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徽经济建设费是财政用于发展工业、交通、农业、商业等国民经济部门和城市建设的生产性支出。它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16类项。经济建设费在财政支出中占的比重最大:1953年至1957年为28.8%,1958年至1962年因“大跃进”高达75.4%,1963年至1965年调整为48.4%,1966年至1970年为55.2%,1971年至1975年为62.2%,1976年至1980年为57%,1981年至1985年因压缩基本建设、中央向地方借款调整下降为43.1%,1986年至1989年为50.8%。 一、基本建设投资 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房屋建筑物的工程费用、机器设备、生产工具、交通工具的购置和安装费用,农田水利工程费用、公路、铁路、航道的建筑建设费用,以及为基本建设工程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生产人员培训费等。安徽的基本建设投资,每年由省计划委员会在核定的预算内安排建设项目。40年全省共支出基本建设投资127.5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1.1%。其中:1953年至1957年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4.9%,1958年至1962年为49.4%,1963年到1965年调整为24.8%,1966年至1970年为36.9%,1971年至1975年为36.6%,1976年至1980年为22.4%,1981年至1985年为14.4%,1986年至1989年为7.6%。1981年起,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压缩了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增加不多,但是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数额不小,1983年至1989年共投入18.7亿元,为同期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71.4%。此外,这7年的预算外资金用于企业更新改造的资金多达54.1亿元,再加上银行的基本建设贷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是不小的。 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是财政预算拨款和企业上缴的基本折旧基金,用于企业挖掘生产潜力、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条件。安徽在1970年以前没有单独设置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预算支出科目,这项支出包括在基本建设拨款之内。1971年起,安徽设置了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预算支出科目。至1989年,19年中安徽财政共拨出这项资金18.4亿元,其中1971年至1975年为1.6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6%,1976年至1980年为4.6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5.4%,1981年至1985年为5.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5.2%,1986年至1989年为6.5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4%。 三、流动资金 1950年至1952年,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在其系统内分配拨付流动资金。1953年,除财政部分配拨付外,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拨补,再有不足,由企业向银行贷款。1957年实行年度平均定额管理,企业季度计划定额超过年度定额部分,由人民银行给予超定额贷款。1959年划归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财政原来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和今后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全部拨交人民银行,作为贷款基金,由企业向人民银行贷款。1962年,商业部门的流动资金由财政部拨给商业部,再由商业部逐级核定下拨,作为自有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企业向人民银行贷款。同年,对工业及粮食、外贸、供销等部门的工业企业,按1962年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从人民银行的贷款资金中划给企业,作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979年又将流动资金划归人民银行,实行全额信贷。1981年,安徽重新核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并对省、省辖市和行署所属的工交企业征收流动资金占用费。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需要增加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按照信贷政策规定供应,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1951年至1983年,财政共拨付企业流动资金14.5亿元。 安徽省经济建设支出统计表 (1952~1989年) ![]() (续) ![]() (续) ![]() (续) ![]() 说明:1987年合计数包括国营企业改革支出660万元。 四、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 建国40年来,安徽财政一直把支援农业放在重要位置上,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从多方面进行支援。1952年到1989年,安徽财政用于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共31.96亿元,用于支援农村生产的资金共27.14亿元,合计59.1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0.3%。另外还有数额相当大的基本建设投资。 农业各部门的事业费,包括农垦事业费、农场事业费、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农机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水产事业费、气象事业费和其他农林水利事业费等。1952年到1989年共支出农业林业水利气象事业费31962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5.56%,其中1989年为24670万元(这是银行支出数。下列人员经费、公用费、业务费为实际支出数,合计少于银行支出数1243万元。),比1952年增长37.7倍。