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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徽解放区财政

第三节 豫皖苏解放区财政


民国35年(1946年)12月12日,成立豫皖苏边区行政委员会,民国36年11月,改为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安徽的陇海路以南、津浦路以西、淮河以北的广大地区解放后,属于豫皖苏边区的行政建制。
豫皖苏“财政经济工作,必须将保证战争供给放在第一位,一切为了前线,一切为着战争......。对战争不急之务,不允许百废俱举。而为了支持长期战争,在保证供给中又必须处处照顾到人民负担及作战勤务,不能损害农民生产。”(《豫皖苏区党委关于财经工作的决定》,民国36年9月)
一、财政收入
豫皖苏地区财政收入中公粮田赋占90%多。民国36年(1947年)9月起,开征出入口货物税、烟酒税、行帖税和屠宰税;1948年冬季起,开征工商业营业税。
〔公粮田赋〕
全年分午秋两季征收。民国36年(1947年)秋征,分老区与新区两种征收办法。对老区,除一分区每亩负担绿豆10斤外,二、三分区仍将负担总量由上而下分摊。在土改以后以不除基地为原则,但如果基地办法本季不能废除时,以每人免半亩地为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亩。”(《豫皖苏边区财经会议决议》,民国36年9月。)对新区负担,确定最高额为今年秋季收获量的15%,公粮1斤附征公柴1斤。并保证完成新地区任务占秋季全区的四分之三,为今后重要粮源。凡政权建立之县份,一般为先将任务布置下去,采原征原存办法,政府掌握手续,俟有力量时再进一步组织群众向老区调运。未建立政权之地区,一面由部队吃粮代征,一面由政府派人随军征收变价,变价收据由专署统一印制。(《豫皖苏区党委关于全力筹划财粮支援战争克服困难的指示》,民国36年11月17日。)
民国36年“秋季开始建立地方粮,每年两次随公粮一同征收。本年秋季每亩征高粱1斤半(一分区折绿豆1斤),二、三分区地亩不实之处,可随公粮附征十分之一。其开支项目,为村干经费、高小以下教育经费、民兵开支,具体开支标准及支付权力,由专署统一掌握。该三项开支,自本年11月份开始,即不许侵占公粮,也不得向村民摊派。”(《豫皖苏区党委关于全力筹划财粮支援战争克服困难的指示》,民国36年11月17日。)
民国37年秋季农业税,分为老解放区、麦收后的新解放区与游击队3种办法征收。
老解放区秋季农业税“以征收秋粮为主。如派征土布、鞋子、棉花等实物时,必须在分配任务内,按粮与实物比价折抵应缴之公粮,不得额外加重人民负担。农业税以人为计算单位,以户为征收单位,以自然村为分配任务单位。挤实田亩,按照土质结合常年产量,评定地亩等级,确定每户每人产量,依照下列累进税率征收之:凡产量在60斤以下者免征。61斤至100斤者,征收6%;101斤至150斤者,征收8%;151斤至200斤者,征收10%;201斤至300斤者,征收12%;301斤至400斤者,征收15%;401斤至500斤者,征收18%;501斤至600斤者,征收21%;601斤至700斤者,征收24%;701斤至800斤者,征收27%;801斤至1000斤以上者,征收30%。每斤公粮附征柴草1斤。”
东佃负担比例为:“凡一九、二八佃种者(即佃户得一成二成、东方得九成八成,以下类推),全由东方负担应缴之公粮;凡三七、四六、对半佃种者,东方负担九成、八成、七成,佃方负担一成、二成、三成。包租地,按东七佃三负担。不论佃种、包租、典当地,田赋均由产业主负担。凡新得土地的贫农,按其新得部分减征三分之一的负担,其原有地亩数不征。”(《豫皖苏区民国三十七年秋季农业税负担办法》,民国37年10月6日)
对麦收后的新解放区,“实行下列简易累进负担办法:“〔每人〕不足1亩者,免征;不足2亩者,减半亩;2亩以上、不足5亩者,不增不减;5亩以上、不足10亩,每亩加一成;10亩以上、不足15亩者,每亩加二成;15亩以上者,每亩加三成。”(《豫皖苏区民国三十七年秋季农业税负担办法》,民国37年10月6日)。
