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编制 自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后,安徽财政工作逐步走向按预算、按制度、专款专用的轨道。1951年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编造195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指示》,预算编造采取历年制,仍旧实行粮额、款额两栏并列办法。农业税收入及财政开支用粮部分,以粮为主按粮价折成货币。各项税收和企业收入以及财政开支用款部分,按价折成粮食。县以下的乡村地方粮款收支,单独编造,不列入省的预算范围内。 1951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了《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拟编的下年度预算指标,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称概算。根据概算拟编的年度收支计划,未经核定的,称预算草案;经过核定程序的,称预算。在核定预算范围内,按月或按季编制的分配实施计划,称分配预算。国家预算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预算分为总预算,单位预算、附属单位预算。省(行署)总预算由省级预算及所属各县总预算组成。专署级预算列入省级预算,县属区级预算列入县级预算。大行政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的总预算草案,由各该级财政机关审核汇编后,提请各该级人民政府委员会核定后,逐级上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审核汇编的国家总预算草案报请政务院核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核定。政务院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核定的下年度国家总预算,分别通知,逐级下达。各级总预算,均设置总预备费,省(市)级以上者,划分为第一第二两种。第一预备费,由各级财政机关掌握动支。第二预备费,属于中央的,由政务院核准动支;属于大行政区及省(市)级的,由该级人民政府核准动支。县(市)级总预备费不划分为两种,由该级人民政府核准动支。 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省人民政府于1954年8月31日发出《1954年地方预算管理的几项规定》。这是建国后安徽的第一件预算管理行政法规。《几项规定》的第一部分为预算的编制与核定程序。规定各单位预算主管机关应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编制下年度预算通知和预算指标,分配所属机关、企业的收支预算指标,并审核所属附属单位预算草案,汇编单位预算送同级财政机关审核。市、县总预算草案按所属单位预算编列;省总预算草案就本级和所属市、县总预算草案汇总编列。单位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附属单位预算由单位预算机关逐级核定;市、县总预算由省人民政府核定;省预算报大区核转中央审定。 1962年8月9日,省人民委员会为了进一步严格财政制度,加强财政监督,发出《财政预算管理的几项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预算之外无预算的原则;必须坚持当年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全省年度收支指标,由省人民委员会在中央分配的指标范围内进行统一安排,交省财政厅通知主管厅局,各主管厅局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有关指标,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核算提出省级和分专市的收支指标,送省财政厅审核汇总,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分别下达。专市年度收支指标,由专员公署、市人民委员会在省分配的指标范围内进行统一安排,交专市财政部门通知同级各主管部门,再由各主管部门提出专市级和分县的收支指标,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专员公署、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分别下达。年度预算的核定程序,省级单位和专市总预算草案,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省财政厅汇总报送省人民委员会审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再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已批准的预算分别下达。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省人民委员会在中央批准的范围内,先行初步核定下达,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有变动时,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署、市本级和所属县的年度预算,委托专员公署、市人民委员会在省核定的范围内,分别审查核定,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查。 1980年,中央对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以后,省财政厅于1981年3月9日发出《编制地方各级1981年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预算草案改由县(市)财政编起,逐级汇编上报。同时还要附报1981年预算草案总说明书,将收支预算安排,各项收入计算根据和本级财力的平衡情况,予以分析和说明。省安排的1981年财政收支控制指标,是根据国家统一财政计划安排的,是地方各级编制预算的主要依据。各级都要根据1981年的预算收入,计算出可用财力,然后才能安排当年的各项支出,量力而行,做到收支平衡。 二、预算执行 1951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中规定,各机关应在年度预算下达后10日内,分别收支科目,编制分月或分季的年度分配预算,送汇编单位预算机关核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各级财政机关应汇编各级年度分配预算,报送上级财政机关备案。岁出总预算科目的流用,“款”如需流用时,省级以下,须经各该上级人民政府核准,“项”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目”须经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各级财政岁入,遇有短收情势,应由各该级财政机关筹拟抵补办法,或紧缩开支,提出追加追减岁出岁入预算,层报财政部核呈政务院核定。各机关追加岁出经费,应提出追加预算草案,由汇编单位预算机关核转同级财政机关审核提经各该级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在各该级总预算的总预备费内动支;如总预备费不够开支,可以报上级人民政府在其总预备费内核准补助。会计年度终了时,各机关尚未使用的经费,应即退回原拨款金库。节余的粮食、物资,经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可以留存,并在下年度预算中扣除。 在省人民政府颁发的《1954年地方预算管理的几项规定》中,对季度预算的编审和批准程序,以及预算科目流用,预算追加追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省在上级分配的预算控制指标和上年度的结余中酌设总预备费。