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安徽行政管理费科目设置和内容屡有变更。1949年、1950年按供给制设立科目。1951年开始,按部门性质划分科目,分设行政、公安、司法检察支出3个款,并开始设置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的目级科目。1952年,增设政治业务费、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补助地方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款。1954年,在行政经费内设国家机关经费、乡镇行政经费、财务费和其他支出4个项级科目。1956年,增设外交支出。1957年,行政经费内增设了人民代表大会经费。1958年,只设置行政支出、外交支出两个款。1959年,设置国家机关经费、其他行政经费和外事费3个款。1960~1962年,在行政支出内设了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经费。1963~1967年,在行政支出内,取消人民公社行政经费,增加行政业务费和干部训练费项目。1968~1975年,行政管理费只有一个总的银行支出数。1976~1977年,行政支出分设国家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其他行政经费和干部训练费4个项。1978~1980年,在行政支出内增设档案馆经费。1981年,行政管理费分设行政支出和公安支出两个款。1983年,增设司法检察支出款。1985年,将干部训练费转到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1987年,增设离休、退休人员经费。1988年,公检法支出从行政管理费划出,单独设立了公检法支出类。1950~ 1989年,安徽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62.6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0.8%。 一、行政支出 建国以来,行政支出基本上是按人员编制编造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人员经费包括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 〔个人经费部分〕 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经费等。1953~1989年(缺1968~1970年分项数),个人经费部分平均占行政支出55.9%,平均每年递增6.61%。 1949~1952年,安徽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待遇分为薪金和供给制两种。1949年5月,皖北行署颁发《薪金制人员薪金暂行标准》,规定5等25级,交叉累进。每人每月最高级为100“分”,最低级为30“分”。每个“分”包括大米2市斤,小麦1市斤、柴3市斤,土布10平方尺,油盐各5钱,按当时物价计算货币发给个人。同年8月,调为6等28级,最高级为150“分”、最低级为30“分”。1949年11月,皖南行署发出《关于政府部门录用人员恢复薪金制的决定》,分别行署、专署和县级的科长、科员、办事员、勤杂人员,每人每月最高大米330市斤,最低160市斤。供给制人员的供给范围包括粮食、菜金、服装、津贴等。家属、小孩亦有相应的供给标准。1951年1月,华东军政委员会规定供给制工作人员试行包干制。包干内容为7种实物:每人每年食油6.84斤、食盐11.41斤、木柴730斤、猪肉51.5斤、大米138斤(此数明显差误,未能查出确数。按当时每人每天供给大米1.5斤,全年应为548市斤。)、香烟60包。以全年365天平均计算,成为每人每日个人生活费用的基础,定名为“供给分”(以下简称分)。分别按大灶、中灶、小灶待遇发给。即享受大灶待遇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发1分;享受中灶待遇的发1.43分;享受小灶待遇的发1.8分。凡享受县长级待遇者,除发原灶待遇外,每人每天加发0.1分;享受专员级以上待遇者,每人每天加发0.2分。1952年7月,政务院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规定省以下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工资制工资分和供给制工资分两种标准:从6级到29级,工资制最高6级1066个工资分,最低29级85个工资分;供给制工资分包括伙食、服装、津贴,最高6级754个工资分,最低29级85个工资分。实行这项制度以后,1953年政府工作人员个人生活费用,工资制每人实支469元,供给制每人实支312元。1954年6月,政务院修订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及包干费(伙食、服装、津贴)标准。省级最高6级工资制工资分由1066分调为1150分,最低29级由85分调为90分;包干费最高级由754分调为820分,最低级由85分调为89分。1955年7月,包干制改为工资制和物价津贴制度。1956年4月,行政机关进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一律实行货币工资标准,并确定合肥、蚌埠、淮南市和阜阳、六安、蚌埠专区为3类工资区;芜湖、安庆、屯溪市和芜湖、安庆专区为2类工资区。工资改革后,1957年每人平均工资增到616元。1958~1961年,因人员增加,工资总额每年平均递增21%。1962年,税务及基层银行系统人员经费从行政经费划出,同时精减职工,工资总额下降16.5%。1963年8月,对工资偏低或提职而未加工资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调整工资升级面为55%,同时将3类工资区调为4类工资区,2类工资调为3类工资区。1971年7月,调整部分职工工资。1977年10月,调整职工工资,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1979年11月全省行政系统职工再次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同时,对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体育、财贸等部门实行3类工资区提高为4类工资区,4类提为5类工资区,使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增加收入15元。1982年,调整国家机关和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一部分职工提高了两级,每人平均年工资调整增加78元。1985年7月,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将原来的等级工资制,改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工资改革后,行政系统工作人员每人月工资平均较改革前增加27.3元。