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的农业财务管理,在1958年以前,省财政厅未设专门管理机构,其工作分别由行政财务处、企业财务处和预算管理处经管。农村人民公社化后,财政厅于1959年负责公社财务管理工作,成立了公社财务管理处,同时将所有农业财务业务,划归公社财务管理处管理。1962年,公社财务工作重归农业部门管理,省财政厅将公社财务管理处改为农业财务管理处,各地、市、县的财政部门也相应地成立了农业财务管理机构,以加强农业财务管理。在这以后的4年(1963~1966年)中,工作重点是进行业务建设,搞好财政支农,为农业服务。先后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有关农业财务专项管理办法、制度、规定(包括转发中央文件及补充规定)共38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财务工作有所削弱。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下,农业财务工作又进入了新的起点。1980年1月召开了有专、市、县财政工作分管负责人和财政局长参加的全省农业财务工作会议,讨论如何加强农业财务工作,把农业财务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促进农业生产,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步伐的轨道上来。会议决定,近几年抓好4个方面的工作:1、财政支农,必须突出重点;2、大力帮助社队企业发展生产,提高资金自筹能力;3、管好用好农业事业费;4、迅速扭转农业企业亏损。从1979~1983年,农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农业企业和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财务包干;支农资金改无偿为部分有偿支援;支援公社投资重点转向扶持社队(乡村)企业发展等。从而使农垦企业扭亏为盈,农业三场、劳改农场和水产养殖场亏损不断下降,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不断改善,支农资金使用效果显著提高。农业财务工作不仅在管理上不断提高、完善,在资金安排上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1989年,安徽财政仍然处在困难的情况下安排的支农资金,仅农林水利气象事业费和支援农业生产支出两项资金就达到51000万元,比1983年实际支出数增加8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