市、县总预算暂不设置预备费。动用预备费,由使用部门编报事业计划和财政预算,报各有关委或财委各办公室审查后转报主席批准动支市、县按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2%设置预算周转金,在总预算现金收入少、支出多时,可以用于周转,至第四季度归还,不得移作开支,并长期保持,逐年结转。市、县的超征提成,主要用于补充市、县企业资金或兴修小型农田水利,并应保留部分后备力量。动用时,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筹划,并编制分配预算,报所属专署审核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62年8月9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财政预算管理的几项规定》。年度预算执行的主要规定有:各级各部门经核定的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某些收支必须调整时,应报经批准。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收入中的类与类,税收类中的各款之间;支出中的类与类,教育、优抚、救济以及各项专款的调整,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同类款与款的调整,报同级人民委员会或专员公署批准;项与项的调整,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目与目(基本建设投资、工资、四项费用、人民助学金除外)的调整,报主管部门批准。经过认真核算,各项收入确有把握超过上级核定的年度任务时,其超过部分,在当年一般不安排新的支出,确需相应增加生产性支出时,在秋收后逐级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只能用于年初预算难以预料的一些临时性发生的特殊开支,年初不得安排支出项目。各级预备费的动用,要报经同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各级财政的上年结余,除按规定结转使用的部分外,非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动用。 1965年2月19日,省财政厅根据省长指示,规定了动用1964年超收和结余(包括滚存结余)的办法。主要用于支持工、农业生产方面的投资,同时,对发展小学所需经费也要作必要的安排。要编列计划层报省财政厅审批。用于基本建设的还应按基建程序办事。 1978年12月8日,财政部鉴于国库收入退库管理偏松,一些地区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随便退库的现象相当严重,极需加以整顿。为此,特发出《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强调收入退库的范围事关全局,全国应当统一,各地不能自定。各级财政部门、监交机关和各级金库都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凡是不属于财政部明文规定的退库项目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部门、监交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金库不得办理退库。属于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收入退库: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企业上划下划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企业按计划上缴利润,超过实际数额过多需要退库的;弥补企业的计划亏损;对企业单位的政策性亏损补贴退库;县以上供销社从上缴国库的利润中提取的三项资金(扶持农副业生产投资、简易仓棚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资金、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地方财政从已入库的税款中提取地方附加,需要退库的;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退库项目。财政部还随文发送了收入退库项目表。省财政局于同年12月26日发出贯彻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并补充规定:对于用收入退库办法解决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要立即清理,从次年1月1日起,其开支不得再冲退国库收入,次年年初所需必不可少的人员经费,暂由同级财政垫支。 1983年,安徽境内长江、淮河流域相继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省人民政府于8月12日发出《关于节减财政支出支援灾区的紧急通知》。从下半年起,各级财政对已经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1983年预算支出指标中的公用经费部分,一律按下半年的指标数核减10%。压减下来的经费,重灾区留作救灾,无灾或受灾较轻的地区,可暂存。从9月起,按国务院规定,改按20%压缩,由财政部门如数扣减预算指标。全省压缩了基本建设投资516万元,公用经费和其他方面开支3300多万元。 1989年,省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决定1989年的财政支出,除价格补贴、人员经费、支农、防汛救灾、教育、防病治病和重点建设支出外,其余各项支出都要在年度预算的基础上一律压减5%,压减下来的经费全部收归财政用于平衡预算,不再安排新的支出。省级财政共压减800多万元。各行署、市、县的财政支出也比照省里的办法进行了压缩。 三、决算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徽根据各个时期的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有的年度由省人民政府、多数年度由省财政厅发出编造年度决算的通知,对收入结算、支出清理以及编报时间等作出规定。1954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1954年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及年度决算编报的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编造决算前要做好准备工作。财政收入缴库数,要分科目与金库、税务局核对清楚后再编列决算。对各项支出分别不同情况提出清理规定,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在1955年1月底前结束年终清理工作,编制《年终清理统计表》,与人民银行支行会章后上报。市、县总决算要在年终了后40天内编竣,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核汇编上报。 1962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财政预算管理的几项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在年终了后都要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编报决算的指示和省财政厅规定的表式,自下而上逐级审查汇编年度收支总决算和单位预算。省的年度总决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人民委员会据以分别核定省级单位决算和专、市年度决算。专、市、县级的单位决算,由专员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核定;县的年度总决算,委托专员公署核定。