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日伪占领区财政


民国26年(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日本侵略军在华先后扶植了一批傀儡政权,实行其殖民主义统治。
民国27年(1938年)10月,由汉奸组织的“安徽省维新政府”在蚌埠成立,并于民国29年9月改组为“安徽省政府”。其统治范围为沿江、沿淮及铁路沿线共30个县、两个特别区的重要城镇。日本帝国主义佯称“尊重中华民国财政独立”,但“凡散布于国内各地之物力或人力,必使其集中,以贡献大东亚战争”(伪财政部次长陈之硕《答记者问》,伪《安徽日报》民国32年(1943年)4月8日)。纯属殖民地性质的财政。总的财政状况是入不敷出,仰赖其中央拨款补助以及横征暴佥欠,以作弥补。
一、财政收入
日伪占领区初期的财政收入,沿用民国26年(1937年)11月19日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之前的财政规定,其后逐渐扩大征收范围。财政收入始终实行中央税与地方税两个体系。关税、盐税、直接税、统税、印花税等,由中央税收机构征收;营业税、田赋等,由地方财税机关征收。以民国31年度收入概算为例,地方财政收入中,主要是营业税,其次是补助款收入,再次是田赋和契税收入,其他各项捐款收入,不足财政总收入的3%。附表如下:
安徽省省地方款民国岁入概算表(《安徽省政年刊》,民国31年12月出版。)
附表1(民国31年)单位:中储币、元

(续表)

(一)税赋收入
日伪占领区税赋收入,对中国人民采取强制办法,并不断加重“违章”罚则,以迫使就范。但对居住在占领区日本人的应行纳税事项,却实行领事裁判权。即:“在日本国臣民服从中华民国裁判权以前,由日本国领事官行之。”“在暂时间,中华民国政府不施行根据日本国臣民所应服从中华民国课税法令之行政处分之用强制力者。”(《中华民国、日本国间关于对在中华民国之日本国臣民课税之条约·附属协定》,民国32年(1943年)7月31日。)民国33年(1944年)5月,日本驻华大使馆照会:“税法如有修正与新颁税法同样办理,先由外交部与日本大使馆协议,取得同意后再行通知。若无修正通知之场合,日本臣民无服从税法之义务。”(伪《安徽日报》,民国33年6月23日。)安徽省蚌埠、芜湖、安庆三地区日侨,即使至民国33年4月始正式纳税,但少纳或拒纳税款现象仍很普遍。
1、中央税收入
(1)统税
民国28年(1939年)1月,伪安徽省维新政府决定开征产销捐;6月,将产销捐改征统税。
统税征收范围为棉纱、火柴、水泥、卷烟、雪茄烟、麦粉、火酒、啤酒、汽水等项,民国31年9月,增加淮南煤一项。除货物进口时,由海关征收关税外,在其占领区内凭已税单照运行,不另征其他捐税。初为从量定额征收,民国31年11月起先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统税税率不断提高。其中卷烟统税,民国31年4月起,按照每5万支的登记售价,分为5级分别征税1800元、900元、450元、300元和250元;同年10月,调增50%。民国32年12月,分别从价征收55%、50%、45%、40%和35%。民国34年3月,从价征收65%;七月起征收100%。
(2)印花税
印花税原沿用战前税制征收,民国30年(1941年)1月,执行伪财政部公布的《非常时期加倍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就税率(税额)一律加征1倍。民国33年7月,执行伪行政院规定,将前订税率,分别增加1倍、5倍、10倍、20倍、40倍不等。日伪占领城镇的印花税税源较大,仅蚌埠一地民国31年度即征起法币47.8万元,次年达到中储券(民国30年1月起,日伪占领区使用“中储券”,先与“法币”等值流通。民国31年3月,改为法币100元:中储券77,由伪中央储备银行组织收兑,5月,改为100∶50,直至禁用法币。) 733.5万余元。
(3)烟酒税
烟酒税征收范围为土烟、土酒、薰烟叶等。原为从量定额计征。民国30年(1941年)1月起,土酒税按原税率加倍征收,洋酒从价征收45%。土烟叶每百市斤从量征收8.3元。民国32年4月起,土烟、土酒、薰烟叶税,均改为从价征收25%,凭完税单照通行其统治区,概不重征。民国33年11月起,将以上3种产品,按原定估价依率增加2倍征收。民国32年5月起,土烟叶、薰烟叶按原订估价增加10倍,土酒及国制日本酒增加12倍征税。
(4)出口货物赈捐
