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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徽抗日民主根据地财政

第一节 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财政


淮南抗日根据地的财政,经历民国29年(1940年)建立正规的收支管理制度;用“精兵简政”的办法,克服了民国31年至民国32年春的困难时期;从民国32年夏走向再发展的阶段,都为抗日武装的军需供给、民主政权巩固与发展、根据地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从根据地的整体来看,津浦路东地区的财政工作,一直好于路西。其原因,除经济条件不同、地理位置差异以外,主要是财政观念的薄弱。津浦路西各县联防办事处主任童汉璋在《加强财政观念》一文中指出:“路西敌后抗日根据地,虽然不算什么饶富之区,若照人口计算,养活现有的军政人员是绰有余裕的。但是,我们政权的建立已经有三年了,可是没有哪一年不叫苦,不是衣服无着,就是粮秣不够。我想这是由于一般干部对于财政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做得不切实......对财经工作漠不关心,以致路西财政的困难是绝非偶然的事了。”(《路西行政》创刊号,民国31年5月1日。)民国32年5月9日,中共津浦路西地委书记黄岩在地委扩大会上的报告指出:“只知饮水,不愿思源,因此造成财政经济的紊乱,发展非无产阶级的轻公重私的错误观念,致使路西财政经济空前的困难。”(《淮南党刊》第14期,民国32年11月1日。)
一、财政收入
淮南根据地的财政收入制度,是在废除国民党政府苛捐杂税的前提下并沿用其若干税种建立起来的。民国29年(1940年)4月18日成立津浦路东联防办事处后,“我们首先便实行取消苛杂,减轻农民负担。我们一共取消了13种苛捐杂税,如保甲经费、牛头捐、户口捐、牲畜捐、营业税,等等。现在我们所征收的,只有田赋、契税、货物检查税、屠宰税、牙帖税等5种。而货物检查税、牙帖税已减轻了一半,契税也减轻了五分之一,以后还陆续整理,逐渐减轻,以符统一税收之原则”。(邓子恢:《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总报告》民国30年1月14日。)
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部分年份财政收入如下表:
津浦路东抗日民主根据地财政收入统计表(刘顺元:《路东工作补充报告》,民国31年2月4日)
表5—2—1(民国30年1月~9月)单位:法币、元

表5—2—1(续)

说明:1.5月份以后敌人对路东封锁,因此5、6、7、8、9、月份的进口税大减。
2.“杂税”收入包括屠宰税、牙帖税;收入细数相加比合计数多61元。
津浦路西抗日根据地财政收入统计表(谭光廷:《路西工作报告》,民国31年2月5日。)
表5—2—2(民国30年)单位:法币、元

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各项收入统计表(转引自《淮南抗日根据地财经史》,安徽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
表5—2—3(民国33年)单位:淮南币、元

表5—2—3(续)

说明:公学产、粮赋及其他收入,仅为路西数字。
〔田赋〕
向土地所有权人征收。民国29年(1940年)午季开始,业主按亩以货币缴纳田赋。为了免受法币贬值带来田赋收入的减少,民国30年起实行改征币为征粮,以稳定财政收入。
由于历史的原因,津浦路东、路西地区有的有赋无田,有的有田无赋,前者违背了合理负担的原则,后者逃避了纳税义务。民国30年春,津浦路东抗日民主政府有计划地全面查登田亩,核实纳税亩数,并规定田赋征收率原则上不超过总收获量的2%。这样,“人民可以减轻负担,财政又可以增加收入,公粮也可增加,这是当前整理财政的重要一环......。(邓子恢:《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总报告》,民国30年1月14日)津浦路西根据地田赋“甲等田每亩征粮二升半,乙等田征收二升,丙等田一升半。”(《淮南抗日根据地财经史》,安徽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版)民国32年9月,津浦路西参议会决定秋季“田赋征2%”。津浦路东根据地的田赋收入是:民国30年1月~9月实征法币1147183元,占其财政总收入的16.7%。
〔救国公粮〕
