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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皖西苏区财政

第一节 财政收入


皖西苏区的财政收入来源,由取之于敌的战争缴获和打土豪筹款,进而到取之于民的农业累进税和商业累进税。都体现了鲜明阶级性。
一、战争缴获
红军战争缴获,不计其数。其中,最大的一次战役和最多的一次缴获,是民国21年(1932年)3月20日~5月8日,历时48天的苏家埠战役。共歼敌3万余人,“缴获长短枪16000多支,机关枪250挺,山炮4门,迫击炮40门,电台5部”,(徐向前、陈昌浩《给中央转全国红军及苏维政府的信—报告苏家埠、韩摆渡之伟大战果》,民国21年5月8日。)及其他军需物资,大大改善了红军的军需装备。
二、打土豪筹款
筹款、打仗、做群众工作,为红军的三大任务。打土豪筹款是苏区的一种财政方针,也是采取强制力量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它是毛泽东在民国16年(1927年)11月总结攻打湖南茶陵的经验教训时,首次提出的。
苏区在创建初期,红军筹粮筹款的主要对象是区内最富有的土豪劣绅和买办资产阶级。对中小商人的财产绝对不没收,地主富农只要他们捐款,就不没收财产。对地主豪绅开的商店也不没收,用估价罚款的办法处理。
打土豪筹款的办法,除公开宣布没收其财产外,还有抓人质罚款和“下条子”罚款(即通知其何时何地交款若干)等几种。民国18年至民国20年,皖西舒城东南港冲赤卫队,先后打了十余户豪绅地主,筹款银元4万5千余元。六霍县委派赤卫队到舒城县张母桥一带打土豪,先后向5户地主筹款银元2千元。(《舒城县军事志》。)
这一阶段,通过打土豪和没收敌人仓库,“我们就收缴金子二十余斤(后派人送到上海党中央银子一千八百斤,大洋七万元。(徐向前《历史的回顾》(上册)。)。
民国24年开始的三年游击战争时期,累进税无法正常征收,群众也无力资助,主要到苏区以外的地方打土豪筹款,维持最低需要,继续坚持革命斗争。
在打土豪筹款过程中,较为明显的错误是侵犯农民利益,反富农反到中农,有一点剩余也是富农。结果使生产力降低,经济不流通,金融枯竭。(《鄂豫皖特委给中央的报告》,民国20年2月10日)对富农也出现过捐款次数稍多,甚至还发生将富农土地财产全部没收的“左”倾行为,使大批富农地主上山为匪,与革命为敌。(《鄂豫皖苏区历史简编》。)
三、农业累进税
农业累进税又称粮食累进税。民国19年(1930年)9月17日,中共鄂豫皖特委发布《关于征收累进税的通告》,决定开征农业累进税。这是鄂豫皖苏区最早的税收成文。
《通告》规定,对雇农、贫农绝对不征税。对中农、富农粮食收获,每人除去5石谷外,超出1石的征5升,2石的征1斗5升,3石的征3斗,4石的征5斗,5石的征7斗5升,每人平均收获量不足1石的零数以及农副产品收入,均不征税。“在六霍,都是规定了实行单一累进税。在霍山,因为没有到收割时,赤区已经塌台,没有实行。在六安六区(金家寨),苏维埃在累进税没有计算妥以前,实行了每石田收稻一石。”(《六安中心县委报告》,民国19年12月10日)
民国20年8月10日,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发出第七号通令,实行粮食收集储藏办法,保证广大群众渡过饥荒和军政机关的粮食需要。
收集率是:“每户所收之谷子,按人口计算每人4石以内者不收集。全户计多粮食1石至3石,收集8%;3石至7石,收集13%,7石至10石,收集22%;10石至13石,收集27%;13石至17石,收集30%;17石至20石,收集32%;20石至25石,收集35%;25石至30石,收集39%;35石至40石,收集41%;49石至45石,收集42%;45石至50石者,收集43%。
“富农所收之谷,每人3石以内者不收集。每人3石至4石者,得收集8%;每人4石以上者,依照上表增加5%(即增加5个百分点)。”
“红军士兵本身之土地(家庭在外)所收获之谷子,概不收集。牺牲了红色战士家庭,概不收集。”(《六安中心县委报告》,民国19年12月10日)。
民国20年11月2日,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发出第14号通令,对农业累进税的征收工作,作了补充规定:富农是农村的剥削阶级,粮食累进税的征收,应以户口计算,除了全家每人三石以外的粮食,须按普通税率更加5%征收。其他革命群众的税务征收,应该按人口计算,按每人除开四石以外的多余粮食个别征收。如一家两人有十石粮,除两人共需八石外,其余分到每人只有一石,苏维埃就按每人多的一石收税。这样就更减轻他们对于税务负担。
民国21年6月2日,中共及少共皖西北特委发出联合通知,为准备打破敌人第四次“围剿”,要求:立即完成储藏2万7千石粮食,供给红军需要。
