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机构及人员编制 随着皖北、皖南人民行政公署的建立,民国38年(1949年)4月15日在合肥建立皖北行署财政处,5月13日在屯溪(后迁芜湖市)建立皖南行署财政处。并各自建立专署、市、县财政机构。原豫皖苏边区、江淮解放区的皖北部分和皖西解放区的财政机构以及皖南财粮局系统即行结束。 建国初期,皖北财政处下辖皖北税务总局、皖北粮食局、盐务管理局、财政处会计训练班,以及秘书室、审计室、人事科等职能部门。“财政、粮食、税务在专、县两级分设为财政科、粮食局、税务局3个部门,相互间为平行机关,皆系专署、县政府组成部门之一,直接受其领导,但在业务上同受上级业务部门领导。”(《皖北财政处组织机构与分工》,1951年3月20日)“区政府设一个经费会计、两个财粮助理员。以上3人可组织起来,成立财政小组,在区政府直接领导下,掌管财粮工作。”(《皖北财政处组织机构与分工》, 1951年3月20日)1951年9月,皖北行署财政处下设“办公室、计划科、行政经费管理科、经济建设财务科、会计科、财政检查科、地方财务管理科、人事科以及粮食局、税务局(包括局酒专公司)、盐务局、皖北行署财政人员训练班。”(《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财政处办事细则(草案),》1951年9月10日)皖南行署财政处内设秘书室(包括人事工作)、计划科、经管科、会计科、地财科、经建科、财检科,下辖粮食局、税务局。(《皖南行署财政处编制人员统计表》,1951年6月30日)。 1951年12月20日,皖南行署财政处由芜湖迁合肥,与皖北行署财政处合署办公,对外称“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财政处”,行文用两枚印章。 1952年3月起,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先后归属财政部门领导(详见“三、其他下属单位”)。7月26日,皖南、皖北行署通知,各级原由粮食局领导的农税机构并入同级财政部门。“今后征收工作,即由财政部门负责。”行署财政处设农税科。 1952年8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撤销皖北、皖南行政公署建制。同日,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财政厅”,两区财政处随之撤销。成立省人民政府以后,原属财政处领导的粮食局划出成立粮食厅,盐务管理局及税务局所属的酒专公司划归有关厅局管理。同年12月20日,省编委会批复省财政厅,为了加强生产救灾财务管理工作,同意设立生救财务科。 1954年12月28日,报经批准,省财政厅变更内部机构设置,除办公室、财政监察室仍旧外,原行政财务管理科、文教财务管理科合并为社会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处,原预算管理科改为预算管理处,原经济建设财务管理科改为经济建设财务管理处,原农税科改为农税处,原人事科改为人事处。 1955年3月4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将安徽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改称安徽省财政厅。 1956年1月11日,省编委会批准财政厅附设在办公室内的城乡财政管理组改设为地方财政管理处;2月25日,批准财政厅设立企业财务管理处;10月31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设立保卫科。到年底,厅设预算管理、经建财务、企业财务、地方财务、社会文教行政财务、农业税、财政监察、人事等8处和办公室、保卫科。直属机构有税务局、省建设银行、建设银行蚌埠专业分行、交通银行、保险公司和财政干部学校。 1957~1959年,经过1957年上半年、下半年和1958年、1959年上半年的4次整编,省财政厅及直属机构的处(室)科;由原来的48个,精简为13个。1957年9月6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财政厅撤销保卫科,保卫工作并入人事处,撤销财政干部学校,其他9处室不变。1958年10月14日,省人民委员会批复财政厅内设办公室和预算管理、农业税、企业财务、基本建设财务、人事等5处;省税务局保留名义并入财政厅办公,撤销地方财务处,经济建设财务处、社会文教财务处、财政监察处;交通银行并入企业财务处,建设银行改为厅基本建设财务处,两行对外仍保留名义。1959年2月24日,为了加强人民公社财务管理工作,以及社会文教财务处并入预算处后顾此失彼的实际情况,省编委会同意财政厅将农税处改为人民公社财务管理处,增设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处。 由于不断整编和大批干部被抽调去做其他工作,影响了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1961年4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财政厅党组报告,要求“......健全财政税收机构,充实干部力量,各专、市、县财政和税务机构已经合并的要立即分开,抽调出去的须迅速归队......坚决纠正有税无人收、有事无人做的现象。”6月9日,省编委会、财政厅通知提出,“县财政科可改为财政局。” 1962年9月3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财政厅增设监察处;12月4日,批准增设中央国营企业财务处。 1965年10月19日,中共安徽省委财贸政治部通知,成立财政厅政治部及其所属的组干处、机关工作处和宣传处,撤销人事处。 1966年5月,开始“文化大革命”。1967年1月26日,造反派夺权,机关工作陷于瘫痪。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派“支左”小组、军管小组(省军管会派遣)进驻负责。1968年7月17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批准成立省财政工作临时业务组;9月,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财政厅革命领导小组。前者,与原财政厅脱勾,在生产指挥组的直接领导下,主持全省财政业务工作,1969年6月至1970年5月改为省财政局;后者,负责厅、局、行、校的“斗、批、改”,组织干部至农村安家落户、下放劳动,并于1970年下放工作基本结束,机关财产全部移交后即行撤销。 