民国29年(1940年),津浦路东、路西两联防办事处成立之初,即在各级抗日民主政府中建立粮食机构,负责征收救国公粮,以保证军需,调节民食。津浦路东根据地“开始一个时期,某些地区采取累进税率征收公粮,粮多者税率高,粮少者税率低,5担以下者免征。这种做法当然是合理的。但在土地未登记以前,这种累进税法易被人舞弊。而且当时有的征收过重,结果政府所得不多,而对民众却发生不良影响。从去年(民国29年)秋季起,便一律按照3%征税。不准超过。”(《淮南抗日根据地财经史》,安徽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版)东佃负担比例是东二佃一。民国31年午征时,津浦路东参议会应中小地主的要求,公粮负担改为东三佃七(即按分租的比例)。同时每斤公粮加征公草1斤。秋季,加征民兵公粮0.5%,加征救灾公粮2%,并实行累进办法。
民国32年9月,淮南的津浦路西参议会决定秋粮征收率为“田赋征2%,公粮征6%,公草征2%。边缘地区的酌情免征公草。”边缘地区的公粮,“凡敌、我两方交界地,减征四分之一,友、我两方交界地,减征四分之二;敌、友、我三方交界地,减征四分之三。”(抗日民主根据地称日、伪占领区为敌区,称国民党统治区为友区,又称顽区)。
公粮变价收入,民国30年1月~9月,津浦路东地区为法币323886元,占其财政总收入的4.71%。民国33年,津浦路西地区粮赋变价收入(包括田赋)为淮南币67293558元。
〔契税〕
民国31年(1942年)7月,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事处颁布《官草契纸章程》规定:不动产经过买卖或典押成立买卖契或典契时,均应于契纸成立一个月以内,赴征税机关纳税。税率:买契,照契价征收10%;典契,照契价征5%。民国32年1月,津浦路西联防办事处规定:买契,照契价征收12%;当契,征收6%。补契税率,红契无意损失的,卖契征5%,当契征2%,因不可抗拒灾害损失的,卖契征2%,当契征1%。民国33年,《津浦路西税则表》规定:契税,查田升码按现价征0.5%;民国30年前白契,按现价征4%,当契减半;民国30年后白契,按现价征8%,当契减半。
民国35年4月,苏皖边区政府在《统一契税办法》中规定:契税率,自5月1日起,凡卖契改征8%。典契改征4%。5月,又通知各地:“刻下土地转移,均属基本群众购进,为减轻群众负担起见,凡卖契改征6%,典契改征3%。”
淮南津浦路东根据地民国30年1至9月份,契税收法币685112元,占财政收入9.96%;津浦路西根据地民国30年1至12月份契税收入法币1189元,占税收收入5%。民国33年年,淮南根据地契税收入淮南币12338331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55%。
〔进出口货物检查税〕
津浦路东的进出口货物检查税是“打破敌人的以战养战政策,并与敌人的经济封锁作斗争。这里最主要的是禁粮出口资敌,同时禁运军用品原料出口。至仇货进口,只禁止对我所不需要者;我所必需而自自给者,如布匹西药之类,则不机械禁止,而采用分别征税办法。这是为了抗战需要,要求封锁敌人,而不致把自已封死。因此,我们的税率就同以前大不相同,有些大大减轻甚至免税,但有些则提高了,目的在限制奢侈品输入与保护内地手工业之发展。”(中共津浦路东区党委《关于根据地建立以来的总报告》,民国30年12月25日)。
民国32年(1943年)1月,津浦路西联防办事处《税率表》规定,除禁止出口、禁止入口、免税入口外,征收进口税税率最低的是土布2%,最高的是卷烟30%,其余分别为3%、5%、8%、10%、和20%等不等。出口税税率,最低的布类征收3%,最高的是棉麻、家禽家畜类征收25%。
民国33年12月,津浦路西专员公署公布《税率表》,将出口货物分为统制出口类,皮革从价征20%,苎麻征10%,棉花、土纱征15%;临时统制出口类,土布、烟叶征10%,油粮征20%;管理出口类,粮食、香油征10%,肥猪征15%。进口税率,最低的是桐油、木器等征2%,最高是迷信品、雪茄烟征30%。
民国34年5月,华中财经会议决定,自7月1日,淮南对淮北出口南下的物品,照淮北税额补征二分之一;淮海物品经淮南过境出口时,淮南按原税额补征四分之一。12月,《苏皖边区政府出口及转口货物征税暂行章程(草案)》规定:“已税货物在本边区内不得重征。惟津浦路东、路西地区得互征出口税,已征出口税之货物,两地均不准再征进口税。”
淮南根据地进出口货物税收入,民国30年1~ 9月,津浦路东地区为法币3423494元,占财政总收入49.75%;津浦路西地区民国30年为法币14980元,占总收入的63%;民国33年,淮南全区收入572911977元淮南币,占财政总收入的72.1%。
〔盐税〕
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盐税税率,原来进出口各为5%,民国32年1月起,津浦路西根据地改为进口征5%,出口征6%,民国33年12月起,改为进口征8%,出口征5%,民国34年7月1日起,由淮北进入淮南的食盐,津浦路东转路西的,津浦路东征5%,由津浦路西运出时征收10%的出口税。民国34年(1945年)10月,执行华中财委规定,盐税就两淮盐场征收后,津浦路西(包括淮南、淮北)出口时,每担再征出口税10元华中币。
