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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  计

第三节 建国后会计


一、总预算会计
1952年,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财政处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把会计科目归纳为资产类、拨款类、岁出类、岁入类和负债类。采用“借”、“贷”记帐方法,以“资产”加“拨款”加“岁出”等于“岁入”加“负债”的计算平衡公式。1953年2月,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调整为“资产”和“负债”两大类,以两类科目余额之和进行平衡。同时增设“基本建设资金存款”、“县、市机关经费存款”和“县、市预算支出”等科目。
1956年,财政部颁发《地方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经过一年的执行,中央和地方一致认为其会计科目规定得不够完善,季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簿须要进行简化。为此财政部于1957年作了修改和补充。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又于1958年重新颁发了《地方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明确了各级总预算会计的基本任务,规定地方各级财政机关使用复式借、贷记帐方法,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科目和负债科目。资产科目表示预算资金的分布与运用,其下分为货币资金、预算支出和贷出款项3类;负债科目表示预算资金的来源,其下分为预算收入、借入款项、周转金和预算执行结果4类。会计科目使用数字编号,以一位数字的编号代表会计科目的分类;以二位数字的编号代表各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包括财政部门拨款通知、金库收入统计表、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付款委托书以及地方单位预算机关的会计报表和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拨款月报表。会计帐簿有序时总帐、序时帐、总帐和明细帐4种:办理序时核算和总分类核算,使用序时总帐便于每日同金库核对地方预算存款余额;使用序时总帐不方便的财政机关,也可使用序时帐和总帐,但使用总帐必须使用序时帐;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以及“贷出款项”、“借入款项”等必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的会计科目,均应按具体的核算对象设立明细帐。会计报表规定有:月报:即月份地方预算收支表;季报:资产负债表,季度地方预算收支表,基本数字表;年报:年终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决算表,附表。同时会计报表又分为本级报表和汇总报表。地方财政机关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内容、编制方法、期限、份数等都由财政部作了统一规定。1959年11月财政部对《地方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增、并了会计科目。
1988年9月,财政部在1983年制发的总预算会计制度基础上,根据《会计法》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颁发《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改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以财政预算资金活动作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预算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余存情况。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3大类。资金来源类设置有:“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与上级往来”、“预算暂存”、“预算周转金”、“预算结余”、“购入有价证券”等科目。资金运用类设置有:“经费拨款”、“拨存建行款”、“预算支出”、“限额结算支出”、“上解支出”、“补助支出”、“与下级往来”、“预算暂付”。资金结存类设置有:“国库存款”、“库存有价证券”、“在途款”。
1989年财政部颁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对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的核算规定了另一套会计核算科目。其科目的设置中资金来源类设置有“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补助收入”、“财政专项周转金”、“预算外暂存”、“预算外结余”、“预算外购入有价证券”;资金运用类设置有“预算外拨款”、“预算外支出”、“预算外补助支出”、“调出资金”、“财政专项周转金贷款”,“预算外暂付”;资金结存类设置有“预算外库存有价证券”、“预算外存款”、“预算外在途”。各级财政的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分别采用两套科目两套帐户进行两套帐务核算。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1951年7月,皖北行署财政处执行中央财政部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皖北地区情况制定了具体规定。各专署、市、县、行署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各机关均依本规定办理。各级单位会计与总预算会计直接发生领报关系者为一级单位会计;与一级单位会计直接发生领报关系者为二级单位会计。规定用复式记帐原理和现金收付记帐方法。帐簿格式概以付方列左、收方列右。各级单位会计仍暂以人民币与粮食为记帐本位;人民币以元(旧币)、粮食以斤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斤以下七舍八入(16两制)。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公历月、季、年为会计结算期。会计科目分为收入、支出两大类。1951年11月,财政部对原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进行修订。1952年1月,皖北、皖南行署财政处规定此制度只适用于行署直属各单位和各专、市、县人民政府及芜湖市直属等单位,至于以下各级单位都执行华东区财政部颁发的简易会计处理办法。经财政部对《单位预算会计简易处理办法》逐年的修订后,于1955年颁发《各级国家机关单位预算会计简易处理办法》。规定只适用于县级预算所属机关和省、市预算所属的三级机关。这个简易办法的特点,主要是省略记帐凭证,在原始凭证上注明顺序号和帐簿的对应关系,以“记帐戳”代替记帐凭证,直接记入有关帐簿。办法规定只设置“核准经费帐”(中央预算所属机关专用)、“预算存款帐”、“预算支出帐”、“其他存款帐”、“各项往来帐”、“中国人民银行经办拨款帐”、“库存材料帐”和“固定资产帐”等帐簿(户)。按照帐户的对应关系,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方法来处理帐务。