民国28年(1939年)3月,执行伪《财政部出口货物赈捐征收暂行章程》,对粮食、油料等19种出口货物,按数量或重量定额征收出口货物赈捐。其中,粮食、油料,每担征收法币3角至1角5分;牛猪、每头分别征收5元、2元;油类、土丝、干茧,每百市斤分别征收2元、18元、8元、4元;鸡、鸭,每头征收1角5分;鸡鸭蛋,每千只征收3元、1.5元。实行时间长短,无资料可考。
(5)所得税
民国29年(1940年)4月起,执行伪国民政府《修正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第一类薪给报酬所得税、第三类证券存款所得税,以及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第一类分为(甲)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的营利所得;(乙)官商合办营利事业所得;(丙)一时营利事业所得。前二项所得,能按资本额计算的,就所得占资本实额的比例在5%以上的,分别征税3%、4%、6%、8%和10%;丙项所得不能按资本计算的,就所得额在100元以上的,分别征税3%、4%、6%,但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每增千元递加征1%,最高税率以20%为限。第二类所得税,仅向公务员征收,就每月平均所得在40~70元的,每10元,征税5分,......每月所得超过800元的,每超过100元的,每10元加征2角,至每10元加征2元为最高限度。第三类所得税率为5%。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包括营利事业过分利得税和财产租赁过分利得税,税率为6级超额累进:最低是利得超过资本15~20%部分,征收10%;最高是利得超过资本60%的部分,征收50%。民国33年3月起,调整所得税率;第一类甲乙两项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征税4%,超过5000元的部分,分别征税5%~25%;丙项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征税5%,超过5000元的部分,分别征收6%~30%。第二类所得调整为每月平均所得超过100元的,分为7级征税。其他仍旧。
据不完全统计,蚌埠区所得税,民国30年由蚌埠商会认缴法币26万元;民国31年征收所得税中储券40.8万元、利得税47.7万元;民国32年征收所得税434.5元、利得税2160.7万元。
(6)蚕丝建设特捐
民国28年(1939年)8月,苏浙皖区试办蚕丝建设特捐。捐率每担征法币110元,同年12月增至480元。民国32年5月起,苏浙皖区春秋两季蚕丝建设特捐按品种分类。一类从价征收:同宫丝7.5%,白丝12%,绢丝、废丝等5%;一类从量征收:每50公斤灰丝征收7.5元、黄厂丝、黄土丝10.5元,丝纱、丝线10元。民国33年9月起,执行伪财政部《修正蚕丝建设特捐暂行条例》,凡国产蚕丝及其副产品或直接织成品,从价征收特捐:白厂丝类、白土丝类征收12%,同宫丝类7.5%,灰丝类、丝棉类等5%。纳捐之后,除关税外概不重征。
(7)通行税
民国30年(1941年)12月起,随各种交通工具的票价,于乘客购票时由售票单位带征通行税。税率为:火车、电车、公共汽车、飞机、船舶的乘客,头、二等按票价征收10%,三等5%,四等免税(32年6月起改征3%);不分等级的征收5%。飞机乘客通行税,不超过票价的20%。普快和特快的火车乘客加价部分,按10%征税。民国33年8月起,执行伪国民政府规定,除特快加价部分和卧铺票价部分按10%征税、飞机乘客按票价纳税20%外,其余各类各等交通工具的乘客,一律按原税率增加1倍通行税。
(8)临时特税
民国31年(1942年)1月起,先后开征糖类、化妆品类、卷烟、桐油、茶叶、猪鬃、禽毛等项,从价征收临时特税。税率为糖类12%;化妆品类中的日用品12%,化妆品70%;卷烟,按照统税登记的各烟等级,除缴纳卷烟统税外,再分5级每5万支分别征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和500元;桐油、猪鬃15%;茶叶10%;禽毛20%。运销桐油、茶叶、猪鬃、禽毛的,除关税外,不征收其他捐税。
(9)消费特税
消费特税包括物品零售、筵席旅馆及娱乐3项。前两项消费特税,蚌埠、芜湖于民国33年(1944年)1月开征,5月普遍推广于苏、浙、皖3省各县镇;娱乐消费特税,于3、4月份由蚌埠开始,逐渐推广征收。已征以上3项消费特税的地区,所有各地方原有征收的物品零售税、娱乐税、筵席捐、旅馆捐,一律停止。