民国30年1~ 9月,津浦路东根据地盐税收入法币226480元,占财政总收入的3.29%。同年1~12月,津浦路西根据地盐税收入法币3091元,占税款总收入的13%。民国33年,全淮南根据地盐税收入淮南币44032795元,占财政总收入的8%。
〔屠宰税〕
屠宰税为屠宰营业税,津浦路东向屠宰商人定额征收,津浦路西对猪、牛、羊、驴、马的屠宰按照每头价值的3%征收。津浦路西根据地,民国30年(1941年)1至12月份屠宰税收入法币951万元。民国33年,全淮南根据地屠宰税收入淮南币1363万余元,占财政收入1.72%。
〔牲畜税〕
是在牲畜交易时向牲畜购买者的征税。民国32年(1943年)1月,津浦路西各县牲畜税税则规定:牛驴的税率从价征1.5%,骡马征2%,猪羊征3%。民国30年津浦路西根据地1至12月份牲畜税收法币1902元,占总收入8%。
〔牙帖税〕
是向牙行经营者按实收入征税。民国32年(1943年)1月,津浦路西联防办事处规定,对各种牙行每季按其收入总额5%征税(民国33年规定同)。民国33年,淮南根据地牙税收入淮南币879万元,占财政收入1.11%。
〔营业税〕
根据地的营业税,原在废除之列。随着根据地商业的逐渐恢复,民国32年(1943年)1月起,津浦路西根据地开征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除私营工商业外,对公营贸易企业和政府、部队、团体、抗属的贩卖一律照章征税。按资本额课税的,京广杂货店,每季征10‰,糕饼店、杂货摊店征8‰,皮革坊征3‰;按营业额课税的,菜馆征5%。对于轧棉业、烧窑业、小油坊、手工卷烟等,定额征税。群众性的消费合作社,经税检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资本额1000元以下的京广货摊店、300元以下的杂货摊点及不能办酒席的饼铺,均免征营业税。
民国33年年12月,津浦路西专员公署调整营业税税率:按资本额课税的,京广杂货摊商,每季征2%;杂货店糕饼店征1%;按营业额课税的菜馆,染坊每季征0.5%。对油坊、粉坊、酒坊、糖坊及手工卷烟每月定额征税。缸窑、木炭窑、石灰窑,每烧一窑征全部产品总价值的15%。
民国34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统一规定为:按营业总收入额征税的,征5‰;按资本额征税的,征1%。民国35年5月调整为: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的,征收8‰;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的,征收15‰。已征产销售税的工厂、作坊等,免征营业税。
民国33年,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全区营业税收入2091万余元淮南币,占财政收入2.54%。民国34年12月,苏皖边区货管总局规定:第三行政区(淮南的津浦路东),秋冬两季应征营业税300万元。
〔产销税〕
淮南的津浦路西根据地,对各种手工业产品列入营业税中征收;津浦路东根据地专项征收。
民国34年(1945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公布《产销税征收暂行条例(草案)》,对手工业及机器工业的制成品征收产销税。征税品目和税率是:香烟、土酒、土烟丝、迷信品、鞭炮、蜡烛等类,征收10%;肥皂、植物油及其饼类、纱布、皮革等类,征收3%;腌腊类,征收8%;薄荷油征收15%。
淮南根据地民国33年产销税收入8704478元淮南币,占财政收入的1.03%。
〔公债收入〕
津浦路西地区在民国30年(1941年)10月至民国31年4月期间,发行公债20万元法币。
民国35年4月,苏皖边政府发行“三十五年救灾公债”,以40%进行直接救济,60%以工代赈。公债定额为9000万元边币,其中:第三行政区(淮南的津浦路东)500万元,第四行政区(淮南的津浦路西)200万元。
〔公学田产收入〕
民国30年(1941年)1至9月份,淮南津浦路东根据地公学田产收入法币16488元,占财政收入0.24%。津浦路西的“定远农场旧有三万余亩,现归农场管理的尚有万余亩,每年仅收租金二万余元。”(章汉璋《加强财政观念》,《路西行政》创刊号,民国31年5月1日)民国33年,淮南津浦路西根据地公学产收入1576万元淮南币。
〔杂项收入〕
包括行政收入、罚金、没收变价收入等。津浦路东根据地民国30年(1941年)1至9月份没收变价收入法币3.8万余元,占财政收入0.56%;罚金收入1.7万元,占财政收入0.25%;其他杂项收入30万余元,占财政收入4.37%。津浦路西根据地民国30年1至12月份,杂项收入法币1664元,占财政收入7%。民国33年,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罚金、没收变价、罚没收入及其他杂项收入1054万余元淮南币,占全区财政收入1.33%。
〔禁烟收入〕