1957年11月,财政部颁发了《各级地方机关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地方预算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机构和领受地方预算拨款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凡属全额预算单位的会计事务均依此制度办理,对于会计事务简单的机关,可由省财政厅按此制度的原则另行制定“地方机关单位预算会计简易处理办法”。同年12月,省财政厅规定:凡省属一级机关和经费较大、会计事务较多的三级机关以及市、县所属一级机关均应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市、县三级机关均可适用简易会计处理办法。1960年6月,省财政厅颁发了《安徽省县、市单位预算机关会计制度》,适用于县、市各单位预算机关的全额预算机关。
1979年4月,省财政局制定了《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根据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财政部门直接领报经费的称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且有所属会计单位的称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而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称基层会计单位。记帐方法采用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帐法”。对资金活动的总情况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3大类。对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即预算外资金)分别进行核算。共设20个会计科目:其预算资金来源类设有:“固定资产基金”、“拨入经费”、“经费暂存”;预算资金运用类设有:“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经费暂付”;预算资金结存类设有:“经费现金”、“经费存款”、“经费限额”、“经费材料”和“固定资产”。对其他资金的来源类设有:“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代管经费”、“其他暂存”;其他资金运用类设有:“预算外支出”、“其他暂付”;其他资金结存类设有:“其他现金”、“其他存款”、“其他材料”。按上述20个会计科目分设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两套帐簿核算单位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活动情况。对差额预算单位另设置17个会计科目:资金来源类设有:“固定资产基金”、“周转金”、“业务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收支差额”、“应付款”、“暂存款”、“代管经费”;资金运用类设有:“业务支出”、“上解支出”、“暂付款”、“应收款”;资金结存类设有:“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固定资产”。制度中规定了8种帐簿:即“总帐”、“拨出经费明细帐”、“往来款项明细帐”、“经费支出明细帐”、“预算外收入明细帐”、“经费存款(经费限额)明细帐、“现金出纳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库存材料明细帐”。
1988年9月,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适应改革需要制定了《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全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各级国家机关及受国家预算补助的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自1989年1月1日起均执行此项新的会计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科目,除对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会计科目作了调整和补充外,并对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另行规定一套统一的会计科目。
三、企业会计
〔工业企业会计〕
1953年1月,安徽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统一登记帐簿填制会计凭证办法》和《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办法规定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方法。
1961年12月,安徽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规定国营企业对于每一项会计业务,都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会计凭证、记入帐簿、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国营企业会计制度的制订和审定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统一制订全国性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央主管企业部门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要求,制订本部门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送财政部审查同意后颁发施行,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要求,制订本地区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并报财政部备案。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厅、局根据财政厅、局或中央主管企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本部门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送省财政厅、局或中央主管企业部门审查同意后颁发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企业管理机关和基层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的会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批准后施行。
