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行政管理费包括:行政费、财务费、司法费、公安费、政权行使费(含党务费)、外交费6项。在行政管理费中,以公安费支出所占比重最大。民国1年(1912年)至民国16年,安徽由于军阀割据,战乱迭起,行政管理费大部分用于军事费开支,民国22年公安支出最少,但仍占行政管理费的31%,民国8年高达92.8%。民国37年也高达92%。 安徽省民国时期行政管理费分项支出统计表 (民国1年~37年)单位:万元 ![]() (续) ![]() 说明:民国27年(1938年)改变会计年度,表列数字为半年支出数。 一、行政费 民国1年(1912年)至民国16年,安徽行政费称内务费。主要支出为行政机关人员俸薪、办公、印刷、修缮费等。这一时期,安徽平均年支内务费155万元,占行政管理费支出的26.6%。开支标准,俸薪:都督府官俸:都督月俸600元,司长240元,秘书100元,书记、录事一级20元、二级16元,顾问员系名誉职,无俸给;警察厅官俸:厅长月俸100元,科长40元,书记12元;县地方官俸;知事月俸,繁县160元,中县140元,简县120元,书记一级12元,二级10元。 公费:都督府7360元,警察厅730元,县地方官厅,繁县480元,中县420元,简县360元。办公杂支,按人员编制和不同机构的定额拨付。 民国17年8月,安徽省政府改定60县政费。原60县缺级俸费,是民国3年所定,计分五级,甲级月支1000元,乙、丙、丁、戊依次递减,最少月支600元。此次,将缺级改五级为三等,并把民政、财政、司法三项经费分别计算,各以甲、乙、丙区别。县长俸费以繁、中、简区别。警备队薪饷、服装、钱粮造串费、囚粮,也分别规定,自同年11月1日实行。 民国18年,划分国家财政支出标准规定,内务费改称行政费。开支内容:包括省政府委员会和省级机关及直属机构经费,各县政府及所属行政机构的经费等。同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文官俸给条例》规定:特任官俸,一级800元;简任官俸共6级,最高600元,每级相差40元;荐任官俸共6级,最高370元,每级相差30元;委任官俸共12级,最高200元,前6级每级相差20元,后6级每级相差10元。同年12月,安徽省政府转发行政院训令,中央及各省文官薪俸,自9月份起,6个月内,荐任以上八折,委任九折,80元以下者不减。但不得在官俸扣减时先行提高薪给。 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安徽省行政费支出,先后共有三次紧缩:第一次,自民国26年10月份起,普通政费一律七折,每月约需支出90万元。第二次,自12月份起,各机关经费各划三成作为迁徙费用,不紧要机关,分别裁减合并,每月约需70万元。第三次,自民国27年3月份起,普通机关照第一次紧缩案自打七折;临时费用,分别停减;公务人员俸给,照本省国难薪水标准发放,每月约需50余万元。到民国28年后,安徽局势渐稳,各项支出又有增加,至年底,每月约需100万元。抗日战争时期,物价高涨,法币贬值,公务人员薪俸虽经多次调整,生活仍难维持。民国30年起,为维持公务人员生活,增发生活补助费,列入其他支出。民国31年,于行政支出以外,正式列为生活补助支出、公粮支出两个科目。历年支出如下: 安徽省民国时期生活补助支出表 (民国31~37年) ![]() 说明:民国30年度及35年度为实支数,其余均为预算数。 民国32年,安徽订定省级公务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无价发给公务人员公粮:在31岁以上者,每月每人发米1市石;26~ 30岁者,0.8市石;25岁以下者,0.6市石;师范、职业、公费生及受训学员,0.23市石;士兵、警长,0.3市石;工役0.4市石;眷属不发给。一律不收基价。本年度生活补助支出387万元,公粮支出317万元,为行政管理费支出总数的42%强,是行政费支出的1倍。同年,安徽县级公粮划拨办法规定,自2月份起,增加县级公粮定量,县、区两级公教人员及官佐,在25岁以下者,每月每人领米4斗;26岁以上者,领米6斗;乡公所员工及县、区级工、兵、警,一律3斗;乡保级学校员工及公费生,一律1斗;军、囚犯,每天领米20两。同年12月,规定省级职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公教人员,皖北区每月每人100元,皖中及皖南均为90元;工、警一律30元;省属团队官佐,上尉以上月支50元,中尉以下30元;公教人员及官佐,一律发夏季制服一套,工役发中式短装一套。 以后,物价不断上涨,生活补助费逐年增加,到民国33年11月,文、武职员一律增加为基本数1500元,薪俸加至100成。当年生活补助支出为5470.3万元,公粮支出为6066.0万元,是同年行政管理费支出总数的1.5倍多。 民国35年,安徽省级停发公教人员食米补助。并从1月份起,调整县以下人员待遇:各级人员薪俸加成,县、区级60倍,乡保级30倍,生活补助费不再另支;工、警、士兵每月生活补助费1000元,乡保工、警500元。县级公粮仍发给,县、区教员每月糙米6市斗,乡镇员5市斗,保员4市斗;各级工、警、兵每月3市斗,就地筹支。4月份起,物价指数提高,改为县级职员、官佐薪俸加成60倍,生活补助费每月1万元;自卫队士兵及警察、工役每月5000元,不另发公粮;乡级职员薪俸加成50倍,保级40倍,每月公粮5市斗,不另发生活补助费;乡保工、丁每月公粮3市斗,生活补助费500元。