苏区的粮食来源,除少量的累进税外,在民国20年5月以前“采取征发制度,将农民的多余粮食征发来供给红军及苏维埃之用;现在已经改变征发制度,由农民自愿的将多余粮食借与政府,苏维埃允许向外发展得到地主豪绅的粮食来偿还。”(《鄂豫皖边界苏区概况》,民国20年5月10日)“在皖西北苏区没有粮食吃的有两万人以上,后方医院有一千余伤兵也没有粮食了,在目下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吃饭的问题。我们用了种种办法,夺取与没收富农粮食,已得有一点效果。”(《皖西北特委方英给中央的信》,民国20年7月1日)“征发富农的粮食,必须坚决发动与组织饥饿与贫困的农民,实行对富农征发,粮食只留下一点给他吃余则征发,但不要侵犯中农。通过苏维埃政府举办借粮的办法是错误的,大会特委托苏维埃——鄂豫皖苏区政府,设法限期偿还群众之粮食。”(《鄂豫苏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文件之五——粮食问题决议案》,民国20年7月)
四、商业累进税
民国20年(1931年)10月,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颁布《关于商业累进税之规定》。商业累进税分佣金税、营业累进税、进口累进税以及特种税等4种。这种累进税的意义,就是对于工人、贫农和城市贫民不抽税;对于有钱的却是资产愈富所抽的税愈重,要把捐税的负担,移在最有财产的剥削阶级身上。”
〔佣金税〕
向猪行、米行、茶行及一切以商业中间人的资格,收取佣金为其利润来源的行家征收。由税务机关派员按日查帐征税。税率分为14级全额累进;每日营业额20元至40元,征收佣金所得15%;40元至70元,征收20%;70元至100元,征收24%;100元至150元,征收27%;150元至200元,征收30%;200元至250元,征收32%;250元至300元,征收34%;300元至350元,征收36%;350元至400元,征收37%;400至450元,征收38%;450元至500元,征收40%;600元至700元,征收42%;800元至900元,征收43%;900元至1000元,征收44%。(500元以上至600元、700元以上至800元的适用何级税率,原文未明确——编者)每日营业额在20元以下的,免征佣金税。
〔营业累进税〕
向座商按月征收。计税依据的营业额,由税务局调查商店的每日及每月贸易数量,双方协定。税率为:每月营业额不到160元者完全免税,160元至200元,征收5‰;200元至300元,征收6‰;300元至400元,征收7‰;400元至500元,征收8‰;凡在苏区开设商店,在苏维埃税务局注册立案按月抽税者,其货物进口,即可按照税务局注册为凭,免征进出税(特项货物如奢侈品类、禁止品类在外)。
〔进口累进税〕
由无固定铺面的商贩贩运货物进入苏区时,向苏区边界的税务机关按次缴纳。进口税率与营业累进税税率相同。在苏区境内,查出进口货物无纳税凭单的,得随时令其缴纳;3次不能交出凭单的,以漏税论处。
民国20年春,霍邱县河口海关局规定:“凡是从河里运来的商品如装饰品、消耗品收税。日用生活品不收税,对油、盐、煤油、军需用品鼓励进口;对毒品、大烟、迷信品控制进口,或没收,或提高税率。应税商品,按其价值的40%征税。”(原载《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政志》,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1版。)
〔特种税〕
特种税分为两种:属于禁止性者,为烟酒及麻醉药品。苏维埃政府对此物品知其不能简单以法令禁绝,特抽重税,以期减少其买卖。暂时先征收以下3种税:纸烟抽税30%,酒税抽30%,国产烟叶、烟丝抽税10%。属于奢侈类者,丝绸及各种肉类。凡宰杀猪羊等,一律按值抽收5%的屠宰税。其中小烟税(即烟丝税),因农民不满意,取消征税。
在此之前,皖西北“茶叶已能畅行。我们的累进税施行了,共计大洋一千二百元,收下地(全部收上)可收到三千元之谱。可惜收迟了,又不会收,以致少收两三千元。”(《皖西北特苏对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的报告》,民国20年5月)民国20年7月,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指示皖西北特委和苏维埃政府:“目前阶段中,对经济政策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和规定。皖西北特区是一个出产丰富的地方,茶、漆、竹木、茯苓、黄丝等,现在已能出口出售,皖西对于这些出入口货物,应切实执行统一累进税,不仅茶税。”
此外,苏区的财政还有公营经济收入,但为数甚微。群众捐献,次数甚多,为坚持苏区的斗争,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3年游击战争期间,敌人重重封锁,有的群众为了接济红军,不惜牺牲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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