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9年(1940年)3月,成立淮北苏皖边区抗日民主政权,“一开始就在财政经济方面订出了下列方针:保证抗日部队的给养,保证抗日人民的生活;同时要与敌人的经济掠夺作斗争,粉碎敌人以‘以战养战’的政策”(刘瑞龙:《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民国31年10月。)民国31年1月,《淮北行署施政纲领》规定“整顿财政税收及公产,废除苛捐杂税,实行合理负担,统一收支,厉行节约,铲除贪污腐化,建立廉洁政治。” 淮北“边区财政工作,完全是白手起家干起来的,当盛子瑾(盛子瑾是安徽省第六行政区督察专员,兼任泗县县长。)先生离开时,只留下二万四千元泗县流通券和五百元法币。泗县流通券,在战斗中老百姓挤兑,一概不用。几千人的部队和几千人的工作人员要吃饭穿衣,在在需款。而当时一切均未就绪,财政困难,只靠少数税收。因此,只有实行两个补救办法;一是打汉奸,一是由富户乐捐。但是所得无几,军队和政府依然过着困苦的生活。”(刘瑞龙:《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民国31年10月。) 民国29年5月之后,“着手整理财政,经费以税收为主要来源,但收入只能维持伙食,衣服还靠发行公债和食粮出口。”(刘瑞龙:《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民国31年10月。) 民国30年9月,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成立后,认真有系统地整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建立了正规的收支制度”,(刘瑞龙:《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民国31年10月。)并两次整理地方税。“淮北财粮经过最近几年的整理与全体同志省吃俭用,收支是平衡的,去年(民国32年)并且还有近五万石粮食与三千万元的节余。”(刘瑞龙:《进一步巩固团结建设淮北根据地》,民国33年年12月29日) 民国33年,淮北根据地区在不增加人民负担的原则下,“初步完成土地复查工作,固定了〔计税〕收获量,基本上弄清了土地亩数,奠定了农业税合理负担的基础,清除了历史上有地无粮、有粮无地的积弊。”(刘瑞龙:《进一步巩固团结建设淮北根据地》,民国33年年12月29日)用减发军政人员夏衣和降低口粮标准的办法节衣缩食。并开展部队与机关的生产运动,军政人员的菜金,“主要是靠他们生产来解决。”(刘瑞龙:《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民国31年10月)淮北根据地民众负担的减轻,“可以从下列事实说明它:抗战以前,安徽、江苏两省有苛捐杂税四十多种,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完全取消了,现在每保负担和民众全部收入作比较,在敌伪区,每保民众负担为全部收入的17.7%,在旧政权时为全部收入的26.6%,在抗日民主政权地区为全部收入的13%。” 一、财政收入 淮北根据地处于苏皖边区。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以进出口货物检查税,契税、牙税、屠宰税、烟酒税以及田赋、救国公粮为正税,其他苛捐杂税一律取消。 〔田赋〕 由土地所有权者负担,是淮北地方税的主要收入。但是“皖东北税收工作的最大缺点,就是占地方税主要收入的田赋与契税,都没能有效的迅速的征收,使我们在税收方面,遭受到相当大的损失。”(刘瑞龙:《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民国31年(1942)年10月)所以对民国28年(1939年)至民国30年三年的田赋,于民国30年一次征收。征收率是根据地质的好坏,每亩分别征法币8分、1角、1角2分不等。有的地区改征实物,根据收获量,划分不同等级,平均征收2%。