消费特税,均由消费者负担,营业人代征代缴。物品零售消费税率是,直接售给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普通物品,按值征收4%,奢侈物品征收10%,零售粮、油、盐、煤等生活必需品免税。7月,零售的奢侈品税率,提高到30%。筵席旅馆消费税率从价征收15%;7月改为15%~40%累进计征。娱乐消费税按票价收入或营业总额征收,税率分为3类:电影、赛马、游泳等10%,戏剧、歌唱、演技等30%,跳舞等40%。
(10)香烛税
民国33年(1944年)12月,伪财政部香烛税安徽分局蚌埠区稽征所发出通告,要求所辖凤阳、怀远、五河、凤台、寿县等地香烛商办理登记。未发现征税的具体资料。民国34年5月,执行《财政部征收香烛税暂行章程》,对凡供祭礼、斋奠之用的各类香烛,征收香烛税。经营香烛业的缴纳3种税费:产销香烛,从价征收15%;香烛商须请领登记证照,并缴纳证照费每张100元;制造与经营香烛业,就其资本总额每年征收香烛资本登记税2%(后改为3%),已纳资本登记税的,免征普通营业税。开征不久,日本即无条件投降。
此外,属于日伪中央税的还有遗产税、盐税、矿产税等,均与重庆国民政府规定类似。
2、地方税
安徽日伪占领区的地方税收入以工商税收为主,田赋收入比重不大。
(1)田赋。安徽的日伪占领区的田赋税则,初系沿用战前规定。民国28年(1939年)7月,《安徽省各县田赋征收暂行规程》规定,每年田赋开征前,各县地方税局应将田赋科则等级及每亩应纳正附税数,逐级报经财政厅核准后布告开征。民国32年4月,《安徽省整理田赋暂行办法》规定,将原有税率分别增加二成,原规定特别轻微的,增加五成。民国32年7月,《安徽省各县征收田赋暂行章程》规定,各县按核定地价1%的赋率,呈报省政府核定赋额公布实行,每亩为4元、6元、7元、8元、13元、14元、15元不等。民国33年4月,《安徽省各县区田赋征收实物暂行办法》规定,按全年产量10%征收实物,由业主、佃农各半负担;城镇住宅基地,按地价1%征收现金。同年7月,伪省政府规定,每亩平均以中则全年产量320市斤计算,一半征收实物,一半按每市石(合市秤160斤)折征900元;但因“环境恶劣、秩序不靖”,部分县田赋“未能缴粒米分文”(安徽省档案馆档案,编号1、1、1117)。民国34年3月,《安徽省田赋整理纲要》规定,按全年产量减为七成征收,其中实物部分不变,折现部分减为四成。
安徽田赋按年核定,分上四下六两期征收,不产小麦县区,上期田赋于下期合并征收。折征现金的赋额,分上下两期各半征收。
田赋减免。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成立后,将民国26年及其以前积欠的田赋全部豁免。
民国29年1月,《安徽省勘报实歉暂行条例》规定,各县遇有水旱风雹虫伤等灾,按规定时间、秩序勘报,确定蠲缓分数,除受灾十分的全免外,受灾九分以上不及十分的,蠲正赋(包括附税,下同)十分之八;受灾七分以上不及九分的,蠲十分之五;受灾五分以上不及七分的,蠲十分之二;收成五分以上的作为“勘不成灾”,不办蠲免。减免后的田赋,分年带征。被灾七分以上不及九分者,分作3年带征,被灾5分以上不及七分者,分作2年带征。民国34年3月,规定32年度及其以前的积欠田赋,一律豁免。
除正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省县附加。民国33年7月,伪省政府布告,除积欠外,将原有乐捐及其他按田亩派款派粮等项一律停止征收,但仍禁而不止,往往附大于正。
民国29年度,安徽日伪占领区有6县开征田赋,实收省正税65544元。30年度15县开征,实收省正税409313元、军票858元。31年度,15县征税,省税实征法币118840元。中储券79096元、军票3161元。33年度,32县区额征亩数为4014702亩,应征粮食802939石。
(2)契税。民国28年(1939年)5月,《安徽省征收契税规程》规定,契税税率为卖契按契载价格征收6%,典契征收3%。民国32年2月,《修正安徽省征收契税章程》规定,卖契税率9%,典契6%。并以各区坊乡镇长为卖典不动产的公证人,以“官草契纸”与正契一并呈验纳税。官草契纸的工本费,由民国29年的每张5角,增加到34年的每张500元。契税带征的县附税,以不超过正税的五成为限。
契税收入,民国29年(1940年)度开征13县,实征省正税105114元;30年度开征23县,实征省正税446284元;31年度,征收契税726656元。
(3)营业税。属于营业税性质的税收,有普通(普通营业税又称长期营业税,有别于其他专项营业税。)营业税、航船业营业税、渔业营业税、营业专税,以及牙税改为的牙行营业执照税等。