1970年5月13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省财政局与省人民银行合并,成立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局内设置综合组、政工组、税收组、企业组、事业组、基建组、城金组、农金组、会计组。 1973年10月3日,省财政、银行机构分设,成立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10月18日,省革委会编制领导小组批准省财政局设办公室、政工组、农业财务组、企业财务组、预算组、税收组、基建组(对外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 1975年11月17日,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通知,省财政局原设各组改为处、局、行、即政治处、预算处、企业财务处、农业财务处、省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原设办公室、省财政干部训练班名称不变。1978年5月13日,省革委会编制办公室批复增设监察处。1979年9月4日,省编委会批复恢复社会文教行政财务处。9月8日,批复成立财政科学研究室。 1980年1月30日,省革命委员会改为安徽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局改为安徽省财政厅,厅长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该月,省直行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务处整建制划归省财政厅,设立省直财务管理处。3月,省财政厅政治处撤销,改设人事处。1981年8月25日,省编委会批准财政厅增设会计工作管理处。1983年4月22日,省编委会批准增设综合计划处,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1980年9月,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安徽省工业投资信托公司,1982年5月撤销。 1983年11月7日,省机构体制改革小组批复同意财政厅内部机构设办公室、综合计划基建处、预算处、文教行政事业财务处、工交企业财务处、商贸企业财务处、会计事务处、农业财务处、监察处、省直行政财务处、人事教育处。厅属事业单位的财政科研室,改名为安徽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省财政干部训练班改为安徽省财政干部学校。 1985年1月,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议决定恢复安徽省工业信托投资公司,同年4月成立。8月13日,省编委会批复财政厅增设外事财务处,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和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工作。 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再次撤销了安徽省工业信托投资公司。同月19日,省编委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意财政厅成立经济开发处,属县级事业单位。4月2日,省编委会批复临时设立省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与综合计划处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1987年2月,省编制委员会、财政厅发出通知,省财政厅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对内为中央企业财务处),各省辖市、行署财政局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科。 1989年6月26日,省编委会通知,省直财务处划归省直行政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原由财政厅负责的省直财务管理工作划归省行管局管理。8月3日,省编委会批复增设农业税征收管理处,1989年正式成立。 到1989年末,安徽省财政机构实有财政厅和7个专署、9个省辖市、76个县(市)、区的财政局暨3889个区乡财政所。厅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处、预算处、综合计划处、行政文教财务处、工交企业财务处、商贸企业财务处、会计处、农财处、农税处、外事财务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财政科学研究所等14个处、室、所。还有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及临时机构省财政志编辑室。还有经济开发处、会计事务所及招待所、印刷厂等。 厅属学校有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省直职工大学财会分校,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省财政学校、省财政干校、省财政职工中专学校、省财税系统电大工作站(以上为一个机构、四块牌子)。省税务局所属的安徽省税务学校。另外还有属于省厅、地市双重领导以地市为主的淮北财政学校、巢湖财政学校(详见教育部分)。 人员编制:建国后成立新的财税机构,其干部来源:以老解放区的财经干部、随军南下干部及部队转业干部为领导骨干和业务骨干;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为了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原国民党财税机构中接收留用一部分人员;同时大量吸收培训社会知识青年。从而解决了干部严重缺额的困难。至1951年,皖北财政处人员编制142人;皖南财政处编制100人,实有83人。 1952年皖南、皖北行署合并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以后,省财政系统人员编制经历了1952年起的逐步增加、1957~1959年的4次精简、1961年的逐步回升、“文化大革命”的大精简,以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大幅度增编的5个阶段。 1952年财政厅实有170人,1956年增至206人。4次精简后,厅及厅属单位由704人紧缩到190人,精简幅度达73%。厅机关人员由1957年的192人,精简为1959年的86人。 