同时,将全省实行的3、4、5三个类别的工资,统一改为5类工资区。1986年7月,又将全省5类工资区调为6类工资区。同年12月,对行政系统正、副科长和科以下工作人员,按参加工作不同年限调高工资。当年全省行政系统工资总额达12667万元,每人平均年工资额为1112元,较1984年增长50.7%。1987年每人平均年工资额为1138元。 安徽省行政管理费支出统计表 (1951~1989年)单位:万元 ![]() (续) ![]() 说明:1、1988、1989年单独设立《公检法支出类》,为保持公检法支出数字的完整,仍放在该表内。 2、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系实际支出数,公安支出,检法司支出数系银行支出数。 补助工资是指发给职工基本工资以外的补助费。包括粮食调价、副食品价格、冬季取暖、职工上下班交通费、小单位伙食补贴、回族职工伙食补助、医疗卫生津贴、卫龄津贴、科研人员保健津贴以及其他专业津贴、补贴、奖金等。 1964年4月,因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对行政14级以下的职工和吃商品粮的家属,实行粮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0.7元。1980年4月,《关于调整非11类区工资标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执行办法》规定:调整工资标准以后,对有粮价补贴的职工,应从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资中拿出四分之一的金额冲销其粮贴的一部分或全部。 从1979年1月起,因提高几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1985年7月工资改革时,该项补贴计入工资,超过5元的部分仍列入补助工资。1988年1月起,对肉蛋菜三种副食品给予价格补贴,每个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每月补贴10元。 1979年12月,省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只限于淮北地区。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月发给3元,时间3个月。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1985年12月规定:省直属机关职工的宿舍距离办公室在3站路程以上,并骑自行车上下班的,每人每月补贴自行车修理费3元;如不足3站路程,但经常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或办公事的,每人每月补贴1.5元。乘坐机关交通车或乘公共汽车上下班的,不能享受自行车修理补贴。对已实行公共汽车月票的城市,职工个人负担月票全价的30%,机关(企业)补助70%。 小单位伙食补贴,是指驻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或定员人数在15人以下而又未设置勤杂人员的小单位,给以不同的小单位伙食补贴。但家住当地又回家吃饭的,一律不予补贴。1951年,皖北行署规定;驻在农村8人以下的小单位,每人每天补贴大米0.6市两。1954年,省政府规定:5人以下的单位,每人每月补贴10个工资分;6~10人的单位,补贴7个工资分;11~15人的单位,补贴5个工资分。1963年12月规定:8~15人的单位,每人每月补贴1元;7人以下的补贴1.5元。 对回族等职工给予伙食补贴。凡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回族职工,且不能回家吃饭的,均可享受回民伙食补贴。1954年,安徽规定每人每月补贴3元。1983年3月,调为每人每月4元。 职工奖金,1979年8月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年终可给职工发一部分增收节支奖金。1980年规定:可从年终包干结余提取一个月平均工资的奖金。1985年上半年发给每人奖金30元。下半年,实行工资改革,此项奖金,停止发放。1986年7月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年可按不超过一个月平均工资计发奖励工资(奖金)。1988年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以及国家核发全部事业费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可以由全年不超过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提高到一个半月。 安徽从1983年6月开始,对从事农业技术干部实行浮动工资。凡在全省县城以下单位(不含县城)农业第一线工作,具有大、中专农业院校毕业和被评为技术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其工资按照技术级别差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连续工作5年以后转为固定级别,从第6年起再向上浮动一级。同时规定,每人每年报销技术书报费30元;农艺师、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报销50元。同年11月规定:城市科技人员到农林第一线实际从事农林科技工作,时间连续8个月以上,可以享受上述有关待遇。到农村蹲点,从事农林科研成果推广、科学实验或农业技术指导等工作,时间应在3个月以上。1985年9月规定:在我省山区县工作、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中教5级、小教3级以上教师,可按工资改革后本人职务工资,基础工资之和的10%计发临时性技术岗位津贴。 1952年3月至1954年12月,军队转业人员在改行政工资待遇后,如工资收入低于包干收入的,其差额部分暂作保留工资。1955年1月至8月的军队转业人员,其待遇高于评定级工资的,其差额部分暂作保留工资。 职工福利费。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不含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人员)、职工探亲旅费,职工死亡火葬费用,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瞻养人员补助费,以及由“预算包干结余”开支的集体福利支出等。 工会经费。1953年1月规定:凡成立机关工会者,按机关总人数,供给制人员每人每月提取3个工资分;工资制人员每人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统一拨交工会使用。