普通营业税:民国28年(1939年)3月,停征在“自治会”时期所办的货物税,恢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依收入额计征的,不分整卖、零售,全年收入总额满1000元征税,税率分别为2‰、5‰、8‰和10‰;依资本额计征的,满500元征税,税率分别为5‰、10‰、15‰和20%。全年应税总额,按月分摊缴纳。短期营业税按次征收。民国31年2月,停征物品贩卖业的长期营业税,改征短期营业税。民国32年8月《修正安徽省征收营业税暂行章程》,停征物品贩卖业的短期营业税,恢复征收长期营业税,,并部分调整税率:依营业总收入额计征的,删去2‰的税率;依资本额计征的,增加8‰的税率。民国34年7月,长期营业税依照原税额增加2倍征收。
民国31年,共征收营业税3570703元、罚金3415元,连同营业税性质的各项收入,也未完成概算收入数。
航船业营业税:民国28年(1939年)4月,《安徽全省地方税总局征收航船业营业税暂行简章》规定,凡民间私有船只,无论营业或自用,均开征航船营业税。税额按载重量定额征收:除划船月征3角外,一等(载重50吨)5元,二等(40吨)4元,三等(20吨)2元,四等(10吨)1元,五等(10吨以下)5角。并应申请核发执照,方准自由航行。民国32年4月,伪省政会议修正上述《简章》,税额改为7等:除划船月征1元外,载重50吨以内的分别定额征收12.5元、10元、7.5元、5元、2.5元、1.5元。载重超过50吨的,每10吨加征2.5元。民国34年7月,按原定额增加2倍征收。
营业专税:民国30年(1941年)年初,执行《苏浙皖营业税暂行条例》,安徽对茶叶、药材、竹木、纸张、皮毛、棉麻等6项大宗产品,从价5%征收营业专税。已纳专税的产品,不再征其他税捐。民国32年8月,开征转口税的地区,停征营业专税,改征长期营业税。33年(1944)10月,《修正安徽省征收营业专税细则》规定,征税品目为药材、竹木、纸张、皮毛、棉麻5种。税率仍旧。民国31年,征收营业专税290431元。
渔业营业税:民国32年(1943年)1月,《安徽省办理渔船登记征收渔业税暂行章程规定,凡在省内江淮河湖及各港汊捕鱼船只,均应申请领取牌号、执照方准捕鱼。渔业营业税捐分为3项。渔业执照费:渔船载重20吨以上的,年征中储券60元;10吨以上的,年征50元;5吨以上的,年征40元;1吨以上的,年征20元;不足1吨的,年征10元。均于登记时一次征收,到期更换登记。捕鱼期间,分为30元、25元、20元、10元、5元等5等缴纳月捐,于开始捕鱼前一次征收。对于贩卖大宗鱼类,从价征收3%的营业税。民国35年7月,渔业营业税照原定额增加2倍征收。
牙行营业税:民国28年(1939年)5月,《安徽省财政厅试办牙行营业执照征收营业税简章》规定,废除积弊丛生的牙税,改征营业税。牙行除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外,并须缴纳执照费。开设在商业繁盛区域的固定牙行,领长期执照,限期3年,分为4等,分别缴纳400元、300元、200元和100元的执照费;开设在偏僻及较小市集的固定牙行,领短期执照,限期1年,分别缴纳80元、60元、40元和20元执照费。民国31年12月,伪省政会议修改上述《简章》,将牙行营业税改称牙帖税,按原定税额增加1倍,另对长期牙帖,按年征收牙帖税额10%的年税。民国34年7月,又将牙帖税额照原定税额增加2倍征收。牙帖税除正税外,另征县附加五成。
据不完全统计,民国30年收入83000余元,31年收入85635元。
(4)烟酒营业牌照税
民国28年(1939年)3月,《安徽省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以专营或兼营烟酒为业的,应请领牌照始得营业。营业牌照分为3种,年分4季具领。烟类整卖营业分3级,每季分别纳法币100元、40元、20元;零卖营业分6级,每季分别纳法币12元、8元、4元、2元、1元、5角。酒类整卖营业,每季分别纳税32元、24元、16元;零卖营业,每季分、别纳税8元、4元、2元、1元。洋酒类整卖营业,每季分别纳税50、15元;零售营业,每季分别纳税10元、5元。民国32年3月,将原定税额各增加1倍征收。民国34年7月,再照原定税额加5倍征收。
(5)牲畜、屠宰税
牲畜、屠宰税包括牲畜税和屠宰税,是一个办法两个税种,分别征收。
