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的财政体制,(财政体制的范围,应当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企业事业财务管理体制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等。由于预算管理体制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管理中的责、权、利,是整个财政管理的核心制度,所以这里所说的财政体制,是通常的说法,实际讲的是预算管理体制。)前30年除1958年外,实行的是集权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其间,虽然在收支范围、分成办法上作过不少变动,但是地方政府能够自主支配的财力一直很少,而且没有预算设置权。1980年,国家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向集权与分权相协调的分级管理体制迈进了一大步,调动了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一、中央对省的财政体制 〔建国初期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省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过程是参照《当代中国财政》划分的。)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了克服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相脱节的现象,为了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于1950年3月24日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首要的是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各地征收的农业税、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国营企业的收入和提存的折旧准备金,均归中央人民政府所有。农业税征收超过规定任务者,超过部分,按八成留归地方,二成上解中央;划归中央的工商各税超过部分,按七成留归地方,三成上解中央。留归地方的部分,由大行政区根据各省人民政府的开支情况,决定在行政区和省各分配多少。薪给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牧税、码头使用费、其他地方捐税以及罚没收入、规费收入、公产收入、统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各大行政区的全年财政预算,划归地方留用,再由大行政区根据各省人民政府的全年预算予以划分。大行政区、省(市)的公安部队包括县区公安队在内的费用,区以上的行政经费,大行政区、省(市)的国营企业投资、经济建设费包括农林、水利、交通、治河等在内的费用,文化卫生事业费及县立中学以上的教育事业费,大行政区、省(市)的社会事业包括优抚救济等在内的费用,均分别列入大行政区及省(市)预算内开支。上述各项经费在划归地方财政的收入中开支,如不足,由中央财政拨补。乡村各项经费包括乡村小学、文娱活动、修建、县简师、教育馆、医院设备、农场、苗圃、修路、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民兵训练等经费,在征收的农业税附加中开支。城市的市政建设费、小学教育文化卫生费、郊区行政教育等开支,可以征收城市附加政教事业费解决,农业税附加和城市附加政教事业费的征收办法,要层报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转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 1951年3月,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政务院及时作出了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决定,把国家财政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财政。1952年,经华东财政会议核定,本年度安徽省各项财政收入的留解比例是:1、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等5项收入,中央级为40%,省级为60%。2、屠宰税、交易税、契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地方附加收入、全部划归省级。3、土地证照费收入,中央级为50%,省级为50%。4、专卖收入,专卖利润,中央级为60%,大区级为20%,省级为20%;专卖制造利润及折旧全部上缴中央财政。5、企业利润收入、企业提交基本折旧基金收入、行政收入、公产收入、其他收入,全部划归省级财政。 〔“一五”时期侧重集中的划分收支、分类分成、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 1953年,国家预算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预算制度,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成比例。地方收入多于支出的上缴中央财政,支出多于收入的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按照统一的制度,收入超过计划和支出节余的,一般留归地方支配。1953年12月17日,财政部华东财政管理局发出《华东区1954年财政收支分成办法》。1、中央预算固定收入:有关税、盐税、烟酒专卖收入、中央及大行政区管理的国营企业利润及折旧、信贷保险收入、中央及大行政区级的行政、事业、公产、其他收入等。2、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和折旧、公用事业附加、地方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公产、其他收入等。3、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农业税收入,安徽省分成40%,中央分成60%;工商营业税与工商所得税收入,安徽省分成80%,中央分成20%。4、调剂收入:商品流通税与货物税收入,安徽省留成50%,上解中央50%。分成办法还规定,1954年度财政预算核定后,上项分成比例不再变更,如有差额则以上解中央或中央补助款加以平衡。属于调剂收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1955年改为安徽省留成78%,上解中央22%,1956年改为安徽省留成50%,上解中央50%。1956年的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改为安徽省分成40%,中央分成60%。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收入,1956年和1957年都以60%上解中央,40%留省。 〔1958年的财政体制改革〕 1957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出命令,自1958年起施行《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总的精神是扩大地方的财政权限,确定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使地方有一定数量的机动财力来安排自己的特殊支出,进一步发挥组织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以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属于安徽省的财政收入有3种:一是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原有地方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七种原已划给地方的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地方其他零星收入。