1961年6月,省编委会、财政厅通知规定各级财政局人员编制:专署财政局25~ 29人;淮南、芜湖、蚌埠、合肥市财政局35~40人,马鞍山、安庆市财政局25~28人,濉溪、铜陵市财政局15~20人;县财政局为特、甲等县20~27人,乙、丙、丁等县14~20人;市、县以下各级财政人员数(包括市辖区的财政分局、公社财粮员等),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到1961年末,实有7730人。1962年应编8552人,到9月底实有7584人,缺额968人。1961~1963年厅机关实有人员为115、129和134人,都没有恢复到1957年192人的员额。 1968年,省财政工作临时业务小组人员15名。财政厅革命领导小组由11人组成。厅、局、行、校300多名干部,除少数老、弱、病、残干部交由省直机关革命领导小组管理外,绝大部分干部都于1969~1970年下放农村“安家落户”。 1970年成立省财金局以后,人员编制稍有增加,至1972年10月,包括财政、税务、银行在内定编102人,实有97人,其中财政人员不及一半。 1978年5月以后,增设监察处、财政科学研究室及社会文教行政财务处后,陆续增加编制。 1984年7月30日,省财政厅新定厅直单位编制178人,其中行政编制105人,事业编制73人。 1988年和1989年,根据国家统一分配,全省共增加农业财务和农业税征收干部2800名专项事业编制,按照“先选调、后招收”的原则,80%从党政等部门现有干部中调配,20%从农业税助征员或聘用人员中招收,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除省厅增加8人,每个地、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现有人员和工作任务情况增加3~5人外,主要充实县以下基层单位,加强第一线的力量。 1989年末,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学校共有917人。其中:厅内各处、室203人,厅直机构244人,其中省税务局163人,厅属各学校470人。现有人员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106人、科级235人、一般工作人员566人;30岁以下396人、31~40岁的225人、41~50岁的149人、51岁以上的147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568人、中专(高中)225人、初中以下的124人;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425人,其中高级58人、中级139人、初级228人。 同年末,安徽省财政系统人员编制19986名,其中行政编制2733名、事业编制17253名。实有在编人员11157人,聘任职工6315人,共计17472人。实有在编人员中,省厅869人(不包括税务学校47人),地、市财政局1346人,县(市)财政局2792人,区乡财政所6150人;聘任职工中,乡镇财政人员5575人,农业税助征员602人,其他138人。实有在编人员中,厅级干部10人,处(局)级167人,科(局)级893人,一般工作人员10088人;30岁以下的5425人,31~40岁2263人,41~50岁1513人,51岁以上的195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638人,中专(高中)6171人,初中以下2348人;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6810人,其中高级117人、中级1186人、初级5507人。 安徽省财政厅机关人员情况表 (1989年) ![]() 说明:1、综合计划处包括国库券办公室。 2、机关党委包括厅工会。 3、办公室包括招待所9人、印刷厂4人、幼儿园2人。 安徽省财政厅直属机构人员情况表 (1989年) ![]() (续) ![]() 说明:表列两个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机构,由省财政厅代管。 (1989年) ![]() 说明:省财政学校人员数包括省财政干部学校和省财政职中专。省直职工大学财会分校人员数包括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 安徽省财政系统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 (1989年) ![]() 说明:1、该表主要依据省厅上报的“1989年全省财政系统职工基本情况统计报表”汇编(不包括税校),有的栏目参照其他报表,“职级”栏数字略有更改。全省人员中,干部9957人,工勤人员1200名,另有聘任制职工6315人,其中乡镇财政人员5575人、农税助征员602人、其他138人。 2、另据“1989年全国财政系统机构编制统计报表”:①全省机构4037个,除上表3982个外,还有大中专学校14所、市局分局34个、县市分局7个;②全省编制19986名(行政2733名、事业17253名),编内人员17472人(包括聘任制职工)。 二、主管人员 1949年安徽解放后,建立皖北、皖南行署财政处,以后成立安徽省财政厅,1970年改为省财政金融局、财政局,其后又恢复财政厅。以建国后历届厅(处、局)级主管人员,由中央或省决定任免,没有任职期限规定。 安徽省历届财政厅(处、局)主管人员名单 (1949年~1989年) ![]() (续) ![]() (续) ![]() 三、税务机构及人员编制 〔税务机构设置〕 民国38年4~5月,皖北、皖南行政区分别设置税务局。同年10月15日,皖北行署批转《皖北区第二次工商税务局长联席会议决议案》,将税务机构一分为二:设货物税局,受行署直接领导;设税务局,受行署财政处领导,负责征收货物税以外的其他工商各税,原管辖的工商行政工作,划归行署工商处主管。少数地区(如六安)的基层征收机关一度划分,但自1950年1月,《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章程》公布之后,皖北区税务总局改为皖北行政区税务局,不再划分两个系统。4月,专、市、县工商税务局改为税务局,县以下的工商事务所改为税务所。 1951年12月,两区税务局在合肥合署办公,机构名称改为“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财政处税务局”,并于1952年9月正式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税务局。下辖7个专署局和合肥、蚌埠、芜湖、安庆、淮南等5个省辖市局,70个县局,3个专辖市局,300个税务所。 1953年5月,在1952年10月调整机构的基础上,省编委会、财政厅再次调整税务机构。