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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五节 利润分配管理


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在建国后大体上经历过6次变革:最早是实行提取奖励基金办法;1956年执行利润留成制度;1978年实施企业基金办法;1980年在部分国营企业中试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1982年以后逐步推行“利改税”,将企业上缴利润改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上缴”3种形式;1987年实行承包经营,核定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
一、奖励基金
1953年12月,安徽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制定的《国营企业提用奖励基金的临时规定》。凡已实行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完成利润计划后经申请批准,可依据规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提取奖励基金的条件是:工业企业完成生产总值、利润及上缴利润;交通企业完成运输、利润及利润上缴计划;邮电企业完成业务、利润及利润上缴计划;商业、粮食、外贸和供销企业完成商品流通、利润及利润上缴计划。提取企业奖励基金的计算基数:有计划利润的企业,从计划利润及超计划利润中提取;没有计划利润的企业,其批准的计划成本比上年实际成本降低的差额,视同计划;计划亏损企业,其实际亏损较计算亏损减少之差额,视同超计划利润,即从上项差额中提取。由于材料价格变动,工资标准、税率、利息率、折旧率以及运价的升降,致使实际成本有显著提高,应将这些因素调整后计算。企业奖励基金提取标准:第一类:采矿、炼焦、冶炼、石化等重工业,从计划利润中提取3.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20%。第二类:机器制造、电业、机械修配、造船、水泥、耐火材料等行业从计划利润中提取3%,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8%。第三类:交通运输、轻纺工业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5%。第四类:食品、印刷、出版等工业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第五类:商业、粮食、外贸及供销企业从计划利润中提取1%,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8%。上述第一类企业,全年提取数不得超过各该企业全年工资总额的12%,不低于全年工资总额的5%;第二、三、四类企业全年提取数不得超过各该企业全年工资总额的10%,不低于4%,第五类企业全年提取数不得超过各该企业全年工资总额的6%,不低于3%。
1957年2月,省财政厅对地方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作了补充规定:地方国营企业可按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规定的行业和比例执行。申请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的最高额,以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润额的5%为限。未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地方国营企业,如实际发生利润已上缴入库90%,可依据实际发生数按行业的提存率核给企业奖励基金,但最高额不得超过各该企业工资总额的2%。
1957年8月,商业部、财政部将商业企业提取奖励基金的条件,增加费用计划水平一条,把提取的比例改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对于正确执行政策未完成计划的单位,为了奖励先进小组和个人,可以在工资总额的2%以内计提,列入费用开支。
1962年1月,安徽执行国家经委、财政部颁发的《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奖励金的临时办法》。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批准的主要产品、产量和质量计划(交通企业为运量计划,商、粮、贸及供销企业为商品购销计划)、新品种计划、精简职工人数后的工资总额计划、产品成本降低计划,流动资金周转计划和上缴利润计划等6个指标后,可以按精简后职工的工资总额的3.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的企业,每少完成1项指标,扣提奖励基金的六分之一,6个指标都未完成的企业,不得提取。超额完成年度利润计划的企业和实际亏损小于计划亏损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从实现的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0%,亏损企业从超计划降低成本额中提20%。按季预提,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盈利单位的企业奖金在实现的利润中扣抵,亏损企业的奖金,从国家弥补亏损款中解决。
1962年5月,安徽对国营粮食商业企业的奖励基金提取和使用作出规定。提取条件是:财产管理好、粮食业务完成好、劳动工资计划执行好、费用管理好、定额资金管理好、资金运用好、财经制度执行好等7项。企业全面完成以上条件者,可按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3.5%提取,每少实现1个条件,则少提奖金总额的七分之一;7个条件均未完成的,可按本企业本期工资总额的0.7%提取奖金。
1966年6月,省财政厅、商业厅下达《安徽省国营商业系统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提取企业奖励基金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工作成绩显著;执行了政策完成了任务;服务质量好;能勤俭办企业;生活管理好。符合这5个条件的企业,可以按工资总额的3.5%提取奖励基金,不够这5个条件的,应当低于3.5%,但一般单位应当不低于2%。每半年提取一次。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提取单位,由县以上专业公司、站、厂分别对所属核算单位按5个条件提出申请,经当地商业局审查确定提取比例。省公司由商业厅审批。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不论是盈利企业或亏损企业,一律采取由缴库单位就地向当地金库退库的办法,记入企业利润留成基金的奖励金部分。
二、利润留成
1959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文件,对地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作出规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有色金属工业企业为6%、黑色金属工业17%、化工17%、机械工业15%、建筑施工企业12%、建材工业10%、自来水厂6%、水产养殖企业7%、轻工8%、煤炭工业13%、省级电力工业3.2%,专、市、县电力工业8%、纺织工业7%、商业7.6%、公路运输5.5%、内河运输15%、邮电16%、粮食商业10%、粮食工业8%。企业留成应根据大部分用于生产,适当照顾职工福利的原则,在以下范围内统筹使用:用于企业所需的四项费用和简易仓棚的开支;用于补充计划以内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不足;用于经过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用于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和其他各种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奖金;用于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支出。企业用于奖金和职工福利方面的数额合计不得超过各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企业完不成国家规定指标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减低留成比例,同时相应减少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后,企业不再提取企业奖励基金,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国家也不再拨给四项费用。凡是应在利润留成资金解决的开支,也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列入生产成本。