1956年,实行货币工资制后,工会经费均按工资总额2%提取。1958年规定,行政机关工会经费,按标准工资总额1%;企业、事业单位仍按2%提取。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会工作受干扰,工会经费停拨。1978年12月,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通知,恢复企业、事业、机关工会活动。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国家机关,工会经费应按工资总额1%提取。 福利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或按职工人数以固定数额提取的。主要用于解决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患病医药费、死亡埋葬费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和职工家属医疗费超支;机关哺育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理发室、浴室的零星购置费开支;慰问住院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开支。1954年规定:省、专署、省辖市级行政机关,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8个工资分,县、区级机关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编造预算,由机关人事部门掌握使用。1956年规定,区以上机关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5%,乡镇干部为3%。1957年规定,区以上机关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3.5%,乡镇干部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提取。1958年4月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职工福利费统按工资总额1%计提。1965年10月规定,各级国家机关职工福利费,每人每月按1.28元提取。1980年9月,每人每月按1.5元提取。1986年规定,每人每月按2.5元提取。 独生子女保健费,安徽省在1981年5月规定:只生一个子女,其父母申请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者,即享受独生子女保健奖金待遇。父母是国家职工,男孩每月发给保健奖金5元,女孩每月发给6元,由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是职工者所在单位全部发给。从领证时起发至子女14周岁为止。其保健奖金从职工福利费项下列支。 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安徽省在1978年9月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0.6元。1979年10月规定,每人每天补助0.8元。1988年6月规定,每人每天补助2元。 国家工作人员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头一个月工资照发,从第2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工资:工作年限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满2年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100%。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费:工作年限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50%;满2年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60%;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80%。1981年4月,国务院重新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民国34年(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民国38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民国34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民国26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探亲车船费,1958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凡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补助本人计时工资的二分之一。1962年10月,财政部规定:职工探亲路费,一律发给本人往返火车硬座和轮船统舱票价。同年12月规定:探亲到不通火车、轮船地区,必须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1963年1月,财政部补充规定:职工探亲途中,可乘坐3等(包括3等)以下的轮船舱位。1981年3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同年4月,财政部规定: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报4等舱位;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往返途中必须中转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同年5月,安徽省规定:职工探亲往返途中,按规定可以报销的住宿费,每人每晚不得超过2.5元。 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1951年,皖北行署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3年,因年老(55周岁以上)或长期病弱,不能继续工作者,可以退职。并依工作年限长短,发给退职生活补助金。干部以500市斤大米,勤杂人员以300市斤大米为基数,其工作年限在5年以内,每年增加10市斤;6~10年,每年增加20市斤;11~15年,每年增加40市斤;16年以上,每年增加80市斤。前往居住地的路费,按行政标准报销。