省财政厅规定:收入按12月31日止缴入基层金库数为准,各经收处年终前已经收到的各项收入,至迟于年终后5日内汇到支库,由支库列入1962年决算。支出中各“款”“项”和基本建设“目”的数字按12月31日止各基层单位的“银行支出数”为准,其他各目都按各基层单位12月31日止的“实际支出数”编列决算。年终后的15天为清理期,用于落实收入数和处理遗留问题。1964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支出中除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四项费用、中间试验费按财政机关拨款数列报决算,差额预算单位的补助费按主管部门的拨款数列报决算外,其余各项支出,一律以基层单位的“银行支出数”为准,列报决算。 1989年,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总决算的编审,要认真做好清理收支、清理往来、清理结转工作。1989年财政决算的收入和支出,均按12月31日截止期的数字编报。银行各经收处和营业所在年终前已收到的各项收入,要在年终后7天内汇市、县支库,列入1989年决算。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存款”帐户余额,由开户银行在年终后5天内逐户抄列余额表送当地财政部门,据以办理年终清理。结转到下年使用的经费,限于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城市维护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价格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事业行政单位包干结余、省专项追加教育3项补助费等8项,其余各项支出,不再结转。对省级主管单位预算拨款结余(预算存款户),不论是否结转,其银行存款余额都要全部缴回“省财政年终清理户”。其中属于包干结余和结转经费,由省财政在下年度拨回。行署、市、县单位预算内结余款的处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自定。行署、市于次年2月20日前将汇总决算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查汇编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四、安徽省预算管理首次立法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徽省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第一部地方预算法规。这一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各级地方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和监督。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各行政区域总预算、总决算由本级预算、决算和所属下级总预算、总决算组成。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总预算、总决算时,本级预算、决算应当单列。各级预算按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收支预算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支出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各级预算都应设置预备费,主要用于年初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动用。预备费应占预算支出总额的2%~5%,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各级预算可以根据支出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立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机关在执行预算中按规定范围调度使用,不能用于增列支出。 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报告,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5日前,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到预算和决算报告后,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重点审查本级预算、决算。预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指标及预算安排的依据和实现预算的措施。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工作的基本成绩,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等。同时,还要对预算的调整,预备费的使用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等情况作出说明。各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或者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可以责成审计机关对同级决算进行审计签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查批准决算。 预算变动分为预算变更和预算调整。由于经济发展变化而引出的预算变更达到以下幅度之一的,必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实现支出预算总额预计超过预算总额5%以上;收入预算中的一类实现额预计低于本类预算10%以上;基本建设、支援农村生产、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行政管理费等支出中的一类的实现额预计超过或低于本类预算的10%以上。由于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预算划转或代编预算引起的预算调整,由人民政府执行,在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时予以说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并负责监督本级预算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预算的执行。各级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依法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和不严格执行预算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批评或纠正的意见;对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必要时可撤销其预算变更的决定;因违反预算给本行政区国民经济或其他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追究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依法罢免其行政职务。各级财政机关和各预算单位有违反预算管理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由它授权的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加强管理,正确使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