是“寓禁于征”的特税收入。民国30年(1941年)1至9月份,津浦路东根据地禁烟收入法币47.5万余元,占财政收入6.91%。由于禁烟政策的执行,烟民大为减少,至民国33年,淮南抗日根据地禁烟收入36.8万元淮南币,仅为全区财政收入0.46%。
二、财政支出
淮南抗日根据地的财政支出,主要是保证坚持敌后抗战经费的供给,先满足抗战部队的给养,其他开支量力安排;并量入为出,实行低供给标准,厉行节约,生产自给。
〔军费支出〕
淮南根据地的驻军为新四军第二师。在民国29年(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建立之前,部队供给困难,以后,稍有改善,但仍实行低供给标准。
民国33年7月17日,《新四军第二师新供给制度(草案)》主要规定:伙食费中的普通伙食,每人每天油盐各5钱(16两为1斤,下同),蔬菜1斤半,烧草3斤。津贴费,指战员每人每月各法币50元。并分不同级别发给物质待遇,其中,日用品按定量发给,食品按月发给,被鞋袜等也规定不同标准。各级军事机关的杂支费标准为:团(支队、纵队)在1000人以下的每月15000元;1000人至1600人的,每月25000元;1600人至2000人的,每月30000元,2000人以上的,每月35000元。津浦路东、路西分区,每月95000元。军区(第二师)包括直属机关,每月120000元。
津浦路东根据地军费支出,民国29年4~12月,占财政总支的79%,民国30年1~9月,占61.74%。
〔政府经费支出〕
津浦路东根据地创建以后,“废除了旧政府所采用的薪金制度,而代之以津贴制度,就是每个公务人员,除了伙食、制服、被毯由公家平均供给外,每月按等级高低发津贴费:县长每月法币6元,区长5元,乡长4元。......因此,办事处统辖9个县,而每月的支出只等于过去一个县政府的支出。”(邓子恢:《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总报告》,民国30年1月14日)
民国31年(1942年),淮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制定乡政府人员编制及津贴标准:乡长副乡长各1人,月支津贴各4元;办事员3人,每人月支3元;通讯员2人,每人月支2元;炊事员1人,月支2.5元。全乡津贴费每月合计23.5元。伙食费按标准供给。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事处民国29年4~12月行政费支出占总支出11%,民国30年1~9月,行政费支出139万元,占总支出的20.25%。
民国35年1月,执行苏皖边区政府颁布的《地方机关学校的供给标准》。主要规定是:粮草普通人员及中心区警卫武装,每日食米1斤4两或旱粮2斤,烧草3斤。废乡设村的正副村长、中队长、指导员,每人每月补贴杂粮30斤。菜金:普通人员每人每日0.58元。津贴:普通津贴,一律每人每月4元;技术津贴,一等每月20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8元,五等4元;特别津贴暂不限定。办公费:专署及各机关,每月1400元;县政府及各机关,分为每月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4等;区署分为每月120元、100元、80元3等;乡镇公所,分为每月15元、12元、10元3等,各级参议会每人7元。财务方面,行政区局1000元,县局300元,分局80元,分所30元。各群众团体每人4元,并对出差费、医药费、生育费,会议费、被服鞋袜等供给标准,分别作出规定。日用品由机关生产盈余中自购解决,不列预算开支。另由财政厅按各行政区一个月经临费粮款预算的10%,一次拨作准备金,作行政区财政调度之用。
〔经济建设支出〕
淮南根据地支持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是制定有关政策和发放低息贷款。津浦路东办事处民国29年(1940年)颁布《农民借贷所组织大纲》,将过去银行的贷款及地方公款的一部分拨为借贷基金,实行低利借贷,帮助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抵制高利贷。民国30年1月到9月,财政支出借贷费法币11.7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72%。
〔文教事业费支出〕
津浦路东联防办事处民国29年(1940年)5~12月教育费支出占财政支出7%。其中,联立中学经常费,每月5000元,超过办事处经费60%以上。民国30年1至9月份,路东根据地宣教费支出358054元,占全部支出5.22%。民国31年,从敌占区迁来淮南根据地的南通大学,仅开办费一项,即支出100余万元的淮南币。
〔社会救济支出〕