民国30年田赋改征粮食,并实行累进税制,按每人夏收粮食平均数3斗以下的免征;3~5斗征3%,5斗~1石征4%,1~1.5石征5%,1.5~2石征6%,2~3石征7%,3石以上一律征8%。为遇灾荒,酌情减免。 民国32年午季水灾,午秋两季田赋,一律与秋季公粮同时征收,并按照灾情轻重实行减免:秋收满七成的全征,收六成的免四征六,收五成的免六征四,收四成的免七征三,收三成的免八征二,收不足三成的全免田赋。 〔救国公粮〕 淮北“食粮方面,开始是派粮,个别地方有时形成吃大户。民国29年(1940年)午季开始征收公粮连同今年秋季共计征6次,始终没有固定标准。每次对于农民或地方都有些偏轻偏重。另外,总数和标准有毛病,有时顾了标准,顾不了总数,有时顾了总数、顾不了标准,主要因为对情况估计不实在。”(刘瑞龙:《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民国31年(1942)年10月) 民国31年午征,废除了以前按上等户出秋季收获量12%、中等户出8%、下等户出5%、赤贫户免征公粮的征收标准,改为以人均收获量分六级累进征收。秋征拉开档次,改为十级累进征收,最低是人均收获量5斗以上征3%,最高是人均10石以上征15%。公草随粮1斤征草2斤,比午季增加1斤。地主不分草的,不征公草。征粮品种为“有啥征啥。” 对祠堂、礼堂、教堂、公有和共有田产,一律按收获量征收10%,公草随征。 民国32年水灾严重,午征公粮未完成任务,列入秋征中一并征收,要求完成2400万斤粮食。计征标准改石为斤,分11级累进,并加征救灾粮1.5%。征收率为:每人收获量不满100斤的免征,100斤以上不满200斤的为3%,200斤以上不满300斤的为4%,300斤以上不满400斤的为5%,400斤以上不满500斤的为7%,500斤以上不满600斤的为征9%;600斤以上不满700斤的为11%,700斤以不满800斤的为13%,800斤以上不满1000斤的为15%,1000斤以上不满1500斤的为16%,1500斤以上不满2000斤的为17%,2000斤以上的为18%。地主住处不在根据地的土地,照实际收获量征收8~12%。 民国33年5月,中共华中局财经会议总结苏皖根据地征粮工作。主要规定,以每户土地数量与土质为主要依据,查定每年平均收获量,作为以后每年征收田赋、公粮的固定标准,然后以户计征。最高负担额,原则上地主不得超过其收入的35%,富农不得超过20%,中农不得超过12%,贫农不得超8%。淮北行署于当月28日发出通令,“查清所有土地,确定人民产权,改进赋粮征收,固定人民负担。”到年底,复查结果,“如泗阳县在未复查前,曾陈报七千四百余顷地,复查有九千八百顷地,增加了二千四百顷地;其余县也增加二三成不等。”(刘瑞龙:《进一步巩固团结建设淮北根据地》,民国33年12月29日)当年实收公粮3522万斤、田赋950万斤、公学产租7.9万斤,合计4551万斤,比上年增收一倍。 民国34年7月,淮北行署颁布《民国三十四年午季救国公粮公草征收办法》。根据各地情况不同,分为两种办法征收午季公粮。 对经过土地复查的地区,按复查后固定午季收获量,按18级累进税率征收。具体标准为:人均收获量不满80斤的,免征。80斤以上不满100斤的,征2%;100斤以上不满200斤的,征3%;200斤以上不满300斤的征4%;300斤以上不满350斤的,征5%;350斤以上至不满800斤的,每增加收获量50斤,递增负担率1%;800斤以上不满900斤的,征15%;900斤以上不满1000斤的,征16%;1000斤上不满1200斤的,征17%;1200斤以上的不满1500斤的,征18%;1500斤以上的,征20%。寺庙田产照以上规定征收公粮。祠堂、礼堂、教堂及其他共有田产,不满1顷的,按固定收获量征收10%;1顷以上不满3顷的,征收15%;3顷以上的,征收20%。公草随粮征收,斤粮斤草,地主不分草与商业收入折合征粮的,免征公草。午季公粮一律征收小麦,不收其他杂粮。对于纯粹植棉的土地,不征公粮。凡因灾减收不满固定收获量数额的,少一成减一成,受灾七成以上的免征。 对边境游击地区未经土地复查的,午季公粮征收原则为:敌占区没有民主政权,或者民主政权尚未公开的,采取自愿献粮办法,不拘多少,并免征田赋。游击区或是两面、三面的地区,比照伪、顽减轻为原则征收。