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民国19年(1930年)6月,召开鄂豫皖边区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鄂豫皖特区(包括鄂东北、豫东南、皖西3块根据地)苏维埃政府,下设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财政经济工作。霍山县苏维埃组织有财政、经济、粮食等7个委员会。区苏维埃组织与县苏维埃同。乡苏维埃政府仅把财务委员会取消,只设财政委员,其余皆与区苏维埃政府相同。(《六安中心县委报告》,民国19年12月10日。) 民国20年7月,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下设财政经济等9个委员会和政治保卫局、革命法庭。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性质是“中央集权制”的机构,主席郑行瑞。“管理鄂豫皖财政经济事项。下设会计科,管理金钱收支审查各地帐目,规定预算决算要特别注意节省;建设科,办理苏维埃经济建设事项;设计科,规定各种财政经济的计划和条例等;税务局,征收统一累进税,按照财政经济委员会所出的布告和章程征收。但税务局、银行、经济公社,除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挥外,还要受人民委员会的指挥和监督。”(《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各种委员会工作概要说明》,民国20年10月28日。)粮食委员会属于地方分权制的机构,下设粮食储藏所、种子储藏所、粮食调查统计科、粮食运输栈。(《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各种委员会工作概要说明》,民国20年10月28日。) 8月1日,税务局正式成立,总局之下设立若干分局,不够设局条件的地方,设立税务特派员。总局受特苏财委会指导,与各县财委会发生横的关系;分局受总局指挥,与各县财委会发生横的关系;各特派员按地方之远近、责任之轻重,分别由总局、分局指导,在工作上以当地县财委会指导为主,其款项仍与税务局发生关系。(《鄂豫皖苏维埃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通令第二号》,民国20年8月1日。) 民国21年5月,皖西北道区苏维埃政府财政部,在霍邱县河口设立海关局,专收水陆两路进出口货物的税收。局内设征收处、检查处、调查处下设叶集海关所、三流集海关所。 民国21年10月红四方面军主力西征,民国23年11月红二十五军北上抗日之后,鄂豫皖苏区进入3年游击战争时期。由于反四次、五次“围剿”的失利,根据地大部丢失,财经工作的正常秩序无法维持,军政供给全赖战争缴获和便衣队筹粮筹款。民国24年6月底,在皖西共有10支便衣队,为红二十八军提供了大批现款和相当数量的粮食等物资,对坚持3年游击战争,起了重要作用。(参见林维先等《坚持大别山斗争的红28军》。) 二、预算管理 皖西苏区的财政预算管理,经历了创建初期的自收自支、各自为政,民国20年(1931年)8月以后实行预决算制度,以及三年游击战争时期的回到创建初期的不正常局面等3个阶段。苏区创建初期,“各地区、乡苏维埃每月经济支出没有清帐,每月开支也没有计划,有些地方完全是割据一方封建军阀的观点,不愿把钱与粮食剩余的集中到上级苏维埃,若上级来要,完全用欺骗的方法掩藏。此种行动是违反苏维埃法律的。必须使苏维埃的出入都有预算,不能任意乱花。”(《皖西北特委政治决议案》,民国20年年4月。) 民国20年8月1日,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针对“任意浪费、各自为政以及贪婪的行为”,发出第一号通令,提出整理财政计划。一是实行统一和集中的原则。一切财政事项必须统一在财政经济委员会,反对各自为政的现象,没有法令上的规定、财委会的委托,个人或组织不得随时开支或取款、领款。财政上的权力集中到特苏财委会,下级财委会完全服从上级财委会。二是“分乡、区、县、特苏各部门,逐级清算以前帐项。各级举行清算时,得经手人出席报告,监察委员会代表出席监视”。三是“制定新的预算。我们重新制定新的预算,须具有一种斗争的观点,刻苦的精神,精明的考查,事实的基础......各级都要重新制定预算交上级批准”。四是注意决算。“特苏财委会应该把各项决算时度和方式规定清楚。各级预算决算须向〔报〕上级审查和批准,监委会之监察。”五是培养工农干部与改进簿记方式。并以政治教育与革命纪律,来完成整理财政计划。到同年10月,“苏维埃各机关、党部用钱,原定每月都有预决算案,都能很严格执行。特苏财政委员会正在进行集中的工作,机关用费多半在累进税中开支,每人零用费都有严格的规定。”(《鄂豫皖中央分局关于鄂豫皖区情况给中央的综合报告》,民国20年10月9日。) 但皖西中心县委的经费开支,却向中共中央直接领报。“三四月份的经费开支,已在第二次报告中详细说了,并列有决算表。兹将五、六、七几个月中的开支写在下面......还请中央将七、八、九三个月经费交交通带来。”(《皖西中心县委给中央的信》,民国20年8月2日。) 三、发动群众严格财税纪律 民国20年(1931年)8月26日~9月3日,鄂豫皖苏区举行财政经济政策运动周。主要内容是“宣传广大群众起来拥护苏维埃征收累进税”和“清洗流弊,反对腐化......苏维埃政府特别郑重的向广大工农群众宣告,政府、革命团体的东西,你们应该清查。你们看见那个有腐化舞弊肥私为已的情形,应随时报告监察委员会或革命法庭。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苏维埃政策的执行。”对于不法商人破坏实行累进税问题,“一定要广大工农群众起来实行阶级斗争,看那个投机商人要〔有〕这样的行为,随时报告税局或革命法庭。”(《鄂豫皖维埃政府通告第十二号》,民国20年8月。) 关于纳税纪律,“苏维埃政府在实施本税则的时候,特警告各商人和有资产的人,这些税则的实行,将以苏维埃政府的法律为后盾,每个纳税者须注意下列三项:1、漏税是破坏苏维埃政权的犯罪行为,犯者,按苏维埃政府的法律,充公其货物,并处以十倍的罚金或监禁,期完逐出苏区,不准再来营业。2、假造帐目希图逃避纳税者,经法庭判决得没收其营业.〔资财〕。3、造作谣言,反对各种税收或企图破坏累进税者,以反对〔苏维埃〕治罪。”(《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关于商业累进税之规定》,民国20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