1974年6月,省财政局贯彻执行财政部制订的《国营企业会计工作规则》。国营工业的会计科目由财政部制订,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简并或补充。其他企业的会计科目,由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制订。鉴于自1963年以来,一些国营企业自行探索和试行了各种不同的记帐方法,诸如“增减记帐法”,“收付记帐法”以及原有的“借贷记帐法”,在规划中指出,各部门均可推行。无论采用哪种记帐方法,都要保证把帐记清楚,做到不错不乱,符合正确,及时反映为目的。安徽对会计记帐方法的执行情况是:国营工业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国营商业采用增减记帐法,预算会计和金融会计采用收付记帐法。财政部随同《规则》并制订了《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报表》。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分为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两大类。资金占用类的会计科目有:固定资产、材料、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工资、生产费用、待摊费用、产成品、发出商品、现金、银行存款、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解缴利润、专用基金存款、专用基金物资、专用基金工程支出、待处理财产损失。资金来源类科目有:国家资金、折旧、银行借款、应付购货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销售、利润、专用基金、待处理财产盘盈。共计28个总帐会计科目,这是按增减记帐法设置的。采用借贷记帐法的企业,可将“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盘盈”两个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盘盈和损失”科目;将“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两科目合并为“其他往来”科目。各种固定资产均按原价记帐,分为“工业生产用固定资产”、“非工业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和“土地”5大类。对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并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造价内,不单独做为土地的价值入帐。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保管地点设置明细帐,并按每项固定资产设卡进行核算。材料分为“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外购半成品”和“低值易耗品”7类,按其类别,保管地点、品种规格设置一套有数量、金额的材料明细帐进行核算。材料品种不多的企业,一般可按实际价格进行明细核算;品种繁多的企业,可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明细核算,对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明细核算的企业,应另设“材料价格差异”明细科目,核算材料计划价格与实际成本价格的差额。规则中规定:国营企业按月编报“资金平衡表”、“利润成本表”;季度加报“商品产品成本表”和“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年度加报“国家资金表”和“专用基金表”。
1981年1月,安徽贯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这一制度规定有50个会计科目。资金占用类科目有:固定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材料采购、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超储备积压物资、基本生产、自制半成品、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待摊费用、产成品、发出商品、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失、专项存款、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应收款、利润分配、应补定额补贴。资金来源类科目有:固定基金、折旧、流动基金、基建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应付购货款、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应缴税金、应交折旧基金、应交资金占用费、待处理财产盘盈、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专项应付款、销售、利润、会计报表按月编报的有:资金平衡表、利润表、商品产品成本表;按季增报: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表;年度决算加编: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企业基金计算表、利润留成计算表、生产费用表、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
1982年7月财政部对上述制度又作了补充规定,增设:长期投资、清理维护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应收原材料价格补贴、应收产品价格补贴、国库券、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款、应缴卷烟提价收入等9个会计科目。
1983年6月,省财政厅对国营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会计处理问题作出规定。增设:应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向国家上缴的税后利润;增设应缴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及时从专用基金科目转入应缴科目。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不再缴纳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为此取消原设置的应缴资金占用费科目。根据实行利改税后的利润分配形式,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地方预算所得税、地方预算利润:企业留利、其他单位转来利润、应补定额补贴收入、应缴市县办工业企业所得税分成收入,应缴市县办工业企业利润分成、本年利润和上年利润调整等明细科目,再加上保留原有上7个科目,其利润分配科目下共有16个明细科目。
1984年10月,省财政厅对国营工业、供销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会计处理问题作出规定,增设了待扣税金、应弥补亏损两个会计科目;取消了应收原材料价格补贴、应收产品价格补贴、应缴卷烟提价收入和应补定额补贴4个会计科目;对应缴税金、利润、应缴利润、利润分配和专用基金5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也进行了修改。
