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九章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第二节 改革文教科学卫生财务管理


1985年9月,财政厅发出《关于改革文教和行政财务管理方法若干意见》,提出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改变预算分配办法,加强定员定额管理。文教科卫事业费和行政经费都要建立健全开支定额,逐步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的办法。例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分科类按学生人数综合核定包干经费;卫生医疗单位,按病床或医疗任务大小核定经费,改变“包工资”的做法;行政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按批准的人员编制和能计算出的各种单项定额核定经费。二是改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对部分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和合同制。发展文教科卫事业所需资金,应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财政部门将一部分过去无偿拨付的事业费转为周转金,借给用款单位,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收入比较正常,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要鼓励其使用银行贷款,财政用事业费给予贴息或垫息补助。无论有偿还是无偿资金,都必须实行经济合同制,明确管钱用钱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权利,互相监督,以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三是鼓励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合理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经费能完全自给的文教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对从事应用性开发研究的科研单位,应通过增加科研业务收入,逐步递减事业费,力争三、五年内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减下来的事业费,仍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国营戏剧团体的经费,依照其艺术品种、任务、分工,以及所在地区的不同情况,有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补贴,有的可长期给予补贴,有的则要完全自给。对集体卫生医疗单位,要实行按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情况进行补助,并逐步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6年3月,财政厅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对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文物、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科学研究、地震、通讯、广播、电视、档案、社会福利以及其他有关事业单位,可按照各自不同特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和企业化管理等财务管理形式。各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形式,由各级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没有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有少量非固定收入的,原则上也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其收入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留给单位,用于事业发展。对有比较经常、稳定业务收入的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要认真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后,可以根据单位不同情况,采取“核定收支,差额(或定额、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等管理形式。这些单位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都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三项基金具体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其中事业发展基金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可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奖金限额内发放奖金。全年发放奖金额度,凡国家拨款(不含专项拨款)占单位支出50%以下的,人均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凡国家拨款占单位支出50%以上的,人均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对自收自支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办法。对经济上已完全自给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纳税后的纯收入,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全年发放奖金额度,生产性单位人均不得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金额;服务性单位,人均不得超过二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其自费工资改革资金和发放的奖金,均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对企业化管理单位,按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各级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形式和管理办法,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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