民国31年(1942年),淮南津浦路东地区遭受严重旱灾,全区秋收平均不过二到三成,民国32年严重春荒,民主政府拨粮救济。仅旧铺一区,“政府即救济粮食5792石,合洋245万元,并拨救济豆饼3700块,合洋8.32万元。共救济灾民7602人,每人平均得救济金333元之多。”(《解放日报》,民国32年7月7日。)
〔抚恤支出〕
民国30年(1941年)1~ 9月,津浦路东优恤费支出法币21842元,占财政总支出的0.32%。民国30年10月至民国31年,津浦路西优抗支出粮食500余石,法币4万余元。
民国31年5月,津浦路西联防临时参议会通过《津浦路西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凡抗日军人家属持有光荣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的,除在公粮、一切临时捐款等给予减免照顾外,凡赤贫不能生活的、死亡不能埋葬的、生育子女无力抚养的和遭受意外灾害的,得由政府酌予救济,由政府拨给优抗公粮,其最穷苦者每年可发给一个人生活费。由政府在全年田赋公粮总收入内拨5%,“打资敌”收入中拨50%,作为优抗费用。民国33年8月,津浦路东专员公署拨出专款,优待抗战残废军人及年老军人。残废军人抚恤金:第一等(全残废),每年发给小麦2石5斗(每斗16斤);第二等,每年发给小麦1石2斗;第三等,每年发给小麦8斗。年老军人优等金:凡参加革命斗争5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上的,每年发给小麦8斗。全年分两期各半发给。
津浦路东根据地支出统计表(《淮南抗根据地财经史》,安徽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
表5—2—4(民国30年1~9月)单位:法币元

三、财政管理
〔划分省县款收支范围〕
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的财政收支,划分津浦路东、路西两上战略单位管理,并划分省款和县款的收支范围。省款收入主要是进出口货物检查税(包括盐税),省粮收入为救国公粮,用于作战部队和联防办事处(后为专员公署)各机关的开支;县款收入为田赋(后改征实)、契税、屠宰税、烟酒税、牙帖税,津浦路西地区自民国32年(1943年)起,增加牲畜税和营业税,县粮收入为田赋、公学产田的粮食,用于县、区、乡政府及地方部队的开支。民国29年津浦路东的省款收入,占总收入的72.7%,县款收入占27.3%。
〔收支管理〕
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的财政管理,“要靠财政上4大系统的建立,即收入系统,支付系统,保存系统(即金库),审核系统,而尤其以建立金库系统为重要。因此,政权建立开始就建立了金库制度,在财经委下设立总金库,各县设立分金库。一切收款,都由收入系统解缴金库;一切领款,要经过支付系统具预算书送财经委审核批准,发给支付命令,才能到金库领款。支用以后,须按月造报计算书,送审计机关审查才准报销。如此,可使整个地区的财政收支有个统筹统支,便于支配与检查,又可杜绝贪污,减少浪费。”(邓子恢:《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总报告》,民国30年1月14日。)。
继民国34年(1945年)10月,中共华中工委决定,将苏中苏北及淮南淮北之路东分区全部财政实行统一收支后,同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颁布《各种款项统一收支程序》。并于民国35年6月,颁布《金库暂行办事通则》。除第四、第八行政区暂委托专署负责统筹统支外,其他各行政区一切款项由边区政府统筹统支,一切款项之出纳保管,统由边区政府财政厅委托华中银行系统代理金库办理。任何机关、部队,没有财政厅(专区为财粮处)的支付命令,均无权向金库及税收机关自行动支款项。
四、财税机构
淮南根据地在建立抗日民主政权时,即在各级民主政府中设立财粮机关。
民国29年(1940年)7月,津浦路东联防办事处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货物检查处、税务总局、粮食局、会计局、审计局、经建局、总金库;各县设财政科、粮食科、总〔税〕务局、货检处、分金库,各自成系统。其中货检处的布置,开始按行政区域划分,因不符对敌斗争的实际需要,改以对敌封锁线上按需要划分单位,其宽度不过60里,纵深不过30里,便于缉私、联络、检查与领导。津浦路西各县联防办事处于民国29年8月成立后,也相应成立了税务等机构。还建立了粮站,以保证粮食统一支出。在调整机构时,把原设之财政、粮食、民政、司法4科,合并为财粮、民司两科。
民国35年1月17日,苏皖边区政府第二次行政委员会议通过各专署财粮处长和货管局长名单。第四专署无货管局设置,由专署财粮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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