1985年1月,安徽贯彻执行财政部重新修改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1989年4月,安徽执行财政部修改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这一制度规定67个科目,资金占用类设置有:固定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无形资产、长期投资、材料采购、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调进外汇差价,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超储备积压物资、基本生产、自制半成品、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待摊费用、待摊税金、清理维护费、产成品、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销货款、应弥补亏损、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失、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有价证券、专项应收款、利润分配。资金来源类设置有:固定基金、折旧、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流动资金借款、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预提费用、代扣税金、应付票据、应付购货款、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应缴税金、应缴利润、其他应缴款、待处理财产盘盈、专用基金、工资基金、专用拨款、专项应缴款、专项应付款、未分配承租收入、销售、利润。会计报表,按月编报的有:资金平衡表、利润表、商品产品成本表、生产费用表、应上缴及应弥补款情况表、关停企业国家基金增减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明细表,按季增加编报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年度决算增加编报有:固定资产和流动基金增减表、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
〔商业企业会计〕
1954年,安徽执行商业部、财政部颁发《国营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曾由芜湖市对商品零售部分试行“实物负责制”(后改称售价核算方法),继而在全省推广。1963年起安徽执行《商业统一会计制度》,在全省的国营商业系统中改原采用的借贷记帐法为增减记帐法。1972年安徽执行商业部颁发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采用增减记帐法;设置有54个会计科目。1983年实施利改税又作了修订和补充。1988年1月,安徽执行财政部、商业部颁发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规定此项专业会计制度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国营商业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商办工业、饮食服务)和各级商业主管部门。采用增减记帐法,设置90个会计科目,另设一个“代管商品物资”的表外科目。资金来源类设有: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其他流动资金、特种储备资金、接受投资、改转租企业上缴款项(核算企业主管单位收到改、转、租企业上缴的承包费、折旧基金、偿还金、租赁费、退休基金、管理费和税后留利)、流动资金借款、进销差价(核算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库存商品的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月末计算差价率和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额,年终按库存商品的实际差价额进行调整)、代销商品价款(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寄销商品和供货单位提前移库下放商品的款项)、应付货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待处理收益、待扣税金、应缴税金、应缴承包费或利润、固定资金、折旧、基建借款、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企业留利基金、工资基金、统筹退休基金、专用拨款、专用借款、专项应付款、利润、其他单位缴来利润,所属应缴利润、上级应拨补亏损。资金占用类设有:在途商品、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产成品、外购成品、在产品、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原材料、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包装物、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现金、银行存款、业务周转金、委托银行收款、应收货款、预付货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待决应收款、待处理损失、应弥补亏损、固定资产、待销基建支出、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专项应收款、转改租企业占用流动资金(核算转改租企业转、改、租时占用的国家流动资金,根据转改租企业的不同类型分设:国有集体经营、转为集体经营、租赁经营3个子目)、转改租企业占用专用基金、转改租企业占用固定资金、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利润分配、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缴上级应缴利润,拨付所属应补亏损、营业收入(下设商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收入、饮食服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代销手续费收入6个子目。对企业专项工程、福利事业部门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均应通过销售核算,使用本企业的材料或接受本企业提供的劳务,可以采用内部转帐不通过销售核算)、附营业务收入、财产溢余、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成本、费用、税金、教育费附加、附营业务成本、财产损失、补贴工农业支出、离退休支出、营业外支出、代管商品物资。会计报表:企业在月份和季度编报资金表、商业企业利润表、工业、农牧企业利润表、饮食服务企业利润表、储运企业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应上缴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年度决算时增编专用基金表、国家资金表、固定资产表。随同《国营商业会计制度》还附发《各类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批发、零售、农副和饮食服务等各类企业按其不同的经营情况,制订了各自的具体核算办法。
