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计划机构是省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在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检查、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专题规划和发展战略;组织本省范围内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为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而献计献策。建国以来,从“一五”至“八五”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国家体制和机构的变革,省计划机构的工作任务和业务管辖范围虽时有增减,但其肩负的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协调任务,始终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一、建国初期 1951年,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示和决议,在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的领导下,结合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在计划工作方面,负责对全区财经计划的拟订和对有关财经政策方针的研究、检查、贯彻执行事项。其主要任务为: 一是拟订、审查全区财政(包括粮食、税务)、金融、农林、水利、交通、邮电、工矿、商业、劳动、保险等财经工作的综合计划,并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 二是审查各有关部门及下级财委所拟订的财经工作计划,并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 三是调查、研究、编辑全区财经情况,并与有关单位的计划部门取得业务上的联系。 四是搜集全区财经方面各种资料,审查与统一各财经部门的统计报表事项。 五是负责全区财经工作情况的综合研究与综合总结。 根据上述主要任务,设在财委内的计划职能部门具体执掌的业务包括: 工矿章则条例计划之研究事项;公私营工矿企业经营状况之调查研究事项;工矿生产建设事业之设计促进事项;劳资关系及各种劳动问题之调查建议事项;全区工矿生产及对法令计划执行状况的检查事项。 贸易章则条例计划之研究事项;市场调剂、物资交流之调查研究事项;全区贸易工作及对法令计划执行状况之检查事项;全区物价调查研究与掌握事项。 财政金融章则条例计划之研究事项;全区各类税源及人民负担能力与国家金融业务之调查研究事项;公营企业财务管理及金融市场动态与货币管理之研究事项;全区财政收支及金融工作执行情况之检查事项。 财经各部门统计数字之搜集整理分析与综合事项;年度、区域、时期比较以及重要经济动态之掌握事项;统一全区统计报表制度之研究规划事项;财经各部门统计工作之指导与重要财经统计资料之汇编事项。 有关农业水利水产林垦畜牧等章则条例计划之研究与执行情况之检查事项;全区农业林垦水产之调查研究事项;全区防洪灌溉排水及其他有关水利事业之调查研究事项;农村生产建设事业之设计事项。 有关交通运输章则条例计划之研究事项;全区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状况及运费之调查研究事项;全区交通事业之设计促进事项;全区交通运输工作及对法令计划执行状况之检查事项。 有关合作章则条例计划之研究事项;全区合社经济状况之调查研究事项;全区合作组织、业务、财务、社员生活等指数之搜集与研究事项;有关合作社财务计划、业务计划及预算决算之审核事项;全区合作社对法令计划执行情况之检查事项。 二、“一五”时期(1953~1957年) 1955年3月,安徽省计划委员会成立以后,其任务和职责范围,比原财委领导下的计划机构已有所扩大。1955年6月,省计委拟订的暂行组织条例确定,省计划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与国家计委颁发的各项政策、指示、控制数字,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研究国民经济发展的比例关系,充分发掘与利用地方一切的潜在力量,结合、编制安徽省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其主要工作执掌包括: 综合、审查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财经、文教部门及专(市)、县人民委员会编制的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综合、编制全省的长期、年度计划草案及审批季度计划。 根据国家批准下达的计划,组织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出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意见。 掌握全省基本建设计划。 提出全省统一掌握的物资分配计划。 审查全省财政金融计划,并提出意见。 研究全省工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商品购销、市政建设和对手工业、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等问题,并着重研究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 协助监督省内直属中央各部企业的计划执行与完成,并提出建议。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颁发的计划方法和规定,结合省情拟订具体补充规定。 经常搜集、研究和积累资料,及时向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提供有关计划的各项资料。 组织研究与提出全省的长期规划草案和关于全省经济情况定期分析报告。 领导全省统计局和物资分配局的工作。 培养与提高省内计划、统计工作干部。 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并根据国家计委和省委、省人委的有关规定,1956年3月,省计委对原暂行组织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省计划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为: 根据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国务院、国家计委及省人委的指示,结合省内的具体情况,在省属各厅、局、社、会、院及专(市)县编制的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基础上,按照需要与可能和积极平衡的原则,综合编制全省长期的年度的和季度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草案(其中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文教卫生、基本建设、城市公用事业、劳动工资、干部培养计划等)。 编制长期的年度的生产、基建及事业所需的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计划草案,报请国家计委及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并编制省内物资分配、平衡计划,报省人委批准。 编制长期的年度的综合财政计划草案,审查省财政厅的年度财政预算(包括企业财务计划)、各全民经济部门成本计划、银行季度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并向省委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厅、局、行、社、会、院及专(市)、县的国民经济计划草案,并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检查上述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各地区计划执行情况,并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保证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意见。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国民经济计划方法、表格、审批程序及各项规定,结合省内具体情况,拟订具体补充规定。 协助监督全省范围内直属中央部、委的国营企业计划的执行与完成,并提出建议。 计划培养与提高全省各级计划、统计机构的干部。 搜集、研究全省国民经济计划资料,定期整理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及时向国家计委和省委报告。 研究国民经济计划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建议。办理省人民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国民经济计划工作方面的事项。 三“二五”时期(1958~1962年) 进入“二五”以后,随着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在“大跃进”中的飞速发展,省计委的任务和职责范围也相应扩大。1959年8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的省计委党组《关于省计委所属各局职责范围及其领导人员分工的报告》称:为了适应工农业生产及其他各项事业的更大发展,并与国家计划、经济、基本建设3个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对上口径,我们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和扩大计委工作范围的指示,对组织机构作了相应的调整,将原有的物价局撤销,保留统计、物资局,并新增设计划、工业生产、基本建设3个局。