二是企业分成收入,就是将中央划归安徽管理的企业和虽然仍属中央管理驻在安徽的企业的利润,按其20%划给安徽财政。三是调剂分成收入,安徽省的地方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不足正常年度的支出,中央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作为调剂分成收入,安徽分成54.6%。支出属于地方财政的有两种:一是地方正常支出,包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地方性经常支出。这些支出,由地方自求收支平衡。二是中央专案拨款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拨款,重大灾荒救济、堵口复堤费,地方国营企业和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由预算增拨的流动资金的70%部分。地方收入和地方支出,统以1957年度预算所列的地方收入和地方支出数字为根据。收支范围和分成比例一定3年不变,不久改为基本上固定五年不变。 安徽省1958年继续实行“以支定收,一年一变”和超收提成,结余留用的办法,准备在1959年实行国务院颁发的新财政体制。但是,由于这次体制改革是在“大跃进”中进行的,过分地分散了国家财力,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因而在1959年停止执行这一财政体制。 〔60年代初、中期恢复财权集中,实行“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9年,中央对地方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这一年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分配安徽省预算收入12.5亿元,预算支出14.6亿元,收支差额2.1亿元,由中央财政补助。1961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了财政部关于改进财政体制的报告。报告中提出:坚决纠正财权过于分散的现象,强调财政管理的集中统一,把国家财权集中在中央、大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继续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收回一部分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作为中央的财政收入;将基本建设拨款改由中央专案拨款,以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控制。 1963年,属于安徽的地方固定收入有其他工商各税、其他收入以及划给市财政的城市房地产税、商业收入。参加总额分成的收入有地方企业收入(不包括商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投机商贩罚款补税、盐税、农业税。中央财政分成58.37%,安徽分成41.63%。1964年,安徽省参加总额分成的收入有所变化,除商业收入中一级采购供应站收入划归中央财政,省辖市的城市房地产税仍划归各市外,其他各项收入都列入总额分成范围,安徽分成48.26%。1965年又实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办法。即: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其他收入作为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乙)、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等作为总额分成收入;工商统一税(甲),即烟草托拉斯交纳的卷烟税,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城市房地产税全部留给批准开征的市、县。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管理体制采取各种维持办法〕 1966年至1970年,除1968年外,继续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只是在分成比例和地方固定收入上有些变化。1968年,生产停滞,收入下降,财政状况恶化,不得不实行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全部由中央拨给的办法。在此以后的几年,也只是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超收全部留给地方的办法。1971年超收留省的机动财力12579万元,1972年超收留省的机动财力8095万元。1973年规定超收不足1亿元的全部留给地方,超收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50%上缴中央财政。这一年安徽超收留有的机动财力为15267万元。1974年和1975年改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订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1974年,财政部规定安徽固定留成比例为3.5%,留成款4680万元;规定地方超收分成比例不高于30%。这一年安徽省财政收入没有超收,财政部为了照顾一些市、县的超收积极性,补助县级超收分成572万元。1976年和1977年又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年和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增长分成”的办法。1979年的增长分成比例,安徽为65%。 〔1980年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把财政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新体制规定,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地方所属企业、事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其他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即上划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收入,地方按20%比例分成的部分;调剂收入,工商税作为调剂收入归地方的部分。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城市维护费,人防经费,城镇人口下乡经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由中央专案拨款,不列入地方财政包干范围。地方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按照上述划分收支的范围,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分成比例或补助数确定以后,原则上5年不变,地方多收就可以多支。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计划,统筹安排本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和财政支出。。