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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导言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公检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各党派、人民政协、人民团体、文教科卫、抚恤和社会救济,以及工商、税务、民兵、兵役集征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等。
建国后,安徽逐步建立健全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制度。财政对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形式,在1978年以前,基本上采用全额管理和差额管理。这种管理形式,对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供应,支持行政事业任务的完成,起过良好的作用,但其弊端是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助长了吃“大锅饭”的思想。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财政部门在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中,从实际情况出发,密切配合各部门加强财务管理,试行“预算包干”等办法,提高了资金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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