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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发展经济周转金

第二节 经济发展周转金


1980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张劲夫指示财政厅派员到甘肃省学习组建投资信托公司的经验。6月20日,财政厅向中共安徽省委报送了调查报告。省人民政府在同年9月9日发出《安徽省工业投资信托公司暂行规定》。安徽省工业投资信托公司为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归财政厅领导。其贷款基金来源,除省掌握的小型技术措施贷款2800万元外,还有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县办“五小”(“五小”企业是小水电站、小煤矿、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小冶炼厂)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费1160万元,省财政集中的折旧基金约7000万元,并吸收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存款。以后,每年还从省机动财力中安排一部分,逐步扩大了信贷基金。贷款主要用于省、行署、市、县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和建设安装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不搞新建企业的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2年,个别项目情况特殊,可以延至3年。贷款利率为月息2.1‰,超过还款期限,本息一并按月息4.2‰计算。贷款由企业申请,经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工业投资信托公司审批并签订贷款合同。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由各级建设银行办理。省工业投资信托公司将贷款基金拨交建设银行省分行,上存下贷。企业对贷款项目要单独核算,用增产产品的利润和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归还贷款。如有不足,可以报财政厅批准,减免本项产品的工商税,不能挤占成本和动用应上缴财政的利润。贷款企业的全部资产为贷款的物质保证。如贷款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经济效果,企业要以专用基金和利润留成归还贷款,如仍不够,要变卖资产,偿还贷款本息。
截止1981年11月底止,共批准贷款项目146个,贷款总额6486万元,其中轻纺、电子工业贷款3916万元,占贷款总额的60.4%,化工、建材等部门生产支援农业产品的贷款810万元,占12.5%,冶金、机械、军工企业贷款835万元,占12.8%。已有86个贷款项目投产或部分投产,占贷款项目58.9%,平均建设周期8个月,年增产值20000万元,年增税利4000万元。已有41个企业归还到期贷款1205万元。
1983年5月14日,省编制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61号、153号文件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复函,撤销安徽省工业信托投资公司。9月1日,财政厅、建设银行省分行颁发《安徽省财政小型技措贷款暂行规定》,继续委托建设银行办理省财政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
1985年4月24日,财政厅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同年1月5日会议决定,恢复安徽省工业信托投资公司。
1986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撤销广西省信托投资公司的电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再次撤销了安徽省工业信托投资公司。同年1月19日,省编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意财政厅成立经济开发处,属县级事业单位。财政厅在9月20日发出《安徽省财政厅经济发展周转金暂行规定》。经济发展周转金主要用于发展县、市经济的“短、平、快”项目和增收潜力大的骨干项目。具体范围:支持各种形式的技术经济联合和企业群体,包括科研生产联合、军民联合、工贸联合、加工企业与原料企业联合、主机厂与配套厂联合,以名、优、新产品为龙头的企业联合或行业联合,增产名牌优质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短线缺门产品。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提高性能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物质消耗,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支持技术引进,支持合资企业和合作生产、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中外经济合作项目。支持能源开发、节能措施和节能产品。支持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项目。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支持具备扭转亏损条件的亏损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确定借款项目,坚持实事求是,实行上下结合,优先支持集体,适当支持国营。经济发展周转金实行地方各级财政统借统还。凡经行署、市、县财政部门评估上报或认可的项目,均由企业填造借款申请表,连同可行性报告和项目批准文件,经同级财政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厅核定后,由行署、市、县财政局与经济开发处签订统借统还合同,规定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和有关条款,再由财政局与借款企业签订转借合同。如果企业不能按期如数归还借款,由统借的财政局负责归还。对还款信誉好的县、市,新项目优先考虑,还款差的,再借款就从严掌握。开发性的建设项目,在没有还清借款前暂不列入预算管理。用新增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够还清借款,需要减税免税的,可以报请税务部门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
借用经济发展周转金,要按借款额和规定的比例收取管理费。1986年的规定是:能源开发和节能产品技术改造借款、技术开发借款、乡镇企业借款每月按2.1‰、其他借款每月按4.2‰计收。年度终了,由经济开发处根据缴付的管理费的总额,市按10%、行署、县(市)按20%返回各财政局。1987年1月1日起,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乡镇企业及经省批准的技术开发和节能项目,用款期1年以内的,每月收取3‰,2年以内的,收取3.9‰,3年以内的,收取4.5‰;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统借统还项目,每月收取6‰。1988年1月1日起,借款单位不论预算级次或所有制,用款期1年以内的,月费率调整为6‰,2年以内的为7.2‰,2年以上的为7.8‰。对按期还清借款单位返还部分管理费,国营企业、大集体企业用款期在1年以内的,按其借款数每月返还管理费0.6‰,2年以内的1.2‰,2年以上的1.8‰;乡镇企业用款期1年以内的,返还3.6‰,1年以上的3.3‰,逾期还款,加收管理费20%,挪用借款的,加罚管理费50%。加收、加罚的管理费,不予返回。 1988年9月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的利率,又调整了管理费费率。工交商企业、乡镇企业借款的月费率,1年以内的7.5‰,1年以上的8.25‰。对各行署、市、县财政、税务部门统借统还,按期还清借款的项目,实行优惠费率,即工交商企业按合同费率下浮一个档次(费率差0.75%(如8.25‰—7.5‰)为一个档次。)乡镇企业、能源开发、节能和技术开发项目按合同费率下浮两个档次计算返还给统借统还的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如何返还或奖励,由各地自定。1989年3月18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调整的利率,对工交财务处、商贸财务处和经济开发处的周转金实行统一费率。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月费率9.45‰,1年以上的,10.65‰。对按期归还借款的项目,实行优惠费率,即:工交企业一般技改项目借款,按上述费率下浮10%,乡镇企业、能源开发、节能和技术开发项目下浮20%,商贸企业中不少行业处于亏损和微利,可以分别不同行业下浮30%至50%。优惠的管理费返还给统借的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如何返还,由各地自定。专项及特种贷款的费率,按协议、合同执行。对逾期还款的,加收管理费30%,挪用借款,加罚管理费100%。
1989年11月7日,财政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同意后,批准了经济开发处拟报的《经济开发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经济发展周转金计划管理和审批的几项规定》,自1989年度起实行。《经济开发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经济开发处属国家预算内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省财政经济发展周转金,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办法;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送财政厅主管财务处审批后执行;各项收入总额扣除财务支出后的纯收入,85%转入经济发展周转金基金,15%作为风险基金,用于报经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呆帐损失。《关于经济周转金计划管理和审批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经济发展周转金的投放规模,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当年可用资金研究确定;项目借款计划的安排,要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其他有关计划,依据择优扶持的原则,从申请借款的项目中筛选确定;年度借款计划,分3次编制,报财政厅审定;借款在30万元以下,由经济开发处审批,31万至100万元,由分管副厅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由厅长办公会议审批。
1989年末,经济开发处共有周转金40352万元,其中自有资金21754万元,非自有资金18598万元。
安徽省省级经济开发周转金统计表
表3—13—1(1989年)单位:万元

表3—13—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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