原属根据地而新被敌伪占据的地区,根据民国33年午季负担,酌量收成,较伪、顽减轻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田赋免征。新解放的地区,采取合理摊派或献粮的办法,但征收率最高不得超过15%;已成为根据地的,照2%~20%的累进税率征收。 淮北根据地没有较大的私营商业,一般为亦商亦农或者亦工亦农,因此,对其经营所得收入,与地亩收获量合并计算,折征公粮,不征工商税。民国34年午季《征收办法》规定:凡商店、行、坊及其他商业系独资经营的,以其半年营利的半数,参照其营业状况,照2%~20%的累进办法征收公粮;合股经营的营利,由区政府决定在3%~15%的范围内征收公粮。凡系自力劳动的小手工业者(如磨面、挂面、拐粉、磨豆腐、卷烟等),照半年营利的四分之一,按2%~20%的累进办法征收公粮。纺纱织布,免征公粮。 民国35年6月,中共华中分局《关于今年午季征粮工作的决定》中,分配给第七专区4000万至4500万斤的午征任务,因全面内战爆发,主力北撤,征粮工作陷于停顿。 〔契税〕 淮北根据地对于民间不动产的买卖或典押成立卖契或典契时,于契纸成立3个月内赴该管政府投契纳税。卖契从价征收10%,典契减半。另收契税纸价每张5角。并实行逾期滞纳的重罚办法。(《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买契章程》。) 民国33年,土地复查核实亩数与产权之后,土地所有者持旧地契到民主政府换取新地契,税率降为1%。契税收入抗币96242元。 民国35年5月,执行苏皖边区政府的规定,卖契税率由8%降为6%,典契税率由6%降为3%,但随之爆发全面内战,无契税收入。 〔进出口货物检查税〕 淮北根据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货检税。......税率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进口的〕必需品,基本上是免征的,最高征3%;第二种是一般的日用品,如糖等征5%至8%;第三种是非必需品,如香烟及化妆品等,征12%至15%。另外有些物品是禁止入口或禁止出口的,则征20%至30%,主要是使我们老百姓能取得日用必需品,禁止敌人必需品的输出。”(刘瑞龙《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民国31年10月。)民国33年,货检税收入抗币5992366元,占总收入的45.8%。 民国34年5月,华中财经会议决定自7月1日起,淮北出口物品换回的物资,经淮南进口过境运往淮北时,如在淮南已纳进口税的,淮北按淮南税额补征二分之一。淮海物品经淮北过境出口时,淮北按淮海税额补征四分之一。同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进出口及转口货物征税暂行章程》规定:“已税货物在本边区内不得重征。惟准津浦路东、路西地区(即原淮南、淮北民主抗日根据地所辖地区)得互征出口税。已征出口税之货物,两地均不准再征进口税。” 〔盐税〕 淮北根据地的盐税在进出环节征收。由于日本侵略者对根据地的经济封锁,淮北行署为了对食盐的需要和争取西运食盐过境,增加财政收入,采取了“轻税保护”政策,大小盐商争相通过淮北地区南下或者西运,盐税收入不断增加。以民国30年5月为100计算,6月,增加200%,7月400%,8月550%。民国33年,淮北行署决定,对过境食盐征收10%的平衡税,平衡财政收支,当年盐税收入抗币4255875元,占工商税收入的32%。 民国34年5月,华中财经会议决定,自7月1日起,控制食盐运销,阻止食盐流向敌区经长江水运至顽区,必须尽量向淮南、淮北通过解放区西运。淮北取消食盐平衡税,由苏北运往淮南经过淮北时,淮北征过境税10%;由苏中北运淮北津浦路西时,淮北除征10%过境税外,至淮北西路时,再征10%的出口税。同年10月,华中财委扩大会议决定,两淮盐税由两淮盐务管理局就场征收。不论大中小子盐,每担一次征华中币20元,不另征出口税。但在淮北、淮南地区的津浦路西出口时,准许再征出口税华中币10元。 民国35年1月,苏皖边区政府决定,自2月1日起,大子盐每百斤(漕秤)改征边币50元,小子盐改征14元,均就场一次性征收。但对原淮北、淮南的津浦路西地区,特准按照定额重征盐税,以解决这两个地区的财政困难。 