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经济建设处于分散零星状态,国家对于基本建设拨款,由财政直接分配各建设部门拨给建设单位,存入人民银行按一般货币管理办法管理。1952年,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及部分地、市办事处成立,接办了基本建设拨款工作。同年,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了《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草案)》,对基本建设拨款范围、方式、依据和手续等作了规定。1956年,国务院颁布《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草案)》,省人民委员会又对安徽省基本建设任务书与设计文件的审批程序、审查工程预算等作出具体规定。196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工作的指示》,接着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规定建设银行要严格执行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工程进度拨款原则。1979年11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建设委员会、财政部重新制定颁发了《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除重申行之有效的“四按”拨款原则、“三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财务决算)管理等办法外,还规定建设单位要向建设银行提供年度工程项目一览表;建设银行要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对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设规模、建筑标准等进行审查;建设银行对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搞计划外工程等要进行严格控制。 1980年3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1979年8月批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供应的办法,制定了《关于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具体意见》,选择一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进行基本建设贷款的试点。1984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有关部门颁发了《关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拨改贷”对没有还贷能力的项目起不到信贷作用,徒增贷款和豁免手续,因此,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规定自1986年起,对国防、科研、学校、医院、行政机关等以及防洪、排涝工程、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恢复实行拨款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