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会计 民国20年(1931年)3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暂行会计规程》及其细则。会计年度自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民国24年1月,省财政厅内增设第四科,专管会计事务。同年4月,公布施行《安徽省地方总会计制度》。采用复式记帐法,实行权责发生制。同年,又制定了县的会计制度,适用于县政府、营业税局、经征处,以及县财务委员会。采用收付实现制。民国25年7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省款会计规程》,规定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民国26年3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县款会计规程》,规定会计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民国28年春,安徽局势稍定,为施行会计监督,恢复财政秩序,准备实行超然主计制度,经报请行政院批准,于同年11月在省政府内设立会计处,作为编制预算、决算、稽核岁入岁出的专门机构。会计处成立后,修订了省总会计制度,并对会计科目、会计报告、帐簿格式、记帐凭证等作了规定。 民国30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改变财政收支系统划分,将省财政并入国家财政。因而原来实行的省总会计制度不再适用。安徽依据主计处颁发的《各省财务收支统制记录暂行办法》,拟订《安徽省统制会计制度》,经主计处批准,于民国32年施行。全省各机关征收的岁入款、领用的经费款,以及公有财产的增减变化等,都据以分别作统制记载,汇编统制会计报告,使之适合国家总会计的需要。 安徽省各县的会计,在民国28年以前,是由省政府委派1人,驻县办理县款收支记载。民国29年,会计处制定《安徽各县总会计制度》,先在完整的县份(指全县境未被日军侵占。)实施,民国31年修订,颁发各县会计室施行。民国34年,安徽执行主计处颁发的《县总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 二、单位会计 民国28年(1939年)以前,安徽普通公务机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处理,没有统一的规定,会计科目、报表格式都各不相同。民国29年,会计处依照《会计法》,以及《中央各机关及所属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拟订《安徽省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岁入类》、《安徽省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经费类》,每类各分甲、乙两种。对于帐表的种类格式、会计科目的处理,记帐和编表的说明等,都作了规定。一面报主计处核准试办,一面颁发各单位会计室先行实施。同年7月1日,安徽贯彻《公库法》,并据主计处审核意见,加以修订,改称《安徽省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分为甲、乙、丙、丁4种,经主计处核准试办。 安徽在推行主计制度中,对于组织小、事务少的普通公务机关有关会计事务的处理,于民国29年10月,拟订了《安徽省地方各机关普通公务简易单位会计制度》,经主计处核准,于民国30年1月开始实施。民国32年10月,根据第一次全国主计会议决定的简易会计原则,重新修订颁发,自民国33年施行。 县属单位会计,在民国30年以前,除征收机关已实行征课会计,县政府本身经费交由会计室依照简易会计制度记载外,其余县属各机关单位会计,虽明令实行简易会计制度,但限于人员及经费,大都未能照办。民国31年,主计处颁发《县市及所属各机关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省政府转发各县,规定自民国32年实行,但能够执行的县份仍然很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