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监察 1950年12月,财政部批准发布《各级税务检查工作规则》,任务是对内检查所属机关的工作情况及税务人员的工作作风,对外检查纳税义务人履行税法的情形,并受理有关税务案件的检举与申诉。1953年,安徽税务系统将原检查机构改为监察机构;职责是检查所属机关人员工作情况,并受理有关税务的检举与申诉案件。省税务局和省辖市局设监察科,专署税务局和一、二等县局设监察股,三等县设监察员。重点建立了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通讯员214人。 在此期间,省税务局组织力量,对49个县局、161个税务局、53个税务组进行检查,揭发2171个案件,其中违反政策的1297件,违法失职的564件,贪污的187件。处分情况是:警告96人,记过191人,降职15人,撤职93人,撤职法办30人,开除33人,总计458人,其中专署局长3人、县局长21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8845元。 1958年,财税机构合并,撤销监察机构。1962年,恢复监察机构,全省共配备税务监察干部95人。“文化大革命”中,再次撤销监察机构。1978年10月,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省税务局恢复监察科建制,但因人员少,先后由政秘科、人事教育处办理监察工作。1986年2月,省税务局增设监察处,到1989年底,全省税务监察干部增加到206人。1987年,经基层税所推荐、县级税务局批准,聘请兼职监察员651人。 1987年7月,省税务局制发《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对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局监察处负责检查省局机关及处以下工作人员和地、市局局级干部的违纪案件;地、市、局监察科负责检查本局机关及科以下工作人员和县(市)局局级干部的违纪案件;县(市)级监察股负责检查本局机关及股、所长以下工作人员的违纪案件。监察工作范围包括: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制度、规定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受理和接待有关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因坚持原则、敢于揭发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接受上级监察部门和本局领导交办的有关监察工作;负责领导和管理基层税务局监察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税务人员遵纪守法的教育工作和对好人好事的表扬工作。 二、国营企业利润监缴 1956年9月起,根据财政部指定的单位,由安徽税务机关负责监缴国营企业利润工作。1958年,对中央级国营企业利润暂停监缴。6月1日起,凡省工业厅、粮食厅、城市建设局所属的地方国营工业、公用企业共135个单位的利润监缴工作,一律由市、县税务局接办。1961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各级地方国营企业中,除建筑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地质勘探的收入由建设银行监督缴库外,其余企业的收入仍由税务机关负责监缴。1962年,中央冶金等8个部属和省11个厅(局)所属共计736个企业的利润由税务机关监缴入库。同时,对不在安徽缴库的中央企业收入和省药政局所属药材公司,省林业厅所属的林业局、木材公司及所属工业企业,以及专区供销合作办事处等利润进行监汇。“文化大革命”期间,监缴工作被迫停止。1977年,税务机关开始恢复监缴工作,到1980年才全面接办中央和省级企业的利润监缴工作。1983、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后,监缴工作随之停止。 税务机关监缴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催、查、结、报”。即:监督国营企业按期、足额地解缴利润;检查了解企业缴款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企业补缴超计划利润,并办理超缴、错缴利润的退库工作;负责办理监缴利润的会计核算与监督情况的报告。监缴入库的范围包括:国营企业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多余的流动资金,以及主管部所属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国营企业亏损,也由监缴机关按亏损拨补计划就地弥补。 监督方式分为监督缴库与监督汇解两种。监督缴库的单位是省税务局,监督汇解的单位是企业基层会计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在合肥市的企业利润监缴监汇工作,由合肥市税务局就地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