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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关于加强工商税收管理反对偷税漏税的布告


省人民政府1981年6月20日发布
工商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手段。
依法向国家缴纳工商税收,是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工商税收统一管理,整顿纳税纪律,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布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事业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工商税收政策法令,依法纳税。
二、所有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履行纳税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开业前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停、并、转或迁移地点时,也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违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以百元以下的罚金。
三、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需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纳税,国营企业要模范遵守纳税纪律,带头缴纳税款。不准以任何借口拖欠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要限期催缴入库,并按税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屡催不缴的,要通知银行连同滞纳金一并扣缴。企业收回的货款,必须首先用于纳税,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四、偷税、漏税及抗税不缴是违法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生偷税、漏税、抗税不缴的,税务机关要及时查明情况,依照税法规定处理,除限期补缴偷漏的税款外,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论处。
五、税务机关是执行国家税法的职能部门,凡有关工商税收的政策法令解释和具体纳税规定,均由税务机关办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和指示。如对纳税有不同意见,应先缴纳税款后再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研究处理,不得拒绝缴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法宣传,帮助纳税单位和个人自觉遵章纳税,按期缴纳税款。要开展纳税检查,加强征收管理,堵塞一切漏洞,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七、税务干部在执行征收管理任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刁难。遇有暴力威胁、阻挠、辱骂、殴打税务干部,冲击税务机关的违法分子,要严加追究,依法惩处。
八、维护国家税法,人人有责。对偷税、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广大群众和机关团体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的材料,要认真调查核实。凡检举揭发有功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并为他们保守秘密,保障其合法权利,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批复者,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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