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计划委员会、工商银行省分行、 农业银行省分行、统计局、审计局、财政厅文件 1985年7月1日发出 随着生产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不断扩大,全省财政预算外资金增长很快,1981年预算外资金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53.4%,1982年为64%,1983年为71.3%,1984年达到19.5亿元,为预算内收入的80.2%;比上年增长22.7%。预算外资金已成为地方建设的一项重要来源。为了管好用活预算外资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地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管好用活预算外资金。 我省预算外资金占预算内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大,是经济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资金力量,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对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在保障单位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帮助部门和基层单位加强管理,引导他们管好用活这一大笔资金,更好地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各部门、各企业在保证国家规定用途需要以后,资金仍有多余,可以本着自愿互利原则,通过合资、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外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预算外资金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包括: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等;二、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用资金;四、未纳入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收入。上述预算外资金的提取和使用,都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都要接受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整顿预算外资金。 当前,预算外资金的征收、提取和开支比较混乱,根据国务院国发(85)28号《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要求,亟需对这部分资金进行一次认真地整顿。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包括省财政厅和财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通知》文件明确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符合财政、财务制度的应予保留;省直各部门及各地方、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凡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应予取缔。通过清理整顿,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要及时上交,拒不交库的要通过银行划拨;应该留归部门单位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设置权在国务院及其授权单位,各地无权增设,必须保留和增设的项目,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逐级上报审批。 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按省人民政府通知办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当地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整顿工作。 四、管理预算外资金的几种方法。 预算外资金管理,应坚持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做到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具体管理形式要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 1、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基本形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一切预算外资金,都必须纳入计划管理,按照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单独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平衡后,批准下达执行。并要将收支计划汇总表送同级计委一份,以便纳入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加强监督管理。地、市汇总的计划要报财政厅,由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 对企业挖革改项目和基建项目,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凡单项工程在20万元以上的,都要编制有项目内容、投资金额、完工时间和预测的经济效果以及用款计划附表,随同年度收支计划同时报计划、财政部门,以便更好地引导这部分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促使工程计划的实现。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要坚持按基建程序办事,按照“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严格审查自筹建设项目和资金来源,防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和计划外基本建设,使之符合宏观计划的要求。 对预算外资金收入较大,管理较乱的单位,特别是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要实行“长计划、短安排”的办法(单位的名单、由财政部门确定,送同级银行)。单位用款时,要按季分月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银行按计划拨款。用款超过计划的要办理追加计划。 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检查计划和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措施,改进工作。真正做到“统筹安排,计划指导,用活资金,服务监督”。 2、财政集中代管。 广州市实行这种管理办法,不仅把预算外资金管起来了,而且把沉淀资金也用活了,效果显著,财政部对这种管理形式给予肯定。我省有些地方也实行了这种管理方法,效果也较好。我们意见:各地因地制宜,试行这种管理形式。具体做法,在坚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单位将收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代管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单位根据收入情况和支出用途,分项目编制季度分月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说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缴款情况,在收到单位的年、季度收支计划后,予以拨款;如特殊急需,未列入计划的,可临时专项报批。 预算外企事业单位财务方面的工作,由财政部门的综合计划机构来管理。这些单位预算外资金,也可以采用财政集中代管的形式来管理。 以上两种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以采用一种办法,也可以两种办法结合采用,或摸索其它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总之,不搞“一刀切”。 五、加强财务管理,健全报告制度。 预算外资金的会计科目,按财政部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执行,其它核算方法按照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办理。所有预算外资金都要单独设帐核算,在当地银行单独开设帐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的综合计划或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决算和半年报,季(月)度报表是否编报由各地自地规定。 对没有核定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分配比例的企业,要按规定抓紧核定。三项基金都要坚持专款专用,奖励、福利基金不能挤占生产发展基金。计委、银行、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进行监督。 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要各负其责,并按照管理的资金范围和项目,审查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各种报表,由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机构,综合汇总上报。年度决算报表抄送同级统计部门一份。 要通过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做到资金有核算,收支有监督,期中有检查,年终有决算,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审计机关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机构,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省政府1984年5月10日的传真电报精神,将预算外资金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季度和年终决算报表,报送同级审计机关,以便据以监督检查。 六、遵守国家规定,严肃财经纪律。 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留成比例和开支范围,都必须按现行的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入项目,提高收费和开支标准,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动用预算外资金,滥发奖金、实物、补贴,请客送礼,游山玩水,铺张浪费;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转移资金和私设“小钱柜”。否则,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资金,由同级政府安排使用。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财力的安全平衡,是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同志,要引起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各级计委、银行、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加强管理,一年抓它几次,取得好的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确定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地、市一级(含地辖市)一定要有专门机构;县财政部门和大型企业,有条件的也要建立机构,暂时不能建立的,一定要配备专职人员;在人员配备上,要调配业务比较熟悉,知识面比较宽,有点研究头脑,富于开拓精神的干部担任这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