民国28年(1939年),《安徽省牲畜屠宰税暂行办法》规定,开征牲畜税和屠宰税。对买卖牲畜,每头牛征法币4角,羊1角6分,猪2角4分,骡马各3角,驴1角6分,小的减半。屠宰牲畜不分大小,牛征6角,猪征4角,羊征3角。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八成。民国29年7月,牲畜、屠宰税额各增加1倍征收。并扩大征税范围,对买卖鸡、鸭、鹅按每只2分征收牲畜税。后随物价上涨,多次调高税额。民国34年2月,黄牛、水牛、羊、猪,每头分别征收牲畜税中储券480元、360元、120元和240元,小的减半;马、骡、驴每头分别征收360元、300元和180元;鸡、鸭、鹅每只征税24元。同年7月,牲畜、屠宰税改为从价征收,前者征1%,后者征2%。
民国30年,两税收入共12500余元,31年共征164482元。
(6)杂捐收入
民国28年(1939年)起,日伪统治区先后开征房铺捐及房捐、车捐、花捐及筵席捐和旅客捐。
房铺捐及房捐:民国28年3月,《安徽全省地方税总局订定征收各县房铺捐房捐简章》规定,对各县城厢铺户征收房铺捐,对住宅在商业繁盛区域的住户征收房捐。房铺捐率,按每月房租额征收8%,铺主房主各半负担;铺主自有房屋,按公估租价计征。住户租住房屋,按每月租金额征收4%,住户与房主各半负担;自有自住房屋,按公估租金,月征2%。
上项房捐,仅凤阳、芜湖、怀宁等县开征。民国31年度收入117213元。
车捐:民国28年(1939年)3月,《安徽全省地方税总局征收车捐简章》规定,凡营业或私人自用的人力车、汽车、小车(红车、土牛车)、脚踏车(自行车),均应缴纳车捐,领取车牌和执照。除车牌费按质收取外,人力车每辆每月法币6角,汽车4元、脚踏车、土车2角。各机关公用车辆,减半征收。民国32年2月,重订的《征收车捐章程》规定,月捐额为:小独轮车征中储券1元,双轮车2元;马车,自用的4元,营业用8元;人力车,自用的2元,营业用4元;汽车,自用的8元,营业用12元;长途汽车,自用的20元,营业用的40元;运货汽车,2吨以下的40元,2吨以上50元;机器脚踏车,自用的4元,营业用5元;脚踏车1元,三轮车2元。以后,又不断提高捐额,至民国34年7月,再将车捐照原定捐额增加2倍征收。
车捐,仅凤阳、芜湖、怀宁3县举办。民国31年(1942年)收入26513元。
花捐:民国28年(1939年)7月,蚌埠花筵捐稽征所,将妓女登记分等,甲等每月征捐8元,乙等6元,丙等4元。民国32年7月,稽征所印发花捐局票,交各妓寮、旅馆、饭店使用,每张征中储券1元。民国33年12月,伪省政府修正《安徽省征收花捐暂行办法》规定,娼妓须持凭所在地警察局许可证,缴纳花捐,领取营业执照及袖珍证和襟花后,方准营业。执照和袖珍证各缴费中储券50元,襟花缴费100元。并认定花捐数目:特等月捐500元,甲等200元,丙等100元,均须于每月5日前缴纳。民国31年,征收花捐49772元。
筵席捐:民国28年(1939年)开征筵席捐,捐率按菜价满法币1元以上,按值征收3%,由营业人代征代缴。以后,随物价上涨,不断提高起征点。民国31年收入48973元,民国33年1月,筵席旅馆消费特税开征后,停征筵席捐。
旅客捐:民国31年(1942年)12月,《安徽省征收旅客捐暂行章程》规定,凡在省内开设旅馆等,其性质含有供人住宿的,均应代向旅客按房金10%征收旅客捐。民国33年1月,开征筵席旅馆消费特税后,停征旅客捐。
(7)米粮出境运照费
民国28年(1939年)初,伪安徽省维新政府决定,对运出省境米粮,在芜湖设局征收运照费。大米、芝麻每张运照限运20包,收运照费法币3.6元,黄豆、菜籽、绿豆及同等谷类,每张运照限运20包,收运照费1.8元,均不再征收其他杂捐及附加捐。此项运照费,既无征收实绩,又无沿革资料,姑记待考。
(8)地方事业补助费
民国30年(1941年)9月,伪省政府决定,自9月21日起在各县商民贸易物品项下,按照短期营业税率的五成,征收地方事业补助费。对于境内运销烟叶、食盐、出口盐斤、杂粮征收省地方行政费,其后,烟叶、食盐两项,改征省地方治安补助费。伪省保甲委员会在食盐配给项下带征保甲经费,伪省清乡事务局征收清乡行政经费等。
除上述各项税捐以外,安徽境内的日伪占领区,还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以及各种摊派勒索。仅据伪省府所在地蚌埠的不完全统计,就有三四十种之多。连伪省长林柏生也承认:“今日财政上最大之积弊,不在税源之不足用,而在税收之不确实;人民最感痛苦者,亦不在有形有限之税赋,而在无形无限之苛杂。”(林柏生:《整顿吏治励行新运拓展和平完成统一》,伪《安徽日报》民国34年(1945年)2月28日)
(二)补助款收入