1961年3月,安徽对地方国营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作了调降:有色金属工业调为5%,钢铁工业为15%,建材工业8%,化工12%,机械工业的省、市级12%、县级15%,煤炭工业13%,省级电力2.8%、市、专级电力6%,公路运输4.5%,内河运输10%,邮电10%,商业5%。
1961年5月,财政厅、商业厅制定《安徽省商业系统利润留成提用办法》:县级企业由县商业局按汇总所属企业实现利润2.2%提成,市级企业由市商业局、副食品局、服务局分别按汇总所属企业实现利润的18%提成,二级站、运输办事处按实现利润的1.5%提成。集中在商业采购批发环节实现的高价商品销售利润和饮食业出售高价饮食品超过核定正常利润的高价利润等应专案上缴,不准提取企业利润留成。各级商业企业利润留成的提成比例,由商业厅在财政厅核定的系统比例范围内进行核定,一年一定。
1966年度起,安徽对国营、公私合营饮食服务企业实现利润的分成比例,改为50%留给企业,50%上缴财政;公私合营的饮食服务企业按50%抵扣私股定息后上缴财政。饮食、服务企业的利润留成,以市、县公司为计算提取单位,按月提取,按年清算。饮食服务企业的利润留成,70%上缴省公司,30%留各市、县。
1979年2月,安徽根据财政部、商业部制定的《商业部系统饮食、服务行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将原规定的五五分成,改为按实现利润的80%留给企业,20%上缴财政。同时规定利润留成基金的使用范围: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用于企业技术、设备改造,改善卫生条件以及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固定资产购置;扩建、改建和新建小型网点以及属于简易建筑费用开支。
1979年5月,财政部、商业部核定安徽省商业企业(不包括饮食、服务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16.5%,利润留成额3292万元;商办工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20%,利润留成额646万元。所有商业企业(包括省、市、地、县公司)都实行经理(厂长)基金制度。企业有利润留成基金的,经理(厂长)基金即由本企业利润留成基金中提取。商办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基金,企业提取部分由本企业实现利润中抵留,主管部门集中掌握部分由财政退库。
1979年7月,安徽对县办“五小”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对市和市属区办工业企业以及今后省和行署、市下放给县管的工业企业,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实行县办工业利润留成的地方,其工业盈利单位的利润,50%缴库参与总额分成,50%交县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亏损企业的亏损,80%由财政弥补,20%由县从所得的利润留成中弥补。实行定额补贴的政策性亏损工业企业(如小化肥工业),其实际亏损额小于定额补贴的部分,40%缴财政,60%留给企业;实际亏损大于定额补贴部分,40%由财政拨补,60%由企业用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和企业基金弥补。
三、企业基金
1978年11月,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安徽自1978年起,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和上缴)、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销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4项指标和供销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在此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1项按工资总额增提0.5%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和供销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企业基金从实现利润中提取;亏损企业在财政拨补的亏损额中提取。
1979年11月,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国营工业企业全面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销合同4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4项计划指标的,在完成利润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1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25%提取;利润计划指标没有完成的企业,不能提取企业基金。交通运输企业以产量(客货周转量或港口吞吐量)、质量、效率和利润4项指标;粮食企业以商品流通费用、非商品资金占用、利润3项指标;邮电企业以邮电业务量、通讯质量、利润3项指标;物资供销企业以物资销售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利润3项指标;考核3项指标的企业,全面完成3项指标的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没有完成3项指标的,在完成利润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1项计划指标按1.66%提取,没有完成利润计划指标的,不提取企业基金。亏损企业按当年实际亏损额比上年实际亏损的减少额中提取。企业主管部门提取企业基金,从企业当年利润增长额中提取。
四、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
1980年9月,安徽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经批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企业(省革命委员会批准80户),不再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试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企业的利润留成资金,6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2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20%作为职工奖励基金。试行这一办法后,凡属应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财政不再拨补,也不能在成本中列支。不同行业增长利润的留成比例:石油、电力企业为10%,冶金、机械、电子、轻工、纺织、交通和其他企业为20%,煤炭、邮电、农机企业为30%。企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自上而下核定,一定3年不变。
1982年3月,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利润分配办法有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上缴利润包干和超收分成留用,亏损补贴包干和减亏分成或留用,超计划利润留成等5种。凡是有条件按部门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协商,从上述5种办法中确定1种实行。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或包干指标范围内,对所属企业实行不同的办法,但一个企业也只能适用一种办法。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不再提取企业基金。实行利润和盈亏包干办法,坚持有奖有罚的原则。对工业企业的考核指标,有产品产量、质量、品种、成本、利润5项,没有完成产量、质量、利润中的任何1项,都要扣减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的8%。
五、利改税