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编制,经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1981年,财政部同意安徽改为总额分成,安徽分成77%,中央财政分成23%。 1981年,国家为了解决1981年中央财政赤字问题,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将地方财政收入紧缩一部分不要安排支出,由中央借用。中央决定连续3年每年向安徽借款19100万元。这项借款从1983年起列入地方的包干基数。安徽列入包干基数的借款为9000万元。 〔1985年实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1984年全面实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企业原来上缴的利润,已改为以税收的形式上缴财政,并且开征了几种新税。因此,1980年实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1985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其主要内容是:基本上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地方固定财政收入:包括地方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地方包干企业收入,地方经营的粮食、供销、外贸企业亏损,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收入。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30%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不包括上述两部、两总公司所属公司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司缴纳的部分),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不含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各级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为了适应近两年经济体制改革中变化因素较多的情况,有利于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决定在1985年和1986年,除了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外,把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核定的地方财政支出基数挂钩,确定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安徽省的总额分成比例为80.1%,中央财政为19.9%。 1988年1月,财政部报经国务院同意,以1987年财政收支决算数为基础,调整了各省、市、自治区的收支包干基数和总额分成比例。核定安徽省收入包干基数为322615万元,支出包干基数233670万元,总额留成比例为72.43%,上解比例为27.57%。同年7月28日,国务院决定,在原定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包干办法作改进。全国包干办法有6种形式,对安徽继续实行总额分成办法,但总额留成比例调整为77.5%,上解比例为22.5%。 二、省对地市县的财政体制 〔实行中央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时期〕 1950年至1952年没有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内的财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层层下拨专区、市、县财政部门只负责所辖地区贯彻中央的财政政策、法令和制度,督促检查财政收支情况,汇编预算、决算工作。皖北行署决定将地方附加收支等改称乡村财政,从1951年7月起划归县财政管理,单独编造预算,不列入省财政范围。皖南行署也决定从1952年1月起,将乡镇财政划归县财政管理。皖北行署规定的乡村财政收支范围是:收入包括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房地产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各种规费、公产收入、学费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支出包括行政管理费、文教事业费、民兵训练费、社会事业补助费、市政建设费、卫生事业补助费、农林事业补助费、交通事业补助费和其他杂项支出。1952年5月,皖南、皖北行署财政处对省级与乡镇财政的预算收入系统划分如下: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为省财政分成收入。地方税中的交易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为省级财政收入,契税收入为乡镇财政收入。农业税、工商税、房地产税和公用事业等4项附加为乡镇财政收入。专卖收入为省财政分成收入。省和专区所属企业的收入为省财政收入,县属企业的收入为乡镇财政收入。教育、卫生、农林、水利等事业收入,按隶属关系划分。罚没收入的30%作为乡镇财政收入,70%为省级收入。规费收入全部作为乡镇财政收入。公产收入中的公产租赁收入、公产变价收入为乡财政收入,清仓收入为中央收入,处理敌产收入为省财政收入。其他收入中除地方线电话费收入为乡镇财政收入外,其余的为省财政收入。 这一时期预算内收入全部上缴,但是收入超收了可以提成。1951年8月,皖北行署财政处作出超收提成奖励的规定。农业税实征超过征收任务的部分,以50%上缴中央,15%上缴华东区,行署和专署各得提成奖励17.5%。华东区分配皖北行署税收任务2209万元,皖北行署分配各专区必成数计3500万元。全区实收不到3500万元,超收部分以50%上缴中央,50%留行署;实收超过3500万元,这一超收部分,以50%上缴中央,15%留行署,35%分给专区、市。专署对县可由专署在提成数内酌予补助。 〔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时期〕 从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省对市、县也划分收支范围。市、县财政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预算收支和分成比例一年一定。预算收入大于支出的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由省补助。安徽省1955年地方财政收入划分办法是:地方固定收入,其中省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省属国营企业的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省属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省罚没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市、县属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市、县的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工商所得税和农业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部归省;工商营业税地方分成80%的部分,除少数市、县与省分成外,一般均划归市、县。