省局设税政一、二、三、四科,监察科,人事科,征管科,会票科,计划科和秘书室。县局按1952年实征税额和编制人数,税务所按编制人数,各分3等。至1956年底,省局下辖市局5个和专署局5个、68个县局和453个税务所。 1957~1959年,经过四次精简,全省税务机构和征管力量,受到严重的削弱。1958年10月,省局合并于财政厅,由6个科并为税政、计会两个科。此后,有29个专、市、县局被合并,大批骨干力量被抽调搞其他工作。阜阳专区10个县原有20名正副局长,只剩下3名,有7个县没有局长;全区131个税务所,只有41名所长,有52个所每所只有1个干部留守。因而导致了1961年第一季度入库税款比计划少收49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6.6%。4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财政厅党组报告,纠正“有税无人收、有事无人做的现象。”专、市、县财、税机构已经合并的要分设办公;省局由两个科增加到税政、计会、秘书、城市公社财务管理、征管、监察和利润监缴等科;税务所增加到630个。该年超额8.61%完成中央分配的年度税收计划和超额5.5%完成省安排的税收任务。 1966年起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税务机构又遭受一次更大的削弱。1968年3月,省军管会批准成立省税务局革命领导小组。10月,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决定,省局留6人参加省财政工作临时业务组,具体办理工商税收工作。此后,原省税务局先后在省财政金融局、财政局内设税收组,各地税务局也都先后与财金站、财政局合并。 1975年11月,恢复省税务局,下设秘书科、税政一科、税政二科和计划会计科。7月,省委批转省财政局报告,提出各地财税机构分设。但到1978年5月只有淮南等10个市县单独设置税务局。 1978年,省革委会发出《关于健全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决定市、县没有单设税务局的,要在8月份设立起来。省局内设秘书科、人事监察科、税政一科、税政二科、征收管理科、利润监缴科、计划会计科。1980年5月,安徽省税务局改称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 1983年6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82)71号通知和税收工作成倍增长的实际需要,决定省税务局升半级,局长由副厅级干部担任,处长由副处级干部担任。同时决定,在机构改革中,“税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单位,不但不能合并,而且要进一步加强;税务人员不但不能减少,还要适当增加。”8月,省编委会批复省局设税政一、二、三处和征收管理处、计划会计处、人事教育处、办公室。1984年3月,省编委会批准成立安徽省税务政策研究室,属省局领导的县级事业单位。1985年4月,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建安徽省税务学校,11月,归口省税务局领导。1986年2月,省编委会批准增设涉外税收处和监察处。1987年12月,省编委会批准增设安徽省税务稽查队,副处级事业单位。1988年7月25日,省编委会批准增设基层工作处和税政四处。 1989年末,省税务局共设10处、2室、1队、1校;全省有下辖9个省辖市局、7个专署局、75个县(市)局;地市局的直属分局55个、县(市)分局50个、税务所806个。全省税务机构1032个。 〔税务人员编制〕 1950年7月,《华东区第四届税务会议结论》中规定的税务干部人数,皖南区1700名,皖北区4000名,共计5700名,这是建国后安徽省税务干部的第一次定编。1951年,皖南区税务人员定编1555人,皖北区定3851人,另有397人作为机动轮训干部。1952年,全省税务人员定编5724人,实有5389人,其中省局137人。1953年,全省实有税务人员5302人(勤杂人员357人在外),其中省局139人。 1954年起,全省税务人员编制和实有数逐年下降,到1960年底,编制下降到3129人,实有2984人。 1961年,全省税务人员编制增加到5944人,实有5764人;省局编制由1958年的40人,增加到55人。1962年,县以上税务部门列入行政编制,基层征收单位列入事业编制1962~1964年,编制名额分别为5791、5880、5827人,实有数分别为5968、5844、5739人,人员力量基本稳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税务人员又遭受一次更大的削减,原省局工作人员留在税收组工作的最少时只有4人,最多时9人。 1978年7月,省革委会决定全省税务人员包括利润监缴干部在内定编8000名,其中省局定编65名。此后,在编制名额内的助征员转正和招收新干部,到1981年,实有7630人。1982~1988年,国家增加安徽税务人员编制8000余名;1987年4月,省人民政府在国家分配的编制之外,另增事业编制1000名,充实各级税务稽查、监察和政工人员;加上历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省局内部的增编,到1989年末,全省税务人员编制17435名(行政编制1621名、事业编制15814名),实有16043人(干部13204人,以工代干2657人,工人182人)。1981~1989年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见表。 安徽省税务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表 (1981~1989年) ![]() 此外,为了适应集市贸易发展的新情况,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精神,1983年3月,省财政厅规定:“对市场大,范围广,贸易兴旺,人手不够,工作确实需要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雇用少量的临时协税员......税务机关与协税员订立合同,合同期限以半年为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合同期满,一律解雇。如工作确实需要雇用,须再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重新订立合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983年3月22日)临时协税员工资,在集贸市场税收留给地方的部分中开支。这批协税员,1983年有592人,1989年增加到1567人。 