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的财政监察机构,经历了建立、撤销、恢复、再撤销、再恢复的几个反复阶段。建国初期,皖南、皖北行署财政处分别成立了监察(开始称检查)机构;1958年精简机构时,监察机构被撤销;1962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整顿,严肃财经纪律,财政监察机构得以恢复;1966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下,财政监察工作完全处于无机构、无干部的状态;1978年起,逐步全面恢复和加强。 一、监察工作任务 1950年10月,政务院颁布的《财政检查机构办法》,明确各级财政检查机构,依级次受其上级财政检查机关之领导,并受设在机关之领导。规定检查事项有: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政府机关、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拨助基金设立的合作组织和接受政府补助经费的人民团体的预算、决算编制及其预算执行、资金运用、经费收支;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国家拨助基金设立的合作组织以及有财政任务的单位完成财政任务及纳税义务;群众检举的财政执行中违法行为;审计、会计人员执行审计、会计工作等项。 1956年,省人民政府通知加强财政监察工作,明确财政监察工作的任务是: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其职责是:围绕国家的财政预算组织现场检查,并通过检查来挖掘收入潜力,贯彻节约制度,维护财政纪律,从而促进国家计划的顺利实现。各级财政监察组织,除了检查同级地方预算有关的财务情况外,主要应检查所在地各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和财务计划情况。 1962年10月,在恢复财政监察工作时,省除了重申上述监察工作任务外,还进一步明确:在检查发现被检查部门(单位)对财政经济政策、法令、制度及计划执行不当时,得提请财政主管部门就其预算经费或应拨资金,予以缓拨、减拨、停发或追回;发现违反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纪律及其他非法行为的事件时,得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建议被检查部门(单位)或其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其情节重大的问题,得向党委监察机关报告;在检查中应注意总结被检查部门(单位)在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表扬忠于职守的财务、财产管理人员。 二、工作开展情况 建国初期,工作重点放在建立、健全机构和监察制度上,采取边建立机构边检查的方法。1953年底止,除合肥市及两个县尚未建立机构外,其余地、市、县都先后建立了机构,配备了干部。全省共配监察干部108人,其中县级一人,区级38人。在开展检查工作中,采取“集中力量,重点检查,摸索前进,吸取经验,逐步开展”的方法。1951~1954年,共检查案件1312起(不包括1952年“三反”案件),其中企业占8.25%,事业占29.21%,行政占26.83%,其他方面如农业税、生救事故检查等占35.71%。按性质分:查出贪污分子528人,贪污金额90061元;挪用公款716723元;铺张浪费111813元,其他违纪金额2006676元,合计2925273元。 1955年初,财政厅下达当年监察工作要点:总的是监督与检查企业、事业、基本建设等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具体分工:省对交通运输企业与基本建设两个系统用重点检查与系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署着重对所辖县的财政收支预算的编造与执行情况的检查;县对区乡财务进行检查,同时继续抓紧生救粮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检查,由财政厅会同交通厅,共抽调25名干部,组成6个检查组,对淮南、淮北、江南、滁县4个汽车分公司和芜湖、淮河2个轮船公司共6个单位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对这些单位工作的成绩作了肯定。但都发现不少问题,其中共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润超额大,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利润不能按时上缴。淮北轮船公司年终只上缴应缴数的35%。仅江南、淮南两个汽车公司就欠缴1953年利润827289元,到1954年末、1955年初方才缴清。流动资金运用不合理,积压浪费现象严重。定额资金中许多项目都反映出储备超过实际需要。仅据5个单位的材料、燃料和轮胎3项,全年实际库存量超过实际消耗量积压的资金达606426元。另外,有的单位财务制度不严,管理不善,给不法分子有空子可钻。江南汽车运输公司仅1954年1年就发生贪污案件11起。经过检查,这些单位的欠缴利润全部缴清,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适当的处理,企业管理有了不同程度的改进和提高。各地区也认真贯彻了省的《工作要点》,共检查9个县的预算编造、执行情况,342个区、乡财政,107个文教单位,57个卫生医疗机构,26个工业企业,76个行政单位以及128个其他部门,共745个单位,1062起案件。其中贪污案件占43.6%,贪污分子869人,贪污款50314元,铺张浪费1161147元,挪用公款22717399元,积压款1693326元,浮支冒领及其他损失199328元,并收回应交未交款1058279元。 1956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加强财政监察工作,确定:将财政厅原设的财政监察室改为财政监察处,编制扩充为30名,除配正副处长外,另配4至6名县级干部任监察专员,区级干部12名任监察员;专、市全部设立监察组,配备一定数量的政治坚强、业务熟悉的干部担任监察工作,由财政副科(局)长兼任组长,并配备一名较强的区级干部担任副组长。 1957年,监察工作是以贯彻增产节约运动为中心开展的。据统计,共检查321个单位,其中企业64个,事业单位85个,行政单位99个,总预算单位73个。并集中力量进行两次规模较大的系统检查:一是在专、市配合下,重点检查11个单位的总预算,推动62个市县总预算自查。共揭发贪污分子118人,查出贪污金额25571元,违纪金额2768227元;二是在工业厅的配合下,共组织112人,检查32个酿酒企业的财务。查出企业在资金运用上、成本核算上、利润解缴上都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尤其是财务管理比较差,家底不清、帐实不符的现象较为普遍。