调剂分成收入,商品流通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部归省;货物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根据各市、县预算收支差额,规定省与市、县的分成比例,有的全部划归市、县,有的划一部分给市、县。支出是按隶属关系划分的。1956年起,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收入列入地方预算,市、县不参加分成。 〔“大跃进”及60年代上期的财政体制〕 1958年,安徽省对市、县继续实行“以支定收,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但对财政收支系统划分和收入分成比例都作了变动。原属省级预算管理范围划归市、县管理的有:地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及水产企业的收入和支出;中学、师范及其附属小学经费;气象台、气象站、气候站经费;血防站、组经费。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及公债收入,均以45.4%上缴中央财政,其划归地方财政的收入,除合肥市、蚌埠市、芜湖市不参加分成外,对各市、县都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分成比例,其中大部分县的分成比例是12004-5-15 1959年,根据1958年中共中央成都会议要求,为适当扩大专员公署的财权,安徽建立了专署一级财政。1961年、1962年实行“定收定支,任务包干,全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62年,除工商税中的其他各税和其他收入划为专、市、县固定收入外,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实行全额分成。各专、市的分成比例是:芜湖专区43%,徽州专区52%,滁县专区44%,宿县专区52%,安庆专区43%,阜阳专区51%,六安专区45%,合肥市9%,蚌埠市7%,芜湖市10%,淮南市8%,马鞍山市6%,铜陵市25%,濉溪市15%。 1963年,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其他工商各税和其他收入划为专、市的固定收入。合肥、淮南、芜湖、蚌埠市的城市房地产税,作为城市维护费专款,以收定支,省不参与分成。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作为省和专、市的分成收入。各专、市的分成比例是:芜湖专区49%,徽州专区50%,滁县专区50%,宿县专区71%,安庆专区52%,阜阳专区57%,六安专区45%,合肥市13%,蚌埠市6%,芜湖市9%,淮南市15%,安庆市16%,马鞍山市12%,濉溪市16%,铜陵市13%。支出部分:水库移民退赔建房支出、下放职工安置农场经费、拖拉机站亏损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特大防汛、抗旱、救灾经费由省专案拨款,其余各项支出按隶属关系划分,以支定收。1964年,除7个省辖市的房地产税仍按上年办法执行外,其余各项收入均作为总额分成收入。各专、市的分成比例是:芜湖专区54%,徽州专区60%,宿县专区88%,滁县专区63%,安庆专区62%,阜阳专区69%,六安专区56%,合肥市22%,蚌埠市11%,芜湖市16%,淮南市22%,安庆市34%,马鞍山市27%,铜陵市47%,濉溪市24%。1965年,根据财政部规定,又恢复执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财政体制。各专、市的分成比例也作了重新核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体制采取各种维持办法〕 1967年至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凡属各地的财政收入,除去留给有关专署、市、县的城市房地产税以外,一律实行总额分成。1970年各地、市的留成比例是:合肥市15%,蚌埠市14%,淮南市22%,马鞍山市16%,铜陵特区24%,濉溪市23%,六安专区64%,滁县专区83%,阜阳专区76%,宿县专区84%,安庆专区(含安庆市)59%,池州专区58%,巢湖专区60%,芜湖专区(含芜湖市)24%,徽州专区59%。 1971年至1973年,对地、市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超收分成,一年一定”的收支包干办法。 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财政体制。省确定地、市的固定留成比例,地、市确定县的留成比例。省辖市财政收入指标在1亿元以上的留成1%,1亿元以下的留成1.2%;全地区收入指标在7千万元以上的留成2.5%,5千万元至7千万元的留成3%,池州地区由于收入指标过小,留成4%。1975年仍实行这一体制。 1976年又恢复执行“总额分成”的办法。但对地、市原来从总收入中按固定比例提取的机动财力,改为按一定数额拨给。全省共计6200万元,其中拨给各地、市3023万元。为了解决少数地、市因总额分成比例过低或过高,按照总额分成比例划分超指标收入不够合理的问题,规定总额分成比例在30%以下的,超收部分按30%分成;总额分成比例在70%以上的,超收部分按70%分成。 另外,“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7年至1979年,财政体制实行了一些过渡的办法1978年,在合肥市、金寨县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1979年在全省普遍实行这一体制。增收分成比例是以原来分配给地、市的固定数额的机动财力和在正常情况下超收分成所得的机动财力,两项合计作为基数,适当考虑地、市机动财力有所增加而分别规定的。合肥、芜湖、蚌埠市的增收分成比例为25%,铜陵、淮北市为32%,淮南市为28%,马鞍山市为27%,市辖县为54%,池州地区为58%,安庆地区为48%,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徽州、芜湖、巢湖地区为54%。另外,对县财政按其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补助,以保证县财政有一定数额的稳定的机动财力,用以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县,按其实际收入补助1.2%,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县,按其实际收入补助1.5%。 〔80年代的财政体制改革〕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规定,决定从1980年起,在亳县、怀远、滁县、庐江、当涂、东至、祁门、金寨、潜山县和安庆市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其余市、县暂实行“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的财政体制。这一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局报告,同意撤销地区一级财政,行署相应改为省级预算单位。 实行“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财政体制的市、县,按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实行比例分成。县的分成比例平均为55%,合肥、蚌埠、芜湖市为26%,马鞍山市为28%,淮南、淮北、铜陵市为30%。为了保证市、县有较为稳定的机动财力,市按实际收入留成1%,县留成1.5%。1981年,省人民政府为了鼓励非包干地区增加财政收入,决定除工商税仍按原定增收分成比例分成外,企业收入、农业税和其他收入超过当年预算的部分,市分成60%,县分成70%。