乡保两级公粮,以户养保,以保养乡,均自筹。12月份起,安徽省公务员生活费调整为:安庆、合肥、芜湖基本数14万元,加倍数750倍;其他各地基本数11万元,加倍数750倍;警长月支基本数7成,警士、工役6成。 民国36年5月,各地物价飞涨,安徽调整省公教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规定基本数29万元,加倍数1600倍。6月份起,县级员工待遇再予调整,最高者,官员加1200倍,生活补助费20万元,警长14万元,警士12万元,工、丁10万元;最低者,官员加成900倍,生活补助费14万元,警长9.8万元,警士8.4万元,工、丁7万元。乡级最高者,官员加成840倍,生活补助费14万元,工、丁7万元;最低者,官员加成630倍,生活补助费9.8万元,工、丁4.9万元。 民国37年,安徽省行政费预算7575.7亿元,而增列的生活补助费预算高达102152.2亿元,为行政费预算的13.5倍。 二、财务费 民国初年,财务费称财政费,大部分是债务支出。民国元年(1912年),安徽财政费支出91.7万元,占全年财政支出总数的28.8%,是行政管理费支出的31.2%,仅次于当时的军政费。民国2年至16年,外债支出逐渐减少,财政费逐年下降。民国14年,财政费支出67.3万元,占行政管理费支出的10.7%。 民国17年,实行税务改革,简并税务机关,债务支出划出列入债务费科目,财政费改为财务费。主要是省财政厅及其所属机构和税务征收机关、地方财务机关以及财政实施经费等。其内容包括:省财政厅及所属机关、厅输送队、皖南行署票照处、库款运汇费、土地陈报处、各县税务局(计合肥、桐城等27县1~6等税务局)、茶税经征及登记处、各项票照和支付书表印刷费、各县经征契税及营业税提成等经临费,以及未设金库县份经征县款解费,厅整理各县田赋经费,62县造串费,皖西茶叶调整处临时费,自治财政指导费,县银行业务检查费等。 三、司法费 司法费,包括民事、刑事、裁判、执行、监狱、公证及调处等经费。民国元年(1912年),安徽司法费支出23.3万元,占行政管理费支出的7.9%。民国2年,省、县普遍设立司法机构,司法费比上年增加1.6倍,全年支出60.5万元,占行政管理费支出的13.4%。民国3年起,司法业务由县署兼理,法院多有裁并,司法费相应减少,全年支出只13万元,仅占行政管理费支出的2.1%。民国17年,划分国家支出与地方支出范围,确定地方司法费由地方财政开支,其中:包括安徽省高等法院及所属第一、二分院,怀宁、芜湖地方法院,省第一、二、三监狱,第一监狱分监,高等法院看守所,怀宁、芜湖地方法院看守所,安徽反省院,桐城、合肥、阜阳3县法院,寿县法院,泾县司法公署,滁县、宣城、广德3县司法,亳县司法、凤阳等15县司法,望江等34县司法,桐城等5县监所,阜阳等18县监所,泾县监所等的经费,以及高等法院第一、二分院押犯口粮等费。民国29年,安徽司法费支出75.1万元,占行政管理费支出的8%,比上年增长19.8%。自民国30年起,司法费改由中央财政统支,以后无此项支出。 四、公安费 民国初期,安徽有陆军费、海军费〔海军费仅民国元年(1912年)支出11.4万元,民国17年,改为公安费支出。民国31年,又称保警支出。 民国元年至民国16年,安徽军费平均年支350万元,占行政管理费年平均支出的74.1%。主要是省督军公署及附属的马卫队、军乐队、探访局、测量局等机关经费,新、旧安武军军事机关经费及各部队饷糈、裁兵经费,以及接待过境部队的开支等。在此期间,由于军阀割据,混战不休,军事费支出不断增加,占行政管理费的比重很大,民国8年高达92.9%。 民国19年至民国30年,安徽公安费年平均支出340万元,其中:公安费,支付省会公安局及其教练所,芜湖、蚌埠、大通镇、临淮镇、屯溪镇、正阳镇等公安局,长淮、巢湖水上公安局,各县公安局,各县乡镇公安分局等经费,服装费,以及各公安局临时设备费等。省防费,支付省警备旅一、二两旅及独立团、警卫团,保安处及所属,保安司令部及所属,省保安团、队,各行署特务队,各防空机关,省五轮三库,省机械所等经费;省“剿匪”用费,战区游击费等。其他,支付各保安机关和团队的主、副食费,战时紧急支出......等。 民国31年至民国37年,安徽保警支出连年猛增,特别是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党各级地方政权均以强化治安名义,扩充地方武装,疯狂进行内战。民国34年保警支出为2.7亿元,民国35年上升到35.5亿元,民国36年已达210.8亿元。国民党政府崩溃前夕,民国37年,省地方预算中所列保警支出竟高达133901亿元,占全年行政管理费支出的92.2%。 五、政权行使费(含党务费) 民国17年(1928年)起,安徽省地方预算中增列政权行使费科目,当年支出60.4万元,占行政管理费支出的13.5%。开支内容包括;安徽省党部、省特等县党部、省直属区党部和区分部、1~4等县党部、民国日报社、芜湖日报社、皖北日报社,以及省市参议会和各民众团体等的经费。民国31年,政权行使费支出为100.2万元,占行政管理费支出的6%。在此以后,表面上从预算中取消,实际上仍在行政费中开支,且不断增加。 六、外交费 民国初期,安徽省的涉外事宜,由交涉署办理。外交费即其经费和涉外事务的业务费用等。这项费用开支很少,安徽每年只支出7千至1万元。民国17年(1928年)以后,即收归中央财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