〔营业税〕 淮北根据地的安徽部分,原对市镇经营工商业户不征营业税,而是按照其盈利收入折算征收救国公粮。自民国35年(1946年)年春季起,根据《苏皖边区政府营业税暂行章程》,开征商人营业税。营业税总额为路东地区300万元,路西地区根据《章程》自行规定。税率为:按营业总收入额计税的,征收5%;按资本额计税的,征收1%。民国35年5月,调整税率,前者为8‰,后者为15‰。已征产销税的工厂、作坊、免征营业税。对每月营业总收入额不足400元、营业资本额不足4000元,以及国防、交通与其他公营事业等,都免征营业税。 〔产销税〕 淮北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之后,根据生产情况,只对烟叶、烟丝、土酒等少数产品征税。其中烟丝为人民普遍消费,于民国32年(1943年)取消征税。 民国33年,烟酒等产销税收入抗币186158元,低于牙税和屠宰税,只占税款收入的1.68%。 民国34年12月,执行《苏皖边区政府产销税征收暂行条例(草案)》,对手工业及机器工业,就其制成品征收产销税。最高税率是薄荷油征收15%,最低税率是肥皂、植物油、纱布、皮革等类征收3%,其他分别为8%、10%不等。产销税归购买者缴纳,由出售的厂坊代征、代垫、代缴。对“某一地区之工业、手工业,如有奖励其生产之必要时,得呈请边区政府批准,于一定期间内减免其产销税。 〔牙税〕 计税依据为佣金收入,由牙行缴纳。淮北根据地建立之初,土行按一般牙行税章程征收,“不但使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而且还形成牙行纳税负担不合理的状况。”(《苏皖地区财经工作总结》,民国30年11月16日)民国30年(1941年)8月起,淮北行署整顿土行牙税,按营业额多少确定等级,征收税款。当月牙税收入比上月增加1倍。除土行外,淮北牙行有粮行、牲畜行、盐行、猪行、花布行、杂货行等,均依规定征税。个别地区经专署批准,可以增设木行、烟叶行、窑货行和饼油行。 民国33年,牙税收入抗币284706元,在税务收入次于货物检查税和盐税,居第3位。 〔屠宰税〕 是淮北根据地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纳税人主要是屠宰商人,养猪户年节自宰自食也。要纳税。计税依据为从量定额征收。但由于法币不断贬值,税额随之调整。 民国33年(1944年),屠宰税收入抗币202131元,占税务收入的1.8%。 〔罚没收入〕 淮北根据地的罚没收入,主要是对违犯财税纪律的罚款和没收货物变价,以及禁烟收入、司法罚金收入。 民国33年(1944年),罚没收入抗币235193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8%。 〔公学款产收入〕 包括公产和学田租两部分。建政初期,由地方行政或税务机关代管,租册不全,致使私人把持,租头从中渔利。后由行署教育处、全边区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作教育经费,并经过部分整理,据泗五灵凤等7县统计,有学田161957亩,额定租金31268元,租粮568石,房屋47间。 淮北苏皖边区各项收入表 表5—2—5(民国33年)单位:抗币,元 ![]() 二、财政支出 淮北根据地的财政支出,主要是保证供给,其次是教育经费及地方行政、武装等项开支。 〔军费支出〕 是保证新四军第四师的军需供给。根据地初创时期,军费开支极端困难:“当时新四军的四总队七天没吃盐,夏天穿棉衣,吃饭只是高粱馒头灌开水。”(刘瑞龙:《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民国31年10月)以后,整理财政收入,供给有所好转。军事费用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民国30年(1941年)8月为75%;民国31年占74.38%。 民国35年4月,中共中央华东局华中分局决定,除主食外,菜金标准,野战军每人每天5钱盐、5钱油、1斤菜,地方部队每人每天4钱油、4钱盐、1斤菜,都供给实物;津贴费,不论党政军人员一律每人每月1斤猪肉;日用品,野战军照发,地方部队生产自给。 