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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抚恤和社会救济费

第一节 民国时期救济抚恤费


抚恤和救济费包括;抚恤、公务员退休养老金、伤亡军人恤金、社会福利救济、自然灾害救济等费用。
一、救灾费
民国12年(1923年)3月16日,安徽防灾委员会成立。会长以下各职员均义务职。经费由省财政厅按月支给970元,除雇员、公役、卫兵的薪饷和公杂各费720元外,预备费250元,作开会、职员夫马等项用费。旅费随时支领,实报实销。
抗日战争前,安徽省即推行救灾准备金制度,后以战时经费紧缩,保管委员会工作停顿,但救灾准备金仍照规定列入预算。民国29年及民国30年的预算,均在卫生及救济支出科目中列15.93万元,并按照各县的需要,先后核拨9.6万元。
另外,还有中央历年拨给安徽的救灾款,省内外各社会团体捐募的赈灾款和物资等。就有资料可查的部分,作不完全的统计如下表:
安徽省民国时期中央及省内外社团赈灾情况表

(续)

(续)

二、退休及抚恤费
民国前期,抚恤费包括在内务费或行政费内,没有单列预算支出科目。民国26年(1937年),安徽始设抚恤支出科目。支出内容包括发给文武官吏、兵警以及空防伤亡的各项恤金等。民国31年,又与公务人员退休费合并,改列公务人员退休及抚恤支出科目。当时《公务员退休办法》规定:任职15年以上,年满60岁者;25年以上,成绩显著者,可申请退休。年满65岁,心神丧失或残废,不胜任职者,应命令退休。年退休金额,按退休时的年俸,15年以上不满20年,发40%,命令退休者发45%,20年以上不满25年,发45%,命令退休者,发55%;25年以上不满30年者,发50%,命令退休者,发60%;30年以上,发55%,命令退休者,发65%。警长退休,依上规定再加10%。一次领取退休费的,按服务年资计算,每满一年,给退休时月俸一个月;未满一年,6个月以上者,以一年计算。警长再加10%发给。历年抚恤支出及公务人员退休费统计列表如下:
安徽省民国时期退休及抚恤支出统计表
(民国26年~37年)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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