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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四节 成本(费用)管理


财政部门通过编制成本计划,规定成本开支范围,统一成本核算规程,加强对成本的考核和分析,以帮助企业提高成本管理水平,增加利润,增加财政收入。
一、成本计划
1961年12月,省计委、财政厅对企业编制成本计划作了几项规定,初步明确了成本的编制范围、内容要求、编制依据以及编审程序。这是安徽省初步建立成本管理的雏形。
1964年,省财政厅、省计委制订了《安徽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成本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县以上独立核算的国营工业企业及全民所有制手工业都应编制成本计划。成本计划的内容包括:可比产品总成本降低额、降低率,主要产品单位成本降低计划,生产费用预算等。企业的成本计划,依据国民经济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国家重大制度的实施或变动,参照上年度成本水平进行编制。先由企业提出成本计划建议,再由上而下的下达控制指标,企业依据指标正式编制成本计划草案,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下达。各企业要建立和健全经济活动分析制度,按月、按季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找出差距,挖掘潜力,提出措施,改善经营管理,节约费用,降低成本,实现成本计划。各级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计委要按季、按年检查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1973年3月,安徽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将国营工业企业成本计划的内容定为:全部产品成本,可比产品成本,不可比产品成本,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和降低率,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
二、成本开支范围
1952年以前,安徽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没有统一规定。1953年1月起,执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的国营企业附加工资提取标准,按照企业的工资总额按月提取,计入当月生产成本。1957年对医药卫生补助费的提取标准作了调整。1958年又对交通运输企业的附加工资提取标准作了调整。
1961年8月,省财政厅、省计委颁发了《安徽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生产费用要素,产品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的几项规定》。工业企业编制生产费用预算和核算实际发生的生产费用,都要按照生产费用要素进行分类,工业企业编制产品成本计划和核算产品成本的实际费用,应按照“成本项目”进行分类。工业企业为进行产品生产所支出的一切费用,都应当按照其用途分为下列各个“成本项目”: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废品损失、销售费用。前10项构成工业商品产品的工厂成本。工厂成本加销售费用就是产品的全部成本。
1965年,省财政厅制定《安徽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经费开支标准》。工资附加费:实行劳保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计提,未实行劳保的按2%计提。医药卫生补助金:重工业按5%、轻工业按2%计提。职工福利费按2.5%计提。管理人员办公费每人每月3.5元,车间办公费按实有工人人数,每人每月0.5元至0.6元开支。
1973年,安徽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工业企业产品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统一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工业企业产品成本包括: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各种原料、材料和外购的半成品;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燃料和动力;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中小维修费用;按规定列入产品成本的低值易耗品;停工费用;废品损失;产品的包装和销售费用;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20元的简易料棚修建费;其他生产费用,如管理费、运输费、产品盘盈盘亏、利息收支等。
1975年1月,省财政局、商业局颁发《安徽省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商业系统的工资附加费由原来按比例提取改为定额提取。每人每月提4.6元,其中职工福利费1.28元,医药费和奖励金3.32元。职工的文体宣传费,每人每月0.3元。
1977年起,安徽地方国营企业(不包括商业、农牧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不分轻、重工业,不分是否实行劳保,一律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
1984年5月,安徽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件》。第七条规定工业企业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用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开支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签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第八条规定交通运输企业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生产营运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料、油料、材料、轮胎、轮箍、垫仓材料、备用配件、燃料动力、装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装卸费、港口费、代理费、养路(河)费、营运业务费;第七条2至8项和10、11项所列的有关费用。第十一条规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和保管、保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组装商品的费用,以及定额内和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和损失;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保养修理费,租赁费和家具用具摊销费;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条例》第七条3~5项和7~11项所列的有关费用。
1986年12月,财政部印发《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规定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项目有:新建、扩建企业或车间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一次支付的固定资产租金和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企业自行安排的新产品试制费以及按规定可以计入成本的测试和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等费用;按规定分期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以及为制造引进产品而支付的职工技术培训费;企业支付数额较大的契约合同公证费、咨询费;由企业开支的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金;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和季节性停工期间费用。
三、成本核算
1959年9月,省财政厅颁发《国营工业企业有关成本核算的规定》。工业企业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生产费用要素和成本项目的名称、内容进行汇集和分配生产费用。在编制成本计划和进行成本核算时,都应当取得一致,以便于汇总、考核和评比。工业企业应当按月计算成本,成本计算的起讫日期应和历年制和月份起讫日期相一致。各工业企业都应根据生产组织的类型和特点以及产品的种类,采取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产品的单位成本不得采取先计算总成本,然后再按比例计算产品单位成本。凡能直接确定某一产品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动力的费用,应当由该产品的成本直接负担。凡由若干个产品共同耗用成本项目的费用,可按一定比例在有关产品的成本间进行分配,必须力求接近实际。待摊费用应按受益期限长短,分期摊入成本;摊入成本的期限以一年为限,超过一年时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计入产品成本的分配标准,可由企业根据情况按符合实际和手续简便的原则自定。但分配方法一经确定后,即不得随意变动。企业对外销售的自制材料、自制半成品都应负担企业管理费。
