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库藏,有中央和地方之分,中央库藏又分为内府库藏与户部库藏。内府库藏为皇室库,户部库藏为国库。 清末曾整理财政、筹办预算、建立公库制度。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同时奏定大清银行则例24条,确定该行为国家银行,准许经理国库事务及公用一切款项。户部出入款项,均可由大清银行办理,并代国家经理公债及各种证券业务。自此,国家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制度就开始形成。 宣统二年(1910年),资政院提议,统一国库章程,其要点是:国库分为总库、分库、支库,总库设于京师(今北京市),分库设于省,支库设于县。国库由度支大臣管理,其保管出纳则由大清银行负责;国库收支各款均须汇总于总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