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7条改进意见,由财政、工业、粮食厅和人民银行省分行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对提高全省酿酒企业的财务管理,节约资金,减少浪费,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962年9月,财政厅恢复监察处,各地开始有重点地恢复设置财政监察员。1963年9月,省布置各地恢复设立财政监察通讯员,要求县以上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无财政驻厂员的企业建立财政监察通讯员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一般在100人以下单位推选1~2人,100人以上单位推选3~5人,组成小组。同年3月,财政厅提出加强财政监察工作,要求结合清仓核资、增产节约、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等工作,积极开展监察工作。在清仓核资中,发现工交企业物资损失极其严重。有1603个企业,物资损失达15133万元,占企业自有资金40%以上。造成损失的原因:制度混乱,管理不严,弄虚作假,形成的损失7335万元,占损失总额的48.5%。其中有的是将半成品堆放露天不加管理,工人任意拉用,致使产品残缺不全;有的是进货不注意验收,少的数量很大;有的是弄虚作假,多报产量,虚盈实亏,甚至有一氨厂,缺少储存设备,边生产边往地里倒。不顾技术设备条件,不按计划办事,盲目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达4784万元,占损失总额31.6%,仅省属20个机械厂,就损失各种机床、农业机械、化肥、排灌、冶金设备等共值957万元。不讲经济核算,盲目采购,造成物资大量积压,损失3014万元,占损失总额19.9%。中共安徽省财政厅党组就上述问题向中共安徽省委报告,省委指出:安徽企业财产物资损失是极其严重的,不仅工交企业如此,商业、农业等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也是如此。要求把清查物资损失,切实搞深搞透,加强管理,保证国家财产不再受到损失。这一年,各地监察机构在配合清仓核资的同时,还检查了不少单位的财务情况。据11个县、市的统计,检查了85个单位财务,发现各种违纪金额及贪污盗窃国家资财共达196.3万元,并作了妥善处理,起到了严肃财经纪律,改进财务管理工作的作用。 1978年,安徽第三次建立财政监察机构。在逐步恢复机构,进行业务建设中开展财政监察工作。 1978年5月,财政厅设立财政监察处,编制9名。各地市财政部门相继重建财政监察科,有些县成立监察股。到1979年底,全省共配监察干部62人。1980年,在贯彻财政部《关于要求尽快建立健全财政监察机构的通知》时,安徽要求各地市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干部3~5人,县配1~2人。年底止,全省财政监察干部已增加到153人。1984年机构改革,对监察人员力量有所削弱。精简后全省监察机构只有41个,占原有数的45.5%,监察干部专职的53人,兼职的51人,通讯员5人,合计109人。1987、1989两年,财政厅先后下达关于建立健全财政监察机构和加强财政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财政局设立财政监察科,配备3~4人,县(市)财政局设立财政监察股,配备2~3人。 为使财政监察工作能有效地正常开展,进行了各项业务建设。首先是贯彻国务院1980年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工作任务和财政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强调各级财政监察机构受同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财政监察机构的指导。下级财政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财政监察机构报告工作;对财政监察人员及其职权,提出了具体要求和作出具体的规定。再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如《财政监察工作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察工作联系制度》和《财经纪律检查验收标准》等。经过这些业务建设,对财政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建立、健全财政监察机构、进行业务建设的同时,开展各项财经纪律检查情况如下: 〔核实1979年财政收支〕 参加核实1979年财政收支工作,对暴露出来的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财会人员等案件接办查处。各地对此项工作都很重视,中共巢湖地委对核实财政收支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专门召开各县纪委、财政检查组、财政局以及地直各部门和省、地两级企业单位的负责人会议,要求善始善终做好核实1979年财政收支工作,抓紧补交入库,严肃处理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等案件,并责成地委纪委、行署财政局共同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来信、来访〕 全省财政监察机构每年都收到来信100件以上和接待来访100人(次)以上。对其中揭发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和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案件,大部分都进行了专案查处。1980年各级财政监察机关共收到来信131件,其中经济违纪案件80起,查处71起。接待来访104人。 〔开展财经纪律检查〕 根据财政部的部署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1978~1982年,每年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财经纪律大检查。1978年10月至1979年9月,全省共组织1165人,组成113个检查组,检查了602个单位,发现有违纪单位366个,占检查单位数的60.8%,检查出违纪总金额1245.4万元,其中截留应上缴税收278.3万元,利润197.5万元,乱摊成本245.5万元,挪用各项资金118.6万元,搞计划外基本建设175.7万元,以及挥霍浪费、滥发奖金等。 1979年,省财政厅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对省立案的12件案件进行了查处。其中除了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外,还查处了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案件和贪污案件。 1981、1982两年,共检查出违纪金额3亿1千万元,可增加财政收入1亿3千多万元,查补入库1亿零6百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