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6年秋,刘邓大军“进入皖西地区后,所需粮食、菜金、衣服、鞋袜等必需用费,皆依赖我皖西人民来解决,加之我人民自卫军日益发展与壮大,两部所需为数甚巨。我们现在解决财政供给的原则是,分筹统一调剂,今后应采取前面区支援后方区,地方部队支援野战部队,各县支援后方部门。”(《皖西工委关于当前财经工作的指示》,民国36年10月6日)。 民国37年7月,皖西区党委财经会议指出:“财粮困难是我区(特别是山区)目前最主要的困难......克服财粮困难,除建立财粮工作外,应以转变政策,加强对敌斗争当作基础,团结各阶层人民恢复生产,培养人民的负担能力,扩大征收地区,规定合理的负担政策,是我们财经工作主要的和基本的方向。”(《皖西区党委财经会议的决议》,民国37年7月5日) 一、财政收入 皖西解放区建立初期,财政收入主要是派粮派款。“由于财粮工作根本没有建立起来,没有统一明确的财粮政策和制度,形成严重的混乱和一部分人员的浪费。”(《皖西区党委财经会议的决议》,民国37年7月5日)民国37年(1948年)7月以后,实行合理负担政策,“解决财粮供给的主要依靠是征收公粮,间接税只作很小的比例。”(《皖西区党委财经会议的决议》,民国37年7月5日) 〔派粮派款〕 民国36年(1947年)10月,皖西工委“派粮政策之要求,负担面最低50%,最高70%,按大户多出、中户少出、贫户不出的原则。各阶层负担量,按现有财产,一般地主不超过40%(特大地主例外),富农20%,中农10%的标准,做法上可采取群众路线之评派方式。......群众运动中分配地主之粮食时,须先抽出40%的粮食留作军粮,其余60%再分给群众。......今秋凡租种公产、庙产、祠堂地之各佃户,可按原租额50%交公,其余50%作为减免或归群众处理。” “根据条件,农村亦可随粮派款(政策办法按派粮办法),不一定完全集中于城镇。但目前一个月内可着重集镇派收,如系专营之工商业,派款后即不派粮食。负担面按50%至70%为标准,大商号负担不超过其财富20%,中户不超过10%,小户不派。收款时,可折收一部分棉或布匹。”(《皖西工委关于当前财经工作的指示》,民国36年10月6日) 为了解决冬衣问题,中原局和刘、邓指示皖西工委“抽派得力干部,附以精干武装,进入远距离战争空气不浓的地区,进袭富裕城镇之敌,向商会筹款。收集各城镇之棉布,采取用筹得之款买或抵作捐款;半强制性的用黑货(烟土)黄金买;打正式借条,保证不久归还。对大中地主筹款筹棉布,必要时可加看管,但须特别注意优待其生活,千万不要虐待,并保证其只出一次和安全。对乡保长予以扣押和〔或〕扣其重要家属,迫其交款交棉布有枪缴枪,亦不加虐待。”(《皖西工委关于财政工作指示信》,民国36年10月10日)皖西工委决定“与发动群众进行土地改革、开展游击战争三大任务结合起来同时并进,按大户多出、中户少出、贫户不出的基本原则。”(《皖西工委关于财政工作指示信》,民国36年10月10日) 〔公粮田赋〕 民国37年(1948年)7月,皖西区党委财经会议决定:“开展蒋管区工作,利用蒋区的旧秩序,把蒋区人口变成我们的负担人口,......向群众征收一部分爱国公粮。派粮数目,以敌我力量对比和群众对敌负担情况来决定;我占优势游击区,基本上依我区派征;敌占优势和受敌摧残过重的游击区,酌量减少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全年可分两次派数,分次征收。负担面要在80%以上,最高负担额不得超过总收入30%。不易搬运的地区,采取粮折款办法。” “在我活动的基本区,实行统一的征派公粮和合理负担政策。派粮数目以不超过国民收入8%至10%为原则。负担面,在山地以60%、在平原地以80%左右为原则。除派公粮公柴外,不再征派其他款项。”(《皖西区党委财经会议的决议》,民国37年7月5日) 民国37年12月,皖西解放区的公粮、田赋分别征收。公粮由80%户负担。每户最高负担不得超过其总收入30%。并对大户增征。平原地区每人平均一石种田之户、山地每人平均7斗种田之户,每斗种田增征米7斤。不论庙产、祠堂田等,一律征收租额50%,凡属县区乡保学田,一律归县政府作教育经费。派征办法以乡为派征单位,以户为征收单位。地主、佃户之负担比例为地主负担十分之六,佃户负担十分之四。(《皖西区党委关于新区征收公粮田赋临时办法决定》,民国37年12月27日) 田赋“系土地税,全由产权人负担,以斗种为计算单位,每斗田征收中州币20元,折合银元1角。”