但在年终计算分成时应以完成财政总收入预算为标准,如果某一项或几项收入短收,应以超收项目抵补,再以所余超收数计算分成。 1980年、1981年在9县1市进行财政包干试点的情况证明,“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能够调动地方各级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全面推广是势在必行。经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财政厅在1982年1月12日至19日召开了全省财政包干会议,讨论财政包干办法,商定收支包干基数。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财政包干由省包到市、县,行署视同市、县一样实行包干。收支包干范围,原则上按中央对省的规定划分。收入划分;省属企业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归省财政;市、县所属企业的收入、工商税收、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归市、县财政;行署所属企业的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行署的财政收入。支出划分:基本建设拨款、挖潜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防汛经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社队造林补助和其他需要由省统筹安排的支出,以及省级机构和由省垂直供给的行政事业费由省财政开支;除列入省财政的支出外,其余各项支出均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归行署、市、县财政开支。按照上述收支范围,以1980年财政收支决算为基础(农业税按正常年景的预算),对个别特殊的、影响收支包干基数大的作适当调整后,作为各行署、市、县的财政支出包干基数和计算财政收入包干基数的依据。为了使各级共同完成上缴中央财政的任务,省对各地按调整的财政收入总数,扣除应上缴中央财政的23%,其余77%作为收入包干基数。再按照核定的包干收入与包干支出比较,确定定额上缴或定额补助数,一定3年不变。执行中包干范围的收入超过包干基数的,定额上缴的行署、市、县按超过部分的收入实行比例分成。合肥、芜湖、蚌埠市分成40%,淮南、淮北、铜陵、安庆、马鞍山市分成42%,行署、县分成55%。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完成收入包干基数的,亦按上述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定额补助的行署、县,如包干收入超过包干基数的部分少于定额补助,可以全部留用;大于定额补助数部分,按定额上缴县的分成比例分成。对包干收入基数在500万元以下的困难县,按定额补助数逐年递增5%左右。全省核定包干收入基数137052万元()分地、市、县的财政包干收支基数见《安徽财政史料选编》第九卷。,其中地、市、县148417万元,省级负数11365万元;核定包干支出基数137052万元,其中地、市、县84679.4万元,省级52372.6万元;8个省辖市、1个行署、20个县(市)定额上缴86089.7万元,7个行署、60个县(市)定额补助22352.1万元。 1983年5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主要内容有: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央向地方借款从1983年列入地方支出包干基数的规定,省以行署、市、县1982年实际借款为基础作适当调整,据以调减各地的包干支出基数,并相应调整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比例以及定额上缴数或定额补贴数。改变包干收入超过包干收入基数的分成办法。行署、市、县上缴定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包干收入超过包干收入基数在50万元以内的全部留用,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定额补助的行署、县,包干收入超过包干收入基数在100万元以内的全部留用,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行署、县分成55%,其余上缴省财政。1983年起,烟、酒的工商税划归中央财政,每年烟、酒税的增长部分,中央分成60%,地方分成40%。在地方分成数中,省再与各地分成。合肥、蚌埠、芜湖市的分成比例是地方留成部分的40%,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为42%,行署、县为55%。 1984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认为:几年来,对财政体制进行了不少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处理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因此,决定各地、市、县今年财政收入超过去年实绩的,其超过部分,按原定留成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进行留成。 1985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决定对市、县(行署比照县办理)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这次改革贯彻了以下4项原则:一是保证中央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二是保证省适当集中一些资金;三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四是有利调动地方各级的积极性。在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包干基数等方面,同中央对省的规定是基本相一致的。包干收入基本上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税种设置划分: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省财政固定收入,包括省属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省辖市征收的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20%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外省、市在安徽三线厂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省属包干企业上缴的收入,省级经营的外贸企业收入,省级管理的价差补贴,省级其他收入。市、县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市、县属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市、县属包干企业上缴的收入,市、县经营的外贸企业收入,市、县管理的价差补贴,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收入。留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开征后也列入市、县财政收入。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30%作为县(市)财政固定收入,以其10%作为省辖市财政固定收入。