1988年5月,财政厅、商业厅对《国营商业会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增设内部银行借款科目,对实行内部银行的企业,核算企业向内部银行借入的流动资金借款;实行存贷合一的单位,本科目发生减方余额时,在编制资金表中应列在“内部银行存款”项目。增设商品削价准备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将“待处理流动资产收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这4个子目提升为一级科目,同时对商品销售收入下的子目增加到9个细目。随同会计科目的补充,对有关会计报表项目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四、税收征解会计
税收会计是国家总预算范畴的一个独立的专业性会计。
〔工商税收会计〕
税收会计不直接办理征收业务。税款征收入库,历来采取原则上由纳税人填开缴款书,按照纳税期限,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或者零散税收,税务机关可以自收自缴,或者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代缴。1987年起,《安徽省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税款缴库的限期限额是:税务所,限期10天以内,限额500元以内;税务组(站)、专管员,限期10天以内,限额300元以内;代征单位、代征人员,限期10天以内,限额100元以内。对于山区、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自收税款、代征税款的限期限额,由市、县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了保证税款安全,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而信用社又有条件办理存款业务的,自收税款和代征税款当日应存入信用社,按规定期限、额度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划转,不能提取现金。没有条件划转的信用社,专管员应按照限期限额的规定,自带信用社的转帐支票,向税务分局、所办理票款结报。
税收会计对税款收入监督,主要是控制滞纳,督促清理欠税,审核票证,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制度和税款损失、短少的批准核销等方面。
1961年8月,省税务局规定,基层分局、所会计应掌握全部纳税户的纳税期限和应纳税款。每日根据收回的缴款书回执联、完税证报查联或批准的减免税凭证,注销应征数。对逾期未注销的应征数,及时督促专管员催缴入库。月终编列滞纳税款明细表,由市、县税务局汇总上报省税务局,并应采取措施,指导催缴入库。1978年,省财政局规定,应设置征收清册和滞纳欠税登记簿,根据纳税期限和入库情况按日销号,掌握滞欠数额。月终编制欠税报表。此后,长期未作变动。
1961年8月,省财政厅规定,凡因适用税率、纳税环节和计税价格引用错误以及计算、填写错误等发生的退税条件,金额不满100元的由县税务局审批,1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由专署局审批,省辖市在2000元以内的由市局审批。市、县发生2000元以上的退税,报省税务局审批。对于征免界限不明确或者征纳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退税案件,不分金额多少,一律报省税务局审批。1979年2月,省财政局规定,退税案件经分局长或所长签署意见,报市、县税务局批准后,由税收会计签章,交纳税人向国库办理退税。10元以下(1987年起改为30元以下)的小额退税,由分局长、所长批准在自收税款内退还。退税案件受理时间,省财政局1979年3月规定:“必须自缴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关证据,经查明属实并批准后才能办理退税。超过一年的税收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准的退税,从批准退税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过期限不再办理。
1961年8月,省税务局规定,税款发生损失事故,除天灾人祸确非人力所能抗拒的以外,如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应酌情责令失职人员赔偿,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无论损失数字大小,一律报省税务局批准核销。1987年起,对确实无法追回损失的税款,并经证明确无失职行为,100元以下的由县(市)局批准核销,100元以上至500元的由行署局批准核销;省辖市局所属分局损失税款500元以下的,由市局批准核销;500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税务局核销。
票证审查是税收会计检查已开出票证的合法性和数字正确性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1961年8月,省税务局规定,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全面审核:基层分局、所按日审核,市、县局按旬审核,专署局结合季度会审和不定期的抽查基层征收单位的原始凭证。1987年起,《安徽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坚持“四审”制度,即:专管员自审,会计复审,所长抽审,县(市)局互审。当月税票,当月审核。县、市局每年要进行1~2次用《税票调换证》向纳税人调回税票的核查工作。并对税票使用规定“十个不准”:不准用缴款书收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完税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款;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夹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
建国以来,全国税收会计长期采用单式记帐法。随着税种的增加,税收减免、提退、还贷、核销等事务的增多,单式记帐法已难全面反映征解实况。1984年1月,宿县行署税务局在宿县税务局试点,将单式记帐法改为资金收付复式记帐法,并于下半年在全地区推广。税务总局将宿县地区复式记帐的简明会计制度转发各省、市税务局讨论和试点。1986年9月,全国税收计会统工作专业会议总结肯定了税收会计“改为复式记帐法,不仅是税收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而且也是势在必行。”1987年4月,税务总局颁发《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从1987年起正式将税收会计的记帐方法,在全国范围内改为资金收付复式记帐法。它在税款征收、解缴、提退等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中,对发生每笔业务事项,都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对应科目同时作出等额分录。并设置“税收资金收入”、“税收奖金付出”、“税收资金结存”3类会计科目,进行记录核算。
〔农业税征解会计〕
