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财政体制

第一节 清代财政体制


清代前期,财政体制是高度的中央集权制。凡是收支项目、标准以及各项收入的征收、报解、减免和留抵地方经费开支的数额,都有具体规定,省及州县据以执行,非经奏准无权变动。鸦片战争及太平天国起义和“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之后,赔款、用兵,大大增加财政支出,清廷国库无力负担,各省自谋弥补办法,财政权限逐步下移。例如,咸丰二年(1852年),安徽巡抚蒋文庆将全省地丁、关税、及契税、杂款收入一概截留,作为防堵太平军之用,清廷虽颇表不满,但仍不能不予默许;安徽征收厘金,先是随营设卡,漫无限制,后为由省自定征收办法,各卡也不统一;同治元年(1862年)以后地丁的“征收惯例”,“火耗”原照正赋银加收一成,以后各州县不同,大大超过清廷的规定;漕粮折征银两,再按银征钱的数目,只报经两江总督批准即行执行;度支部核定安徽宣统三年(1911年)的财政预算,也只是协商办事,未与安徽商定的拟增拟减数,不作肯定。
下一篇:第二节 民国时期财政体制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