1961年8月,省计委、财政厅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的规定》,增添以下内容:根据各种成本明细帐表的记录计算出各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汇集的一切成本。根据所汇集的成本,进行结算和分配,计算各基本生产车间的总成本。根据基本生产车间的总成本和产品产量记录,计算各种产品的工厂成本。各工业企业辅助生产车间的成本分配方法由企业自行规定。工业企业所汇集、结算、分配计算的各种成本,原则上应以实际发生数为准,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预提或以待摊费用处理:费用发生在后期而受益于本期者,可以预提计入本期产品成本;费用发生在本期而有益于后期者,可以待摊费用摊入后期产品成本。为了正常计算产品成本,工业企业应设置必要的原始记录。其设置种类和内容,由企业根据满足核算需要,保证核算质量、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1974年6月,安徽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生产一种产品的企业,以该种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其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主要产品以每种产品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计算其总成本和单位成本。规格多,产量少,占总成本比重不大的次要产品,可分类计算产品成本,或者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其总成本,再按一定比例计算各种产品的单位成本。分批生产产品的企业,以每批产品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产品经过几个生产步骤连续加工的企业,以每个生产步骤为成本核算对象,但一般可不计算各步骤的半成品成本,只计算最后完工步骤的产品成本。企业因管理需要,也可将生产的半成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企业生产产品用的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等应分别在其规定的成本项目中汇集。凡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成本对象的便直接记入。多种产品共同耗用的应按消耗定额、产品产量等比例分配计入。车间经费,由本车间生产的产品成本负担。根据生产工人的工时或工资、耗用原材料数量或产品的产量等比例分配。企业管理费,由全厂生产的产品成本负担,可比照车间经费的分配方法进行。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费用,转由受益的产品、车间和部门负担,以劳务供应量的比例分配,也可用内部价格分配。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企业可根据生产特点,分别采用“简单法”、“分步法”、“分批法”、“分类法”、“定额比例法”和“定额法”。对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在产品数量较多,而且各月之间很不稳定的单位,月终时根据实际结存数量,计算在产品成本,按照实际投入料、工、费的价值分别计算,或者按完工产量占在产品产量的比例,在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工资和费用占全部成本比重不大的,可全部由完工产品负担,只计算在产品的材料成本。对年度内各月之间在产品数量变动不大的企业或车间,可以用年初在产品成本作为各月的在产品成本,但年终应根据实际盘存的数量计算调整。在产品数量很少的企业,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1984年3月,安徽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工业、交通企业,除销售费用外,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的统计产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要在当月底结算时调整为实际成本。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界限;划清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界限;划清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的准确性。
1987年3月,安徽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这一办法是在1974年颁发的核算办法基础上进而具体化。其中增加了“产品销售成本”和“成本核算组织”内容。产品销售成本,包括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及按规定计入产品销售成本的其他费用。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必须以销售收入的实现为依据。产品销售成本的计算口径必须与销售收入口径相一致,不能只计算销售成本不计算销售收入。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必须按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明细核算的企业,对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可以在“分批实际法”、“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中选定一种。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产成品明细核算的企业,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及其差异分配率,一般按产品品种分别计算销售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差异。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应全部由当月销售的产品负担,可以直接归属某种销售产品负担的销售费用,应直接计入;需要在销售的各种产品之间分配的销售费用,可按生产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应根据成本管理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成本核算组织体系,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大中型企业一般都要实行厂部和车间两级成本核算。小型企业不要求单独考核车间成本,可实行厂部一级成本核算。实行两级成本核算的企业,车间要根据厂部分解下达的成本指标,结合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核算车间成本。实行厂部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车间必须为厂部按时提供成本核算的原始资料,同时,车间还要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厂部下达的考核指标,核算本车间的有关资料。企业可采用简便易行的核算形式进行班组、个人单项消耗核算。企业还要按费用归口管理要求,核算各职能部门的各项费用。
四、成本考核
1964年1月,安徽对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以可比产品成本比上年实际成本的降低率为考核指标。不可比产品成本,以计划成本为考核指标。
1973年5月,安徽按财政部的规定,将可比产品改按可比产品以计划成本降低率为考核指标,不可比产品成本仍以计划成本为考核指标。
1984年11月,安徽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对工业企业,可视其情况,分别考核全部产品的计划成本,或者考核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工业企业可比产品比重超过50%,应考核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可比产品比重低于50%的,应考核全部产品计划成本。考核全部产品计划成本的工业企业,主要考核企业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是否超过按实际产量计算的计划总成本。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差额,为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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