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为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为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于1989年2月17日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征集对象和征集率是: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当年收入的10%计征。规定免征调节基金的项目是: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企业的大修理基金;煤矿维简费和油田维简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其他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免征的项目。调节基金中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财政部规定对超额完成地方单位征集任务的超收部分,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归地方。省财政厅规定留给地方财政的部分,全部给行署、市、县财政,省财政不参与分成。省分配各地1989年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任务21000万元,实际完成19334万元,其中地方单位缴纳14546万元,上缴中央财政7273万元,地方财政留成7273万元。地方财政留成中,省属各单位缴纳的留成1405万元,归省财政,行署、市、县财政留成586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