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规定:退职金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5年,除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外,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工作5年以上到10年的,从第6年起,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两个月工资。1958年3月,国务院重新规定: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的本人工资:1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工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的基本工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退职费外,另加发2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在退职时,本人和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行政经费开支规定办理。1978年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职工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职工死亡丧葬费,1950年,皖北行署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死亡者,发给中等棺材一口,普通寿衣一套,平原地区按500~600市斤大米,山区按400~500市斤大米开支。1951年规定:发给埋葬费100元。棺材特贵地区可酌情提高,但不得超过150元。1963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可在200~300元范围内开支。1973年10月规定:凡已具备火葬条件的市、县,按照火葬标准,在180~220元范围内开支;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市、县,仍按200~300元范围内开支。1985年8月,财政厅规定丧葬费标准为500元。并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家属的办法。 遗属补助费,1957年4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除按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进行一次抚恤外,其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以从福利费内酌情给予临时的或者定期补助。1977年12月,安徽省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遗属补助标准:遗属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左右;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8元左右;老红军遗属或遗属只有一人者,可略高于上述标准3元至5元。1980年1月规定:凡享受死亡职工遗属定期补助费的,不分城市、农村,每户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2.5元。同年9月规定:职工遗属补助标准:凡家住省辖市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8~20元;家住标准集镇和县(市)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5~18元;家住社镇以下的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2~15元。对于民国34年(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父母、配偶,家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25元;家住农村的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8元。对于民国26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父母、配偶,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提高的标准不得超过30元。同年11月规定:对离休老干部遗属(指配偶)的房租费实行减免。具体办法;其工资在60元以下的免收,60~100元减半。1984年9月规定,遗属补助标准:住在农村的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6元;住在城镇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22元;民国26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加补助费1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加补助费1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增加5元。1986年6月,调整遗属困难定额补助标准:遗属居住在县(市)以上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0元;居住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25元;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可另加10元,其它遗属另加5元;民国26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另加1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另加1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另加5元。1989年11月规定:遗属属于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补助30元,提高到40元;属于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35元。提高补助标准后,原规定每户每月发给的副食品价格补助2.5元即行取消。 