事业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公务费和业务费。1989年农业各部门事业费用于人员经费6740万元,占事业费的28.8%,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人民助学金;开支公用费2851万元,占12.1%,包括公务费、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用于业务费等13836万元,占59.1%,其中用于各事业单位开展各种正常业务活动的开支,如大江大河的防汛岁修费,水利设施、农业机械管理的补助费,森林、农作物、畜禽保护费,农业科教和技术推广费,优良品种繁殖推广补助费和特大防汛费等共6242万元,占26.6%,其余为差额补助单位的差补额2752万元,其他支出4842万元。农业各部门的事业费支出,是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增加的。 在各部门的事业费中,农业、水利两项支出比重较大,合计占事业费总数的68.3%。这两项支出牵涉面广,内容多。 农业事业费包括:技术推广费、良种推广费(农业系统所属经营种籽站经费和乡村良种繁育、示范推广的定额补贴等)、植物保护费(农业系统设置的农作物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经费)、土壤肥料事业费(各级土壤肥料站经费和土壤普查经费等)、良种示范繁殖场和园艺特产场的良种补贴、农业系统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乡(区)经营管理员经费和其他农业事业费。1980年至1989年,农业事业费共支出48783万元,占同期农林水气事业费的26.5%。 水利事业费包括:防汛费(汛期的防汛、抢险和特大洪水后的堵口复堤补助)、岁修费和水利设施补助费(包括河道、堤防和已建成大中型水库、闸坝管理机构的定额补贴和工程维修补助费)以及科学研究费、勘察设计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水质监测费、干部训练费、水文事业费(水利系统所属水文站经费)、水土保持事业费、国营排灌站补贴和其他水利事业费。1980年到1989年,水利事业费共支出71448万元,占同期农林水气事业费38.8%。 安徽省农林水气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1952~1989年)单位:万元 ![]() (续) ![]() (续) ![]() 安徽省农业事业费分项支出情况表 (1980~1989年)单位:万元 ![]() 说明:1987年起,农业科学研究费支出,列入“科学研究事业费”类。 安徽地处中纬度,淮河以北属南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淮河以南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受季风影响,降水量在季节间分配不均,淮北地区夏雨要占全年雨量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占35%左右,致使常常出现水涝灾害。建国以来,仅特大洪涝就出现过3次(1954年、1969年和1983年)。国家为了帮助广大群众抗洪抢险,堵口复堤,拨付了大量的防汛、岁修经费,近10年支出防汛和岁修两项经费共达38491万元,占同期水利事业费支出总数的53.9%。 安徽省水利事业费分项支出情况表 (1980~1989年)单位:万元 ![]() 五、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国家财政在支援农业发展生产中,不仅对农业各部门拨出了大量的资金,而且拨款直接支持农村生产的发展。1959年至1989年,安徽财政用于支援农村生产的支出共271415万元。 支援农村生产资金,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原称“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农村农技推广补助费、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防治林木病虫害的补助、农村水产养殖的补助、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和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支出。 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中,有4项支出数额较大: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两项支出共占合计支出数的73.8%;农业发展专项基金是在1987年、发展粮食生产专项基金是在1986年建立的。1989年这两项支出占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7.6%、15.6%。 安徽省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统计表 (1959~1989年)单位:万元 ![]() (续) ![]() 说明:1、1959年以前,预算科目未设“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小农水和水土保持、畜禽保护、造林和林木保护等的支出,分别列在有关事业费内。 2、1989年以前,预算科目未设发展粮食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数分别列在有关事业费支出内。1986~1989年发展粮食专项资金累计支出13227.7万元,其中:1986年548.4万元,1987年4769.2万元,1988年3795.1万元,1988年4115万元。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这是按照“自办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乡、村(社、队)兴修小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酌情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对象在不同时期有变化,但总的是逐步扩大。大体是:在50年代只是用于社队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补助;60年代增加了社队举办的小水电、水土保持、小型灌溉、排涝治碱和缺水地区的饮水工程;1976年起,增加小水库的除险加固;1979年起,增加了抗旱经费(抗旱经费原在水利事业费中列支,增加此项内容后,一般情况很少从小农水经费中安排抗旱经费,旱情严重时,所需经费均系专款安排),同时规定了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的使用重点,即用于商品粮基地、经济作物、畜牧业基地和对老革命根据地、边远山区以及低产缺粮地区的重点扶持。40年来,安徽财政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115845万元,其中用于:农田灌溉设施58836万元,除涝工程24350万元,防洪工程12328万元,小水电9661万元,水土保持1629万元,其他9041万元。 〔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1959年,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的规定,建立了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支出项目。