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为了适当解决地方国营中小型工业企业临时发生的小型技术组织措施的资金需要,发出《地方国营中小型工业企业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试行办法》。决定在北京等10个省、市选择少数城市试行。同年10月31日,增加安徽等9个省、市为试点范围。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人民银行省分行于1964年12月9日发出《安徽省地方国营中小型工业企业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试行办法》。决定先在合肥、蚌埠、芜湖、淮南、安庆、马鞍山、铜陵等7个省辖市试行。这项贷款,由财政部门委托人民银行发放,并先将贷款的专用资金如数拨给人民银行,然后下达贷款指标。企业申请贷款要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贷款是由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和综合利用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而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每项贷款的限额在2万元以下;经济效果显著,在1年左右能够全部实现进行小型技术组织措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已商得物资部门同意解决,有可靠来源。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局、经济委员会、人民银行共同审查批准,贷款申请批准后,由当地人民银行在上级分配的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指标内发放贷款,并监督企业按计划使用,按期归还。归还期限,从发放之日起计算,一般应在12个月以内还清,个别需要延期归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8个月。贷款本金从实现的超计划利润中归还,利息按月息3‰计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1967年3月,财政部通知扩大贷款对象。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工业、交通部门领导的工业、交通企业,以及非工业部门领导的工业、交通企业,如商业、粮食、外贸部门的加工业企业,农业、农垦、水产、劳改、文教部门的工业交通企业等等。 1964年至1967年,财政部分配各省、市、自治区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指标累计48000万元,其中安徽省1964年70万元,1965年375万元,1966年300万元,1967年300万元,累计1045万元。 1970年4月20日,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出通知,认为国家已将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大部分留给企业,用于解决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原来由贷款解决的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费用,基本得到解决,而且目前大部分地区实际上已经停止发放这项贷款,因此决定从6月1日起停止执行《地方国营中小型企业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试行办法》。原由中央财政拨给各省、市、自治区的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基金,全部留给地方作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使用,中央财政不收回。 1975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了《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贷款对象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小型工业企业。企业申请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本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确已全部安排使用;花钱少、收效快,并能在1年内实现经济效果;所需材料、设备、技术等均有可靠保证。1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额度,一般掌握在3万元以内,最多不能超过5万元。这项贷款一律不计利息,在项目完工投产后,盈利企业从实现的超计划利润中归还本金,亏损企业从减少计划亏损的数额中归还。如果贷款项目中途停办、报废,由企业从今后提取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归还。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基金来源,一是1967年以前财政部下拨的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基金的结余款,二是从地方机动财力或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补充。财政部核定安徽省1975年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累计投放指标1500万元。 1977年10月24日,省财政局、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省分行、煤炭局为支持县社小煤矿的生产建设,加速地方煤炭开采,增加煤炭生产,决定从1977年地方小煤矿改造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县社联营煤矿技术措施委托贷款。贷款不收利息。自贷款之日起,两年内归还30%至50%,3年全部还清。 1978年,财政部核定安徽省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全部放款指标2350万元。省财政局在下达1978年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指标通知中规定,贷款基金由行署、市财政局从行署、市机动财力或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还要求各行署、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按季掌握当年放款、还款数字和情况,发现超过放款指标,突破放款额度,不遵守还款规定,挖国家财政收入的要予以纠正。对拖延多年没有完工投产的项目,要采取措施,限期完工投产。逾期不能完工的和报废的项目,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归还贷款。同年9月,省财政局将省统筹安排的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拨交建设银行省分行管理。建设银行省分行按照批准计划的内容和额度监督拨款,并督促企业按期归还贷款。 1979年1月10日,财政部核定安徽省小型技术措施累计放款指标3450万元,其中国营农场所属工业贷款指标150万元。2月28日,省财政局报请财政部核拨轻纺工业小型技术措施贷款1000万元资金和贷款指标,财政部于3月29日批复同意。2月11日,省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发出《关于〈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贷款发放对象,除包括各工业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外,还包括商业、粮食、外贸、交通、邮电等部门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单项贷款额度,改为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原来规定贷款不计利息,改为按月息4.2‰计收利息。这一年还承办财政部、轻工部贷放蚌埠烟厂等7户企业的轻工业专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629万元,当年用款482万元;承办纺织部纺织工业贷款448万元。 1980年3月26日,财政厅、建设银行省分行发出《安徽省小型技术措施贷款试行办法》。突出规定贷款重点是轻纺工业以及生产轻纺原料和配套产品的机械、化工企业,生产民用产品的电子、军工企业。贷款额度一般在2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利息为月息2.1‰,逾期还款的超过月份加倍计息。归还贷款本息,用贷款项目所增加的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如不足,可以报财政厅审批减免本项目增产产品的工商税,不能用企业原有收入归还贷款。贷款项目提前完成投产,实现预期经济效果并提前归还贷款的,在还款期限内继续实现的利润,50%留给企业用作发展生产资金,50%上缴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