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984年,安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财务大检查,是在前几年的全省财经纪律检查的基础上开展的。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候永副省长负责,周道炯秘书长协助,省财经纪律检查办公室承办,组织领导开展财务大检查工作。两年的财务大检查,查出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相当严重,且面广量大,手法多样。1983年全省共查出各项违纪金额9794.2万元(其中:国营企业8767.6万元,行政事业单位1026.6万元),可以增加财政收入2784.1万元,减少财政支出319.2万元,查补入库2165万元。另外,全省税务大检查查出偷漏税款5306万元。入库4603万元。违纪行为表现在6个方面:偷、漏税现象严重。全省查出偷、漏税款5306万元,占检查违纪总额的33.1%。宿县地区对916个纳税单位检查,偷漏面达57.7%。截留应上缴国家利润的现象较普遍,手段多样,有采取销售收入不入帐、溢余不上缴、虚报亏损、提前还贷、转移资金等等,还有的企业把应上缴的财政收入,以“应付款”的名目,埋伏在企业里。经营和财务管理混乱,造成严重损失。固镇县一机械厂建厂3年仍是个:“四无”(无会计、无帐目、无核算、无制度)单位,阜阳有1个厂在两年多时间中,原材料和产品报废变质损失竟达189.8万元。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现象有新发展,且名目繁多。请客送礼,游山玩水,仍没有收敛。据不完全统计,1983年全省仅此一项就浪费国家资金548.7万元。有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乱花国家钱财。 通过财务大检查,还发现不少贪污案件。全省粮食系统9~10月揭露出千元以上的案件有63件。供销社系统共揭露出经济案件416件,作案金额164.9万元。 1985年起,安徽省根据国务院要求,对税收、财务、物价3项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省、地、市和各部门都成立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三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均由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提出检查要求,每年组织1次大检查。 “三查”工作,每年在9月份前后布置,通过宣传发动,组织检查,历时5个月左右,基本结束。“三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 “三查”的主要内容是: 偷税、漏税。凡违反税法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把浮动加价或仪价自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和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直接转作企业留利,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并从中偷税、漏税的;新办的集体企业,弄虚作假,免税期满另换招牌骗取国家减免照顾的;国营企业为转移收入,将盈利的车间、分厂转作新办集体企业,或把应由国营企业经营的业务划给自办的集体单位经营,挖走国家企业利润,从中偷漏税款的;批发单位为推销产品,多分奖金,不按规定代扣个体商贩和集体商业企业营业税的;采取其他手段,偷漏各种税款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各地、各部门越权减免或截留应上缴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均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侵占、截留应缴财政收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擅自提高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挤占国家收入的;自行提高企业留利水平或分成比例,多提企业留利或分成收入的;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不按规定列支和缴纳工资调节税的;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补贴的;不按国家规定,擅自改变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挖走国家财政收入的;以各种名义挤占、截留罚没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应缴收入等,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生产税大利小产品的企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用新增税金还贷的,不作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待。 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凡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制定与调整应由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或自行改变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各种差率的;抬价抢购重要生产资料、紧俏消费品和农副产品,层层加价,转手倒卖,牟取非法所得的;擅自将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加价销售的;钻粮食等多种价格的空子,套取国家补贴的;擅自提高医疗、文教、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和宾馆、招待所收费标准的,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用公款请客送礼、挥霍浪费。企业、单位以“业务洽谈”或参观、评比、检查、验收、厂庆、店庆、开业典礼及其他活动为名,大吃大喝,馈赠礼品,游山玩水,挥霍国家资财的;任意购买国家专项控购商品,讲排场,严重铺张浪费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职工奖励基金比例,多提职工奖励基金,巧立名目,乱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的;把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奖金,列入成本开支,不计入单位发放奖金总额,逃避征收奖金税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支付和收受“回扣”、“佣金”和“馈赠”等,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挪用生产性资金。企业和单位用生产性资金兴建非生产性设施,以及政府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用生产性资金和抽调下属企业自有资金,兴建机关自身的职工住宅等非生产性设施,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违反外汇管理。私自买卖、借贷外汇,逃汇套汇和截留应上缴国家的外汇收入的,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三查”工作,每年都有要求,在前几年实践的基础上,安徽在1989年制定了“三查”验收标准和实施办法:自查面必须达到100%;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30%,查出各种财经违纪问题,必须按照财经法规逐户作出查处结论;应当缴库的违纪款和罚没收入,原则上要全部入库;违纪问题要全部查结。重大违纪案件,需要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取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违纪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大要案,要逐个写出专题查处报告,报送省大检查办公室、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认真搞好整改、建制和总结工作;地、市、县一级的大检查办公室必须按规定定编、配员,应明确归口挂靠部门,保证大检查工作正常化。 1985~ 1989年,5年共查出违纪金额179159万元,应补交入库89501万元,已入库80667万元。 1985年,“三查”分3个阶段。第一阶段,经过宣传发动,全省共组织16.6万多人,在7.09万多户国营、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中进行自查,占应自查户的94.6%。自查查出偷、漏税和各种违纪金额14230万元。第二阶段,抽调18900多人,组成2394个检查组,重点检查37481个单位,占全部国营和集体企业一半以上,查出偷、漏税和各种违纪金额17400多万元,相当于自查违纪金额的1.2倍。第三阶段,处理结案,健全制度。全省共查出违纪金额31635万元,应补交入库金额17023万元,已入库金额15324万元。 1986年,全省共抽调9100多名干部,组成2168个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出的违纪金额,相当于自查违纪金额的1.88倍。全省共检查出违纪金额19688万元,应补交入库11800万元,已入库10893万元。检查情况表明,违纪面和违纪金额虽然比上年有所减少,但是经济上的违法乱纪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严重:一是偷漏国家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较为普遍。在查出的全部违纪金额中,偷漏工商税收和能交基金共有7487万元,占38%;二是在一部分企事业行政单位中,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比较严重。采取的手法,主要有少计漏计销售收入、乱挤乱摊成本、多提企业留利和其他专项基金、转移截留利润以及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等。全省财务违纪金额8427万元,占全部违纪金额的42.8%。 1987年,主要是检查国营、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1987年发生的各种违纪问题,以及1986年发生而未检查、纠正的违纪问题。个别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问题,可以追朔到1986年以前。对于1986年大检查中已经查出但未调帐、入库的违纪收入,进行复查,追交入库。全省共查出违纪金额29835万元,比上年增长51.5%,其中应补交入库16858万元,比上年增长42.8%,已入库15664万元,比上年增长43.3%。 1988年,“三查”自查面达到99.04%,抽调15906人,比上年增加61.5%,重点抽查33373个单位,重点检查面达37.2%。全省查出违纪金额53268万元,比上年增加78.5%,应补交入库20866万元,已补交入库19166万元,入库率达91.85%。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违纪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大要案12件,已结案上报。 1989年,国务院对“三查”工作提出了比往年更深入、更扎实、更有成效的要求。安徽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三查”取得了更大的成效。全省自查面达到99.9%,共派出3695个工作组和检查组,重点检查28628个单位,检查面为35%。全省共查出各类违纪金额44733万元(不包括税务部门清查的个体工商业户偷漏税款),应补交入库金额22954万元,已入库19620万元。各类违纪金额数字见表3—15—1。 各类违纪金额统计表 表3—15—1(1989年) ![]() 全省查出百万元以上违纪大案12件,1128个违纪单位和155名违纪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同时,还公开处理了一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违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