〔行政费支出〕 主要是政府机关人员供给和办公费用等。民国30年(1941年)11月,淮北苏皖边区第一次财经会议决定厉行节约,减少行政费用开支。在办公费方面,规定1个信封用4次,私人不准用公家信封,点灯限量限时,来客不招待烟酒,轻伤不准住院等。并两次精节人员,行署干部由156人减为56人,战斗员由100人减为34人,勤杂人员由104人减为11人,除津贴、服装外,每月节省公粮15600斤、菜金4262元。并对区乡(镇)行政委员等实行义务职。行政费用开支由民国30年8月占财政总支出的12%,(不包括财务费3%和保安费2%)降到民国31年5.28%(不包括财务费3%)。在此期间,淮北根据地还对行政机关干部和货检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津贴:行署处长以上干部每月5元,秘书、局长、供给主任、县长每月4元,科长、科员、股长每月3元,区员、乡长以下人员每月2元;货检总局局长、科长每月9元,货检局长、科长8元,分局主任7元,所长6元,其他财务人员一律5元。 民国33年,部队与政府机关人员进一步节衣缩食,除减发夏衣外,“粮食,主力每人每日减发1两,后方机关减发2~3两。”(刘瑞龙:《进一步巩固团结建设淮北根据地》,民国33年12月29日。) 民国35年1月,苏皖边区政府《地方机关学校各项供给标准》规定,财政开支分为经常费、临时费和准备金3部分(详见该志淮南根据地财政支出)。 〔教育费支出〕 民国30年(1941年)8月占财政总支出4%,民国31年上升到6.55%,高于行政费的0.73个百分点。教师待遇不断提高,民国29年,中学教师月工资20元,民国30年提高到45元;小学校长月工资50元,教师月薪粮食80斤,办公费每年200元。淮北中学教师月工资10元。比行署处以上干部高出1倍。 同时规定《中小学生减免各费暂行办法》,对贫苦抗属、敌伪区失学青年及离校较远的学生,采取不同办法,给予减免费用。 全区创办了抗大四分校、江淮大学、淮北中学、行政学校、建设学院、卫生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类训练班;10所县中学;小学由根据地创建时的30所发展到806所,教职员工共1952人,在校学生63100人。 淮北行署还投入大量经费,发展文化事业,创办拂晓出版社、拂晓报,出版数十种刊物。 民国32年,淮北行署规定《教育经费及粮食开支标准》如下表: 淮北行署教育经费及粮食开支标准一览表 表5—2—6(民国32年上半年)计算单位:法币 ![]() 〔经济建设费支出〕 淮北根据地的生产建设事业,财政方面以税收优惠、拨款以工代赈和通过银号发放各种贷款等方式,促进其发展。 民国30年(1941年)8月,建设费用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1%。11月,淮北行署第一次财经会议提出,(廖原:《苏皖边区的财经工作》,民国30年11月16日)在增加农业生产方面,一是奖励垦荒,开垦熟荒1年内不交租、不纳田赋、不缴公粮;开垦生荒,5年不交租、3年不缴公粮,此后有永佃权,租额30%。二是振兴水利。在工业生产方面,发展手工业,建立小型工业。在发展贸易方面,实行对外贸易统制,对内贸易自由。 民国32年11月,淮北行署决定生产建设的基本方针是:“在现有生产基础上发展生产,以农业为主,以工业为辅,发展私人农家经济和家庭手工业,组织机关部队进行生产。”(《淮北行署关于开展建设的决定》,民国32年11月。) 民国33年,金融贷款抗币49995270元,财政贷粮25481788斤,合计折款177405210元,支持工农业生产,特别是纺织手工业的发展和兴修水利。年底,纺车已发展到3万余辆,织布机达2500架,“边区已由从来没有纺织手工业的地区,变成手工业的农村了。”并“更有效的推进了水利工程。仅今春一季统计,全边区的水利工程计修大小堤坝四千二百二十六里半,受益地亩三万七千八百九十二顷......共费六百二十万元。其工程之大,可想而知。”(邓子恢在《淮北党政军民各界人士联席会议上的发言》,民国33年12月。) 