1983年4月,安徽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把国营企业向财政缴纳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这是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根据其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计算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缴财政,一部分留给企业。上缴财政的部分,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采用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定额包干上缴和缴纳调节税等办法。对税后利润略低或略高于核定留利水平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不上缴利润。对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财政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财政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按固定的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营业性的宾馆、饭店和饮服公司都缴纳15%的所得税,财政不再拨补,企业税后有盈有亏的由商业主管部门调剂处理。军工企业、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和劳改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办法。
安徽在1983年贯彻执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计458户,其中:实行递增包干上缴办法的11户;实行固定比例上缴办法的1户;实行调节税办法的347户;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4户;税后利润全留的企业95户。实行利改税的小型盈利企业601户。暂未实行利改税的企业382户,实行利改税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共计1059户,占工业企业总户1441户的73.5%。1983年,全省实行利改税的工业企业,除纺织企业有特殊原因外,与利改税前1982年比较,产值增长11.68%,实现利润增长23.43%,上缴利润增长23.67%,企业留成增长53.49%,个人奖金增长40%。这5项指标增长幅度大大超过了全省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同时工业企业的税前还贷,1982年为6346万元,1988年增加到53757万元,占实现利润总额的42.3%。
1984年10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方案,以企业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在调整实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之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55%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部分,占基期利润的比例即为核定的调节税税率。如果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所得税后,其余利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大中型企业,不征调节税,并在一定期限内,经过批准,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军工、邮电、民航、外贸、农牧、劳改企业以及少数经批准试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暂不实行这一办法。
1985年,安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工业企业1038户,其中大中型企业258户,小型企业780户。没有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工业企业275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商业企业2357户,占商业企业总户数的90.5%,其中商业批发企业545户,大中型零售商业企业78户,小型零售商业企业1483户,饮食服务企业133户,石油企业89户,其他商业企业30户。
六、承包经营
1987年9月,省财政厅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企业对国家承包的范围,是上缴国家的所得税、调节税。还有包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和其他各税。承包以后,企业仍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企业超额完成承包上缴目标任务的,实行超目标分成,企业应得的好处,由财政部门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同企业结算,拨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承包合同要经财政部门和企业签字方为有效。承包上缴目标任务的基数可采取同行业评议或招标的办法确定。基数不低于1986年实际上缴所得税、调节税。每年承包上缴目标任务应在上年应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增长比例,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补齐。
1987年11月,省财政厅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承包范围与工业企业一样,也可以只包调节税。承包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企业其超任务多上缴的收入实行分档分成;单独承包调节税的企业全部返还。承包亏损指标的企业,减亏分成,超亏自补。承包后新增的贷款,由企业用超承包任务分成收入和企业自有资金归还。
1988年7月,省财政厅执行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规定》。盈利企业承包上缴的范围是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实行所得税后承包的,是所得税后的调节税、利润。亏损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国家拨补的亏损。承包上缴国家利润的主要形式有: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递增承包,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定额补贴包干,或亏损补贴递减承包,减亏分成;企业上缴所得税后利润承包。全省1320户预算内工业企业,有1020户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中:大型盈利企业267户,小型盈利企业504户,微利企业159户,亏损企业90户。完成承包上缴利润目标有928户,占承包总户数的91%。全部承包企业1988年实现利税227670万元,比上年增长24.86%,其中实现利润116839万元,比上年增长22.5%。上缴财政的利润28390万元,比上年增长9.4%。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实现税利明显增长。据安徽省1988年工业企业财务决算说明,承包后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商定承包上缴基数,最终在财政部门被迫让步下形成,多数企业明显偏低。二是包盈不包亏。企业超额完成承包上缴基数,当然要按承包合同规定多得好处。但是有的企业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就寻找各种理由,寻求各方支持,要求财政部门承认。“核定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不能全面执行。
1989年底全省1277户预算内工业企业,有1089户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承包,占全部企业的85.28%。其中:大中型盈利企业341户,小型盈利企业627户,亏损企业121户。1089户承包企业中,有188户承包企业未完成承包上缴利润目标,占总承包户数的17.26%。其中:大中型盈利企业86户,小型盈利企业82户,亏损企业20户。全部承包企业1989年实现利税(含两费)24.69亿元,比上年增长0.8%。其中实现利润10.89亿元,比上年下降7%。实际上缴财政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承包费等29068万元,比上年减少546万元,下降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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