中央、省、市、县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不含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和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不含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包干支出按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划分。不列入市、县包干支出基数,由省统筹安排专项拨款的有:省统筹的基本建设拨款,省重点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灾害救济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的小农水工程补助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安置费和其他一次性或临时性补助费。由省主管部门直接拨给市、县主管部门的支出有:防汛岁修费,民兵事业费,公安特费和民警服装费等。包干收入基数以1983年收入决算数为基础,作必要调整。包干支出基数根据中央核定的全省包干支出基数,统筹兼顾市、县的财力状况,重新核定各级财政的包干支出基数。安徽为了与国务院规定的财政体制相衔接,1985年和1986年,对市、县也实行总额分成的过渡办法。凡是划归市、县的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财政的20%以外,其余80%作为各地的包干收入基数。包干收入基数与包干支出基数相比,收大于支的部分为定额上缴数,支大于收的部分为定额补助数。当年实际包干收入超过包干收入基数的部分,省辖各市上缴中央财政20%,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市上缴省财政50%,市留成30%,淮南、淮北、安庆、铜陵市上缴省财政48%,市留成32%;县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10%,县留成70%。各市、县包干范围收入总额243105万元,扣除上缴中央财政的20%部分,包干收入基数核定为194484万元,包干支出基数核定为103049万元。收支相抵,8个省辖市、1个行署、18个县(市)定额上缴111694万元;其中省辖8市为103438万元;7个行署、56个县的定额补贴为20259万元,其中56个县为15622万元。 1985年,省人民政府为迅速改变县级经济落后状况,加速振兴安徽经济,决定在涡阳、宿县、怀远、桐城、临泉、无为、和县、歙县、祁门、宣城、泾县、金寨、六安、潜山、东至、贵池、凤阳、天长、全椒、繁昌、当涂、长丰等22个县试行县级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给予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是区别试点县情况,分别确定5~10%的财政收入递增速度,实行递增上缴或递增补助,达到递增速度以上的超收部分,除上缴中央财政20%外,全部留县,省不参与分成。对临泉、金寨两县更加优惠,其超过包干收入基数的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20%由省代缴。对这22个县的办法,原定执行5年,后因1988年对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比之更优惠,所以只执行到1987年。 1986年和1987年,省人民政府为鼓励省辖市增加财政收入,对财政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达到规定比例的,另外实行奖励提成办法,1986年的奖励提成办法是:凡财政收入总额比上年实绩增收10%以上的部分,按增收额的10%提成;增收在20%以上的部分,按增收额的20%提成。1987年规定了各市财政收入(扣除不参与总额分成和单独结算的收入)的每年递增比例,合肥市为5%,淮南、淮北、安庆、铜陵为4%,芜湖市从1987年到1989年,逐年递增3%、4%、5%,蚌埠市逐年递增2%、5%、5%。凡财政收入增收比例超过规定增收比例的,对在规定增收比例以下的增收部分,仍执行原体制的分成办法,对在规定增收比例以上的增收部分,就提高市级财政的分成比例,其中合肥、芜湖、蚌埠市分成60%,淮南、淮北、安庆市分成62%,铜陵市分成70%。 1988年初,省人民政府决定加快沿江的马鞍山、芜湖、铜陵、安庆市的对外开放步伐。为了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对这4个市的财政体制也作了重大改变,进而又扩大到所有省辖市。即自1988年起,省辖8市分别实行定额递增上缴或定额递增补助的财政包干办法。原定各市的财政收支包干范围和收支包干基数不变,上缴中央财政的比例不变,按照各市1987年包干基数内的定额上缴数和超包干基数收入上缴数之和,定为市对省的定额上缴数,并分别规定各市的递增上缴比例,上缴后的余额全部留市。各市定额递增上缴的比例是:马鞍山、芜湖、安庆市为3%,淮南、淮北市4%,合肥、蚌埠市5%。铜陵市定额补助245.5万元,每年递减补助50万元。同时将市属县的财政收支包干基数划入市的收支包干基数内,由市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所属县的财政体制,以利于市带县工作的开展。 这一年,省人民政府为了简化办法,区别对待,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生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并按照中央调整各省收支包干基数的办法,调整各市、县的收支包干基数,于12月9日发出了《关于改进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 调整收支包干基数。财政收支包干范围不变,收入包干基数按1987年参与总额分成的收入核定;支出包干基数按1987年决算收入和财政厅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应得的财力,扣除应承担的中央借款来核定。同时将1986年省对部分县工资改革补助资金9413万元,1988年省对县调减的中央借款5248万元,以及省对县的部分专项支出补助等,列入各县支出基数。对省辖市也同时调整了收入包干基数,原定的定额上缴和定额补助数以及递增递减等规定不变。县(市)收入包干基数大于支出包干基数的部分,为县(市)对省的定额上缴数,县(市)收入包干基数小于支出包干的部分,为省对县(市)的定额补助数。调整以后,各行署、市、县的收入包干基数为354477万元,支出包干基数为197052万元。8个省辖市、1个行署、33个县(市)定额上缴181252万元,7个行署、41个县(市)定额补助23828万元。 改进分成办法。由原来的“核定收支,超收分成”改为“定额上缴递增,定额补助递减”的办法。并且根据近两年收入情况和财力状况,将74个县(市)划分为4个类型:阜阳、亳州市的财政收入递增率为7%,包干上缴比例为36.6%;滁州等24个县(市)的财政收入递增率为6%,包干上缴比例为30%;桐城等19个县的财政收入递增率为5%,包干上缴比例为22.5%;望江等29个县的财政收入递增率为4%,包干上缴比例为22.5%。行署本级财政仍视同县级财政,实行同一办法。滁县行署财政收入递增率为7%,包干上缴比例为36.6%;安庆、宣州、宿县、阜阳、六安、巢湖行署和黄山市(原徽州行署)的财政收入递增率为4%,包干上缴比例为22.5%。实行改进的财政体制后,各县的财政收入不论是基数内的还是超基数部分,不再直接承担上缴中央的任务,由省统一上缴中央。改进后的财政管理体制从1988年至1990年执行3年。 改进体制后地市县收支基数及包干上缴汇总表 (1988年)单位:万元 ![]() (续) ![]() (续) ![]() (续) ![]() (续) ![]() 1989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黄山市的财政收入递增率调整为3%,递增率内包干上缴比例为22.5%。调整后,黄山市1989年包干上缴省133万元,1990年包干上缴省200万元。