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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财税监督

第四节 财政驻厂员制度


1962年10月8日,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委组织部、财贸部关于对中央驻安徽的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配备驻厂员、信贷员问题的意见,全省配备财政驻厂员214人,其中,中央直属企业60人(财政部在1963年5月重新规定安徽省中央财政驻厂员编制为50人。1965年7月又核减为44人。)1963年4月26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财政厅《关于财政驻厂员的工作和管理的几点意见》。这一文件的主要内容有:财政驻厂员的职责和权限,督促企业及时编制成本、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并且就地进行初步审核;监督企业遵守国家规定的生产成本、商品流通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核算办法,节约使用流动资金、经济建设事业费和四项费用,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固定资产,督促企业按照税收法令和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地、足额地缴纳各项税款和利润,办理收入退补工作和对亏损企业的亏损弥补工作;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业务工作报告,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以及利润上缴、税款交纳等情况,并积极提出工作上的意见;财政驻厂员有权了解和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财务情况以及利润、税金、其他各项收入的入库情况,如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和税收法令的问题,应当向企业提出意见,如果企业不采纳,有权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驻厂员的领导关系: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内设置的财政驻厂员由财政厅指定中央企业财务管理处和省税务局领导。派驻各地的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委托专署、市税务局代管。专署、市、县属企业内设置的财政驻厂员由专署、市、县财政局统一领导。财政驻厂员的编组:按行业或地区划片成立小组。中央和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与专署、市、县属企业财政驻厂员分别编组,一般3至10人编为1组。可以1个企业设1个组。也可以1个系统的或者1个地区的企业编设1个组。财政驻厂员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应向财政驻厂员提供有关生产、成本、财务等方面的资料。企业召开讨论生产、财务等会议时,应通知财政驻厂员参加。企业对财政驻厂员应视同本企业人员,负责解决有关生活等问题,检查了解财政驻厂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督促其完成各项任务。财政驻厂员应当经常向驻在企业的领导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共同做好工作。
1964年6月27日,财政厅通知各专署、市财政局、税务局,将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财政驻厂员由税务局移交给财政部门管理。其中的中央直属企业的财政驻厂员和合肥市税务局代管的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移交给财政厅各有关的财务处直接管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这一制度被取消,财政驻厂员分别由管理单位或派驻企业另行分配工作。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省财政局认为急需加强和整顿企业财务管理,要求建立财政专管员制度。省革命委员会1978年2月1日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在部分国营重点企业中配备财政专管员,全省配备400名。报经省革命委员会同意,省财政局、人事局于1978年4月27日发出《关于制发〈安徽省财政专管员工作暂行规定〉和财政专管员名额分配的通知》。财政专管员的工作任务和与企业关系的规定,与1963年4月的规定基本相同。财政专管员的领导关系,规定为省与专署、市财政部门双重领导。党政领导关系(包括政治思想、生活等)和具体业务工作的开展,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全面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布置由省财政局负责。财政专管员列为财政建制,省、专署、市财政部门都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财政专管员的工作以重点驻厂开展活动与按行业开展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如何设置,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专管员的工作调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商定,报省财政局备案。
全省400名财政专管员,分配各专署、财政局302名,农业企业20名,省属企业58名,省财政局掌握待分配20名。
1982年4月2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决定在部分大中型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行。全国财政驻厂员的编制总额暂不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先参照财政部报告提出的意见加以配备。省人民政府在转发这一报告时补充规定,全省大中型国营企业和小型县级企业以及盈亏在20万元以上的国营企业都要派驻厂员,马鞍山钢铁公司是大型联合企业,要派财政驻厂员小组,其大型企业派2至3人,中型企业派1至2人,小型县级企业一般派1人,也可几个厂派1至2人。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由省企业主管厅局推荐,报财政厅审查任命,属处级干部的抄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行署、市、县所属企业驻厂员的配备由行署、市自行规定。
1986年8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报告》,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暂行规定》。财政部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提出:国务院各经济部门在各地的企业有2万户左右。这些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很大。初步统计,中央企业利润约500亿元,亏损约250亿元(包括由中央财政支付的粮、棉、油加价款)。由于这些企业的盈亏列中央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部门难以监督管理,中央主管部门又“鞭长莫及”,漏洞很多,不少企业损失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严重。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提高经济效益,建议在中央大中型企业较多、盈利和亏损数额较大的安徽等18个省、市财政厅局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实行就地监督和管理。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为财政部的派出单位,委托省、市财政厅(局)代管。财政部负责业务领导,日常工作由财政厅(局)管理。处级干部由财政厅(局)提名,报财政部任免。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任务主要是: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帮助企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督检查企业各项财务收支、专用资金和贷款的使用归还情况;审查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初审意见;监督企业把应上缴国家的利润、所得税、调节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占用费等,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检查违反财经纪律事件,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采取统一领导,集中办公,按地区或行业分工,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和检查督察,一般不固定驻厂。
1987年,驻安徽省的中央企业共有28个行业,1365个独立核算单位,其中工交企业301户,金融系统901户,外贸系统163户。年末职工人数436857人。固定资产净值74.5亿元。流动资金年末余额36亿元。工业总产值45.5亿元。销售收入171亿元,其中工交企业销售收入104.4亿元,金融系统业务收入50.9亿元,外贸系统销售收入15.7亿元。全年实现利税25.8亿元(销售税金17.4亿元,利润8.4亿元),其中工交企业19.9亿元,金融企业8.6亿元,外贸企业亏损2.6亿元。全年上交税利19.7亿元,其中税金17.4亿元,利润2.3亿元。
财政部在1986年分配驻安徽省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编制103人(1988年6月,财政部增加编制17人,1989年4月4日又增加10人。),其中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15人,工交企业20人,商业企业45人,外贸企业12人,金融保险企业10人,农林企业1人。财政厅、省编制委员会于1987年2月17日发出《关于在各地、市设置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通知》,财政厅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对内为中央企业财务处),各省辖市、行署财政局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科(对内为中央企业财务科),均为财政部派出机构,其日常业务工作、干部管理、人事、党团关系、生活福利等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管。
设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后的3年来,对699户中央企业的决算进行初审,审查出违纪金额4016.6万元,增加财政收入1568.4万元。参加安徽省统一组织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检查26户,查出违纪金额4251.7万元,增加财政收入2519.9万元。经常性检查189户,查出违纪金额2787.2万元,增加财政收入697.2万元。调查了286户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完成调查报告174份,向财政部报送14份。重点帮助28户企业改善财务管理,解决急需资金和产销中的问题,使企业增加经济效益852万元。除此以外,财政部还3次抽调财政驻厂员到外省、市的电力、邮电工业、烟草机械公司和金融保险企业进行检查工作。其中1989年抽调26名驻厂员组成工作组,赴浙江省对98户金融保险企业进行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7216万元,其中应上缴入库2603万元,作调帐处理的4613万元。同时,这几年也重视提高财政驻厂员的素质,加强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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