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研究 〔安徽省人口城镇化与城镇格局研究〕 1986年4月,国家计委国土局和安徽省计委共同委托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城市规划研究所,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和省计委经济研究所4个单位,并由省计委国土处牵头,共同进行《安徽省人口城镇化与城镇格局研究》。经过各参加单位深入调查研究和多次协调讨论,该研究课题于1987年7月全部结束。 该课题组由城市规划、经济地理、城市经济和城市系统工程等多个专业方向的人员组成,是一次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研究和规划相结合的尝试。该课题通过以2000年为目标省域人口城镇化道路的研究,预测省域人口城镇化水平,探讨城镇化途径和如何正确处理人与国土的关系;通过城镇职能结构、规模结构、空间布局结构及城镇和城乡之间相互联系的研究,探讨如何建立合理的区域城镇体系,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集聚和扩散作用;通过区域交通、供水、供电、通讯和环境的研究,探讨如何保证城镇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城镇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研究成果分总报告《安徽省人口城镇化与城镇格局研究》和分报告两部分。各分报告内容为:安徽省城镇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安徽省城镇形成与发展的区域条件评价安徽省城镇发展战略;安徽省城市工业经济效益评价;安徽省矿产资源型城市和经济效益评价;安徽省城镇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评价;安徽省乡镇发展条件和经济效益;人口城镇化及其测度;安徽省工业发展与城镇化;安徽省2000年城镇劳动力需求预测;安徽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产生、发展趋势预测;安徽省城镇化水平及城镇人口增长方式预测;安徽省城镇化道路讨论;安徽省城市职能分析;安徽省城镇规模结构分析;安徽省城镇相互作用分析;安徽省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安徽省城市发展与城市基础设施;加速人口城镇化和完善城镇体系的战略措施。 1989年8月,国家计委国土司给《安徽省人口城镇化与城镇格局研究》成果做了鉴定,认为该课题研究成果对“资源型”省区的城镇体系规划具有参考价值;课题提出的安徽省“一群、一带、一中心”(皖北城镇群、长江城市带、江准一中心)的城镇格局,颇具特色;所提出的城市发展措施,对规划的实施具有一定的作用;课题研究很好地完成了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具有一定的科学水平。 之后,省计委将总报告和6个分报告汇集成册。1991年元月,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引江济淮(江淮运河)工程研究〕 引江济淮是解决皖北地区水资源不足的重要工程,该工程曾在50年代提出过设想。安徽省计委在编制皖北地区国土规划和配合原水利部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编制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要点的同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组织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对引江济淮(江淮运河)工程进行多种方案的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1985年8月,省计委在合肥主持召开了“引江济淮(江淮运河)工程”讨论会,除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门和治淮委员会的负责人到会外,还邀请了省人大、省政协等省内许多热心这项工程的老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教授。会议就该工程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能性、调水方案、运河线路、投资来源、经济效益等进行了讨论和研究。会后,几经修改,形成了江淮运河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基础资料,为该工程“上马”打下了基础。 〔安徽省水资源利用研究〕 1983年,国家计委明确“水资源合理利用与供需平衡分析研究”是国家计委国土局委托水利部门进行研究的重要项目,国家计委办公厅以计办土字第27号文件下达给各省、区、市,要求协调好此项工作。安徽省计委按照国家计委文件要求,于1984年元月下文要求并组织各地市计委填报“安徽省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调查与预测”等表格。为这项研究作好准备。后经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经过三年时间的研究,1986年形成了一个综合报告和6个专题材料。 综合报告为安徽省水资源利用。 专题材料有:安徽省工业与城乡人畜用水分析与预测;安徽省两淮能源基地水资源利用与展望;水资源供需分析方法及巢湖区举例;安徽省淮河流域农业需水量分析计算及径流调节计算;水资源利用中的回归水分析;安徽省江淮丘陵区综合渠系水利用系数年际变化的分析。 该研究摸清了安徽省水资源的基本情况,预测了全省到2000年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水量和需水量;并对长江流域、淮河流域、新安江流域三大片分别进行了资源的区域供需平衡分析研究。该研究为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国土规划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材料。 二、国土立法 国土法规是调整国土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为认真搞好皖北地区国土开发整治,保证《皖北地区国土规划》的实施,1987年9月安徽省计委向国家计委申请要求制定《皖北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条例》。10月,国家计委批复同意将其列为国家组织开展地方性国土立法工作的试点项目。根据国家批复文件要求,省计委形成了《皖北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条例》编制要求。1988年7月,省计委在合肥召开了该法规编制工作会议,要求皖北各地市和省直有关单位都拿出一个初稿。之后,省计委组织力量将各单位的初稿汇总,形成第一稿。1989年3月,省计委将第一稿发给皖北各地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求提出修改意见。经过数次修改、完善,1990年4月形成《皖北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条例》送审稿,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局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将该条例改为《皖北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定》。1990年12月,省计委会同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国土资源法分会在蚌埠召开了《皖北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定》(送审稿评议论证会。会后,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定名为《皖北地区国土开发整治办法》。1991年7月31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办法,并于1991年9月23日由省长傅锡寿签署的省政府第24号令发布实施。 《皖北地区国土开发整治办法》包括总则、国土规划、国土开发整治、国土资源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共6章22条。 《皖北地区国土开发整治办法》是安徽省计委系统第一个发布实施的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