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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金库

第二节 民国时期金库


民国元年(1912年),安徽的税收收入由财政司经管存储。民国3年10月,安徽的税收收入缴中国银行安庆分行储存。民国17年,中央银行成立,代理国库。当时在安徽,中央银行仅在安庆、蚌埠设有分行,可以代理省金库,其他各地因无中央银行机构,也就无法建立分金库。对于库款的收支,省政府指令当地各该机关兼办,流弊很多。
民国25年1月,安徽地方银行成立。省、县金库统由财政厅委托安徽地方银行代理。3月,省政府颁布《安徽省金库暂行章程》,规定总金库隶属财政厅,设在省政府所在地;分金库隶属总金库,受省财政厅监督,设在各县,设置地点由省财政厅规定。同时还颁布《安徽省款收支暂行程序》和《安徽省各县县款收支程序》。到这一年11月,先后共计成立省、县金库52处,指定芜湖、蚌埠两个省分金库为中心分库。民国27年,因日军入侵,安徽金库仅存江南9县。民国38年春,次第恢复省、县金库。未设银行机构的县,金库业务由各该县财务委员会出纳组办理。
民国28年国民政府公布《公库法》。在中央政府设国库,地方政府分别设省库、市库和县库。规定国家全部岁入岁出都由公库统一收支,一律停止以收抵支。国库事务由中央银行代理,地方各级公库事务由该上级政府公库主管机关核准的银行代理,在未设银行的地方,指定邮政机关代理。安徽于29年7月贯彻《公库法》,制定了各项库务法,仍委托安徽地方银行及其支行代理省、县金库。
民国31年,省级财政并入国家财政,撤销省金库,同时成立国库。安徽分库由中央银行安徽分行代理,各支库由安徽地方银行县支行及镇办事处代理。民国35年,恢复省级财政的同时,恢复省金库,又由财政厅委托安徽地方银行代理省库,各分支行代理分库。计设立宣城等50个省分库,由邻县分支行处兼库的,计繁昌等12个省分库。截至民国37年上半年,计有合肥等49个县设立县支库,由省银行办事处代理县金库的有巢县、和县、滁县、来安等4县,由县出纳组办理县金库业务的有泗县、五河、灵璧、婺源(今属江西省),盱贻(今属江苏省)、凤阳、定远、郎溪、东流(今合并为东至县)、铜陵、亳县等11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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