各局的职责范围如下: 〔计划局的职责范围〕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下达各项生产和建设事业的计划。其中包括:统一安排工业生产的年度和长期规划并参与季度计划的安排;统一安排基本建设的年度和长期规划(包括投资项目规划和布局)并参与季度计划的安排;配合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市场和商品流转的年度、季度计划和农业生产、交通运输、文教卫生、,财政金融、生产成本的年度计划及长期规划。 负责按年检查总结全省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和研究国民经济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并配合有关厅、局提出解决措施。 负责提出修改和调整年度各项生产、基建计划的意见,报经省委、省人委批准后实行。 负责审批和转报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负责拟订和调整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的意见。报经省委、省人委批准后实行。 制订和修改全省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方法和编报审批、分工管理制度。 〔工业生产局的职责范围〕 负责季度生产计划的安排。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下达重要产品的月度生产计划。 掌握生产进度,按季、按月检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经常研究解决生产中发生的问题。 负责生产材料的分配,检查材料的使用情况。 掌握研究各项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组织有关部门推广先进经验。 参与基建计划的安排和研究工业建设的布局。 〔基本建设局的职责范围〕 组织审批建设项目的技术设计,解决设计中有关几个部门的协作配合问题,办理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排队和季度计划安排工作,督促检查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组织交流有关基建方面的先进工作经验。 统筹安排全省施工力量,并组织有关部门汇编施工定额。 掌握各种勘探资料,统一规划勘测技术力量。 负责基建材料的分配和调剂工作,检查基建材料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掌握各种建筑器材的消耗定额,检查建筑材料的质量。 负责设备成套的组织工作。 〔统计局的职责范围〕 贯彻国家和省规定的国民经济各项定期报表制度,负责中央和省委、省人委交办的调查统计工作。 组织有关方面力量,搞好党的中心工作的统计。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反映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问题。 整理、汇编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研究和改进统计工作方法和制度。 〔物资局的职责范围〕 汇总、编报全省国家统配物资年度、季度的需要计划。 组织各厅、局向中央各部办理国家统配物资的订货工作,检查到货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催货工作。 组织检查各部门的物资库存和使用情况,办理各部门间的物资调剂工作。 管理和分配全省基本建设和工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地方产品。 汇总、编报国外进口物资需要计划。 四、“五五”时期(1976~1980年) 1975年,中共安徽省委、省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央精神,对省直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整,撤销生产指挥组经济计划小组,成立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新成立的省革委会计委,按照中共安徽省委、省革委会对省直机构职责范围划分的原则,并参照国家计委的职能,订出了自巳的职责范围。其主要内容包括: 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援外出口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调整计划、组织计划实施,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制定计划管理的制度和方法。 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安排国民经济计划,组织各行业支援农业,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切实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安排工作。 审查工业布局、企业产品方向,隶属关系调整、所有制改变、固定资产调拨以及更新改造资金、公路、航道养护费的提成和分配使用计划;拟订企业改造、挖潜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审批新产品试制、科技研究项目,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 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综合研究市场情况,提出平衡措施,安排省管商品;管理使用外汇和各项财政资金,提出地方机动财力的安排意见。 审批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和设备成套项目,制订民用建筑标准和有关预算定额。 负责省管产品的分配,组织货源,检查物资分配的执行情况,审订物资消耗定额,拟订全省物资管理办法。 会同省劳动部门掌握劳动工资政策,平衡安排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安排制订文教卫生等部门的发展计划。 贯彻执行国家下达的和省管产品的价格,研究、修订全省物价管理办法和产品管理目录,加强物价管理工作。 加强报表管理,制订统计报表制度,综合上报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组织开展增产节约、综合利用和废金属回收工作;定期考核物资消耗定额,安排节约回收措施项目、资金、材料和设备。 五、“六五”、“七五”时期(1981~1990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计划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计划部门的职责任务也随之有所变化。1983年3月,国务院批准试行《国家计委的重要任务和职责》后,安徽省计划机构的任务和职责也相应作了调整。1983年6月,省计委在给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的报告中提出自己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重要决策,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负责综合平衡,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基本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有: 编制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长期、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目标、增长速度和生产力布局;国民收入的生产、使用,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交通运输量,社会商品购买力和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使用方向,基本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确定分管的技术改造和节能项目;商品和物资收购、分配及调拨量;综合财政、信贷收支和货币的投放量;各种外汇收支,进出口贸易总额和主要商品的进出口量,工业品贷款,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规模、使用方向、重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和其他社会发展的主要计划和重大科技发展项目,包括会同省科委安排使用科技三项费用、人口增长率、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具体方案和重大措施;体现经济效益和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经济协作。 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行署、市、县的计划工作,从综合平衡的要求出发,审核和调整他们所拟订的计划草案。 检查各部门、各地区计划的执行情况;年度计划在执行中需要作重大调整时,会同各主管部门研究和提出意见。 研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农业区划。 负责组织省定限额以上基本建设、技改措施、利用外资引进设备项目的审批。 研究拟订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检查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的实施,负责鉴定和审批省定限额以上项目的厂址、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组织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执行和监督执行国家颁发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标准、规范、定额、并根据国家要求,结合省内实际情况提出修订和补充规定,统筹安排和指导全省勘测设计和施工工作。 