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8月,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省财政局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实行“预算包干”的试行办法》,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由年终结余收回的办法,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或分成”的管理办法。年终结余,行政单位全留;事业单位分成70%,上缴财政30%。包干结余留用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余留用资金除专项资金要专项使用外,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各单位内部,可以实行“定额管理,节约(或增收)奖励”的办法。提取节约或增收奖金,可视增收节支的易难,确定不同的比例,一般以不超过15%为限。 1981年5月,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暂行办法》,规定了包干形式、包干范围、包干结余的提取和使用。包干形式:一律按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即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单位年度预算实行定额或全额包干,年终结余结转使用,超支不补;对全额预算管理的基层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应于年初一次核定单位年度预算,实行“全额或定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有少量不固定收入的,如设计、科研、广播等单位,可实行“支出预算包干,收入分成”的办法,具体分成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或定上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包干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公用经费中的公务费、业务费和一般设备购置费、公房修缮费等。大修理、大型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实行包干。主管部门掌握的待分配指标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费用,均不列入包干范围。包干结余的提取和使用:主要用于发展事业、改善工作条件或弥补正常经费之不足。为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单位可以从包干结余中提取一部分用作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在完成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可从中提取30%,地、市级提取40%,县和县以下单位提取50%。各级财务主管部门保留的待分配预算指标和统一掌握的专项资金、单位应办的事而未办完以及不属于包干范围的年终结余,均不得从中提取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