1989年实有人员16043人中,30岁以下的8267人,31~ 40岁3589人,41~ 50岁1910人,51岁以上的2277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973人,中专(高中)8652人,初中以下4481人。 安徽省税务机构和人员统计表 (1989年) ![]() (续) ![]() 说明:该表根据1989年《安徽税务统计》及其说明汇编。 全省税务机构中,地、市、县局146个(内地市分局55个),县分局及基层税务所890个。 安徽省税务局主管人员更迭表 ![]() (续) ![]() 四、其他下属机构人员编制 〔交通银行〕 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的通知,对执行监督安徽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及管理合营企业公股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各地支行、办事处,自1952年5月1日起,由华东区行逐渐移交皖南、皖北行署财政处领导。6月初建立交通银行安徽支行;各地交通银行办事处,从6月下旬起,逐渐移归各市、县财政局(科)领导。7月23日起,交通银行安徽支行正式办公、启用新印。10月8日,财政厅转发财政部通知,明确交通银行与财政部门的领导关系。分行、支行受上级行和当地财政部门的双重领导;分支行以下的分支机构,受上级行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1953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批准将交通银行安徽支行,改称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4月1日财政厅和省编委会通知规定,即日起在原交通银行蚌埠支行基础上,成立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以加强对治淮基建拨款工作与适应淮河中游治理工程用款的需要。原属省分行管辖经办治淮拨款的宿县、阜阳、滁县、六安等4个办事处及金寨等15个代理处,同时划归蚌埠分行领导,其余行、处仍属安徽省分行管辖。蚌埠分行在行政上受财政厅和治淮委员会双重领导,业务上受交通银行总管理处领导,并受华东区行的检查监督。所属行、处,按照管辖系统,受当地政府与主管的双重领导。5月13日,省编委会、财政厅、人事厅批准省分行调整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芜湖、安庆、淮南、铜官山等4个办事处改建为支行,另增设马鞍山、门台子两个支行;屯溪代理处及六安、田家庵、蔡家岗3个工作组改建办事处。人员编制:支行12~28人,办事处6~11人。 1954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批准将交通银行所属的阜阳、梅山、佛子岭、北淝河、六安支行及阜阳、宿县支行所属的芡泥黑、峰山、濉河3个办事处,自10月1日起,划归新建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蚌埠专业分行管辖。至于交通银行的牌子是否保留问题,10月7日省财委批复财政厅:“该行如果认为过去经办的公私合营企业公股股权清理及财务管理业务已全部清理完成,以后不再有此项工作,则可遵照中财部电示精神,不挂交通银行牌子,否则仍予保留。”实际上交通银行已无建制。 1955年3月23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交通银行安徽分行的机构建设计划:在省建设银行设立办公室,编制5人,管辖全省交通银行工作,对外称交通银行安徽分行,经理、副经理由建设银行省分行长、副行长兼任;在芜湖、蚌埠两市设立交通银行办事处,在当地建设银行内办公,编制各3人。 1956年3月1日,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合营企业逐渐增多,省编委会、财政厅通知规定,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内增设会计科、秘书科、业务一科、业务二科和综合计划科。并设芜湖、蚌埠、安庆3个支行和屯溪、歙县、庐江、淮南、祁门、绩溪、宣城、泾县、桐城、寿县、亳县、宿县、界首等13个代办处。代办处受当地财政科直接领导,设在财政科办公。到年底,以上17个机构全部建立,编制120人,实有104人。4月17日,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未建立交通银行机构的地区,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监督和资金管理工作,原由人民银行代理,自5月1日起,全部交给当地财政部门接管(合肥市的业务由省交行兼办)。 1957年5月27日,省编委会、财政厅通知规定,1956年建立的13个代办处,除淮南、屯溪2市代办处各留1人,在财政科(局)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仍属省分行领导外,其余11个代办处全部撤销。12月2日,中共安徽省委财贸部批准财政厅党组报告,将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并入厅内企业财务管理处,芜湖、安庆、蚌埠3支行与3市财政局合署办公,受市财政局领导。对外保留交通银行的牌子。 1964年4月2日,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决定:“业务已清理结束,交通银行的名义现无保留的必要。自即日起,省交通银行即予撤销,今后业务由财政厅负责。” 〔建设银行〕 安徽省由交通银行改建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仍为蚌埠专业分行和省分行两个系统。前者仍负责治淮工程的拨款和财务监督,后者仍然负责治淮工程以外的全省基建拨款和财务监督。 1954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10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蚌埠专业分行。同时,接管交通银行的有关支行和办事处,成立宿县、阜阳、寿县、梅山、佛子岭、北淝河等6个支行及阜阳、宿县支行所属的芡泥黑、峰山、濉河3个办事处。到1956年末,实有机构12个,编制250名,实有224人。1958年7月7日,省人民委员会以“治淮委员会现已撤销,有关治淮中小型水利工程均分别划交专、县负责办理。