(《皖西区党委关于新区征收公粮田赋临时办法决定》,民国37年12月27日) 民国38年4月,皖西第三地委鉴于“平均摊派”、“上轻下重”和“恶势力作怪与我们工作存在的弱点相结合,制造极严重的畸轻畸重现象”,决定负担过分悬殊的,必须调整。“一个村的调整办法,总任务确定后,首先根据各村户口,坚决执行80%户的负担面的决定,不应负担的贫苦农民全部豁免。其次,坚决执行大户增派公粮的规定,先把应增派数确定,然后除大户摊派之数外,以全村应负担之田亩平均负担,实行简易的三级累进负担办法。坚决执行东六佃四的负担比例。工商业只征营业税,如已负担〔公粮〕者需补偿,在营业税中扣除,长退短补。”(《皖西三地委关于调整负担的决定》,民国38年4月2日) 皖西解放区“各地收复城镇或控制一定之水陆交通时,可有〔由〕各该县或以大队为单位,利用旧的机构(有条件时,可以改造旧机构或建新机构),继续征收坐地税(即营业税)和出入口税,但其他之苛捐杂税必须取消,不再行征收。”(《皖西工委关于当前财经工作的指示》,民国36年(1947年)10月6日)“征收营业税和出入口税是以不妨碍繁荣基本区市场出入口贸易为原则。”(《皖西区党委财经会议的决议》,民国37年7月5日) 民国38年1月,皖西行政公署颁布《间接税征收暂行条例》,开征出入口货物税、产销税(包括烟酒税、屠宰税)、行业交易税和商铺营业税。 〔出入口货物税〕 由各专署在对敌斗争线上,划一条或二条经济斗争战线,并在经济斗争线内,选择主要口岸设立征税机关征税。除军火、毒品外,凡系营业贩运之物资皆应征税,确是自用的不征。价值三元以下的不征。(《皖西行政公署间接税征收暂行办法》,民国38年1月30日。)出口货物税率,分为3%、5%、10%、和15%;进口货物税率分为5%、10%、20%和30%,以限制进口和鼓励土产外销。并根据当地物价八折征收。米麦稻等禁止出口,特许者征10%;军火、金银禁止出口。文具、西药、军用器材,食盐免税进口;毒品禁止入口。(《皖西行政公署间接税征收暂行办法》,民国38年1月30日。) 〔产销税〕 皖西解放区为管理社会消耗性的生产,征收内地烟酒、屠宰税。凡内地产销酒税之征收,按酒产缸口实际产量征收10%;水旱烟之作坊、手工业之卷烟暂免征,机制烟征收5%。屠宰税以宰猪、牛、羊为征收对象,暂定为猪每头征税值肉2斤;以肉案为计算单位。民户宰猪自用者免税。(《皖西行政公署间接税征收暂行办法》,民国38年1月30日。) 〔行业交易税〕 以“无资本牙行为征收对象,抽行所得之佣金5%。一般地区暂定征收范围为粮行、猪行、竹木行、茶叶行、皮桐油行、生漆行、鱼行。其他行业暂免税。”(《皖西行政公署间接税征收暂行办法》,民国38年1月30日。) 〔商铺营业税〕 “仅限商业较集中城镇,分散乡村者暂免税。小型商铺作坊,春季可征税。税率按毛利3%。”(《皖西行政公署间接税征收暂行办法》,民国38年1月30日。) 其他如战争缴获、行政罚没收入,也属财政收入来源之一。 二、财政支出 皖西解放区财政支出重点是野战军的军需供给,其次是地方支出。 〔军事费用〕 主要是保证野战军的经常供应和淮海、渡江两大战役的支前支出。前者,民国36年(1947年)10月,皖西工委分配各地筹款供应29.5亿元,每乡供应粮食500石,布、棉〔衣〕2000套,军鞋60000双。(《皖西工委关于当前财经工作的指示》,民国36年10月6日。)后者,“在整个淮海战役期间,皖西解放区和江淮、豫皖苏共支援了粮食2.1亿斤、柴草5.3亿斤,出担架125000副、民工160万人,另有牲口36万头,对战役的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皖西革命史》,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版第465、468页) “皖西地区支援大军渡江,较之对淮海战役的支援,动员面更广,贡献更大。从2月到5月,仅舒城、六合、霍邱三县和六安、三河两市,就完成渡江粮5559万多斤,完成渡江款1007.6万多元。舒城、霍县及三河市支援食油62000多斤、食盐近20万斤、军鞋近5万双。皖西山区群众满足供应部队的烧柴,霍山县支援毛竹约50万根。皖西建立三条主要供给线,沿线设立兵站和民站。”(《皖西革命史》,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版第465、468页)对“参加常备担架队和运输队的,其服务期一般为6个月,生活待遇与野战军同样,家属按军属优待。”(《皖西革命史》,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版第465、468页。) 