〔优抚赈济支出〕 民国30年(1941年)12月,淮北行署颁布《淮北苏皖边区优待抗属条例》,凡参加抗日军人的嫡系亲属,持有团以上单位的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并领有抗属荣誉证的,免除田赋、减免救国公粮及一切临时负担,对抗日牺牲或残废的军人、抗属,由行署发给抚恤金或残废金。此后,淮北行署又制订《优待抗属代耕办法》、《人民抗日自卫队队员伤亡处理办法》,进行优抚。 民国30年,淮北行署成立急赈委员会,行署主任任主任委员,财政处长任常务委员,统筹全区急赈事宜。民国32年,泗五灵凤县受灾严重,行署拨发赈款、贷粮等共计540万元。民国35年,苏皖边区遭受严重灾荒,400万灾民嗷嗷待哺。4月,边区政府发行救灾公债9200万元,以40%作为直接救济,60%以工代赈,计划分配第七行政区1100万元,第八行政区600万元,实际分配2300万元。月息二分,从当年11月1日开始本息全部清偿。 三、预算管理 民国29年(1940年),豫皖苏边区联防委员会颁布《各机关预算规程》和《各项公款收支规程》,在整理财政收支制度上要求“三统一”——统一征收规程,统一票照印发、领用,统一税款收解。 民国30年,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成立以后,建立正规的收支制度。主要是: 划分省县款。将货检税、盐税、特税全部及田赋,契税各50%划归省款。主要是供给主力部队与边区各机关开支。另将牙税、屠宰税、烟酒税全部及田赋、契税各50%作为县款。“这样不仅保证了主力部分的供给,并促进各县政府对财政税收的注意,对于地方税的增加,起了很大作用。”(刘瑞龙:《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民国31年10月) 同时,实行统一预算制度。“民国31年10月间,颁布了《会计程序》、《预决算编造办法》,确定会计科目、帐目格式、各种经费预算标准。为了监督财政收支是否合法合理,民国31年5月,边区一级建立了审计制度。民国31年1~6月的半年中,节省了经费开支5万元。为了统一保管各项收入,边区设立了总金库,各县设分金库。提出‘一切收入归金库’的口号。未经负责机关的批准,不得动用分文”。 民国39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颁布《各种款项统一收支规程》,第七第八行政区据以执行。 四、机构设置 〔财政机构〕 民国28年(1939年)11月,在成立豫皖苏边区联防委员会的同时,设立财政处,处长雷明,副处长廖原。民国29年7月,成立淮上办事处,下设财政等7个科。并于民国30年改为淮上行政公署,下设财政等处。同年9月,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成立,领导淮北根据地的一切政务,下设财政、食粮等7处。淮北行署一度设立审计处,民国31年改为财政处审计科。民国32年3月,淮北行署决定各县、区(除洪泽湖)原设粮政、建设两科及财粮区员与货检局、货检分局,组成财政(财务)局,均属各级政府直接领导。民国34年冬,成立苏皖边区政府后,第七、第八区行政公署设立财粮处,县设财粮科。 〔税务机构〕 淮北根据地初建时,设立货检处和税务局两个系统,分别征收货检税与地方税。民国29年(1940年)底,将两个系统合并成立货检总局,下设分局、分派所,统一征收工商各税。民国30年冬,由于地方税未能很好开展,货检税的偷漏现象又比较严重,在行署财政处的领导下,分别设立货检总局与税务总局两个系统。税务总局系统按行政区设置机构,货检系统在交通要道设置机构。民国32年,两个征收机构与粮政科等合并,组成各级财政(财务)局,统一征收工商各税,均受同级政府直接领导。民国34年冬,财政、税务机构又分别设置,除田赋、契税外,工商各税一律由各级货管局系统征收。 民国30年9月,淮北行署成立之前,田赋、公粮均由财政部门征收。行署成立后,行署设立食粮处,下设管理、运输、会计3科;区设财粮区员和办事员;乡公所不设机构,由副乡长兼理,并设粮食助理员1人;保公所由正副保长兼任,不设专门工作人员。后为做好田赋、公粮征收工作,县、区、乡各级政府都成立田赋公粮动员委员会,保公所成立食粮委员会。民国35年1月,苏皖边区政府首次财粮会议决定,县改为粮赋局,区设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