农业税的结算解报,设有专门的农业税征解会计,其主要任务就是把征收的农业税,正确、及时地结算、解报。具体会计事务有4项:农业税收入预决算的编制,及所属机关农业税预算的审核汇编工作;农业税收入的记录、稽核及结报工作;会计报表的编制及汇编工作;所属征解会计事务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农业税征解会计的年度,1958年以前,分为征收年度与会计年度两种年度核算。征收年度从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年度终了时,编报当年农业税征收结算表;会计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编制当年农业税收入决算表。在此期间,国家预算中的农业税收入,是由上年秋征收入和当年夏征收入构成的,当年秋征的粮食和油料由粮食部门于下年年初付款列为下年度的预算收入。1959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征解会计核算的两种年度。将农业税征解会计年度改为历年制,本年秋征粮食和油料的价款,在县当即结算缴入金库,列为本年的预算收入。
农业税征解会计的核算方法。1962年以前,采用单式分类分户登记记帐法,分类分户结算解报。1963~1984年实行“以表代帐”,公社以征收清册代替分户帐,“以农业税二日征解报表”代替总帐和分类帐。县以上各级均以下级的征解报表代替分户帐,以报送上级的征解报表代替总帐和分类帐。1985年起,由于普遍实行“主粮计算,定价折款征收”和“先征后减”的办法,以及随着农村多种经济的发展,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农产品实行多渠道经营等原因,原来采用的单式分类分户登记记帐法,已不能适应客观要求,改为复式收付记帐法,进行核算。
农业税征解会计的解报程序,分3大品类,即粮食(含油料)、工业原料(棉花、烟叶)、代金(含农林特产),以不同的解报方法进行解报。
征收粮食的解报程序。征收点每日凭“粮串”存根和入库码单汇总与粮库核对换取公粮入库收据,逐级经过区、县(市)省,由财政部门向粮食部门换取“财政粮汇总入库书”(以下简称“汇总收据”)上报。1953年以前,汇总收据报到财政部,1954~1957年,汇总收据报到省,粮价款在省回笼缴入金库,由省财政厅与粮食厅签订财政粮价款回笼协议,按照公粮入库进度,分期付款。1958年以后,价款在县回笼,按照“随时结算,随时付款”的原则,由县(市)粮食局结付。(1958年结付时,在县专户存储,专项处理。1959年起,随农业税预算年度改变,结付价款随即缴入金库。)
征收工业原料的解报程序,与粮食大体相同。
征收代金的解报程序,由基层征收人员代填“农业税临时缴款书”,将款缴入银行营业所或信用社,然后汇缴到县,由县财政部门填具正式“农业税缴款书”将款缴入金库。
农业税附加,统一由县按照实际征收比例划分留解。
五、会计事务管理
1980年以前,安徽的会计事务管理工作是很薄弱的。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会计工作开始摆上议事日程。〔贯彻实施《会计法》〕
1985年1月,国家主席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和贯彻实施。5月,财政部在安庆市举办《会计法》讲习班。全省共举办讲习班1801期,其中领导干部讲习班102期;参加讲习班的人数达66833人,其中领导干部1334人。按照财政部的部署,安徽、江西、福建三省对贯彻《会计法》进行了互查,并组织了398个组,抽调1775人,对全省1821个单位进行检查。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102个企业中设置总会计师106人。1987年8月,财政厅、省人事局、劳动局为贯彻《会计法》,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作出规定:各单位负责人要重视和支持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会计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向上级反映执行制度方面问题,应当看作是履行《会计法》赋于的职责,积极予以支持。对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事先书面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审查,上级主管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对任免的报告认真审查,确认任免理由正当,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方可正式履行手续。对被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工作,恢复名誉。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司法部门加强对《会计法》的宣传教育,将《会计法》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
为了全面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财政厅于1987年6月制定了《安徽省会计基础工作验收标准和考评办法(试行)》。把会计基础工作分成7个方面:即建立岗位责任制;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办理会计交接。各方面均分别不同内容制定出项目标准分数,据以评定。
1988年10月,财政部颁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把会计工作业绩分为:会计工作达标标准(简称达标)、会计工作三级、二级、一级4个等级。会计工作达标和一级的考核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会计工作二级和三级的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同年11月,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试行办法,制发了《安徽省会计工作抓基础、达标准、上等级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中明确了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和步骤。同时制定了《安徽省会计工作达标考核标准》。
安徽自1987年6月起开展会计工作上等级活动,经过实施和自查、互查、抽查及验收总结3个阶段,至1988年底全省地、市级基础工作已验收的单位计14651个,占应验收的90%多,其中:合格单位13652个;先进单位1526个;省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已验收176个,合格的149个,先进单位24个。
1989年5月,财政厅又制定了《安徽省国营企业会计工作达标考评细则》、《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考评细则》、《安徽省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工作升级标准和评分原则》、《安徽省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工作升级标准和评分原则》,使会计工作升级评定依据更加详细。至1989年底,全省开展达标活动单位6792个,达标合格验收单位719个,三级合格验收单位47个。
〔评定会计人员技术职称〕