洗理费,财政厅规定:从1983年起,凡实行单位“预算包干”办法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包干节约奖后,包干经费仍有结余,可以发给职工“洗理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元。同年8月规定:离休干部可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发给“洗理费”。1985年改为每人每月发给4元洗理费。从1988年起,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发给洗理费4元。 离休退休人员经费。行政机关退休人员费用,在1978年6月以前,由当地民政部门从抚恤事业费中开支,以后改列行政支出。离、退休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金和冬季取暖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1979~1981年,离、退休人员费用列在职工福利费内。1982年在行政支出中设立“离、退休人员费用”项。当年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9147人,开支费用849万元。以后几年,离退休人员费用增长较快。1989年,全省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24942人(其中,离休9390人,退休15552人),离退休人员费用开支4273万元,比1982年增长4倍。 〔公用经费部分〕 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1951~1989年,公用经费部分平均占行政支出43.2%,平均每年递增8.14%。 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调动干部旅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驻外机构人员出国回国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保险费、公路养路费等。 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表、日常印刷、公用书报、业务用资料、文娱体育用品,零星器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购置、修理、搬运、清洁卫生、消防设备、夜餐、劳保用品及其他公用消耗性杂支等费用。1951年,皖北行署规定:公杂费(主要为办公费),行署级机关每人每月光连纸20张、大米11市斤、火草17市斤、植物油20两(或电1.8度);专署、市、县级光连纸18张、大米5市斤、火草17市斤、植物油20两(或电1.8度);区级光连纸10张、大米3市斤、火草17市斤、植物油20两(或电1.8度);各级人民警察及勤杂人员光连纸6张、大米2市斤、火草17市斤、植物油10两(或电0.9度)。1953年,安徽省规定:办公费,省级每人每月5~6元;专署、市级4.5~5元;县级4~4.5元;区级3.2~3.5元;各级人民警察2.5元。1956年,邮电费从办公费划出,办公费标准改为:省级5元,专署4.2元,省辖市、县级3.7元,区级3.2元,人民警察2元。1965年,水电费从办公费划出,办公费标准为:省级4元,市级3元,县级2.5元。1980年实行“预算包干”以后,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等由单位在总预算内自行掌握。 会议费包括会议伙食补助、公杂费、会议文件印刷费、住宿费、会场礼堂租金、会议交通费、不脱产人员误工补贴和往返路费等。会议费开支标准变动较多,其主要情况是:1951年,皖北行署供给标准规定:行署级全面性扩大会议,每人每天补助大米4市斤,专署、市级3.5市斤,县级3市斤,会餐费,每次每人发给猪肉1市斤。会议公杂费,省分级规定每人每天大米1市斤、0.5市斤、0.3市斤。1953年,安徽省供给标准规定:会议公杂费,省级每人每天0.25元,专署、市级0.19元,县级0.15元。会议伙食费,除不领工薪人员伙食费由公家负担,均按职级交纳伙食费外,省、专署、市级会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0.3元,县级补助0.2元。1956年,划分人民代表大会、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全区性工作会议和一般性工作会议4个类型,分别省级、专市级、县级规定不同伙食费、会议公杂费标准。1958年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各级人民委员会会议,在行政经费内开支;劳动模范、积极分子、先进生产者会议费用,按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会议人员比例分摊;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会议,按性质划分,属行政性的由行政经费开支,属企业或事业性的由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开支。1959年5月规定:不脱产的干部和社员参加县、市以上会议误工工资,由政府发给补助费,其标准:农忙季节每人每天0.5元,农闲季节每人每天0.3元。1971年7月规定:省、专署级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0.4元,县级补助0.3元。1978年4月规定:省、地、市级人民代表会、政协委员会每人每天伙食补助0.8元,工作会议补助0.6元;县级人民代表会、政协会每人每天补助0.6元,工作会议补助0.4元。1984年1月规定:会议划分两类,一类是党代会、人民代表会、政协委员会;一类是工作(业务)会议、部门先进工作(生产)者会议。按照参加会议人员工资收入情况,确定不同补助标准:省、地、市级参加一类会议人员工资收入在100元以上者,每人每天补助1.4元,100元以下者补助1.5元;县级会议补助1.1元和1.2元。参加二类会议人员,省、地、市级每人每天补助1.1元和1.2元;县级会议补助0.9元。1985年7月规定:省召开一类会议的伙食补助标准: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2元,县处级人员补助3.4元,不脱产人员补助4元。二类会议:厅局级人员补助2.2元,县处级人员补助2.4元,不脱产人员补助3元。地、市、县标准自订。1986年规定:省召开一类会议,每人每天脱产人员补助4元,不脱产人员补助4.6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脱产人员补助3元,不脱产人员补助3.6元。1987年5月,对省级机关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办法。内容是,参照有关标准和上年实际执行情况,将会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三项费用之和确定为每人每天综合定额13元。