对“游击区(即敌我争夺区)不能使用以上累进办法者,规定每人除1亩免征地,其余按亩分配负担,但我之征收数必须轻于对敌负担。至于敌占优势之游击区,其负担数应较一般游击区更为减轻。”(《豫皖苏区民国三十七年秋季农业税负担办法》,民国37年10月6日)
〔出入口货物税〕
民国36年(1947年)9月,豫皖苏边区“入口货物原则:生产、日常生活及军用器材,免税入口。毒品、奢侈品、化妆品及高等消费品,禁止入口。除免税及禁止入口外,一般均征税。目前是干部少、工作初建立,征税税率简单,易于执行,出口税率5%、10%两种,入口税率10%、20%两种。”(《豫皖苏边区财经会议决议》,民国36年9月)
民国37年6月1日起,实行新区征税政策。“出入口税之征收,限于沿河各口岸,其他地区除专署指定的对敌重要口岸外,概不征收。出口货物税率为:瓷器3%,植物油类、肉蛋类5%,皮革脂油类、棉麻丝毛类、烟叶、牲畜10%,油粮类20%。军用品、食粮类,禁止出口。除上项规定外,一律免税出口。”(《豫皖苏边区新区征税暂行条例》,民国37年3月)入口货物税率为:竹货、海盐5%,杂货类、颜料类10%,棉麻丝毛织品20%,化妆品、迷信品、煤油50%。烟酒、毒品禁止入口(毒品除没收外,并将人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除上述规定外,一律免税入口。除军火、食粮、烟酒、毒品外,均可过境,征税或免税。(《豫皖苏边区新区征税暂行条例》,民国37年3月)其中,进口竹货与出口瓷器,于民国37年9月起,免予征税。煤油进口税率过高,群众反映强烈,偷税漏税严重,民国38年(1949年)2月1日起改征20%,粮食、棉花、土布一律禁止出境,迷信品、丝毛麻织品、奢侈品及肥皂一律禁止入境。”(《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通令》,民国38年1月19日)
〔烟酒产销税〕
民国36年(1947年)9月,酒税,按酒价征收20%。征税办法按锅不按池,估计每日标准产量,按月按30天全活征收一次。水旱黄烟作坊,按产量从价征收5%。卷烟统税每包暂征冀钞(冀南币)5元,由各分局制定“统税证”,售予厂方贴用。(《豫皖苏边区财经会议决议》,民国36年9月)
民国37年6月1日起,对“水烟、旱烟作坊一律免征烟税。手工卷烟10%,机制烟20%。酒店、酒贩不征酒税。酒税之征收,依酒厂实际产量,每月终一次征收,大曲酒为20%,小曲酒为10%。”(《豫皖苏边区新区征税暂行条例》,1948年3月)
〔营业税〕
民国37年(1948年)冬季起,征收工商营业税。负担原则是:“营利多者多负担,营利少者少负担,每年所得仅足维持生活者不负担。”(《豫皖苏边区工商业营业税暂行征收办法》,民国37年10月)并“根据发展生产的方针,工业一般轻于商业。其中制造生产工具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工业,轻于制造消耗品的工业;经营生产工具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商业,轻于经营消耗品的商业。”(《豫皖苏边区工商业营业税暂行征收办法》,民国37年10月)对矿业、金属工具工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车行、船行)等免征营业税,对棉毛纺织业、榨油厂坊、面粉厂等减半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未定具体税率,而是根据工商业户多少及营利状况,由边区行署或者专署统一规定各县、市城镇应负担的营业税额,由县、市政府向商民公布,再由商民组织群众评定每户负担。最后由征收机关根据城镇工商企业户的多少,委托当地银行或同业公会分月代收代交,或者直接征收。
〔牙税〕
民国36年(1947年)9月,“交易税按成交商品总价值收1%,随交易手续费(即佣金为交易总值的2%),由交易所代收,每集一结,解送县局。”(《豫皖苏边区财经会议决议》,民国36年9月)
