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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皖西苏区财政

第二节 财政支出


苏区财政支出重点是保证红军供给,其次是解决党政机关的经费,并量力支持经济建设和文教事业的发展及优抚救济的支出。
一、军政经费供给
民国19年(193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在给鄂豫皖边特委的指示信中指出:官长、士兵应该待遇平等,薪饷应该取消。在皖西的红军第三十四师“全师官兵经济平等,一律实行供给制,除口粮、衣服由师部统一配发外,有时还发给一些零用钱,购买生活必需用品。”(《中国工农红军三十四师概况》,载《清水寨暴动》第34页。) 11月,鄂豫皖的“红军第一次从军长到战士,每人发棉布一匹(做衣被用),银元1块,并给愿意回家的俘虏发了路费。”(徐向前《历史的回顾》(上)。)
民国20年5~7月,皖西六安中心县委共开支1160元,包括机关建立费和生活费等。(《皖西六安中心县委向中央报告》,民国20年8月2日。) 8月,“过去各机关经费,有的是斗争中得来的,有的是在特苏政府财政项下开支的,但大多数开支是无范围无原则的现象......本委员会根据最高预算委员会的通知,各机关工作人员的数目不能固定,生活只能依照普通的条件决定如下:1、各机关在财委会开支,只能按下列数目,每月分三期开支。2、各人员生活费每天不得超过1角。3、各人员鞋袜、手巾、牙粉、纸烟等,每人每月1元5角,不得随便在公项下开支。如再有此种弊病发生,一面由管理经济人员负责,另一面呈请工农监察委员查办。”(《鄂豫皖苏维埃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通知第一号》,民国20年8月13日。)
民国21年,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红军部队的供给标准》,对伙食费、津贴费等作了统一规定,但各个苏区财政情况不同,执行上有较大的灵活性。
鄂豫皖苏区对红军与党政机关的口粮,作出不同的规定:“党和苏维埃机关每天吃两顿粥一顿干饭,后方军事机关每天吃一顿粥两顿干饭,只有红军和前方战士每天须担保有三顿干饭。......不能实行的,须受严厉的处罚。”(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通告第二号》,民国20年年5月29日。)此后,特别是3年游击战争时期,机关、部队流动性大,又无固定收入,供给困难,上项规定已无法实行。
二、经济建设支出
发展工农业生产,苏维埃政府以土地、资本、耕牛、农具、种子、肥料等帮助农民,并开办农具厂。因此,农业生产逐步得到恢复并有所发展。大力恢复和发展铁棚、锅厂、纸棚、纺织、扒〔刨〕烟、油坊等手工业生产,兴办直接为武装斗争的军械厂、修械所、被服厂等。皖西北特区成立了造枪局,在七邻湾、麻埠、流波疃、金院子、吴家店、南溪等地建立了军工生产单位。(《皖西革命史》第175页、176页。)
对于恢复和发展苏区商业,皖西北特区各级苏维埃政府,努力建立以全民、集体、个体和资本主义4种经济成份组成的商业网点。各较大集镇及中心区设立全民所有制经济公社,为苏区商业的领导力量,主要经营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大宗货物。(《皖西革命史》第175页、176页。)
三、文教卫生支出
民国19年(1930年)3月,“中共六安中心县委在七邻湾会议上,强调发展无产阶级文化教育事业,以培养革命斗争需要的人才。提出‘扩大识字运动’、‘加紧文化运动’,‘依据无产阶级教育原则,普及农村小学的教育’。”
民国20年7月,苏维埃按照自己的财政状况作出预算,划出一定款项来作文化教育工作,各群众团体亦划分相当经费,创办文化教育事业;对于工农分子实行免费的教育,对于地主商人及一切依靠剥削别人的分子,征收特定额的学费。苏维埃政府须努力消灭文盲。并对初级小学的教师一律发给工资。六安县苏区办起了57所列宁小学,霍山县苏区办起了36所列宁小学。
在皖西北的南溪冈家山设立红军第二医院,在麻埠设立第三医院。红军第三医院是一所后方中心医院,下设麻埠、南溪、杨家店、第三冲、白塔畈5个分院,同时为人民群众防治疾病。。
四、优抚救济支出
民国20年(1931年),发生严重春荒,“皖西北苏区没有粮食吃的有两万人以上”,苏维埃政府在财政上主要采用各种办法救济饥民。一是“在粮食委员会领导之下,各乡苏维埃须募集粮食,立即设立粥场,救济没有饭吃的工友农友,尤其是对红军家属必须至少担保其每天三顿粥吃......”(《鄂豫皖中央分局通告第二号》,民国20年5月29日。)二是没收豪绅地主的粮食,“必须分一部分给当地的穷人,并且需要当地穷苦群众共同进行这一没收工作。”(《鄂豫皖苏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文件之五——粮食问题的决议案》,民国20年7月)三是征发富农的粮食“要拿来作救济没办法的红军家属和孤寡残废之用。”(《鄂豫皖苏维埃政府粮食委员会通令第一号》,民国20年7月30日。)四是办理粮食平粜。”办平粜的成本,或由苏维埃财政项下开支,或由合作社中借一部分,或由银行借若干,或由群众自动借出若干,借的款子不可损折一文,平粜完后即如数归还。(《鄂豫皖苏维埃政府粮食委员会文件之五——粮食问题的决议案》,民国20年7月)
民国20年7月,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凡是红军(包括游击队等)武装组织的战士,因战争牺牲的,“除苏维埃负责安葬外,得向苏维埃领取一次抚恤金,数额照家庭状况决定之;其子弟有免费入学的权利(如无力教育,由苏维埃负责)。凡因战争残废或致疾病的,得“向苏维埃领取最高度的生活费(家庭不能供给的);免除一切纳税,〔住〕苏维埃或农会管理的房屋,不纳租金;完全免费住苏维埃的医院;其子弟有免费入学受教育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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