因此,决定撤销建设银行蚌埠专业分行,其业务并入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 1954年9月,根据财政部电示,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所属机构。到1956年末,实有1个省行、8个专、市支行(中心支行)、11个县办事处;编制370名,实有362人。 1958年7月7日,省人民委员会通知规定,各级建设银行均为行政性质的专业机构,由各专、市直接领导。人员编制纳入专、市地方行政人员总编制以内,由各专、市统一管理;有关机构的设立、裁撤、改组等,也由专、市自行决定。同时,撤销省分行的专区工作队;增设蚌埠专区支行和蚌埠闸、陈村、毛尖山、花凉亭办事处,分别由蚌埠专区支行和芜湖、安庆专署财政局领导;原蚌埠分行所属磨子潭、响洪甸支行改为办事处,连同梅山工作组,一并划归六安专区支行领导,烈山办事处改为淮北支行,直属省分行领导。10月14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建设银行对内改为财政厅基本建设财务处,对外仍保留省分行的名义。编制352名中,省分行35人,淮北支行15人。 1961年,专、市以下建设银行实有228人。1962年增加编制133人,达到361人,并改为事业编制。是年,全省共有13个支行、15个办事处。 1964年3月21日,省财政厅、劳动局、编委会转发财政部等部门的通知,全省建设银行编制为550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计划,自1965年起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经费从建行经费开支。 1970年8月20日,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军管会、人民银行军代表的报告,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认为全省建设银行机构在“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有的并入人民银行,有的并入财政部门,现应“一律并入人民银行(财政银行合并成立财金局的并入财金局)。” 1972年9月1日,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报告,省革委会决定恢复建设银行机构:省分行和地区支行,对内是省、地区财政金融局的基本建设财务组;各市恢复建设银行支行。地、市建设银行支行,都实行上级业务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确定事业编制430名,所需经费在工交商事业费中开支。 1978年11月28日,省编委会根据省革委会第230次主任会议决定:“建设银行机构,省设分行,地区设中心支行,市、县设支行;地、市支行可根据业务发展在重要的基地工地设办事处。”全省建设银行编制在现有843名的基础上,增加500名;经费从工交商事业费中开支,由分行统一拨给。 1980年1月,根据上级决定,省建设银行与财政分开,升格独立单成系统。 〔保险公司〕 1952年6月11日,皖南、北行署财政处和中国人民银行皖南、北分行转发华东财政部和华东区行的通知,自本年起,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管辖的保险公司,逐级划归财政部门领导。皖南、北公司按华东限期在4月20日前办理了交接手续;下属各公司限于6月25日以前将领导关系转移竣事。12月3日,财政厅转发华东财政部批复,明确各级保险公司的领导关系和机构等级,即:省保险公司受财政厅领导,与省税务局、交通银行同一等级;各中心公司受专员公署领导,市、县支公司受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均与专、市、县的税务局同一等级。 1956年2月22日,省人民委员会鉴于农业已基本上实现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进入新的阶段,需要加强农村牲畜保险同城市合营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决定增设各专、市、县保险机构,计新建、改建安庆、六安、阜阳3个中心公司,以及县支公司、营业所等30个,编制250名,其中中心支公司10~ 12人,县支公司7~11人,县营业所4~5人。年末,省公司实有72人。 1957年初,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将各专、市、县保险公司同当地人民银行合并。随后,省保险公司也划归省人民银行领导。 五、评定经济专业职称 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983年开始进行,但不久即行停止。在积累了不少问题的情况下,于1987年恢复经济系列同会计系列的职称改革工作。2月9日,安徽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省财政厅事业编制人员中聘任经济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控制指标限额为:高级13名、中级55名。5月7日,财政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布置财税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专业条件和职责任务。设置范围是:财政专业人员,包括从事综合计划、预算、财务、农业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财政监察、财政教育、财政研究、撰写文件资料、劳动工资等专业工作人员和财政驻厂员。税务专业人员,包括从事综合计划、税收稽征管理、税务监察、科学教育、税务研究、撰写税务文件资料、劳动工资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和税务专管员。从事财政、税务工作同会计、统计等工作交叉的财政、税务专业人员,以其为主的工作任命专业职务。任职专业人员,财政、税务均分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等类,并有不同条件的规定。职责任务,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作了规定。 1987年6月和9月,省财政厅召开两次专业会议,成立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厅机关专业职务评委会和省高级经济师评委会财税专业临时评议组。1988年8月13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省财政厅成立高级经济师评委会,撤销财税专业临时评议组。