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发布《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民政事业费实行部门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讲求使用效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划、民政事业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安排民政事业费预算,并对其使用管理实施财政监督。 1985年6月,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造民政事业费年度预算建议指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抄报上级民政部门。民政事业费年度预算指标,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事业需要和财力可能进行安排。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和上年结余,编造分款、分项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款。省专项拨款指标,由民政厅、财政厅商定下达。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费,由地方预算统一安排解决。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的自然灾害救济费,在各地财力确实无力全部解决时,由各地政府根据受灾情况编造预算报省人民政府申拨专款。民政事业费,应按照核定的预算项目开支,如因工作需要,除自然灾害救济费只用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有困难的灾民救济外,其余各款之间在保证固定等开支的前提下,可以由民政部门互相调剂使用。县级以下使用的民政事业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年初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将指标一次下达乡、镇财政所,由乡、镇包干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