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知识青年就业经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称“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是国家为了下放城镇知识青年而建立的专项补助费。1980年,城镇知识青年停止上山下乡,改称为“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 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是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于每年年末按实际下乡人数和补助标准结报。省对各地也是实行专款专用,按实结报的办法。补助标准:下放江北地区每人500元,江南地区每人480元,后分别改为600元和580元。其中:建房及三具费(“三具费”指购置农具、炊具、家具的经费。),每人350元,主要用于建筑、维修房屋、购置农具、炊具、家具等;生活补助费,江北地区每人180元,江南地区每人160元;学习费和医药费,每人各20元;其他费用每人15元。1976年起,又增加一项知青工作业务费,主要用于以知青为主的专业会议、宣传教育和培训费。从1967年起到1979年止,安徽共安置上山下乡城镇知青68.05万人(其中接收外省15.1万人),共用去经费26958万元,每人平均396元。少于每人补助标准的原因,是后期下乡的知青利用前期下乡已回城知青的住房所节约的建房费。 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包括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1979年,中共安徽省委决定从全省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中拿出800万元,作为扶持生产的资金,以无息贷款的形式,安置待业青年兴办集体生产企业和服务行业。1980年,城镇知青停止上山下乡,为了帮助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国家将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改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当年正逢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知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包干基数,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此后,中央还陆续补助安徽以安置知青就业为主的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共2885万元。城镇知青就业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扶持生产资金、安置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5项。扶持生产资金,用于扶持和兴办为城镇青年就业举办各种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知青厂(场)队、知青农工商联合企业生产和经营所必需的周转金;安置费,用于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到农村生产就业的补助和下乡知青的遗留问题;就业训练费,是组织城镇青年就业前的技术训练补助费;业务费,是劳动部门为开展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工作所需要的业务费用。1979年到1989年,全省共支出就业经费12758.4万元,其中用于扶持生产资金期末实有可周转资金4071.8万元。共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90.1万人,1989年底止,在劳动服务集体企业就业的人员有65.5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