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1982年2月15日发出 为了积极稳妥地进行财政体制改革,经研究决定,从1982年起,我省全面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包干)。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财政包干,必须在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坚持各级财政的责、权、利结合,充分调动各级管理财政的积极性。 二、财政包干由省包到市、县,行署视同市、县一样实行包干。 三、收支包干范围,原则上按中央对省的规定划分。 收入:省所属企业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归省财政;市、县所属企业的收入、工商税收、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归市、县财政;行署所属企业的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行署的财政收入。 1980年以后划归省管的企业,按企业上缴利润的50%列入原管辖的行署和市、县的收入包干范围。 企业上缴的折旧基金按中央规定办理,县办工业利润的50%留成以及居民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仍留各地使用,不列入包干范围。 省委、省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曾经作出的一些特殊规定,到期后分别列入各地包干范围,并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支出:基本建设拨款、挖潜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防汛经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社队造林补助和其他需要由省统筹安排支出,以及省级机构和由省垂直供给的行政事业费,列省级预算;除列入省级预算的支出外,其余各项支出均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归行署、市、县财政开支,列入包干范围。 粮、油、猪皮、市场用煤和絮棉差价补贴,仍列省预算,工业用棉差价补贴分别列入省辖市的包干范围。 四、按照上述收支范围,以1980年财政收支决算数为基础(农业税按正常年景的预算),对个别特殊的、影响收支包干基数大的因素作适当调整后,作为各行署、市、县的财政支出包干基数和计算财政收入包干基数的依据。 中央规定我省从1982年起,实行“总额分成”,上解中央的收入比例为23%,地方的收入比例为77%。为了使各级共同完成上解中央的任务,省对行署、市、县也按调整后的财政收入总数,扣除应上解中央的23%,其余77%作为收入包干基数。 五、按照核定的包干收入,与包干支出比较,确定定额上缴数或定额补助数,一定三年不变。 定额上缴的行署、市、县,在执行中包干收入超过包干基数,超过部分实行比例分成。合肥、芜湖、蚌埠市分成40%,淮南、淮北、铜陵、安庆、马鞍山市分成42%,行署、县分成55%,其余上缴省财政。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完成收入包干基数的,亦按上述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定额补助的行署、县,如包干收入超过包干基数的部分少于定额补助,可全部留用;其中,收入包干基数在500万元以下的困难县,可按补助定额逐年递增5%左右;大于定额补助数的部分,按定额上缴县的分成比例分成。 为调动行署管理全区财政工作的积极性,省按行署所属各县包干范围当年实际收入合计数1%计算,给行署提成。 六、财政包干以后,如因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或因开征新税种和新企业投产,而对行署、市、县收支有较大影响,应当调整上缴定额和补助定额,或由省同行署、市、县单独结算。根据中央和省的决定而采取的经济措施,包括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和减免税等,除另有规定外,都不再调整上缴定额或补助定额。必须严格控制新开减收增支的口子,非开不可的,要考虑各级的财力。市、县遇有特大自然灾害时,由省酌情补助。1982年中央向地方的借款,省按中央要求分别确定各行署、市、县的借款数额。 七、财政包干以后,各地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的统一计划及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本地的生产建设事业和财政支出。各地的预算安排要瞻前顾后,量力而行,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省各主管部门对于应由行署、市、县安排的各项事业,不再归口安排支出,也不再向各地方分配财政支出指标。但是,省各主管部门仍应提出指导方针和工作措施,检查经济效益和事业成果,帮助各地把事业办好。各地应当顾全大局,尊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某些已经包干给行署、市、县,但涉及为全省或地区生产建设事业服务的开支,必须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确定的调出物资和商品,必须保证完成。行署应协助省安排好所属县的财政收支计划,对财政计划的完成情况和财政、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各级预算的执行,都必须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凡是应当纳入预算的收入,都要纳入预算。凡是涉及全国、全省性的重大问题,如税收制度,物价政策、公债发行,工资奖金标准,成本开支范围,专项基金提取比例以及重要的开支标准等。各地、各部门都必须执行全国、全省的统一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变动。要严格财经纪律,严禁超越规定权限随意减免税收,或挤占国家和省的财政收入。各地、各部门都要努力增加生产,增加收入,节约支出,保证完成财政收入,为国家多作贡献。 九、实行财政包干,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它涉及到财权划分和财力分配的调整和改进,会遇到一些认识问题和工作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教导干部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条条”与“块块”的关系。各行署、市、县都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管理工作。经常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把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工作做好。 十、原试行财政包干的亳县、怀远、金寨、东至、潜山、庐江、当涂、祁门、滁县和安庆市,原则上应改按本通知执行,也可以实行原办法,但必须承担上解中央23%的收入任务,相应调整原定的收入包干基数。 实行财政包干体制的一些具体问题和金库工作,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