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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外事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一节 外事财务管理


一、利用世界银行贷款
1982年,安徽开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到1988年8个项目共利用世界银行贷款12174万元,分项目情况见表:
安徽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情况表

1985年9月前的5个项目,是由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由财政部转贷给有关部委,再由部委转贷省主管部门。1985年10月以后的3个项目,是由财政部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省再向项目区的县(市)人民政府转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债务、债权代表人,负责承办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工作。
〔华北平原农业项目〕
1982年,涡阳、蒙城、濉溪三县列入华北平原农业项目,成功地改造、治理了砂姜黑土41.37千公顷。项目投资开始为8075万元人民币,中期调整为9275万元人民币。其中:世界银行贷款1500万美元,省级配套资金2700万元人民币,项目区劳务自筹2825万元人民币。
〔淠史杭—巢湖项目〕
计划总投资71355万元人民币,其中世界银行贷款92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818万元。除了项目国际物资、设备招标用汇由世界银行直接支付外,其余现汇由省财政厅根据工程进度和世界银行提款程序,陆续从世界银行提回,通过中国银行办理结汇,结汇保留的外汇额度全部交省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现汇中的15%分给项目区内各县(市)用于创汇项目,但县(市)必须按外汇折率拿出人民币作项目经费,并在今后将外汇额度如数归还省计划委员会。向世界银行还本付息、付费等所需的外汇额度,由省财政厅根据每年偿还债务的数额及当时官方公布的汇价,在上年年底将用汇计划送省计划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分两次核拨给省财政厅。在用款、还款的结算过程中,特别是提款权折美元和美元折人民币的损益,由各县(市)负责。
1986年8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发出《关于下达淠史杭——巢湖开发项目外资转贷的通知》。世界银行贷款9200万美元,按1∶2.8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25760万元,其中水利65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228万元,农业综合发展269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532万元。跨县水利工程项目由行署、市财政局承贷,再往下转贷,非跨县工程由县财政局承贷。农业综合发展贷款中有农业信贷项目290万美元,由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承贷。
淠史杭—巢湖项目世界银行贷款转贷明细表
(1986年)

(续)

国内配套资金:水电部投资用于淠史杭灌区水利工程。省财政投资,由财政厅按计划逐年核定,无偿拨给各县(市)财政局,县(市)对下采取有偿使用,收回的资金缴县(市)财政局,由县(市)统筹安排使用。属于科研培训、咨询服务等受益对象不能确定的开支,其还本付息从省、县(市)配套资金和利息收入中解决。县(市)投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筹集,县(市)财政局负责集中管理。
截止1989年底,项目已累计完成64712万元(淠史杭—巢湖项目已于1991年6月竣工。项目总投资98225万元,其中世界银行贷款11500万美元,按1991年美元与人民币比价折合,投入工程建设41128万元人民币,水利部投资6224万元,省投资8803万元,县投资11626万元,劳务30444万元。用于水利建设72258万元,农业开发17712万元,息费8255万元。这一项目共向世界银行贷款11506万美元,按提款时汇率折合人民币47204万元,拨至项目区41128万元。)为工程原投资计划的91%,其中农业完成16256万元,水利完成46634万元;承诺费和利息1822万元。
二、出国经费和用汇额度管理
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号文件中关于“对出国经费和用汇额度,要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的要求,于1985年10月24日颁发了《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管理的暂行办法》。凡有临时(临时出国的时间规定为一年以下)出国任务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出国经费和外汇(包括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不论外汇来源如何,各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向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报年度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各单位的年度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要根据外事、外贸、外经和科技工作的需要,本着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编制。各单位在审批出国项目时,凡是经费来源和外汇来源不落实的,不得审批。人民币经费部分仍按原规定程序报批。外汇部分的报批程序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共同审核出国团(组)用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出国用汇计划。省财政厅(局)汇总的出国用汇计划于上年11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出国用汇作为地方外汇收支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地方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年度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分别核定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同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会商后,核定地市及省级申报单位的出国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由各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掌握执行,同时抄送当地中国银行分、支行监督供汇。临时出国人员使用非贸易外汇开支的,由财政部下达非贸易出国用汇计划。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后,要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收帐手续,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销并向开户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财政厅为了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临时出国经费和用汇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安徽的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和近两年的执行情况,于1988年2月9日发出《安徽省党政机关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和用汇管理的暂行办法》。凡列入财政预算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政协、民主党派所需的临时出国经费和外汇,除人民币经费仍按原规定程序报批外,一律由省直各单位和各行署、市于上年11月底以前向财政厅编报年度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及用汇计划,同时抄报省外事办公室和省外汇管理分局。财政厅在征求省外事办公室和省外汇管理分局意见后,核定各行署、市和省直各单位的出国用汇计划,由省外汇管理分局掌握执行,同时抄送中国银行合肥分行监督供汇。省直各单位的年度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由各单位的财务或外事、人事机构编制。各行署、市年度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外事部门编制。如在上报年度用汇计划之外,确有临时急需的出国项目,要先向财政厅报送出国用汇追加计划,经审查同意后,再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才可列入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并批准用汇。在上报出国任务的同时,要附报经费和用汇预算,送主管部门或行署、市财政局审查,逐案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用汇额度由财政厅专项审批核拨。出国团组回国后凭省外事办公室开出的证明在15天之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省直各主管部门和行署、市财政局在季度终了后10天、年度终了后20天内,向财政厅编报季度和年度临时出国用汇执行情况表,并作简要说明。季度终了25天内、年度终了35天内,由财政厅会同省外汇管理分局编制临时出国用汇执行情况表,报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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