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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徽解放区财政

第四节 皖南游击区财政


在中共皖南地委领导下的泾青南县委游击队民国37年(1948年)9月以后改称沿江支队、泾旌太县委游击队和泾宁宣县委游击队等3支革命武装,活动在青阳、南陵、旌德、太平、宁国、宣城等县的边区。泾县是游击活动的中心。
各个游击根据地,因所处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政治军事形势不同,有的自给有余,有的不足,皖南地委进行必要的调剂。同时,各游击根据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保管财物的方法和供给、结报制度等,也有所不同。
一、财政收入
皖南游击根据地开创时,游击队人员很少,其生活主要靠当地基本群众接济。其后,筹集财政资金的办法有借款、征收爱国公粮、发行救国公债券、征收工商税等4种。
〔借款〕
民国36年(1947年)7月以前,泾青南根据地,筹集资金的主要办法是借款。借款的对象主要是地主、工商业等殷实户。也有部分农民提供了借款,后以抵交公粮的方式给予兑付。
〔征收爱国公粮〕
民国36年(1947年)7月开始,泾青南根据地,每亩征收公粮大米5斤,负担比重为东四佃一。由当地农会根据土地情况提出意见,落实到户。佃农交不起的可以免征。有时为了需要,则指定大户代买军用品,如黑布、力士鞋、电池等实物,抵交公粮。
民国36年,泾旌太县政府财粮局在高山、唐里等农会范围内,实征大米10956斤。其负担情况如下表:
泾旌太县部分地区农民负担情况表
表5—3—1(民国36年)单位:斤

说明:另有黄荆坞农会实征大米21981斤。
〔发行救国公债〕民国36年(1947年)9月~12月,泾青南根据地,发行救国公债券,由地方爱国人士自愿认购,不得强迫摊派与转售。公债券按年利1.5%给息,限一年归还。
〔征收行商货物税〕
民国37年(1948年),泾青南游击队,在泾县活动区域内,设有固定征税点,客商过往货物均须照章纳税。行商货物税的税率是按货分类,一般按总值1%到5%不等。对国民党统治区禁运物资如桐油、猪鬃等,税率则高于5%。对当地土产大表纸为5%,一般烟叶为3%。屠宰税,每头猪征法币5000元。
民国37年,泾旌太根据地对商贩运销货物包括茶叶竹木外运和日用品内运,均从价征税。其税率为:日用品类3%,茶叶、毛竹、木炭、烟煤、松香5%,烧酒、黄烟叶、卷烟10%;松筒、杉木按根圆不同尺寸,定额征税。(《泾旌大货管局临时规定纳税股本价目表》,民国37年)
此外,民国37年,皖南财粮局对坐商还征收营业税,税率5%。(民国37年1月《皖南财粮局地方税收据》)
二、财政支出
皖南游击根据地的财政支出,主要是游击队自身供给支出、支援及上解支出。
〔游击队供给支出〕
游击队的正规部队和武工队,每人每天供给大米1斤半,由部队向当地农会或公粮保管人领取。在特殊情况下,过境民兵和农会会员,也可找当地农会按上述标准领粮。
〔支援及上解支出〕
泾青南根据地财政收入较多,除保证自身供给外,曾支援泾旌太游击队布匹等物。民国36年(1947年),皖南地委派部队前往皖浙赣边区开辟新的根据地,泾青南县委及时送去法币8亿元,支援开展新区工作。
三、公粮管理
泾青南根据地的公粮收入,集中交各乡财粮员统一保管,有的交当地绅士保管。泾旌太根据地的公粮储存在当地农会会员或堡垒户家里,由保管户出一欠条,视为“公粮入库凭证”。如遇敌人“围剿”,则由武工队采取强制办法,把公粮存放在乡保长或殷实户家里。民国38年(1949年)1月,国民党一二九师“围剿”根据地时,武工队将公粮强行交给国民党自卫团团长潘祖裕,并令其将保管公堂的粮食垫付供应。
供给部队的粮食,由部队出具领条。领条即相当于“公粮出库凭证”,保管户凭领条或公粮临时调拨证,换回自己出具的欠条。
四、机构设置
皖南游击根据地设皖南财粮局,统一管理财粮工作。并在县政府领导下,从县到乡建立财粮税收组织,作为征集财粮和保证军需供给的专门机构。
民国36年(1947年)9月,泾青南县人民政府在泾县部分设有童疃、厚岸、云岭、北贡4个区政府,下属7个乡,各乡设财粮员。县政府并在各活动区域设立5个税收稽征组,每组配2至3人,有的组6至7人。
泾旌太县政府下设财粮局和货管局,分别征收工商税和公粮。并在活动区域内,划分榔桥,浙溪,黄村,安吴,茂林、溪口,凤村,南容,太平黄荆坞,山门、小河口9处,按地段分别指派专人负责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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