对3区4县的财政体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黄山区暂时视同县看待,屯溪区、徽州区按照市辖区进行管理。 同年12月,对新成立的池州行署本级财政的收入包干基数核定为641.3万元,支出包干基数为736.5万元,年定额补助95.2万元。收入递增率年4%,递增率内的收入上缴省22.5%,超过递增率的收入全留。按此计算,定额递增数1989年6万元,1990年12万元。 1989年12月,对安庆市与安庆行署撤销后成立的新安庆市,以原安庆市财政体制为基础,将原安庆行署的财政体制作适当变动后并入安庆市,收大于支的部分为定额缴省数。但因原安庆行署本级超基数的收入不上缴,现在合并以后也要上缴中央27.6%,为不影响市的财力,省在年终结帐时,相应扣减安庆市缴省款,1989年扣减33万元,1990年扣减55万元。 三、乡(镇)财政体制 建立乡(包括镇,下同)一级财政,实现地方三级政权,三级财政,是安徽省经过30年的努力,才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的财政基础建设。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后,为了统一区级财务管理,健全区财务预算会计制度,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4年5月颁发《安徽省区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草案)》,规定了区人民政府财务管理的职责、要求和收入、支出的管理范围,建立预算、决算和会计制度,实行收入上缴,支出领报的管理办法。 1955年,财政厅为逐步建立乡财政预算,发挥乡人民委员会管理财政的职能作用,于9月19日发出通知,要求省和行署协助一个县(省协助肥西县),选择一个条件比较成熟,工作较好的乡进行建立财政预算试点。以此为起点,至1958年,安徽的乡财政建设形成了一个高潮。 1957年7月4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报告》,指出:“建立乡镇财政,加强乡镇收支管理工作,就全省范围来讲,还是一项新的工作,在撤区并乡以后,已经显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财政厅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乡财政的职权和要求:主要是加强财政收入的组织和各项支出的管理。乡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正确贯彻国家财政政策,保证及时完成经管的各项收入任务,并且开辟财源,增加收入;按照上级核定的支出项目、经费和开支标准,合理地分配和使用资金;正确及时地编造各项收支报表和记载会计帐;负责管理乡范围内的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收支系统划分:属于国家预算部分,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的收入为乡分成收入,规费、公产及杂项收入为乡的固定收入;支出有乡行政费、小学教育经费、部分优抚救济经费(如烈军属及复员军人补助费、残废抚恤金、农村社会救济等。具体项目由各县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属于乡筹款部分,收入由县划分拨给,支出在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结合当地情况划分使用。属于代管县的特种资金,小学学费及其开支,由乡按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围办理收支。 收入留解办法,规定有3种形式:收入由乡留成,即收入由乡办理分成,属于乡收入留乡自存,支出按县核定的项目支用;分成收入上解,由县办理分成,按月划拨,固定收入自存,支出按县核定的项目支用;建立单位预算管理,确定乡收入任务,交乡组织征收,收入全部上解,支出由乡按月向县领报。 对乡财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年度要有预算,用款要有计划,收支要有凭证,现金要存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帐目要记载,每月要报结算,决算要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报县批准。 1958年6月,全省已有阜阳专区各县以及肥东、灵璧、泗县、凤阳、肥西、寿县、六安、霍邱、舒城、无为、宁国、东流(今东至县一部分)、宿松、太湖、贵池、铜陵、岳西、潜山、望江等29个县的全部乡镇和怀宁、桐城、萧县、青阳、定远、和县、宣城、南陵、泾县等9个县的一部分乡镇,共计1356个乡镇建立了一级财政,占全省乡、镇总数的54%。省人民委员会为迅速地将乡财政全部建立起来,并适当扩大乡财政的管理权限,于1958年8月11日批转财政厅《关于建立乡(镇)财政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要求全省所有乡、镇在当年10月份以前,全部建立乡财政。已经建立乡财政的县,要逐步地扩大乡财政的收支范围,凡在乡范围发生的收入,应尽可能地与乡财政全面挂钩,以发挥乡人民委员会管理财政的积极性。其收支划分的规定是: 收入方面:乡办的企业收入、公产公田租金收入、小学学费收入及其他杂项收入,均划为乡的固定收入。固定收入不能抵补其支出,以工商各税、地方公债、农业税等按统一比例划分一部分给乡,作为调剂收入。如固定收入加调剂收入仍不足其当年支出的,由县拨款补助。 支出方面:乡行政费,文化馆、站、卫生所及妇幼保健站经费,公费医疗经费,小学经费,优抚支出和农村社会救济均应下放给乡管理。 每年核定乡的财政收支预算后,收入超收,支出结余可以全部留给乡自行安排,用于发展生产事业;如支出超过,收入非特殊情况未能完成预算,以致收支预算不能平衡的,应由乡、镇自行负责解决。已建立一级财政而又有基础的乡、镇,在收支划定后,可以考虑采取收支包干,一定几年不变的办法。由乡、镇用每年应分得的收入自行安排支出。 这次建立的乡财政,终因农村政治经济组织变化,农村经济不发达,财政收支有限,以及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地方无权对乡、镇下放财力财权等原因,致使刚见眉目的乡财政流产。直到1983年,人民公社只能实行单位预算管理,收入上缴,支出按照分给的预算指标控制使用。在此期间,滁县于1972年在乌衣公社进行了建立公社一级财政试点,省财政局1978年发出《安徽省公社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979年7月又印发金寨县财政局《区、社财政试点工作情况汇报》,但都没有推广开来。 安徽建立乡财政的努力是坚持不懈的。1979年9月,省财政局、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发出《关于建立公社财政及人员配备的通知》,基本上解决了建立公社财政所必需的干部力量。每个公社配备2到3名财政干部,包括原来配备的属行政编制的财粮员(实际上不是每个公社都配有一名行政编制的财粮员。)和新增配事业编制1到2人,全省共新增事业编制5300名。到1983年6月止,全省近3500个公社中,建立公社财政的有549个,大多数地方是将事业编制的财政干部暂时集中在区,建立财政所,全省共建立333个。这次建立公社财政,主要目的是加强支援农业资金的管理和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公社范围内的财政收支没有放下去,还不能算是一级财政。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明确指出:“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的财政和相应的预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天长、无为、黟县、芜湖、东至、蒙城等20个县迅即在173个乡、镇进行了试点。