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0年代,安徽没有价格补贴。1961年开始对化肥给予价格补贴。1979年以后,补贴项目逐渐增多,补贴款额逐渐加大,到80年代后期已成为安徽财政的沉重负担。 一、化肥价格补贴 1961年,安徽对化肥生产,根据不同地区的原材料、燃料价格等情况,分别确定每吨成本定额。成本定额高于出厂价的部分,作为定额补贴。化肥生产企业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每季末报化工厅审核后,统一向财政厅结算。1979年6月,省财政局、石油化工局制定小氮肥厂定额补贴试行办法,将全省69个小氮肥厂划分为10类,分类给予定额补贴。每吨补贴最少的10元,最多的60元。1980年起,小氮肥补贴由石化工业厅包干,每年3000万元,一定3年。以全省计算,当年小氮肥生产就扭亏为盈。3年中,省财政拨包干补贴8000万元,加企业净盈利2352万元,共计10352万元,全部用于47个厂的技术改造,使产量由1979年的29.8万吨提高到1982年的52万吨。同年,对国营县以上的小磷肥企业销售的磷肥每吨平均补贴20元,但超计划生产的磷肥不补贴。 二、猪羊皮价格补贴 1966年,国家对猪皮制革实行价格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1970年,工业部门每收购1市斤猪皮补贴0.3元。补贴计划列入省财政预算,仍由中央财政承担。1979年实行计划开剥、计划收购,每市斤鲜皮平均收购价1.1元,财政补贴0.54元。1980年调整为0.58元,改由省财政厅补贴。省内制革工业从供销系统调进的山羊皮,其进货差价亏损也由省财政补贴。1982年,安徽开剥的猪皮计划补贴为200万元,以此数为依据实行补贴限额包干。皮革厂从肉类联合加工厂和省、地辖市食品公司收购的鲜皮每市斤补贴0.75元,从县和农村收购的,每市斤补贴0.35元。1985年,省财政厅以1984年猪皮实际补贴数作为包干基数,下放到各制革厂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就地拨补。 三、农机产品价格补贴 1975年12月,安徽执行财政部、农林部、轻工部、一机部、商业部《关于农机产品价格补贴的规定》。对县以下生产农机产品的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地区隶属的企业生产农机配件、机械化配套农具、半机械化农具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生产成本高于统一规定的出厂价格的,由企业申请,经当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转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审批。 四、粮油价格补贴 1979年,安徽对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平价粮油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按实际经营粮油的数量和规定的定额标准计算,给予定额补贴。定额补贴分储存补贴和销售补贴。1982年改为全系统亏损总额包干,减亏留成,超亏不补。 1979年5月,国家提高粮食、油料统购价格,粮食平均提高20%,油料平均提高25%。但是为了不影响城镇人民的生活水平,统销价格不变,这样就形成了购销价格倒挂,企业发生亏损。这一部分亏损,不再列入粮食企业亏损,由省财政单独拨给价差补贴。这一年,超购粮油加价也由原来按统购价加价的30%,改为加价50%。加价款仍列中央财政由中央金库退库。1985年改革粮食统购办法,只对小麦、稻谷、玉米实行合同定购。每收购100斤,30斤按统购价、70斤按超购加价计付价款。同时将返销农村的粮食销价提高到与收购价持平,工业用粮的价格也作了调整。 五、副食品价格补贴 1979年4月,国家提高肉、禽、蛋的收购价格,但市场销售价格不变,副食品经营企业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地方财政给予专项补贴。1984年6月,财政厅、商业厅制定《安徽省食品公司系统政策性亏损商品定额补贴办法》。对省、地辖市食品公司平价供应本市的猪肉、鲜蛋以及对少数民族和军队特需供应牛、羊肉,按市斤制定定额补贴,依定量供应数计算补贴总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从商业企业收入中退库弥补。 1979年11月,提高副食品销售价格,对职工每人每月补助5元。1985年3月,取消生猪派购,实行议购议销。省人民政府决定:合肥市每人每月补贴2元,其他省辖市每人每月1.5元,地辖市、县每人每月1元。1988年4月省人民政府决定提高省辖8市猪肉销价,对职工增加肉食补贴。合肥市每个职工每月增加补贴2.5元,其他各省辖市每个职工每月增加补贴不超过2元。同时,因物价上涨,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8年1月起,对每个职工每月补助副食品补贴10元。 六、民用煤价格补贴 1979年5月,统配煤每吨平均提价5元,但民用煤销售价暂不变动,由此形成的差价由财政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城市和集镇生活用煤,饮食服务业用煤,区以下生产用煤,农村生产用煤和生活用煤。平均每吨补贴6.30元。 七、生铁亏损定额补贴 1980年,安徽对小钢铁企业生产生铁的亏损,按每吨45元由冶金厅总包干;再由冶金厅分解,组织企业实行分包干,一定3年,结余全数留给企业。 八、棉花价格补贴 1980年,国家调高长绒棉的调拨价格,对工厂的供应价格不动,安徽对棉麻公司直接供应给纱厂的新疆长绒棉和进口的长绒棉,由财政给予价格补贴。每供应一担特长绒棉补贴117元,每供应一担中长绒棉补贴61元。1982年实行按南北棉花和供应地区分别核定补贴定额。南方棉花每担补贴25.25元至36.1元;北方棉花每担补贴31.47元至44.52元;絮棉每担补贴22.1元至27.5元。纺棉补贴列入各有关市的财政包干基数内,其补贴由该市财政退库拨补。絮棉补贴由省财政补贴。 上述价格补贴只是几个主要项目的补贴。自1979年至1989年11年中,财政共支付价格补贴82819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的粮、油、棉加价补贴315788万。1989年上列各项补贴共计119430万元,除去中央财政承担的粮、油、棉加价补贴,地方财政承担价格补贴89063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7%。这些补贴款,1985年以前是从企业收入中退库。1986年价差补贴已超过企业收入,改为在财政支出中专项反映。 安徽省价格补贴情况表 (1979~1989年)单位: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