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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徽抗日民主根据地财政

第三节 皖江抗日民主根据地财政


皖江根据地位于安徽的长江两侧有沿江、和(县)含(山)、皖南、巢(县)无(为)等4块较为完整的地区。
皖江根据地的财政状况,基本上分为3个阶段:“民国28年(1939年)11月,成立新四军江北游击纵队以及民国30年5月成立新四军第七师的初期,没有建立民主政权,所需军事经费和行政经费,采取自筹自用的原则,就地解决。”(皖江行署财经处长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51、568、569页。)民国30年6月,成立皖中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财政收支。由于土地肥沃、出产丰富和与芜湖、南京邻近,为商贾必经之地,财政收入不仅能供给本根据地军政费用,还不断上缴军部款物,支援整个华中根据地的敌后抗战。民国32年3月18日,日军分几路“扫荡”根据地中心地区,使七师的军力消耗和财政损失很大,人民群众的损失更大,皖江财政经济一度处在相当困难的境地(皖江行署财经处长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51、568、569页。)。为此,区党委精简大批干部,支援财经工作、特别是税收工作,以皖中金库名义发行本票,恢复和发展生产。从此,皖中财经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皖江行署财经处长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51、568、569页。)。
一、财政收入
民国30年,皖中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之前,财政收入无固定来源,一般由新四军驻在部队自筹自用。主要收入先是战争缴获和人民接济,但总是入不敷出,部队经常为揭不开锅而着急。后来想出了一个办法,学习江西红军当年打土豪劣绅、恶霸地主,没收他们财产,作为部队的给养。他们把打土豪改为打击汉奸地主、卖国奸商,没收其财产,叫‘打资敌’(打击资助敌人者简称)(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51页)。并征收货物过境税。同时,向人民群众借款借粮,有借有还。
皖中财经委员会成立后,废除国民党政府的营业税、保甲经费、烟酒牌照税、印花税、土烟税、牲畜税、食盐税等及一切临时摊派和额外苛索。根据地开征的税种,有进出口货物税(包括过境税)、田赋、屠宰税、牙帖税、契税、油坊执照税、土酒税等。
民国30年7月至民国31年6月的会计年度,各项税务收入24787729元,收大于支1891530元。民国31年7月至民国32年6月会计年度,估计收入最高可达8350万元。商业与贸易收入还不包括在内。
〔田赋公粮〕
根据地的田赋由田主负担;公粮由生产者负担,如是租佃关系,田主与佃农各半负担。
民国31年(1942年)7月至民国32年6月的征收标准(《七师所在区域(皖鄂赣边区),1942年度经费收支估计》,《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11页。),每亩田赋大米6斤,公粮8斤。估计全年应征大米950万斤,其中庐(江)巢(县)地区估计15万亩,收田赋、公粮180万斤,无为55万亩,收田赋、公粮770万斤。减除供应地方的每亩田赋3斤计210万斤,应收740万斤。粮赋只征现粮,不收代金。征起以后,分散保存在农民家里,存户凭公粮券付粮。对运输困难的边远地区,赋粮作价收款,称为“米变”。
但各区的实际征收标准并未完全统一,而以土质好坏为定。民国32年和含行政办事处发的午征串票记载,农户唐义潮自有田10亩3分,交粮赋米41斤3两,公草20斤6两,平均每亩4斤粮、2斤草。无为地区粮赋串票记载,每亩田赋熟米6斤,公粮10斤,公草5斤。巢县地区,每亩田赋征熟米4斤、公粮17斤(公草同)。
民国32年,皖江行署财经处设立垦荒局,负责沿江洲滩的土地丈量和征税工作。“我们曾把丈量土地,当作开辟财源之道,结果是从教训中改进了工作。因为皖中是长江流沙长年淤积而成的冲积平原,每年有不少自然增加的荒滩,勤劳的农民加以开垦。如果认真丈量,田亩数大可增加,公粮和契税也随之增加,而且为数不少。我们办了丈量干部训练班,印布告,发传单,准备大干一场。但我们这里自耕农、中农多,地方干部反映:‘丈量土地不仅中、小地主反对,连广大农民也反对’,我们就停止丈量土地计划,改用农民自报土地和群众民主评议的方法。我们也明知农民自报不实,群众评议也不顶真,但田亩数也增加了不少,收到了皆大欢喜的效果。”(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财经史料选》(二)第562页。)