这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支援穷社穷队发展生产,在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下,要求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但其具体支援范围、内容和对象,在不同时期有较大的变化。1959年起,主要是支援穷社穷队改变生产条件,当年支出的5451万元,其中公社一级3464万元,生产大队517万元,生产队1470万元(其中穷生产队1186万元,占80.7%)。按资金用途分,用于农业基本建设3291万元,工副业基本建设763万元,生产周转金591万元,其他806万元。1962年起,主要用于拖拉机站和排灌站投资。省财政另外安排少量资金,委托银行结合农贷,对投资小型排灌机械和大中型农具及购买耕牛等,一年以内收不回来的生产资金,作为长期农业贷款解决。1965年起到1970年期间,财政安排这项资金较少,这6年的支出一共只有2641万元,1965年只有44万元。1971年起,为了适应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要求,财政安排的这项资金逐年有所增加。1973年4月,财政部、农业部颁发《关于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管理试行规定》,明确这项资金,“是国家用于帮助资金困难较大的农村社队实现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生产建设的一项无偿投资”,主要用于帮助社队购买耕作、植保、收获、运输、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各种农机具及其必要的维修设备,其次用于帮助少数资金特殊困难的社队购买耕畜和其他生产性设备。1974年起,省从支援人民公社投资中安排百多万元用于连家渔船改造。1976年省财政局在《关于加强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管理的通知》中,除了重申1973年规定的支援范围外,又规定“用小部分支援穷社穷队发展社(队)企业”。1979年,省决定从支援人民公社投资中划出不少于50%的数额支持社队企业,并将公社投资分为“支援社队企业投资”和“支援穷社穷队投资”两项,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分别下达指标。1980年9月,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1年起,对部分支援农业资金实行有偿周转使用,将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全部作为有偿周转使用,以增强用款者的责任感,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从1959年建立起到1989年止,安徽财政共支出94648万元,其中在农村三年困难时期的1960年、1961年,支援的数额最大,分别为8026万元和8519万元。 〔农业发展专项基金〕 1987年4月,国务院决定开征耕地占用税,同时决定,征收的税款一半留给地方(1989年起,改为30%上缴中央、70%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为了确保农业资金有一个稳定的来源,1988年8月,国务院又决定,从1989年起,开辟资金渠道,逐步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并规定基金的7项来源。安徽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确定农业发展基金的各项来源与提取比例为: 省级预算调节基金收入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的比例提取,由省财政统一安排使用,市、县的预算调节基金收入不再另行安排; 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农业; 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超过上年实绩的部分,按60%的比例用于农业; 农林特产税收入超过1986年实际征收数的部分,主要用于农业; 国家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款,比上年实际征收数增加部分,按60%的比例用于农业; 从粮食经营环节中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由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上缴和留用,纳入各级农业发展基金。 农业发展基金按统一标准筹集,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列收列支,全面反映。除预算调节基金由省统一筹集安排、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农业技术改进费按规定比例上缴省财政外,其余各项按谁收谁用的原则全部留市、县。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集中解决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关键问题,特别是解决粮食生产上台阶的需要。基金的使用范围: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耕土地;推广粮棉油生产的科学新技术;现有中小型水利工程配套;兼顾安排重点畜牧基地、重点经济林、防护林、重点水产基地建设。 农业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分两大类:一是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非经营性项目的支出,如兴修水利、营造防护林、科技推广、人才培训、贷款贴息等,原则上实行无偿拨款。二是能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的支出,实行有偿使用。中央对省按拨款金额50%的比例实行包干回收的办法,回收期满10年一次还清,后改为从第7年起到第11年,每年还20%。各省按照不同项目制定不同的回收比例,多回收的留在省里,仍作土地开发基金,继续周转使用,少收的由省财政负责补足。有偿资金的回收比例,省、地不加码,县级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0%。安徽按照中央的规定贯彻执行,并规定市、县投资总额的回收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60%。 1988年,国务院决定把黄淮海平原地区列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区,建设以生产商品粮为主的粮、油、棉、肉的国家综合商品生产基地。安徽的淮北地区属黄淮海平原。同年月14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与安徽省黄淮海平原农业综合开发治理领导小组,签定了“安徽省黄淮海平原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协议书”。协议规定,“七五”后3年,首先开发治理区中部的涡阳、蒙城、濉溪等18个县400万亩砂姜黑土低产田,重点进行农田水利配套建设,新增五年一遇除涝面积450万亩和新增灌溉面积150万亩;逐步调整农业产业机构,扩种水稻60万亩、玉米150万亩,努力提高秋季粮食作物产量;将棉花集中到萧县、砀山等县,并适当扩大种植面积;逐步建立1500万亩油料生产基地和畜禽、水果、水产生产基地;做到建一片成一片,充分发挥效益。