民国37年6月1日起,“营业交易税之征收办法如下:未建立交易所之集镇,一律按货价征税1分(1%),由各行缴纳。建立交易所之集镇,一律按货价1分、佣金2分,由交易所代征。”(《豫皖苏新区征税暂行条例》,民国37年3月) 10月,第三行政区,撤销内地交易税,改收行照税。“凡油行、花布行、牲口行、粮食行、盐行、猪羊行、饼行、蒜行、烟叶行、花生行、皮毛行、木料行、特货行,均须向政府缴纳行业税。行照由分局统一颁发,3个月一换。行照税每3月规定1次,1个月缴纳1次,最低标准每月不能少于甲等600元,乙等400元,丙等300元,丁等200元。”(《豫皖苏三地委关于今后工商工作的方针与任务》,民国37年(1948年)10月21日)
〔屠宰税〕
民国36年(1947年)9月起,第三行政的“屠宰税,猪每头以2斤肉价征收,绵羊1头以1斤肉价征收,山羊1头以半斤肉价征收,残废牛以10斤肉价征收。”(《豫皖苏边区第三行政专署第三次财政扩大会议决议案》,民国36年9月3日)民国37年6月1日起,豫皖苏边区“屠宰税暂定为:猪每头征税值肉2斤,羊每只征税值肉半斤;耕牛禁止宰杀,但如系残、老、病牛,经区以上政府批准宰杀时,每头征税值肉5斤(骡、马、驴同)。民户宰杀自用而不出售者,免税。”(《豫皖苏边区新区征税暂行条例》,民国37年3月。)
〔工商税收附加〕
民国38年(1949年)初,为了救济灾荒,豫皖苏边区将营业税附加50%。1月27日决定“将营业税、烟税、酒税、屠宰税,统一规定为附加二成,50%的规定作废”。(《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通知》,民国38年1月27日)
〔战争缴获与罚没收入〕
民国36年(1947年)11月,“所有战争缴获及没收之粮食、资金、物品,均须作为财政收入。”(《豫皖苏区党委关于全力筹划财粮支援战争克服财政困难的指示》,民国36年11月17日)民国37年11月,在城市政策方面“查明确系真正官僚资本或国民政府公营者,即公开正式宣布没收。”(《豫皖苏中央分局城市工作会议纪录》,民国37年11月5日。)。
罚没收入中,还包括各种税收的违章罚款或没收变价,以及行政司法等部门的罚款。
二、财政支出
〔地方机关团体供给标准〕
民国36年(1947年)度供给标准为:吃粮,每人每天麦2斤(秋粮吃用开始日期及秋、麦比例,临时听命令决定之),菜金麦14两,烧柴3.5斤;津贴麦6斤,理发麦2斤,女同志卫生费麦3斤,医药费麦4斤,学习费麦2斤,补助费,每人每年毛巾3条,每条按麦4斤报销,肥皂3块,每块按麦3斤报销。此外,还规定被服鞋袜、技术津贴、会议加餐、出差补助、马干及牲畜杂支费等项开支标准,均以实物计发。(《豫皖苏边区财政会议决议》,民国36年9月)
经费开支标准为:公杂费:分区以上党政民机关每人每月麦15斤,县级10斤,区级8斤,工作组及工作队6斤,交通局4斤,警卫武装1斤半。招待费,县政府每月不得超过100斤,县委会50斤,专署200斤,地委100斤。预备费,每专区(包括专、县、区党政民)每月共麦20000斤,由专署统一掌握。(《豫皖苏边区财政会议决议》,民国36年9月。)此外,还有家属救济、民夫客饭、子弹费开支的规定。
民国36年11月,由于华东野战军进入豫皖苏边区,支出预算增加,区党委决定“核减开支供给标准——以前供给标准重新审查,其中项目可取消者坚决取消,可减者核减。除吃粮,兵工、医药、伤病员及工人保证实物外,其他经费供给,以本币规定为原则,且不受物价而变动。某些项目于财经困难时,将临时少发一定成数。”(《豫皖苏区党委关于全力筹划财粮支援战争克服财政困难的指示》,民国36年(1947年)11月17日)
〔优抚支出〕
民国36年(1947年)4月起,负伤费一次发给,一等小麦25斤,二等15斤,三等7斤。残废金:一等残废全年小麦360斤,二等270斤,三等180斤。烈士抚恤金:排以下发小麦600斤,连营干部1000斤,团级干部2000斤。烈士家属将享受地方政府之优军待遇。荣誉军人:一等残废,按本人原任职务发给伙食、被服、津贴及残废金;二等残废,按本人原任职务发给伙食、被服、津贴(连发4年后停止)及残废金;三等残废,每年只发生活费小麦400斤(连发3年后停止)及残废金。(《豫皖苏行政委员会、军区政治部关于保健抚恤等几种制度的规定》,民国36年(1947年)4月21日)此外,还对干部保健、产妇及婴儿保育、老年军人的优待费及退伍军人待遇等,分别作出规定。
〔支前支出〕