〔契税〕
民国34年(1945年)5月初,皖江行署发出布告,从民国32年1月1日起,征收买卖杜(绝卖)活(典当)契税。其目的是减少产权纠纷,保障佃权与贯彻合理负担的税赋原则。布告在《大江报》公布后,行家纷纷反映税率过低,税则也太简单。5月25日,行署财经处在《大江报》上登出“启事”,新订税率有待研究,原布告暂缓执行。6月12日,《大江报》登载皖江行署公布施行的《皖江地区验契暂行条例》。其要点是:
人民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山塘、房屋等之东权及佃权,无论其为杜买、活买或杜顶、活顶与杜批者,均须照章经过监证纳税或呈验手续,才为合法。
自条例公布之后,凡新成立之一切契据,无论东权之杜买、活买及佃权之杜顶、活顶与杜批等,均应依照新颁税契规则,监证纳税。以前所成立的一切契据,其为东权之杜买、活买,而逾期未经照章监证纳税者,如在验契期内自动投税,准免处罚,但其税率仍应依照规章办理,即杜契从价征收16%,典契征8%;其为佃权之杜顶、活顶或杜批者,须在限期内(满三个月为止)呈验,经验发给验契证书。田地在2亩以下成契者的,每张收纸张印刷费抗币2元;2亩以上成契者,每张收抗币4元;期限3年以内的活佃,每张印刷费减半。山塘、房屋契据,每张收抗币2元。
〔进出口货物税〕
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之前,“比较简单的一种税收形式就是过境税。外来的船舶、车马经过我们地区,凡装有货物的,就得向我们纳税。但我们收税适当,还得保证他们的安全过境,商人们有利可图,常来常往,照章办事。”(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51页)此后,主要出口税率为粮食从价征收15~25%,菜油20%,豆类20%。进口货物税率,按照根据地人民需要程度分别按价征收:“急需品,如洋布等征收5%,日需品,如肥皂、洋油等,征收15%〔10%〕;消耗品,如烟酒等,征收15%;奢侈品,如香水、〔海〕参、燕〔窝〕等征收20%。”(《党的政策讲授提纲》,皖鄂赣区党委,民国31年印)。
民国34年(1945年)7月,皖南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修改进出口税税率表。出品货物分为土产、家禽家畜、鱼类、药村等8类,税率5%~10%;土硝禁止出口。货物分为布匹、棉织呢绒、毛织品、丝织品、药品、文具纸张等27类,一般物品如五金、布匹等税率为5%,牙粉、牙刷等为10%,衬衫、钟表、乐器等类为15%,罐头水果、南货食品、化妆品、烟酒等为20%,迷信品为30%;轻重机器、直接军用品免税进口。过境货物税率,大部分与进口税率相等;化妆品低二分之一,迷信品低三分之一;唯有五金类物品,比进口税率增加1倍。以上进出口和过境货物,均有起征点的规定,并从量估价定额征收。
〔营业税〕
皖江根据地初建时期,管辖市镇较少,商业萧条,不征营业税。随着人民生活的安定与普遍提高,购买力上升,市场日趋繁荣。加之开城桥、黄名隹河等集镇的收复。同时,商人无赋税负担,参加战时劳役也少于农民。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建立统一的税制,民国33年(1944年)初,皖中行署颁布《皖中营业税征收条例》,自1月1日起开征营业税。
计税标准和税率为:对油坊、酱园、广货店、布店、米店、杂粮店、窑货店、烟庄、杂货店、药店、文具店、香烛店和游资商人等13类行业,按照营业资本额征税。资本额在大江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征收5‰;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征收6‰;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征收7‰;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征收8‰;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征收9‰;10万元以上的,征收10‰。