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行署、市、县有关国土整治的工作,研究国土整治的方向、目标,组织编制有关国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规划。 研究改进计划管理体制、规章制度、计划方法、计划指标体系,组织和指导计划工作干部的培训。 办理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八五”时期(1991~1995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1992年10月,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有序的向新型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计委先后于1992年和1994年两次对计划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出改革方案。因此,在整个“八五”时期,安徽省计划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在以适应和促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国家计委和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总的安排和要求,着重从职能的转变上逐步进行了有序的调整。调整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真正使省计委成为省政府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成为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的参谋部,省计委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1995年12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安徽省计委的实际编制的。 在职能转变方面,省计委要进一步强化宏观调控方面的职能,下放、转移和弱化应当由市场调节以及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职能。 强化的职能主要是: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动态的预测、监测、分析及经济信息的发布;加强产业政策、重大生产力布局、区域经济发展、国土整治与开发以及一些重要专项规划的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财政、信贷、物价等经济杠杆,以及省里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开发区建设的计划与管理;搞好供需总量平衡,监控全省物价总水平;指导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生产资料的国家级、省级订货、储备;加强重点建设和利用外资工作。 需要下放、转移和弱化的职能主要是:简化生产、建设、流通、分配和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计划指标,按市场发育的程度,逐步放开有关产品的计划控制;简化基本建设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手续,限额以上新开工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规模计划,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对限额以下不需要省里安排投资和平衡外部生产条件的项目,由地、市和省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计委备案;由省审批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对省直企业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此、市企业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开工报告;逐步减少进出口商品的计划管理目录。 省计委的主要职责: 一是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全省有价证券发行计划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平衡和储备计划;做好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以及全社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银行信贷资金、非国有企业资金、个人资金及外资)等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的产业政策,并协调和监督实施;审查部门提出的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草案。 三是组织制定全省国土开发、整治、保护的总体规划,农业区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以工代赈”计划;牵头组织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和国家“一优两高”(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示范区工作。 四是指导、促进市场体系的建立,组织制定全省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级、省级、重点区域性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协调重要市场建设;组织重要物资的省级订货,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参与制定和调整省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 五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规划;协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及各项建设标准、指标等,协调地方建设标准、指标等,以加强对地方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等方面的管理和政策指导;合理确定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审批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及省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或申报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实施及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确定和指导全省长期投资资金(包括省统筹、自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地方投资债券和外资等)的投向;对省经贸委上报的限额以上技改项目进行会签。 六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制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七是搞好全省宏观经济的预测、监测和分析研究,综合协调财政、信贷、价格、税收,运用国家分配和省直接掌握的投资、外汇、国外贷款、国家储备等经济手段,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咨询服务等途径,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八是研究提出全省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利用国外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审批限额以下的利用外资项目,申报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外资项目。 九是研究全省社会事业(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劳动工资、人口、民政、政法、出版、社会保障等)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编制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同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关系。 十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计划、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全省整体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或参与计划工作和市场运行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协调工作。 十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推进联合、发展协作的政策;组织编制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技术协作规划。 十二是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