补助款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第二位,民国31年(1942年)度省地方款收入概算中即占30.2%以上,仅次于营业税收入。主要是伪中央拨给警察补助费和教育补助费。民国29年度,凡由地方自筹的行政、警察、教育、司法等费收不抵支的,伪财政部“每月补助安徽省法币387316元。”(《安徽省公报》第8期,民国29年8月。)
1、警察补助费
民国31年(1942年)度,伪中央拨发警察补助费法币1902528元,补助员工、夫役特别米贴572862元,补助水巡队经常费235188元,补助警备卡车费28800元。(《安徽省政年刊》,民国31年12月出版。)自民国31年3月起,月拨安徽保安补助费50000元。(《安徽省政年刊》,民国31年12月出版。)
2、教育补助费
民国29年(1940年)4月起,月拨补助费法币27300元。自同年10月至民国31年10月的两年间,安徽共领到教育补助费775946元,中小学教职员月薪加成补助费165954元,小学教师提高待遇费43500元。(《安徽省教育厅二年来之工作概况》,《安徽教育半年刊》第37期)
以上两项补助费,由于财政收入情况变化以及货币贬值,伪中央给安徽的补助时有调整,但终未停拨,仍占省收入的重要部分。
(三)公产收入
1、官产收入
民国27年(1938年)11月,《安徽省财政厅清理省有款产办法》公布后,设置清理省有款产处,派员分赴各县调查。但仅就蚌埠附近及人所共知的先行清理,其他暂缓举办。截至民国31年底,省有款产只有凤阳县与当涂县水师营田,每年收入二三万元。(《安徽省政年刊》民国31年12月出版。)随后,颁布《安徽省整理国有荒地及登记勘丈给照暂行办法》,由财政厅、建设厅共同领导办理国有荒地整理及登记、勘丈、发照工作。征收的勘丈费、罚金、地价及执照费等,除按规定提成外,均专款存库,备充全省建设事业或农业改进费用,不列省财政收支。
2、学产收入
学产包括田产、地产、房屋及其他学产4项。
民国29年(1940年)11月,伪省政府委员会议通过公布《征收学租办法》,将学田分为上中下3等,按春四、秋六分两期收租。到31年10月,省有学产共水旱田35000亩、房屋16所,两年共收租款18397元。(《安徽省教育厅二年来之工作概况》,《安徽教育半年刊》第37期。)民国33年学田改按实物收租,每亩上等田收租米6斗(每斗16市斤);中等田4斗,下等田2斗;芦课,每亩收获100斤的缴租30斤。(《安徽省教育厅二年来之工作概况》,《安徽教育半年刊》第37期。)县有学产管理混乱。民国30年各县学产平均收入,仅得20000余元。(《安徽省教育厅二年来之工作概况》,《安徽教育半年刊》第37期。)
(四)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除行政、司法(伪省政府兼理司法)罚没外,主要是禁烟罚金收入。
民国29年(1940年)4月,《安徽省禁种烟苗暂行罚则》规定,私种鸦片烟苗的种户,准其认罚,免予铲除。种户按亩据实申请登记,除缴纳登记费外,按亩缴纳私种罚金:上等地10元,中等地8元,下等地6元。各县征收的罚金,提支12%作为各级禁烟办公费,其余88%解缴省库。民国31年5月,伪省政府规定,罚金不分等级,每亩均征收100元,免收登记费。所收罚金,以40%留县,60%解缴省库。是年各县免予铲除的烟苗18586亩,应收罚金1858632元,六成解省库为1115129元,实解省库罚金839449元。(《安徽省政年刊》民国31年12月出版。)此项罚金,名为“一旦铲除,攸关农民生计”,故应“农民请求”,给予罚款处理,但实则强行佥欠财,并毒害人民。
二、财政支出
安徽境内日伪占领区,一直处于抗日根据地包围之中,警务费是财政支出的重点,其次是行政费、财务费和教育文化费等项开支。民国31年(1942年)度省地方款岁出概算表(《安徽省政年刊》民国31年12月出版。)如下:
安徽省省地方款岁出概算表
附表2:(民国31年)单位:中储券元

(一)行政费
行政费用于伪省府暨所属各厅、处、局及其附属机构的人员薪俸和机关办公费两项。县行政费由县地方款内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及省款拨补。
民国29年(1940年),伪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后,官俸仍照国民政府民国23年9月公布施行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支给。民国30年12月,因物价高涨,执行伪行政院会议通过的“提高加成办法”:凡选任、特任,照原支俸额加二成;简任加四成,其中简任8级另加40元;荐任加六成,其中荐任10级另加10元,11、12两级加给八成;委任以下及工役加八成。民国33年度上期概算,伪省府官俸改照原标准以本薪分别加3、4、5倍,办公费加1倍。同年7月开始,伪省政府各机关公务员配给免费食粮,荐任职每月1担2斗,委任职7斗,军警5斗,工役4斗。除薪给及加成外,各机关公务员还按月加给生活补助费和战时津贴等。