1984年1月,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下达后,这项工作的进展大大加快。滁县行署积极推广天长县的经验,到3月底,全区已有189个乡、镇建立了财政,占乡镇总数的63%。天长、无为、黟县、舒城等县已在全县范围内铺开。财政厅不失时机地在1984年6月召开了全省乡镇财政工作会议,认真贯彻中央、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乡财政的指示,总结交流乡财政工作开展情况和经验,讨论管理办法和制度,研究人员编制和配备问题,部署下半年工作任务。参加会议的有行署、市、县财政局长、税务局长。这是安徽省为建立乡财政第一次召开这样的大规模会议。 1984年8月5日,财政厅、省人事局、编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要求,发出《关于乡镇财政人员编制和聘用问题的通知》。乡设财政所,区设财政组,一般由3人组成,均为事业编制。确定全省乡财政人员事业编制12521名,其中除去各地原有事业编制5267名外,增加编制7254名。对于缺额的乡财政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由县(市)财政局会同县(市)人事局共同审查,组织统一考试,公开招聘。 同年10月13日,财政厅根据《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试行情况,和在全省乡镇财政工作会议上讨论的修改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草案)。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乡财政管理体制〕 乡财政的管理体制,要从“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逐步过渡到实行“定收定支,包干使用,统筹安排”的办法。乡财政本级收支由以下三部分资金组成: 国家预算内资金:收入,本乡范围内的工商税、农业税以及其他收入等国家预算内收入,下划到乡,由乡财政所和税收专管员分别负责征收,县(市)与乡实行收入分成、超收分成或增收分成。乡分成部分作为乡财政收入。分成的比例,由县(市)根据各乡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支出,本乡范围内的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文化事业费、教育事业费、卫生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计划生育事业费、抚恤事业费、社会救济福利费、其他事业费、行政支出、其他支出等,由乡财政统筹安排。临时性、一次性的专项资金,根据不同情况,由县(市)财政追加预算,专款专用,纳入乡财政统一管理,结余留用。 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本级范围内的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等分成收入和公房租金收入。支出,由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 乡有资金:收入,乡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市场管理费提成,乡筹村管和群众集资举办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筹集的资金必须经过乡人民代表大会定项限额提出预算,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年一定,不得追加。支出,兴办有关事业的各项开支。 以上三部分资金,由乡财政统筹安排,统一会计核算。乡财政暂不设立国库。凡乡组织征收的国家预算内收入和财政预算外三项附加收入,全部汇解县(市)财政,预算内支出和财政预算外三项附加安排的支出,由县(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按月下拨,以拨作支。 〔乡财政管理制度〕 乡财政要根据省的规定,逐步建立预算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根据3种资金统筹安排情况,年初编制年度预算,执行中编报季报,年终编报决算。年度预算和决算,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财政局汇总随县(市)总预算、总决算上报。 〔乡财政机构设置〕 乡设立财政所,是乡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在业务上受县(市)财政局领导。乡财政工作由乡长或副乡长分管。财政所一般由3人组成,其中所长1人,会计1人,财政助理员1人。乡财政干部一律定为事业编制,归县(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1988年11月,财政厅鉴于乡财政工作的不断深化,原《总会计制度》规定的3种资金统一核算的形式(即3条线,1套帐,1个存款户)已不能适应乡财政工作的要求,因而修订发出《安徽省乡(镇)财政总会计制度》,自1989年1月1日起,改为按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分别核算,分别设帐。6年来乡财政资金核算形式如表: 乡财政资金核算形式一览表 (1984~1989年) ![]() 6年来,乡财政体制作了两次改进。1984年、1985年,由于乡财政处于初建阶段,大多数县对乡实行“定收定支,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并且划分给乡的支出范围较窄。1986年,财政厅要求各地根据“责、权、利”结合的原则,完善乡财政体制。乡财政建立较早的县实行了“收支包干,一定几年”的体制,并将计划生育事业费、抚恤事业费、社会救济福利费、公费医疗经费划归乡财政支出。每年收入超过包干收入基数的部分,除去应上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其余由县和乡按比例分成;没有完成包干收入基数的,短少部分由县和乡按比例分担。同年,舒城、蒙城、无为等县率先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按照核定乡的收入包干基数与支出包干基数相比,确定定额上缴数或定额补助数,超收分成,一定几年不变。随着乡财政工作的巩固和提高,以及省对县(市)财政体制的改进,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的乡一年多于一年,到1989年已占总乡数的53%。 乡财政体制形式一览表 (1984~1989年) ![]() 1985年到1989年,乡财政收入逐年增长,累计收入435355万元。1989年乡财政总收入144836万元,比1985年增长2.3倍,其中预算内收入增长1.8倍,预算外收入增长21.2倍,乡自有资金增长4.88倍。农业税是按粮食计算的,除随粮食收购价格提高而增加货币收入外,农民负担的粮额是多年不变的,又因为农业税收入占乡财政预算内收入的比重较大,加上工商税对乡、村集体企业减免照顾较多,因而乡财政预算内收入增长速度慢于预算外收入和乡自有收入的增长速度的主要原因。 安徽省乡财政收入决算数表 (1985~1989年)单位:万元 ![]() (续) ![]() 1985年到1989年,乡财政支出也是逐年增长的,累计支出435355万元。1989年乡财政总支出126612万元,比1985年增长3.16倍,其中预算内支出增长2.59倍,预算外支出增长2.02倍。预算内支出中以教育支出、行政支出增加最多。以1989年与1986年(1985年乡财政支出缺分项统计数,故以1986年作比较。)比较,预算内支出增加27989万元,其中教育17099万元,行政支出增加3341万元,两项合计增加20440万元,占预算内支出增加总数的73%。 安徽省乡财政支出决算数表 (1985~1989年)单位:万元 ![]() 表3—2—5(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