对各种牙行、茶酒馆、旅馆饭店、糖坊、染坊、澡堂等6类行业,按每月营业总收入额征收营业税。税率分为:牙行每月收入行佣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征收15‰;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征收20‰;5万元以上的,征收30‰。其他商行每月收入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征收10‰;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征收15‰;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征收20‰;10万元以上的,征收30‰。
对营业资本额不满1万元的商号、游资商人专办政府或部队的军需用品、牙行每月佣金收入不满5000元、商行收入每月不满1万元、农村副业性的营业收入(如养牲口)、属于生产建设事业及手工业者(如机坊、铁店、理发店、竹木店、裁缝店等)以及肩挑小贩无固定营业场所的,均免征营业税。
资本额和营业总收入额,按季评定,税款由纳税人于每月终自动缴纳。
〔屠宰税〕
皖江根据地的屠宰税,属于地方税收入,由屠宰商人缴纳。据民国34年(1945年)2月,《皖江行政公署和含办事处屠税证》记载,屠宰税按宰猪头数,每头征收猪肉2斤,折款按月缴纳。
〔债务收入〕
民国32年(1943年)4月初,皖江根据地进行反“扫荡”和国民党军乘虚而入的两面作战,造成财政经济的极度困难。“我们曾以皖中金库的名义发行本票。”为了不使人民受到经济损失,取信于民,我们针对当时的物价不稳、货币贬值的实际状况,在本票背面注明该票面值相等于公家出口的粮食或进口的食盐数量,并规定在一个月或两个月之内以实物兑换,或以当时市价兑换纸币。这种本票,等于是一种短期的实物公债券。它的作用,就是把敌伪“扫荡”和桂顽侵占时留在农民手里的法币和伪币统统收集起来,以便到敌占区购买货物之用。既资助了公家克服财政困难,也有利于城乡的正常贸易。”(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财经史料选》(二)第551页)
民国34年7月,湖东行政办事处发行“保卫秋收公债券”大江币107160元,秋收后即公告发还,并按月利二分付息。
〔企业收入〕
皖中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不久,就着手建立贸易机构,并投入30万元资金。“但最感困难的是无经理经验,不懂买卖,只有老实吃亏,有钱不会赚。”(《党的政策讲授提纲》,民国31年鄂皖赣边区党委印)“商业如再〔加〕20万元资本,则再赚到60至百万元。”(《党的政策讲授提纲》,民国31年鄂皖赣边区党委印)
增加企业收入的另一个途径是统制贸易,禁止大米私自出境。七师派重兵驻扎汤家沟沿江一带,对港口和渡口严加封销,使汪伪‘军粮统购委员会’收到粮食不多,而我们却掌握了大批粮食,以汤家沟作为市场,有计划地同来自芜湖的米商以粮换物。这样做,一是赚钱多,二是换回必要的军需品。日寇生怕绝了粮源,不敢轻易地侵占和骚扰汤家沟。”(《党的政策讲授提纲》,民国31年鄂皖赣边区党委印)
二、财政支出
皖江根据地的财政支出是在“一切为了支援抗战”的口号下进行的,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重点分配军政费用,全力支援新四军军部的开支,并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民国30年(1941年)6月,皖中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到民国31年6月,军队支出11055812元,占总支出的48.3%;地方支出4352615元,占总支出的19%;送军部款7491173元,占总支出32.7%(三项支出相加共计22899600元,比支出总数多3401元,原文如此,无从核实)共支出22896199元。民国31年7月至民国32年6月,估计(《七师所在区域(皖鄂赣边区)财政年度经费收支估计》,《安徽省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11页。)支出为5048万元,其中,党、政、军部门经常费382万元,冬夏衣、特需费等临时费774万元,送军部1000万元,占总支出的19.8%。
〔军政人员供给〕
干部战士一律实行供给制,除衣被鞋袜另发外,菜金每人每天先为3角5分,(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5页。)民国31年下半年增加到每人每月42.2元。(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5页。)口粮每人每天1斤8两,由于粮赋收入“以一万五千人计算,全年尚欠吃米七十万斤,”(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5页。)折发“每人每天1斤4两,勉强够吃”(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5页。)另外,“每人每月另发津贴费,分二元、一元五角、一元3等。技术人员另有技术津贴,或按参加革命前的工资发给,但自愿放弃者颇多。对年龄大的同志略有优待,年满45岁以上的,每天另发一个鸡蛋。晼晫因公出差人员的伙食,发“公出吃饭券”,每人每天三餐共熟米二斤十两(包括菜金)。
