今天是

第六章 专款收入

第四节 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安徽省税务系统从1986年7月1日起,代征教育费附加,以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应纳税额附加1%,随正税缴纳。对直接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收购单位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附加。对于因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国务院规定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征收教育费附加。省人民政府鉴于安徽乡镇企业的实际状况,对乡镇企业随产、增、营税额随征教育费附加,不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个体工商户、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按月或按次应征附加不足1元的予以免税。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人回到其经营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省内的纳税人代扣教育费附加,对省外的纳税人仍回其原地申请缴纳。省及省以下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安徽省税务系统代征教育费附加收入是:1986年771万元,1987年2399万元,1988年2736万元,1989年36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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