〔地方经费〕 民国36年(1947年)10月起,“后方各单位及地方干部以及人民自卫军所属全部,每人每日发给米1斤12两,菜金(包括油、盐、柴菜)法币1300元,伤员每人每日2000元。一切办公杂费及津贴仍暂行停发。”(《皖西工委关于当前财经工作指示》,民国36年10月6日。) 民国37年7月,机关人员按编制,一个县级机关不得超过50人,每个区不超过15人。乡村经费由县统筹,不得超过边区负担7%。秋收前,所有部队到外线吃粮。完成并管理夏屯粮食,供给后方人员。比较固定的后方机关与后方人员,组织生产如种菜、打柴、运输等,解决自己一部分供给。(《皖西区党委财经会议的决议》,民国37年7月5日) 民国37年11月起,地方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菜金4分银元,食粮30两,津贴费每人每月3角。明年要发2套单衣、1套衬衣。村经费,在控制区每村每月1石米,村干部几人脱离生产或采取津贴制,以县为单位自行规定;对于两面派政权,接近我们的给以津贴,一般的只批准敌人薪金为合法,不另供给。”(《皖西党委副书记于一川《在皖西财经干部会议上总结提纲》,民国37年11月23日。) 〔经济建设支出〕 对于扶持工商业,除从对敌斗争、税收政策等方面加以保护外,行署从财政收入中拨出1万至2万银元,作为冶铁、锅炉和纺织小生产贷款,各分区和县可从公粮收入中拨出一部分作为其他各项手工业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手工业作坊,主要采取无利贷款方式。贷款时间至少半年,太短了工商业者周转不过来。(《皖西党委副书记于一川《在皖西财经干部会议上总结提纲》,民国37年11月23日。) 〔教育经费〕 皖西“区党委于民国37年(1948年)第四季度创办安徽公学,还因陋就简在一、二、三分区创办了安徽公学的三个分校,共招收一千多知识青年,进行短期培训。学员结业后,迅即分配到各级各部门工作。舒城、霍邱固始等县委也举办行政干校,大力培训地方干部。”(《皖西革命史》第485页)“我恢复之完全小学经费,设法以县公产收入解决。”(《皖西党委副书记于一川《在皖西财经干部会议上总结提纲》,民国37年11月23日) 三、财政管理 皖西解放区的财政管理,由分筹统一调剂,发展到统一征收制度和开支报告制度。 民国36年(1947年)10月起,“各部、各县所征派之粮款及缴获收集之物资,统能〔须〕按确数报告,以便调剂处理,以免苦甜不均之现象。”(《皖西工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指示》,民国36年10月6日)。 民国37年7月起,“根据统一的供给标准,建立各种财粮制度,是克服混乱、避免浪费、保证供给的主要问题。根据目前情况,必须建立以下凡种制度:(1)建立统一的征收制度。除按行署规定的公粮公柴和各种间接税以外,任何机关、部队、人员不得随意摊派。(2)建立报告制度。各机关、部队除按供给规定开支外,不准随意开支。月终应将收入及开支情况向上级财经供给机关报告。必需开支之临时费用,应报同级党委之财经部门批准开支,并向上级报告。(3)实行粮食批拨制度、粮票制度、柴票制度。”(《皖西区党委财经会议的决议》,民国37年7月5日) 11月,皖西财经干部会议指出“分区统筹统支,全区统一调剂,仍然是今天最适用的方针。要迅速肃清混乱现象,首先建立预决算制度、支拨制度、粮票制度;然后建立审计制度、金库制度。要缩小各级政府的自主权:区、村只有〔粮食〕保管权,根本无开支权;县级除按预算开支外,每月只有权在5石米数目内机动,专署只有权在20石米内机动。(《皖西党委副书记于一川在皖西财经干部会议上总结提纲》,民国37年11月23日) 四、机构设置 民国37年(1948年)7月以前,“财粮工作根本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建立财粮机构工作和制度,以克服混乱,解决困难,保证最低限度的供给,是全党全军当前工作的中心任务。县以上各级党委建立财经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任书记,政权负责人为副书记,掌握财经政策及预决算,各级政府成为各级党委的财经工作机关,设财粮供给和工商贸易两个部门。各部队供给部门受同级政府领导。区、村设若干助理员或干事,由区长、村长领导,专做财粮工作。”11月,“为了开展经济工作,必须建立起一套工商机构。行署决定设工商管理总局,专区设分局,县设县局,重要的出入口市场设事务所。为节省人员,分局暂不设专门机构,由专员兼任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