积极发展治理区内,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出口创汇基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强化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开发区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除了国家、地方投资外,还要吸收外资,动员国营、集体、个人投入资金、物资、设备、技术和劳力进行开发承包。1989年2月,省黄淮海平原农业综合开发治理领导小组根据与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签订的协议精神和各地要求,确定扩大农业开发区范围,增加到沿淮、淮北的34个县、市和13个国营农场。1988年,国家安排8000万元,贷款4000万元。1989~1990年国家每年安排1.6亿元,其中从土地开发基金中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各安排8000万元。安徽省筹集的资金(不包括群众投劳折价),每年不少于国家安排的拨款和贷款的总和。后改按国家的拨款相同数额筹集,贷款部分地方不承担配套。 黄淮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88、1989年两年,中央财政实拨给安徽的资金1亿元整,地方财政筹集的配套资金6678万元,与中央投资相比不足1∶1的部分,由单位和群众自筹解决。两年实际支出12122万元,用于改造中低产田10007万元,占支出总数的82.55%。据1989年支出决算统计,当年共改造中低产田10.4万公顷,排灌渠系配套1801公里,修建排灌站11036/209千瓦/座,打机电井1535眼,其中已配套1032眼,坡耕地改梯田176公顷,改良土壤9.9万公顷,扩大良优品种种植面积13.4万公顷。 安徽省黄淮海平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表 单位:万元 ![]() (续) ![]() 说明:该表根据安徽省国家重点农业区域开发资金收支决算表摘编,其中支出分项数因两年内容口径不一,编者作了相应调整。该表反映全额数字,包括中央投资有偿部分,不包括农业银行专项贷款3550万元。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为了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决定在“七五”期间,每年从乡镇企业增长的税收中,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10亿元,作为发展粮食专项资金,用于改进农业技术措施,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作物产量,并决定安徽每年安排发展粮食专项资金4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地方承担60%。省决定省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20%(省辖市所属县,由市县各承担10%)。 发展粮食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保证重点,主要用于粮食生产潜力大的地方和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严格区分与基本建设的界限,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各县用于有偿部分的资金,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20%。专项资金用于农业和水利的比例,原则上为1∶1。农业部分(包括农机)的资金用于: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所必须添置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的费用;繁育推广优良品种所需增添的基础设施的费用;县以下事业单位为改造中、低产田所需的仪器设备等补助;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设备购置,主要是新农药和先进植保机具的示范推广及配备区、乡测报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县级为推广农业、农机先进技术培训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师资补助费等;农业服务单位为普及农业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的周转金。按照“立足推广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推广”的原则,重点用于为粮食生产服务的单位。水利部分的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补助;为普及和推广水利先进技术、培训干部和水利员所需的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师资补助费等;县级水利部门为普及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 “七五”期间,安徽省的发展粮食专项资金计划共有2亿元,省决定分两批重点支持40~50个县。根据县的土地面积和发展粮食生产潜力的大小安排投资额,最少的50万元,最多的550万元。第一批安排20个县,投资额分55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400万元四种,实施时间是1986年到1988年,按总投资1亿元设计总体规划,各县在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制定分年的项目计划。3年完成规划的县,头两年每年各200万元,第三年扫尾,2年完成规划的县,按2年编制计划。第二批计划,时间是1988年到1990年,实际安排46个县,总投资额为9500万元(另安排农垦农场350万元,劳改农场150万元)。两批共计安排66个县,其中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11个县,100万元到400万元的28个县、400万元到500万元的17个县,550万元的10个县,每县平均295万元。 第一批计划的实施,由于各地在制定方案时,对中央要求没有完全领会,又作修订,对计划的按时完成有些影响。到1988年底止,决算支出9112.7万元,占计划数91.1%。用于水利方面的4716.7万元,占总支出数51.7%,其中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4668.7万元,技术推广和干部培训费48万元。用于农业方面的4396万元,占总支出数48.3%,其中用于技术推广2288万元,良种推广1693万元,农机技术推广256.8万元,干部培训等158.2万元。第二批的粮食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正在实施中,到1989年底,粮食专项资金累计支出为13228万元,占“七五”期间计划投入总额2亿元的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