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安徽财政收支项目和额征、开支数,都由清廷确定或变更。增加支出时,由清廷决定的,归国库动支或在某项收入中“指拨”,由地方举办的,奏准在上解款中“留存”。每年办理“奏销册”。这是属于“内销”的收支。还有“外销”,即省自为政、不向朝廷奏销的收支,“甘任出入之不敷,未敢和盘托出者,恐并夺自专之费也;坐听守令之相蒙,而不肯迳情直达者,恐转失自由之权(《安徽通志稿·财政考》,民国23年(1934年)。)。”例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安徽奏销数收入6006729两,支出6741779两,入不敷出73万余两,但库存银却有153万余两。以致度支部核定安徽宣统三年(1911年)财政预算时,从153万两中以64万两,弥补入不敷支。并且指出:“窃综安徽全局而论,富庶虽不逮宁、苏(江苏省设江宁、苏州两个布政使司。)以方甘、新、黔、桂则驾而上之。襟江滞淮、夙称形势之地,乃谓开源节流之无其术,守土者(泛指地方官。此处系指斥安徽巡抚和布政使未能尽责。)诚不得辞其责也。 ”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度支部颁发了《清理财政章程》,其中第五章为“预备全国预算之事”,规定自宣统二年起编造次年财政收支预算。安徽编报了宣统三年财政预算,并由度支部核定。预算收入和岁出部分编有经常门和临时门两部分。这一年的预算,虽因清王朝被推翻没有全部实行,但这是安徽第一次编造财政预算,也较全面、系统地反映了安徽的财政收支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