由单位调剂使用,只能节约,不得突破。1988年7月规定,省级机关在合肥市召开会议,每人每天补助20元,在外地补助18元。参加会议人员自缴伙食费0.8元。 差旅费皖北行署1951年供给标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徒步60华里,骑自行车120华里,乘汽车、火车、轮船达一日里程,每人每日发给1.6个工资分。在途中住宿,行署正副主任可住旅馆头等房间,专员级干部可住二等房间,其他人员住普通房间。行署正副主任可乘头等火车和轮船,专员级可乘二等,其他人员乘三等。1954年,安徽省规定:因公出差省外,分别省辖市、一般城市和农村,无机关搭伙每人每天发给0.2元、0.15元和0.1元。出差省内,分别省辖市、县城和农村,无机关搭伙每人每天发给0.5元、0.4元和0.3元;有机关搭伙每人每天发给0.2元、0.15元和0.1元。出差省内,分别省辖市、县城和农村,无机关搭伙每人每天发给0.3元、0.2元和0.15元,有机关搭伙发给0.15元、0.1元和0.06元。车船费:专员级以上人员,乘火车支软席车费,县长级以下人员支硬席车费;乘轮船,省主席支头等舱费,专员级人员支二等舱费,其余人员支三等舱费。途中伙食补贴:省主席每人每天补助1.4元,专员级人员补助1.2元,县长级以下人员补助1元徒步不足一天,需在途中吃饭,按吃餐数补助,早餐按上述标准补五分之一,中、晚各补五分之二。晚间乘坐车船至次晨者,按上述标准补助二分之一。1956年规定住勤费,因公出差省外,不分城市、农村,无机关搭伙每人每天补助0.6元,有机关搭伙者均补助0.1元。在省内出差,分别省辖市和县城,无机关搭伙每人每天补助0.4元和0.3元;有机关搭伙均补0.1元。到农村不发住勤费。1957年规定:到上海、北京、南京、天津、西安、福州、厦门、昆明、沈阳、长春、哈尔滨、旅大、武汉等城市,无机关搭伙每人每天发给0.8元,有机关搭伙发给0.2元;到其他省辖市、县城和乡村,无机关搭伙分别发给0.6元、0.5元和0.3元,有机关搭伙,省辖市发0.1元,县城发0.05元,乡村不发。1969年规定: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通宵乘火车可坐硬席卧铺。如因年老体弱、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必须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者,应经县以上革命委员会批准。1971年规定:出差到新疆、西藏、每人每天补助0.8元;到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宁夏、内蒙古的补助0.6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和出差省内的补助0.5元。夜间超过11时乘坐火车、轮船而又买不到硬席卧铺和三、四等舱位的,给予夜餐补助,按白天住勤标准计发。1979年10月规定:出差途中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5元;住勤费0.8元。各市、县工作人员在市、县内出差,住勤费在0.6元内自定。1980年5月,财政部规定:正副省长、行政7级工作人员出差,可乘火车软卧、轮船一等舱位,住套间或单间房间;正副专员、行政14级和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出差,可乘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住单间或两人一间房间;其余人员,乘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住普通房间。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达6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1983年12月,财政部规定:因公出差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到一、二类地区(安徽属一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8元;到三类地区补助2.3元;到四类地区补助2.8元。出差住勤费标准:到第一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1元;到第二类地区,补助1.2元;到第三类地区补助1.4元;到第四类地区,补助1.7元。同时规定,出差到广东省深圳、珠海二市的,除按规定标准支报住勤费外,还享受临时补助费每人每天0.8元。1985年11月,财政部规定: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2.5元,二类地3区元,三类地区5元。同年12月,安徽省规定:在省内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2.5元。市、县工作人员在市县范围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不得超过1.5元,具体标准,由市县自定。1987年3月,安徽省直属机关试行工作人员出差住勤费限额控制和包干。具体办法: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为40元;正副厅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限额为15~20元,超过上限部分不得报销,下限节约部分奖励给个人50%;处级以及相当职级人员限额为10~ 15元,超过上限部分不得报销,下限节约部分奖励给个人50%;其他人员限额为7~12元,超过上限不得报销,下限节约部分全部奖励给个人。上述人员到区乡镇出差,不分职务和级别,每人每天住宿费标准为3~6元,超过上限部分不得报销,下限节约部分奖给个人。厅局长级以下干部出差住亲戚朋友家的,分别按下限部分奖给个人30%。1988年4月,财政部规定,出差伙食补助费,到一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3.5元,二类地区补助4元,三类地区补助6元。同年5月,安徽省规定: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5元。 公用取暖费,1949年12月,皖北行署规定:地、市级以上机关办公室每人每天发烤火草10市斤,县级7市斤,区级以下3.5市斤。烤火时间两个半月。1954年,省政府规定:江北地区每人每天2.5市斤煤,时间一个半月。1956年规定:烤火时间不变,江北地区每人每天0.08元,江南地区0.06元。1957年规定:烤火时间,淮北地区62天,江淮地区50天,江南40天,按每人每天木炭1.25市斤或统煤4市斤计发。 设备购置费,指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设备、车辆、图书等购置费。1984年7月以前规定,凡单台设备或单项工程不超过2万元的,由行政、事业费开支,超过2万元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1984年7月以后,基本建设与购置费的划分标准提高为5万元。