并成立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有关职改政策,指导、协调会计系列、财税经济系列和机关等3个方面的职改工作。地、市以下的会计系列评议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经济系列评议组织的设置,根据当地情况和经委的意见,财税部门分别设置、或由一个机构办理。 对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财政厅职改办指出,这是人事制度重大改革,是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措施,对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四化建设,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提出:必须高度重视评审质量,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条件,坚持原则。注意处理好实际水平和学历的关系,资历和贡献的关系,占限额和不占限额的关系,实际工作能力和外语、论文的关系,定岗和专业队伍现状的关系,以及考试和考核的关系,新老知识分子的关系,等等。各级领导要把好推荐关、评审关、检查验收关和聘任关。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的,要进行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 1988年1月18日,财政部下达安徽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控制指标为高级11名、中级28名。 同年1月30日~12月30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4次下达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检查验收合格通知书,聘任总数,高级职务(包括正、副)13人,中级职务75人,初级职务115人。其中,高级10人占单位指标,3人不占单位指标;中级47人占单位指标,25人不占单位指标。1988年5月~1989年1月20日,财政厅职改工作办公室先后27次批准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聘任高级职务6人中4人占单位指标,2人不占指标;中级职务32人中,18人占单位指标,14人不占指标;初级职务31人。 同年8月12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财政厅《乡财政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乡财政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施办法。8月30日~9月1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召开专门会议具体布置。 评审范围和对象是:1986年底以前招聘的区、乡(镇)财政工作干部,可以参加乡(镇财政人员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并可选用会计或经济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但1987年后的招聘人员和1987年前未经招聘考试乡(镇)财政临时工作人员以及经查实近一两年内犯有严重经济错误并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属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对象。 为了既要照顾实际情况又要合乎规定,对乡(镇)财政工作人员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通过不同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考试,认定其是否具备聘任专业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其中,从事财经工作3年以上的原高中毕业生、5年以上的原初中毕业生,可以申报“员”一级职务的专业考试;从事财经工作10年以上的原高中毕业生、15年以上的原初中毕业生,可申报参加“助理”一级职务的专业考试;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从事财税工作15年以上的原高中毕业生、20年以上的原初中毕业生,可申报“师”一级职务的专业考试。考试内容为《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财政学》和《会计原理》。凡参加电大、函授、自学考试等省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校学习,取得以上3门课考试成绩合格之一的,免考该门课程。凡已参加当地职改办或经济系列、或会计系列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不再参加考试。不具备学历、申报会计系列的乡财政人员,参加各种形式培训班时间达4个月以上的,可以免试。 为了鼓励和支持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每个市、县在招聘考试中选前一、二名的,或者各方面成绩突出,曾获得地(市)一级财税工作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评聘“助理”一级职务。 工人身份的财政工作人员,在编制和职务限额内,确因工作需要,具备条件的可经评聘相应的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但工人身份不变。 上项技术职称,由行署、市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成立财会、经济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作。指标问题,按照事业单位的测算方法,由各地财政部门提出设岗方案和比例限额,报当地政府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增加工资所需经费,从乡镇财政事业费中开支。 