1978年9月,国务院颁发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79年,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财政局《关于授于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的暂行规定》。对在职的会计人员按其业务技术水平,经过考核审定后分别授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的技术职称。高级和中级职称由省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初级职称由地市和县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到1982年底止,全省共授予中、初级会计技术职称20071人,占会计总数的30%,其中:会计师1803人,助理会计师7163人,会计员11105人。在完成评定中、初级会计技术职称后,省财政厅于1983年6月发出通知,要求抓紧做好高级会计师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1986年11月,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出执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开展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单位,可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和批准的限额内设置高级职务,科级和科级以下的单位一般不设高级职务。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会计师,地、市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计师职称,县评审委员会评审助理会计师职称。2004-5-15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任期3至5年。截至1989年底,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束,全省共计评定高级会计师428人,会计师9000余人,助理会计师3万余人,会计员3.3万余人。
〔颁发会计证〕
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省财政厅于1983年6月制定了《安徽省会计证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实行专业化管理。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发证的范围、对象、取证条件,以及《会计证》的颁发方法、后继管理等。截至1988年底全省会计人员总数为16.3万人,会计机构5.57万个,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9.6万人,县以上大集体2.6万人,乡镇企业3.5万人。1988年6月,省财政厅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对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至1989年全省有1.25万人获得荣誉证书,增强了广大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会计档案〕
1986年11月,省财政厅会同省档案局制发了《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分类方法、排列编号、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内容。到1987年全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1966年以前的会计档案,分销毁和保存两种,全部完成清理工作。对1966年以后的会计档案按规定实施严格管理,使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步入正轨。
六、会计师事务所
1983年8月,安徽在蚌埠市首建安徽省蚌埠会计师事务所。1984年4月、7月分别成立安徽省芜湖会计师事务所和安徽省合肥会计师事务所。这3个会计师事务所均属省财政厅领导,由所在地市财政局代管。
1986年7月,安徽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注册会计师是经国家批准执行会计查帐验证业务和会计咨询业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委托,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可以组织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
1988年8月,成立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为省财政厅所属县级建制的事业单位。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批登记,为独立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可在全省境内和接受委托跨越省区执行业务,以及与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相互委托办理业务。经省财政厅批准32人为注册会计师,同时在省直机关按行业相继成立20个分部和1个黄山分部。一些地、市、县也先后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到1989年末,地、市会计师事务所有13所,并有25个县(市)成立了分所(分部)。全省注册会计师220人。省财政厅批准的《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暂行章程》是:审查会计帐目;验证企业投入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书;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退股的清算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参与调解、仲裁经济纠纷;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提供鉴定意见;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收和经济管理咨询;代办纳税申报、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经济合同、协议、章程、契约以及经济、财务会计文件;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培训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会计查帐和会计咨询等业务项目。其服务对象是: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侨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联合群体或集团;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金融、保险机构以及私营企业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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