设备购置费,除新成立的机构外,一般不专列预算,而是包括在公用经费总定额内,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行政系统购置小汽车,并未受到购置费划分标准的限制。1979年设备购置费支出598万元,1989年支出2131万元,比1979年增长2.6倍。1979~1989年设备购置费累计支出14876万元,占同期公用经费10.2%。 修缮费,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公房租金、城建部门和房产部门经营的由国家预算拨款的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革命纪念物的维修费,以及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行政单位一般零星小修在单位公用费内调剂解决,较大维修另报预算审批。1973~1989年累计支出修缮费35018万元,平均每年支出2060万元,占同期公用经费19.5%。 业务费,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专业所需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包括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会议费、资料印刷费、宣传活动费、事业补助费等。业务费分正常业务费和专项业务费。正常业务费是按其业务活动范围、性质和工作量,参照以前年度开支水平确定;专项业务费,是根据实际需要由用款单位编造临时预算审批。1958~1989年(缺1968~1970年数字)累计支出业务费31556万元,占同期公用经费14.7%。 其他费用,指各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必要的开支。1951~1989年累计支出17340万元,平均占公用经费的7.9%。 二、公安、安全支出 公安、安全支出包括公安、安全机关经费、业务费、中等专业学校和干部训练费等。1951~1957年,在行政管理费类单独设款列支。1958~1980年,包括在行政支出内。1981~1987年,行政管理费类设公安支出款。1988年,单独设立“公检法支出”类,当年公安、安全支出9598万元,1989年支出12794万元。 〔公安、安全机关经费〕 包括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公安、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1956年以前执行统一的行政供给标准。1956年4月,工资改革后有两种情况:省、地、市公安领导机关的干警,实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公安派出所、刑事、外事、户籍等干警和各种民警队的公安干警,基本改按人民警察工资标准。1982年10月调整工资中,除省公安厅、行署公安处、公安中等专业学校、公安机关附属工厂、中小学、托儿所的干警、职工和13级以下干部外,市、县(市)公安局、分局和劳改、劳教队的干警,均改按人民警察工资标准。1985年7月,工资改革时,公安部门的工资要比同级行政干部的工资高15%。公安人员的补助工资,除一般规定的项目外,1963年4月规定,公检法部门的专职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发保健津贴6元。1979年11月改为7元。1984年1月,开始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凡执勤民警,每人每月补助10元;内勤人员每人每天补助0.25元。1987年1月,对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其执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0.5元。公用经费开支,比照行政机关标准规定执行。 〔公安业务费〕 指各级公安、安全机关业务费、地方消防业务费及所属事业单位经费。公安业务费,包括公安特费和公安行政业务费。公安特费中的侦察破案费、特情费、据点费等,1985年以前,实行分级管理,适当给予补贴。1985年以后,统一由省公安厅管理,列入省级预算。公安行政业务费中的服装费,一直由省公安厅管理,列省级预算。公安行政业务费中的技术建设费、通讯费、交通费、武器、警械费、宣传教育费、治保经费以及在业务费中开支的事业单位经费、外事活动费和其他费用,随公安机关经费列入各级地方预算。消防业务费,原在武装警察经费内列支,1983年,武装警察经费上划中央后,消防业务费仍由地方财政开支,列入公安业务费。 〔警校、干训经费〕 安徽省有公安干部学校、警察学校各一所。两校经费,1981年以前,列在行政管理费的干部训练费内。1981~1984年在公安支出款内设“警校、干校经费”项目。1985年,划归文教科卫事业费类的“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中列支。 〔武装警察经费〕 1953年,市、县公安武装警察由地方财政供给。1962年划归中央供给,但消防部队经费仍归地方财政开支。1977年武装警察经费又划归地方,在行政支出内列支。1981年,公安支出从行政支出划出,武装警察经费在公安支出内予以反映。1983年1月,上划中央预算。 三、检法司支出 检法司支出,包括各级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及其所属机关(法律顾问处、律师协会、公证处等组织)的经费、检法司业务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检法司支出。1951~1957年,在行政管理费类设立了司法检察支出款。1958~1967年,行政支出业务费中对司法检察支出作了反映。1983年,行政管理费类又设置司法检察支出款级科目。1988年在“公检法支出类”设置“检法司支出”款级科目。当年支出5546万元。1989年支出7470万元。 检法司机关经费,除法医和毒物化验人员享受保健津贴和营养补助外,其个人经费和一般公用经费,均比照行政机关开支标准执行。业务费分别为检察业务费、司法业务费和法院业务费。检察业务费,包括检察费、检验费、业务购置消耗费、专业会议费、宣传教育费等。司法业务费,包括调解费、法制宣传费、短期培训费、业务购置费、专业会议费、业务设备购置费和公证处、律师协会补助费以及法律科学研究费等。法院业务费,包括办案费、服装费、业务设备购置费、专业会议费、先进工作奖励费、冤错案当事人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项开支。从1984年起,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充实检法司力量,1989年检法司支出是1983年的3.5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