同时,本“寓兵于民”的原则,组织人民抗日自卫军。经费由县政府统一筹划供给,以公学产、庙产收入为主,或经批准得向地方募捐。
〔经济建设支出〕
行署财经处成立前后,投资发展工业和手工业生产,先后成立卷烟厂、造纸厂和印刷厂。民国32年秋,七师成立军工部,建立了兵工厂,财经处负责原材料供应。兵工厂初建时,只能修理枪炮,不久就自制步枪、掷弹筒和枪榴弹。后来,迫击炮也能制造。
皖东地区水害严重,财经工作“还要从物质上、技术上支援农业,确保年年高产,减少灾年歉收。皖中行政公署一成立,吕惠生主任就亲自指挥‘黄丝滩围堤作坝’的水利工程建设......,不到半年就胜利完工。当时的华中《大众日报》和延安的《解放日报》曾为此发表消息,加以鼓励和表扬。后来区党委决定把此水利工程命名为‘惠生堤’,在40年之后的今天,我在二坝看这条堤坝仍在起着江边的干渠作用。”(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资料选》。)
三、财政管理
〔执行预决算制度〕
“负最高审核责任的是审核委员会。全地区的税则修订与支出经费预决算,均须通过审核委员会批准。兹为加强预决算制度执行,将审核委员会归并为经委会之一部,充实了人事,今后某些贪污浪费现象,可更进一步澄清”。(鄂皖赣边区党委《党的政策讲授提纲》,民国31年(1942年))
〔执行收支程序〕
统一现金保管收付,一切收入悉解库保管,一切支出统由库支付。为使金库制度更加健全,将原属皖中财经委员会的金库,划归经委会领导。(鄂皖赣边区党委《党的政策讲授提纲》,民国31年(1942年))
〔加强票券管理〕
皖江根据地除发行“本票”外,还发行“公粮券”、“公草券”、“公出吃饭券”和“田赋预借印收”等。公粮券有50斤、100斤、200斤等面额,机关部队凭券可到指定地点支粮,群众凭券抵缴公粮。公草同。
皖中行政公署印发“公出吃饭券”(原件系油印,现存安徽省博物馆)规定:“一、本券准在地区内各级机关及民家流通。二、持本券一张,准到任何机关及民家吃便饭一顿。每三张折熟米二斤十两(菜金在内)。三、民众接受本券,准抵公粮,向粮委会报销。各机关接受本券,准汇集向本公署调换公粮券。”
以上票券制度的实行,既防止军政单位任意开便条借钱、借粮、也保证各阶层人民的合理负担,并加强了革命纪律,密切了军民关系。
四、机构设置
民国28年(1939年),新四军江北游击区,没有建立民主政权,虽然有个抗日‘民主政权税收处’的名义,但无专职干部”,(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5页)有的既是游击队长,又是税收队长,征收过境税。
民国29年9~10月,成立巢无货物检查总处及汤沟、三官殿等分处,但无统一的财政领导机构。
民国30年6月,成立皖中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领导皖中根据地的财经工作,唐晓光任主任,后奕斋、林立先后任副主任。下设货物检查总处、分处、分所三级组织,专征进出口货物税,并担负护商缉私等任务。建立税务局系统,专征地方税。至民国31年,共有5个货检总处、17个分处、48个分所;1个税务总局、5个分局。为了统一财政收支,财经委员会还建立总金库和审核委员会。
民国32年1月,皖中财政经济委员会改组为皖中行政公署财经处、处长叶进明,副处长蔡辉、倪子干。下设粮食总局,主管粮政、田赋、地税、围垦和丈量土地;货物管理总局;税务局,下设分局和征税小组,不仅征收货物进出口税,还要执行进出口货物的封锁与反封锁的斗争任务;合作事业指导室,主要任务是指导集体所有制合作事业的组织工作;垦荒局,负责沿江洲滩的土地丈量和征税工作;经济建设科,主要是发展生产。(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5页。)审核委员会机构不变。民国32年4月,反“扫荡”之后,“建立和含、无南、临江三个财经分处和三个分金库;撤销了粮食总局。”(叶进明:《新四军皖江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回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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