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部门支持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周转金,1977年从安庆市自筹开始,1978年5月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周转金的主要来源是:1978年5月,从中央留给省解冻存款中安排400万元。以后又4次从省机动财力中安排2600万元,共计3000万元。1979年起,根据1977年全国税务会议精神,将农村社队企业所得税收入提留50%作为周转金使用。1981年起,将集市交易税收入提留50%,并从1984年改按集市交易税收入总额的35%提留。此后,部分市、县地方财政拨入与向借款单位收取的违约金、占用费等,均作为周转金统一管理。 1978年5月起,周转金主要用于支持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重点是支持经济基础差的企业深入开展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以及购置必要的设备。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发放工资和职工福利设施。1980年11月,扩大到支持全部集体企业,重点仍然是支持城乡集体工业。1984年3月,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农村“两户一体”中从事、工业交通、商业、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也可借予适量的周转金,择优扶持其购置必要的设备。1986年5月,对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有困难的,也给予必要的支持。 借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企业经营管理好,项目有发展前途;有经营效益,花钱少,收效快,积累多的挖、革、改项目;有偿还能力,有担保单位,讲究信用。 借款额度:1978年规定,以企业为单位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1980年11月,改为每企业一般控制在3万元以下,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1985年规定,根据需要与可能,由市、县税务局酌情确定。还款期限一般在1年之内;个别企业因特殊情况或项目较大,1年不能见效的,最长不得超过2年。按照借款协议书规定,借款应主动按期归还,不得拖延。原则上由专管员负责,谁借出谁收回。借用的周转金,可以用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在计征所得税前归还。还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用新增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归还。 借用周转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投资项目,改变用途,经发现制止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冻结直至收回借款。对借款到期不还的,从逾期之日起,1980年11月规定,由市、县税务局确定在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过期利息标准内加收利息。1985年起,由市、县税务局确定在8‰(含8‰)以内收取违约金,不收过期利息。1988年7月起,对借用周转金的企业收取占用费,月费率原则上不超过4.2‰。对不按期归还的,从逾期之月起加收违约金(借用省局的周转金,按月加收1‰的违约金)。市、县周转金的占用费和违约金之和,每月应不低于1%,具体比例由市、县税务局确定。对逾期1年以上的,违约金可再酌情加收。 税务周转金在支持生产发展、安置待业人员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1978年5月至1980年6月的两年中,全省累计借出2324万元,约增加产值7105万元,增加利润1037万元,增加税收473万元,并安置待业人员2000余人。1983年,通过借出周转金,增加企业产值5500多万元,增加利润730万元,增加税收580万元。另据1986年42个市、县的统计,共确定促产增收联系点1719个,促产增收项目2126个,共增加利税14840万元。但因调查研究不深,有些项目看得不准,经济效益不佳,借款难以收回,以致资金周转不快,个别企业借用的周转金无法收回。 另外,从1985年起,还陆续建立了文教科卫、商贸、工交周转金。文教科卫周转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部拨入或借入的资金,以及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一部分由无偿改为有偿周转使用。商贸周转金,主要来自财政部拨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挖革改资金、简易建筑费以及战备盐税的返还。1989年底,文教科卫周转金自有资金1580万元,商贸周转金4494万元,工交周转金575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