(二)警务费
警务费,包括伪省警务处及其所属各地警察机构的经费,以及伪保安司令部及其所属保安队的经费。前者,主要用于治安、户藉、卫生、交通、消防等项开支;后者,主要用于地方性的保安经费。两类经费,均由伪中央拨补,分别在省款和县地方款中动支。
伪省警务处和保安司令部的经费,由省款收入中开支,各县警察、保安队等经费,由县款收入开支。民国33年(1944年),田赋改征实物后,各县保安队、警察及自卫团的给养,改由省库统收统支。
伪中央驻军经费,原由伪中央政府负担,民国34年5月,伪省府规定在各县上年度征收实物15%预备费及田赋的5%向伪中央献纳米项下筹拨。
(三)财务费
财务费开支范围为伪财政厅、全省地方税总局(后改称全省税务总管理处)及其所属财税机构经费,以及地方赋税的征收费用。财政机构经费在预算内开支。民国28年(1939年)起,地方税务机构经费,在征起税款中提成14%,其中各分局、所坐支10%,上解总局4%。田赋征收费、造串费及解费,在各分局提成经费内支配。各县契税局经费,按征起正税留支12%为薪工办公各费,2%为县公署盖印及协助办理案件费用。民国29年7月,编定新预算时,除总局4%经费仍按月提解外,分局、所原坐支10%的经费,于年度终了结报厅、局转帐,通盘拨抵。民国33年田赋改征实物后,田赋征收费用,在征起实物项下提支5%。同年,地方税机构经临两费由伪省政府核定,废止按实征税额的提成办法。
(四)教育文化费
教育经费分为教育行政费与教育事业费两项。地方教育款产不敷支出时,由伪教育部拨款补助,并由各校征收学杂费弥补。
省教育行政费,即伪教育厅经费。教育事业费,包括省立各中小学、各师范学校、各职业学校经费及省立各民众教育馆、图书馆、体育场等社会教育机关经费。民国29年(1940年)10月至31年10月,共支省拨经常费1120338元,其中,教育行政费375180元,教育事业费745158元。伪教育部补助及学产收入开支尚不在内。(《安徽省教育厅二年来之工作概况》,《安徽教育半年刊》第37期。)
县教育经费由各县筹给,不足部分由伪教育部和省政府适当补助。民国30年,开支70000余元。经费来源中学租、补助费、田赋杂税附加各占三分之一。
私立学校经费自筹,伪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教育经费总支出,民国31年度为1257124元,其中行政、事业费667340元,修缮、购置等临时费599784元;民国32年预算总支出1633760元,其中,行政、事业费1055800元,临时费738360元。(《第三次全国教育行政会议安徽省教育厅报告书》,《安徽教育半年刊》第48期)
伪国民政府在其《十大政纲》中规定:“以反共、和平、建国为教育方针”。因此,安徽各级伪政府恢复和创设的学校与社会教育机关,目的在于反共并奴化其统治区人民,如强行开办日语课程,歪曲日本侵华战争,等等。
三、财政管理
(一)财政体制
民国27年(1938年),伪政府建立后,仍沿袭战前国民政府的财政体制,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地方入不敷出时由中央拨补(地方收支范围详见上表)。
民国31年以前,各县财政多为“迳自收支”。以后,伪财政厅划定省款、县款,前者解省,后者留县,收不敷支的由中央和省库拨补。县款收入范围为田赋附加,契税、牲、屠、牙税各附加五成,以及地方财产收入、事业收入、行政收入、“合法”捐款收入、补助费收入等。(《安徽省政年刊》,民国31年12月出版。)民国34年3月,根据伪最高国防会议通过的《县行政改革方案》中“县财政应独立,县税与省税应有合理之划分”的规定。《安徽省田赋整理纲要》规定,田赋总额中,除5%献中央、5%为经征经费、2.5%为经征奖金外,其余87.5%中,以40%为省行政费,60%为县行政费。
(二)预算管理