到1989年末,评定经济系列高级专业职称117人中,省厅58人,地、市56人,县局3人;中级1186人中,省厅139人,地、市205人,县(市)局548人,区乡294人;初级5507人中,省厅228人,地、市392人,县(市)局1024人,区乡3863人。另有聘任制职工中,中级职称4人,初级职称4665人。(评定会计专业职称情况见第三篇第四章第三节) 六、鼓励先进活动与制定职工行为规范 对财税部门的职工,建国以后,曾多次通过鼓励先进活动,制定行为规范,提高其政治素质与思想水平。 1951年3月,皖北区税务系统以春节大集训形式,评选1950年功臣、模范404人,占全区税务干部的11.8%,并由皖北行署颁发奖状。 1954年5月,省税务局召开首届税工代表会议,授予魏廷顺等20人为省级税工模范称号。 1959年5月,财政厅布置在财税部门开展以“十好”为中心的红旗竞赛运动。通过评选活动,有771个红旗单位和1843个先进工作者受到表彰。其中,霍邱县财政科,蚌埠市、萧县税务局、凤台县丁集区税务所的代表和休宁县税务局倪光辉,出席了全国群英大会;有68个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出席了全省群英大会。 1961年起,开展“五好”竞赛活动。1966年2月,财政厅政治部布置开展“五好”集体和“六好”职工评比活动,但因“文化大革命”开始,没有贯彻执行。 1963年12月,财政部通知决定对税务所、县局、市分局工作人员(不包括正副局长)和建设银行省分行以下经办拨款工作的分支行(不包括正副行长)、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建立一次性的奖励制度。受奖面,税务部门按参加评奖总人数的40%为限,建设银行以50%为限;奖金率,按实行这种奖励制度的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税务部门按2%提取,建设银行按4%提取,分别在人员经费和事业费中列支。评奖时间,每年1~2次。“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徽各地举废不一。1979年5月,财政部通知,过去按工资总额提取奖金的规定继续有效,“但已并入附加工资的不再提取。” 1978年,全省税务系统共评出先进单位263个、先进个人1592人。此后,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年都予以表彰。其中,1984年4月,界首税务专管员田香勤(女)、临泉县滑集区税务所副所长徐炳章、郎溪县城关税务所副所长姜善钦、六安县东河口区税务所所长高绪柱、霍山县大化坪税务所所长何祥松,出席了省劳模会议,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安庆市税务局第三分局先进集体称号。 1987年5月,财政厅召开建国38年来全省财税系统第一次群英盛会——安徽省财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通过这次会议,在全省财税系统开展“创先进、树正气、立新风”活动,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会前,经过民主评选并经厅“双先”评委会认真评审,于5月4日,财政厅与省财贸工会决定表彰84个单位为先进集体;115人为先进工作者。7月14日,财政部、中国财贸工会全国委员会决定:授予怀远县马城区财政所所长姚家学、南陵县弋江税务所专管员夏文兰、无为县蜀山区税务所所长张纯木为全国财税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安庆市税务局第三分局、贵池县财政局、天长县财政局为全国财税系统先进集体称号。以上3人和3单位的代表,出席了财政部召开的全国财税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代表会议。 1989年5月30日,省人事局、省财贸工会、财政厅发出《关于评选财政系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通知》。决定在建国40周年国庆节之前,对全省财政系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以进一步调动广大财政职工理财的积极性,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作出更大贡献。经过自下而上的层层评选、审定,于9月14日,由财政部授予阜阳市财政局为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滁县行署财政局局长王远成、休宁县财政局贾维光为全国财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并由安徽省副省长张润霞代表财政部颁发奖旗和荣誉证书;由财政厅授予56个单位为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52人为省财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 1989年9月6日,张润霞副省长在全国税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电话表彰会议安徽分会场上宣布,国家税务局、人事部和中国财贸工会联合授予来安县半塔税务所所长魏永安、马鞍山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叶人强为全国税务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宁国县税务局和淮南市潘集税务分局为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52个单位为省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101人为省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此外,为了开创财税工作新局面,教育财税工作人员秉公执法、为政清廉,1984年9月,省税务局制定税务人员“五要”、“十不准”守则,省长王郁昭批示“很好”,税务总局通报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参考。1988年10月,财政厅制定“安徽省财税干部保持廉洁若干规定》,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经济手续、组织人事纪律、增收节支、生活作风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化的规定,促进了财税人员依法理财,以法治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