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农业企业,包括农垦企业、农牧企业和水产养殖企业。建国初期,安徽省除接管民国时期为数很少的农林专业场加以改造恢复外,陆续利用垦荒和土改中保留的公有地,建立了一批国营机耕农场、专县农场、林场和水产、畜牧、特产等专业场。40年来,上述企业不断得到发展、壮大。1989年底止,企业总数已达425个,固定资产净值28216万元,流动资金10747万元,当年盈利总额2480万元,上缴税金1851万元。分类情况如下表: 安徽省国营农业企业概况表 (1989年) ![]() 说明:总人数中包括职工家属。 列入农业企业财务管理的还有劳改企业、森林工业和水产供销企业。1989年,劳改企业10个,利润总额2992万元(其中工业2614万元),上缴税金1469万元。森工企业124个,利润总额3356万元,上缴税金2081万元。水产供销企业56个,由于当年市场疲软,水产品价格下跌,成本上升,毛利率下降,致使由上年盈利76万元转亏为248万元,上缴税金207.7万元。 国营农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与国营工业企业相仿,各级政府颁布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有的就包括工业、农业在内。但由于农业具有特定条件和特殊情况,在财务管理上又必须为适应农业的特点而作出补充规定或专项规定。如固定资产管理、成本核算以及流动资金管理等,都是根据各类农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 安徽的国营农业企业长期以来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不利于调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农业企业的亏损面、亏损额都较大。1979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财政部与有关主管部的部署,先后在各类国营农业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严格实行经济责任制,促使企业责、权、利相结合,提高了经济效益,亏损额逐年下降,许多企业很快扭亏为盈。 一、农垦企业财务管理 安徽的农垦企业,在整个农业企业中占有重要地位。1989年全省农垦企业总产值占全部农业企业总产值的70.3%。从建国到1978年,农垦企业吃了29年的“大锅饭”,除1960年和1965年两年共盈利113万元外,27年都有亏损,共计亏损22262万元,平均年亏824万元。其中1977年亏损额多达2633万元,亏损面85%。29年来财政共补贴24745万元。1979年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大大地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全省农垦企业盈亏相抵,实现利润359万元。1983年,安徽贯彻中共中央〔83〕1号文件精神,在许多农场推行了承包到户、到劳的联产承包经济责任制,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解决了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问题。在此基础上,1984年又兴办起一批家庭农场,实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即农场对职工家庭农场合理核定产品上缴任务和上缴利润、税金、企业管理费及其它应摊费用的承包办法)。进一步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1989年,全省农垦企业实现利润2063万元,比1982年盈利1227万元,增长68.1%。 安徽省国营农垦企业情况表 (1950~1989年)单位:万元 ![]() (续) ![]() 说明:上缴国家税金数字不完整,1970年以前的数额未统计起来。 二、农牧企业财务管理 安徽的国营农牧企业包括良(原)种示范繁殖场、种畜(蜂、禽)场、园艺特产场(简称农业三场)。农业三场原属农业事业单位,1970年以前,均按事业差补单位管理。由于农业三场存在问题较多等多种原因,从1971年起改为企业管理,纳入国家预算,实行利润上缴、亏损拨补,亦即“统收统支”的“大锅饭”管理办法,亏损额逐年增大。1974年全省净亏额达到644.7万元,1978年净亏额增加到901万元,5年间,国家财政净拨补3784万元。1979年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后,亏损状况迅速好转,亏损额逐年下降,当年净亏额下降到584万元,比上年下降35.1%。1989年已扭亏为盈,净盈利341万元。这3年的变化情况见表: 安徽省农牧企业扭亏为盈情况表 (1989年) ![]() 三、财务包干 国营农业企业财务包干,安徽是对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的。对农垦企业:1979年3月,省财政局、农垦局对国营农场实行财务包干,规定利润在10万元以下的农场不上缴;利润在10万元以上的农场,其利润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上缴30%;砀山果园场因利润大部分来自果酒厂,按其利润的40%上缴。上缴的利润作为调剂周转金,由省农垦局、财政局掌握使用。对亏损农场实行核定补贴指标,结余留用,超过不补;但因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发生的超亏,可以适当增补。1986年5月,省财政厅、农垦总公司根据财政部、农牧渔业部的决定,在“七五”期间对农业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利改税的精神,决定对农垦企业分别实行3种财务包干办法。对生产条件好、生产经营稳定、盈利水平较高、利润额较大的企业,实行“定额上缴”办法。其盈利在30万元以内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30万元在计划利润之内部分,上缴企业主管部门30%,超过计划利润的部分按5%上缴。对生产条件一般、生产经营不够稳定、盈利水平不高、利润额较小的企业,实行“盈利不缴、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当年实现利润在30万元以内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5%上缴主管部门。对生产条件太差、生产经营不稳定、暂时有亏损的企业,限期扭亏,在限期内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以1986年的定额亏损补贴为基数,平均每年减少25%,以后不再拨给亏损补贴。 对农牧企业:盈利企业,按常年盈利水平的30%到50%核定收入指标,实行包干上缴,一年一定,结余留场,短收不补;亏损企业,实行“定额补贴,包干拨补,结余留用,超亏不补”。 对水产养殖企业:大多数已实现扭亏为盈的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对自然条件差,困难较大仍有亏损的单位,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 国营农业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后,一般都拥有包干结余资金(包括完成和超额完成包干任务后留用的利润、减少的亏损和定额补贴的结余,以及上级集中掌握的调剂周转金),而且数额较大。对此,安徽实行“先提后用”,一般在下年度安排使用,个别利润稳定的企业经上级批准,当年可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经济效益大,确有把握的生产项目,但不得超过预计包干结余总数的20%。包干结余资金,主要作为发展生产资金,用于生产技术措施,部分作为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同时还要建立适当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省财政厅规定的分项提取比例是: 安徽省国营农业企业包于结余资金中提留三项基金比例一鉴表 ![]() 1989年,国营农业企业财务包干结余的实际使用情况,基本符合要求,只是农垦企业和农牧企业的储备基金留得偏少。省财政厅规定储备基金提留比例,农垦、农牧企业分别为20%、25%,实际提留9.7%、14.2%。 安徽省国营农业企业财务包干结余转入专用资金情况表 单位:万元 ![]() (续) ![]() 四、开展多种经营 国营农业企业,特别是农业三场,由于生产条件较差和担负着为发展农业生产提供各种良种以及增产示范的任务,扭亏为盈,在客观上存在困难。为使企业增加收入,尽快扭亏为盈,实行了“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各级财政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多种经营,除了从资金上加以扶持外(支持的数额在“财政支农周转金章节中叙述),还从工作上加以帮助省财政厅多次召开会议专题讨论农业企业发展多种经营问题,总结支持企业发展多种经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明确财政支持要从实际出发,要在搞好主业的前提下,积极兴办那些本身有生产技术,产品有销路,物、料有来源,资金有效益的项目。近10年来,经过企业的努力,农业企业的多种经营有较大的发展,对增加企业的收入,扭亏增盈起了一定的作用。1989年农业企业的工副业产值达到25578万元,占总产值的41%,其中农业三场工副业产值7035万元,占总产值43.9%,10年间上升幅度近1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