民国28年(1939年),伪财政厅决定自8月份起,实行统一收支及预决算制度。民国30年7月,伪国民政府规定,预算年度为历年制,每年分上、下半年编制岁入岁出总概算,经省预决算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报伪省政会议通过实行。但县预算大都未入正轨,虽有年度概算之编送,“仅由少数人开个会议,处理一县的财政。”(伪安徽省长高冠吾语,原载民国32年3月23日,《安庆新报》。)民国33年7月,伪省政府《各县编造预算应行注意事项》规定,自是年下半年度起,各县、区地方行政经费,全数列为省款,由省统收统支;所有开支标准列支各款,均在省款田赋项下支给。民国34年5月,《安徽省田赋整理纲要》规定:省县编造概算,应划分现金概算与实物概算,以折现赋额及其他税收,应付现金支出;以实物赋额,应付公务人员、军警保安处、学校等俸米配给。
(三)会计
民国27年(1938年),伪政府成立后,沿用战前国民政府的规定。民国32年度改会计年度为历年制,并于民国32年开始实行新会计制度。民国33年6月,伪省政会议决定于政务厅增设会计室,统一办理伪省政府预算决算及收支出纳事项。同年8月,于各政府设会计主任,由伪省政府委派,掌管全县赋税及公款收支;11月,政务厅会计室改组伪省政府总会计处。
(四)金库
民国27年(1938年),于伪财政厅附设省金库,各县设分金库。民国28年1月,《安徽省金库暂行章程》规定,在没有省银行代理金库时,所有省地方款项出纳、保管等事务,概由省金库暂行办理。省金库收纳款项,凭各缴款机关缴款书或抵解书所填科目、金额,分别核收登记;支付款项,凭财政厅支付书命令联,以现金支付或照数转帐。民国33年9月,省金库改组,直隶于省政府,各区税务处所收税款,由省金库派员收纳,各县派县金库主任掌管现金出纳。
(五)机构人员
1、财政机构
民国27年(1938年)10月,在伪安徽省维新政府成立的同时,内置财政厅,受伪省长及财政部监督,掌理财政、税务。厅内设3科及秘书、视察两室,并附设省金库、清理省有款产处(不久裁撤,民国30年7月恢复,民国33年5月再度裁撤,业务归并财政厅有关科)等机构。另于芜湖设立出境米粮运照局。民国29年9月,伪安徽省政府改组成立,财政厅机构仍旧。后改设4科及秘书、视察两室和省金库。第一科,掌管文书、事务、票照;第二科,掌管田赋、契税、县地方款;第三科,掌管制用、会计、交代;第四科,掌管营业税、稽核、杂捐。民国31年12月,增设财政设计委员会。民国33年6月,将第四科并入第二科。同年9月,省金库改组,直隶于省政府。
伪财政厅设厅长1人,简任待遇。先后7任财政厅为唐少候、陶思澄、贺增培、董修甲、高冠吾、谢泽同、傅君实。
2、税务机构
安徽日伪统治区税务机构,分中央税、地方税两个系统。中央税机构由伪财政部垂直设置和管理;地方税机构先后直属伪财政厅、省政府。
(1)中央税征收机构,基本上是一税一局,少数是一局多税。简述如下:
统税机构:民国27年(1938年)12月,设立苏浙皖税务总局,在安徽统治区先后设有蚌埠、芜湖、大通、安庆、庐州等分局。民国31年1月起,设财政部安徽税务局,先驻芜湖,民国33年9月迁蚌埠。
印花烟酒税机构:印花烟酒税原由苏浙皖区税务总局征收,民国28年(1939年)5月,在芜湖成立印花烟酒税处。民国31年改处为局,下设总局、大通、安庆、蚌埠、庐州、滁县6个稽征分局,分局以下设支局。
所得税机构:民国28年(1939年),伪财政部设立所得税处,下划10区,蚌埠、芜湖列为一等区,于民国31年6月设立所得税局,负责征收各类所得税。
通行税机构:通行税由各交通公司代征。民国33年(1944年)8月以后,设京芜苏北区等3个办事处,加强督察稽征。
消费特税机构:消费特税原由统税机构组织征收,民国34年(1945年)1月起,改由省税务总管理处接办。
(2)地方税征收机构
民国28年(1939年)1月,成立安徽全省地方税总局,隶属于财政厅,受伪省长暨财政厅长的指挥监督,掌管全省地方各税。总局设局长1人,由财政厅长兼任,另设副局长2人。总局内设4课及秘书室、营业税征收处、田赋征收处等机构;下辖各地方税分局及稽征所;另设专业性的征收检查机构——航船业营业税征收处、车捐征收处、房铺捐房捐征收处、商品查验所等。民国29年4月,另设田赋经征处或田赋整理委员会,划归伪县公署;契税另设契税局,均直属于财政厅。民国30年9月,撤销伪地方税总局,由财政厅直接管理,并改组所属分局。民国33年9月,成立伪安徽全省税务总管理处,直隶于省政府。总处处长由伪省长兼任,另设副处长2人,分别由财政厅长兼任或省政府委派。划分凤淮、滁嘉、芜湖、安庆等4个税区,分设区税务处、县税务分处和直辖税务分处,原各县区契税局、营业税局、地方税局及直辖稽征所一律撤销,所有地方赋税,由税务总管理处及其下属机构统一征收。民国34年2月,税务总管理处改组,恢复安徽省地方税务总局名称,直至抗日战争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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