豫皖苏边区为中原的主战场之一,支前任务艰巨。民国37年(1948年)8月规定:“民工运输力到达指定地点后,即由公家供给秋粮每人每天3斤(菜金在内),烧草3斤。牛每头草15斤、料3斤,骡马每头草10斤、料3.5斤,驴每头草7斤、料2斤。民工及运输力复员后,各队负责人将造具决算,向县财粮部门报销。”(《豫皖苏区党委关于战勤工作暂行办法》,民国37年8月。)
淮海战役中,边区参加前后方民工估计不下百万,使用各种运输工具给资包运;萧宿新区于五六日内筹粮千余万斤,萧县两个区亦筹六七百万斤,从而顺利完成任务。战地解决柴草问题,把全庄柴草树木,除留下本庄自用一月的柴草而外,收归公家管制,折价发给领粮的凭证,掌握了战地柴草实数,供给上始终未发生大困难。(《豫皖苏分局关于淮海战役中支前工作初步总结报告》,民国38年2月25日)
三、财政管理
民国36年(1947年)9月,豫皖苏边区的财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规定是:
人民负担(分边区粮与地方粮)的最高额,由行委会统一规定,各专、县不得自行增加人民负担。各分区之收入任务与上解任务,由边区统一规定,各分区保证完成。上解以外的粮款,各分区于不违反统一规定的精神下,自行处理之。”(《豫皖苏边区财经工作决议》,民国36年9月)
划分支出范围。军队(正规军、地方武装、县区分队、武工队及部队设置于地方之机关)及边区级党政民各部门之一切财粮经费,由边区规定于各区上解任务内核发;战争动员之开支及修治河道、公路和较大地区的天灾战祸的救济、荣誉军人,均由边区统一规定标准,统一核发。”此外,均由各专署自行负责,于上解以外之粮款内开支。开办费、训练之学习费、政民人员之棺木埋葬费及其他,均由各专署自行规定,于预备费内直接核发。(《豫皖苏边区财经工作决议》,民国36年9月)
供给标准与工商税收的税则税率,“由边区统一规定,各分区统一执行。(《豫皖苏边区财经工作决议》,民国36年9月)
统一收支。民国37年8月,“为适应目前工作需要,统一集中全区资财,保证战争供给,凡本区一切财政、粮食变价、工商税收、战争缴获、司法罚金、没收等收入均归边区所有,按级缴入金库,任何人不得截留。本边区各级军政机关之经费,自九月份起,一律凭豫皖苏军政联合财经办事处正副主任签署之支付令向金库支领(分区及县级金库无签发支付令之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均不得越权支拨。”(《豫皖苏边区各级金库暂行条例》,民国37年8月18日)
四、机构设置
民国37年(1947年),豫皖苏边区设财经处,统一领导财政、粮食、税收和工商管理等工作。9月,确定工商局与银行统一机构,名义并存。其组织程序,自专署起由上而下建立起来。”(《豫皖苏边区财经会议决议》,民国36年9月)最低编制为专区分局21人,工商服务队(武装缉私等)30人;县局15人;工商事务所4人。分局的工商行政科掌管关税政策,县局设税务股,事务所设税务干事。
民国37年4月,“决定将本署财经处撤销,并分别建立财粮处、工商局、银行等机构。任贝仲选同志为财粮处长。为统一对敌经济斗争,决定工商局与银行机构合一、名义并存;任何幼琦同志为豫皖苏边区工商管理局局长兼中州农民银行豫皖苏区行经理。区局行下设干部、工商行政、业务三科”。(《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通令》,民国37年4月15日)
8月,豫皖苏军政联合财经办事处设总金库,专署设分金库,县设县金库。各级金库与各级财粮处(科)为平行机关。金库人员调动属上级金库,政治领导及生活管理属同级政府。(《豫皖苏边区各级金库暂行条例》,民国37年8月18日)
10月,边区行署规定(《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对工商组织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民国37年10月26日):工商事务所,甲等8人,乙等6人,丙等5人。边缘区的县局增加武装9人,加强缉私、开展税收工作。分局设行政、业务、经营3股。市局设行政、税务、会计3股。各分局共设税警3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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