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1月2日,省财政厅作出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属于财政预算内专项基金,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管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统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待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基本工资总额的1%统筹,分别从行政经费和事业费中开支,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原则是:“分别计算,统一使用,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省人民政府规定: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根据当地实际支付情况,按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国营企业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筹集,均在企业营业外支出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办理,分别在行政经费、事业费和自有资金中开支。统筹的基金,暂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集中代管的办法后(尚待与有关部门协调,暂未执行集中代管办法),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各项税费。按照核定的年度预算,这两项基金收不敷支时,由财政部门弥补定额;年终有结余,暂存这两项基金的财政特别会计专户,作为储备金。 全省参加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统筹人数,1988年为183万人,1989年为197.3万人,1988年年末待业人数4026人,1989年6482人。全省参加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人数,1988年为121.6万人,1989年为132.1万人,1988年年末离休退休人数21.3万人,1989年为22.3万人。1987年至1989年,这两项基金的收支情况见表。 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和退休养老基金统计表 (1987~1989年)单位: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